欧洲专利制度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简介: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鼓励创新、保护创意,进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前沿。
同时,德国也受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在欧洲范围内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德国与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其特点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专利保护德国专利制度建立在德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的基础上。
根据德国专利法,任何人在德国境内发明的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的工业应用方式,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家享有该项发明的使用权,这样可以鼓励科学家和企业家进行创新研发。
专利制度对于创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德国商标保护制度旨在保护商标的产权。
根据德国商标法,任何个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保护,商标每十年需要续展一次,以保持其有效性。
商标的注册将赋予持有者对该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使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辨别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务。
3. 著作权保护德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作品可以是文学、科学、艺术、音乐、戏剧等表现形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公开展示或者利用。
这种保护制度鼓励创作,增强了创作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促进了文化产业的繁荣。
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组织(EPO)负责颁发欧洲专利证书,该证书在欧洲范围内有效。
这种制度将欧洲各国的专利授权合并为一份专利,使得企业可以在整个欧洲市场上享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一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欧盟商标制度欧盟商标注册是一种在欧洲各国范围内受保护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商业活动,获得统一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更便捷、一致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在各个国家分别注册商标的复杂性和成本。
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欧洲专利局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
其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
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
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检索工作1、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
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
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
2、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
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1、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以驳回。
2、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
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授权公告期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
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1)上诉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是一个国际专利公约,旨在为发明家和创新者提供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
EPC旨在为欧洲国家提供一个统一的专利申请程序,从而减少了专利申请的成本和复杂性。
为确保其有效实施,EPC还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EPC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首先,EPC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程序的要求和步骤。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申请文件还需要满足一系列规范要求,如文件格式、语言要求等。
其次,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根据EPC的规定,专利申请需要经过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对专利申请的内容审查等。
审查程序还包括对专利权要求的审查和考虑对专利申请的异议。
此外,EPC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公开和公告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开和公告,以便公众了解专利的内容和范围。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公开和公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实施细则还包括对专利申请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需要进行程序,以确定专利的先前技术。
实施细则规定了程序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的提交和评估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决定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授予专利。
实施细则规定了审查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审查决定的通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的要求等。
最后,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一个关于专利的续展程序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对已授予的专利进行续展,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
实施细则规定了续展程序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续展申请的提交、续展费用的支付等。
总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为欧洲国家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并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要求。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一系列的法律、条约和规定组成,主要包括欧洲专利法、欧洲商标法和欧洲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和条约的实施旨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流通。
欧洲专利法欧洲专利法是欧盟内部对发明和创新的保护框架。
根据欧洲专利法,一项发明只需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就能够在欧盟内获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更便捷地在欧盟内部进行专利申请,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欧洲商标法欧洲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根据欧洲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获得在欧盟内部的独家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商标。
这为企业在欧盟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提供了保护。
欧洲版权法欧洲版权法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等表达形式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
根据欧洲版权法,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修改、传播或展示其作品。
这为创作者保护创作成果、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欧盟一直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者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以下是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主要举措:欧洲专利法院欧洲专利法院是欧盟成员国间负责处理专利纠纷的专门机构。
该法院独立于欧洲专利局,并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案件。
欧洲专利法院的成立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途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欧洲知识产权局欧洲知识产权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欧洲专利和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1、简介1.1 背景欧洲联盟(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中包括欧洲大陆上的一些最大的经济体。
1.2 目的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竞争力的提高。
2、基本概念2.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在创造和发展新的知识、技术和文化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控制权。
2.2 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
2.3 专利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
2.4 商标商标是一种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图案、声音等。
2.5 工业设计工业设计是保护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2.6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由特定地理区域产出的产品,具有与该地区相关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2.7 供应链知识产权供应链知识产权是指在供应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3、著作权保护3.1 著作权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著作权,包括版权法、著作权法和相关权利法。
3.2 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可以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电影、电视节目、数据库等。
3.3 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授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和修改等权利。
3.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和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同。
4、专利保护4.1 专利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包括专利法和相关权利法。
4.2 专利的对象专利可以保护新的发明、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工业应用。
4.3 专利的权利专利授权专利持有人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范围内制造、销售或使用该发明。
4.4 专利的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协议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5、商标保护5.1 商标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商标,包括商标法和相关权利法。
5.2 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使商标所有人能够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和保护该商标。
5.3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所有人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以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简介欧洲联盟(EU)是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它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和促进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设计和地理标识等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方面。
二、专利制度1. 欧洲专利局(EPO)简介- 公司设立和任务- 专利申请流程概述- 专利费用和期限2.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 专利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专利的国际保护- 欧洲专利合作条约(EPC) - 欧洲专利的转化和验证三、商标制度1. 欧洲联盟商标局(EUIPO)简介 - 商标注册程序和要求- 商标分类和评估2. 欧洲联盟商标的权益保护- 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 商标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联盟商标的国际保护- 马德里体系- 其他国际商标协定四、版权制度1. 欧洲版权法简介- 发布和保护版权作品- 著作权的终止和转让2. 数字单一市场和版权争议- 数字单一市场倡议- 网络侵权和文件共享问题3. 数字版权管理和授权- 版权管理组织(CMO)- 跨国数字版权授权五、设计制度1. 欧洲联盟设计局简介- 注册设计和非注册设计- 设计保护期限和费用2. 设计的侵权和争议解决-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和条件- 设计侵权纠纷和解决途径3. 设计的国际保护- 国际注册设计(Hague系统) - 地理标识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地理标识1. 欧洲地理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识的定义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制度2. 地理标识和欧洲传统专有名词- 传统专有名词的保护原则- 传统专有名词的证明和管理3. 欧洲地理标识的国际保护- 地理标识的国际协定和组织- 地理标识的跨国保护和应用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欧洲专利申请表格;附件二:欧洲商标注册指南;附件三:版权许可合同范本;附件四:设计保护费用表)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专利:一种对发明的保护,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权的权利;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版权:对以文字、音乐、图片等形式表达的作品的保护权;设计:产品外观的特征和整体布局;地理标识:指明商品产地的标志)。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各国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并鼓励革新技术和发明,而统一制定的法规和流程。
它是欧洲专利局(EPO)为了推动欧洲发明创新,所采取的一种专利保护体制。
欧洲专利制度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二是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三是欧洲专利实施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准备,申请的实体内容的设计,以及申请的缴费处理。
欧洲各国的专利申请流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申请的内容作出审查,并根据专利申请的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可行的判断。
如申请被批准,则可以正式进入登记阶段。
欧洲专利登记流程: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者准备专利报告、审查专利文件,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文件中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是否可以登记专利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结果。
欧洲专利实施流程:欧洲专利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专利的发布和通知,专利的实施和维护,以及专利的终止等步骤。
在此过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不断地监督和管理所有关于欧洲专利的问题,以确保专利权利者能够有效地实施和维护专利,并正确处理专利相关纠纷。
欧洲专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在提升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通过保护发明创造者的专利权利,激励和鼓励革新技术及发明,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贡献。
同时,这种专利保护制度也降低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能性,保护了发明创造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效地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公平合理的专利竞争环境。
通过对欧洲专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欧洲专利制度为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欧洲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发明创新,还能够降低专利权纠纷的发生,从而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
因此,未来发明创造的发展空间或将有助于欧洲的更大经济发展,更多的新颖先进的技术及发明将被开发出来,从而推进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引言: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框架。
该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设计等不同领域,并为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提供了保护和监管机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况和主要内容。
正文: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欧洲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等法律文件- 欧盟商标法和欧盟商标公约等相关法规- 欧盟著作权法和欧盟著作权公约等相关法律1.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原则- 有效性与保护创新- 公平竞争和防止滥用- 意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和合作1.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管辖权-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和有关领域- 欧盟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和权限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的受理、審查和授予- 专利的权利和限制- 专利侵权案件的解决和赔偿机制2.1 欧盟专利的获得和保护- 专利申请程序和审查要求- 有效期限和缴纳年费要求- 欧洲专利局的角色和功能2.2 欧盟专利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跨国专利申请和统一审查政策- 技术标准和专利权之间的关系- 创新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平衡3.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商标保护- 商标注册和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使用和变更手续-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3.1 欧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商标申请程序和审查要求- 商标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和功能3.2 欧盟商标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保护- 模仿和侵权市场的应对策略- 品牌价值和商标保护的关系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著作权使用和署名规定-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4.1 欧盟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著作权的创造和登记要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转让规定 -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角色和功能 4.2 欧盟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 数字化媒体和互联网版权的保护 - 知识共享和开放许可的推动- 著作权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平衡5.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保护- 产品外观和工业设计的保护- 设计专利和设计版权的权利和限制 - 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和监督机构5.1 欧盟设计保护的申请和保护- 设计申请和审查程序- 设计的保护期限和使用要求- 设计保护局的职责和功能5.2 欧盟设计保护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跨国设计注册和统一保护政策- 自然人设计和公司设计的权益保护- 设计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总结: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实施为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和监管机制。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专利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架构,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具,给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以便他们保护自己的创新和商业秘密。
欧洲专利制度由欧洲专利局管理,主要授予外国实体在欧洲的发明及材料的专利权。
欧洲专利局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申请,检查发明是否满足专利发授条件,并在其发授了专利权后,监督其遵守专利权期限及权利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此外,欧洲专利局还负责管理欧洲专利及其他欧洲专利法律制定的各项保护政策,以确保它们的有效执行,并保护发明的公平投资者的利益。
欧洲专利制度的最基本原则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批准授予欧洲专利权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创新性(确保申请发明是符合专利权发授标准的);合法(发明是否涉及任何违反专利法或其他法律的情况);发明实用性(发明是否有实际可行性);术语和术语清晰(发明说明书是否明确、易于理解)等。
同时,发明也必须符合欧洲专利权的任何其他标准,如实用新的,可以与已知技术有显著不同等。
如果申请发明符合上述专利发授标准,则欧洲专利局将授予欧洲专利权,其权利期限为20年,由发授日起计算。
一旦发授,欧洲专利权就可以在欧洲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拥有者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其技术的行为。
拥有者可以给他人授予他的欧洲专利权,这些他人并不一定必须是欧洲国家的,也可以是其他国家的公民或企业。
欧洲专利权的发授赋予了拥有者特定的权利,可以阻止任何无授权的使用和交易他的发明,或者招致侵权行为。
欧洲专利权还为拥有者提供了具体的司法救济,可以用来向非法使用者追索损失,或者要求禁止他们使用发明并索回其利润。
此外,欧洲专利制度也提供了许可机制,如授权许可,允许拥有者将他的欧洲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
此外,欧洲专利局还可以授予豁免许可,允许特定类型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发明,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发明的使用和发展。
因此,欧洲专利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发明投资者的利益,帮助他们获得合理的报偿。
欧洲的统一专利制度
欧洲即将实行统一的专利体系欧盟国家目前申请专利以及进行专利诉讼均须在各个成员国办理,如果要在欧盟27个成员国都申办专利,必须办27次,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还要花很多钱。
据统计,在欧盟国家,一个专利办下来平均要花费3万6千欧元,而在美国只需要1800欧元,费用相当于美国的20倍。
统一欧洲专利制度的设想早在40年前就已提出来了,并且一直在谈判,但各国为了自身利益无法达成一致。
欧盟议会2012年12月11日投票通过创建统一的专利体系(UPS),实现25个欧洲国家的统一专利制度。
这25个国家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塞浦路斯、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和英国。
西班牙和意大利目前选择不加入该体系,但以后仍有可能决定加入。
欧洲统一的专利制度旨在通过单一的管理程序降低成本,并提供更有效的专利保护。
欧洲统一的专利制度由三个支撑体系构成,每个支撑体系有自己单独的立法和程序:第一支撑体系是统一的保护制度的建立;第二支撑体系提供语言机制,发布和管理统一专利;第三支撑体系是统一的专利法院(UPC)的建立,该法院对统一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
欧洲统一专利申请必须以英语、法语或者德语提出。
欧洲专利局(EPO)除将继续受理和审理欧洲专利外,在审查和处理统一专利方面也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明人只需在欧盟有审批资格的25个成员国中任何一国申请,就可获得在整个欧盟内有效的专利,申请成本据估计将从现在的3.6万欧元减少到5000欧元,比目前的专利费缩减80%。
欧洲统一专利将与国家专利及现行欧洲专利共存,采用与它们相同的法律依据和授权程序,只是在授权后在法律效力和适用地域上有所不同。
统一的专利法院由一个初审法院(CFI)、一个上诉法院和一个注册登记处组成。
初审法院将设中央处、地方处和地区处,其中,中央处在巴黎、伦敦和慕尼黑设有三个分处。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是一个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旨在通过共同的法律和法规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体化。
知识产权制度是欧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等方面。
在欧盟内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欧洲商标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和欧洲版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等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并协助成员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研发活动。
创新者知道他们的创作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获得合法的经济回报,这可以激励他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活动。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交流。
通过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创新者可以分享他们的技术和知识,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增长。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并减少侵权和盗版的风险。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密切相关。
欧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欧盟也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并将知识产权作为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强,而另一些国家的保护力度较弱。
这导致一些创新者选择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国家进行创新和研发活动,从而产生了知识产权的“竞争”,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
欧洲专利资料
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制度是指针对在欧洲地区申请的专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欧洲专利的申请与授予与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欧洲专利在时间、费用以及手续方面给申请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便利。
欧洲专利的概述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公约所规定的,这个公约设立了欧洲专利局,负责受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授予专利权。
通过一次的申请程序,即可获得在多个欧洲国家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局的总部位于德国的慕尼黑,同时在德国、荷兰以及德国的柏林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欧洲专利相关的法律与规定由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制定和维护,确保专利的保护和合规。
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申请欧洲专利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准备阶段: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提交申请:递交申请到欧洲专利局,申请费用需在递交时缴纳。
3.实质审查: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利的可新颖性、创造性等。
4.授予专利:如果专利局认可专利满足要求,会授予专利权。
5.维持和管理:获得专利后,需要维护和管理专利权,包括缴纳维持费用等。
欧洲专利的优势相较于在各个欧洲国家独立申请专利,欧洲专利的优势包括:•节省时间和费用:通过一次申请即可获得多国专利,避免了在每个国家都单独申请的时间和费用。
•便于管理:专家可通过一家机构管理专利,更为便捷和高效。
•专利保护范围广:覆盖欧洲多个国家,弥补了某些国家专利制度不完善的缺陷。
欧洲专利的挑战尽管欧洲专利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也面临一些挑战:•语言壁垒:欧洲有多种语言,专利申请需要提供多语言翻译版本,增加了成本和复杂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法律制度有差异,专利管理也会因此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诉讼成本:一旦专利引发侵权诉讼,跨国诉讼会增加成本和复杂度。
结语欧洲专利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通过不断优化和改进欧洲专利制度,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的效率和便利性,将有助于促进欧洲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欧洲专利局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
其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
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
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检索工作1、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
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
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
2、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
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1、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以驳回。
2、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
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授权公告期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
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1)上诉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
欧洲专利制度及其发展
欧盟特点
欧洲各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相似性和密切联 系,一体化协调阻碍小,于20世纪70年代率先 建立区域一体化审查和授权的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旨在提供成员国共同授予发明专 利的机制,其成员既包括了欧盟成员国,也包 括了部分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国家。申请人通 过向欧洲专利制度提交申请并指定成员国,经 过欧洲专利局(EPO)审查授权,可获得欧洲 专利权。 欧洲专利并不取代国家专利,而是与之并存,申 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各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权。
EPO的专利授权条件(2)
公布专利申请:EPO将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 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 尽量在公布之前做出检索报告,以便申请人能 做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 进入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或在检 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并指 定具体国家,同时缴纳相应审查费和指定费, 如果指定7个以上的国家即被视为全部指定。
Utility models
In Europe, utility models are available in France, Germany (Gebrauchsmuster), Spain and Italy (this list is however nonexhaustive). The term of a utility model is usually shorter than the term of a patent.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減少翻譯費用
根據 EPC 1973 的規定,歐洲專利申請獲頒授後在個別成員國登記時必須提供該成員國的官 方語言的譯本。倘若須於多個歐洲國家登記該歐洲專利申請,則所涉及的翻譯費用相當龐 大。
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優先權請求
根據 EPC 1973,歐洲專利申請只能主張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EPC 2000 修訂案第 87 條則准許主張在非巴黎公約成員國或地區提出的申請申請的優先權, 但該國家或地區必須是世貿組織成員國或地區,例如台灣。
為錯過提出優先權請求的期限而制定的新補救措施
P. 2
EPC 2000 新增的第 149a(1)(c) 條提及,一旦於 2000 年 10 月倫 敦跨國會議上通過的協定獲確認和實施,則個別成員國可豁免 提供翻譯本的要求。該成員國必須以 EPO 的 3 種官方語言其中 一種作為本身的官方語言,或該歐洲專利申請是以該成員國指 定為為可接納的語言提交。這樣,申請人便可在該等成員國登 記獲頒授的歐洲專利申請時,省卻額外翻譯程序。
P. 1
初步以任何語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
根據 EPC 1973,必須以 3 種 EPC 官方語言(即英文、法文或德文)的其中一種提交歐洲專 利申請。為了符合《專利法條約》, EPC 1973 第 14(2) 條被作出修訂,EPC 2000 修訂案現 允許以該 3 種官方語言以外的語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但申請人須於提交日期的兩個月內, 提供有關申請的英文、法文或德文翻譯本。因此,需要趕及在期限前主張中國優先權的歐洲 專利申請,現時可先以中文提交,之後可利用額外兩個月時間仔細做好翻譯本。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政策和动态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政策和动态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政策和动态1. 简介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协定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各种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欧盟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2.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框架2.1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欧盟知识产权框架由欧洲专利局(EPO)、欧洲商标局(EUIPO)、欧洲版权局(EUIPO)等机构负责实施。
2.2 欧洲专利制度:欧盟采用统一的专利制度,通过欧洲专利局颁发欧洲专利,实现专利在欧洲范围内的保护。
2.3 欧洲商标制度:欧洲商标局负责管理和注册欧洲商标,确保商标在欧洲市场内的惟一性和保护。
2.4 欧洲版权制度:欧洲版权局负责管理和注册欧洲版权,维护作品的版权权益。
2.5 地理标志保护:欧盟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地理特征得到保护。
3. 欧盟知识产权政策和倡议3.1 欧盟知识产权战略: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3.2 欧洲创新与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3.3 数字单一市场倡议:欧盟通过数字单一市场倡议,试图加强数字化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扶持数字创新。
3.4 公共政策倡议:欧盟鼓励成员国制定更加开放和创新的公共政策,推动知识产权与公共福祉的平衡。
4. 欧盟知识产权动态4.1 专利领域动态:欧洲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特殊是在技术创新领域,生物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申请量居前。
4.2 商标领域动态:欧洲商标注册数量逐年增加,新兴行业和数字化领域的商标申请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4.3 版权领域动态: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成为欧盟关注的焦点,涉及在线内容传播、数字内容消费等问题。
4.4 地理标志领域动态:欧洲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持续提升,欧盟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欧洲专利同盟(EPC)专利制度简介
发明专利(Invention patent)
专利定义:
发明专利: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 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
专利期间:
发明专利:申请日起届满 20 年为止。 专利期间内需依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否 则专利权将被撤销。
国际优先权
欧洲专利同盟(EPC)为巴黎公约、专利 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发明专利审查流程-早期公开、 新颖性检索、请求审查制:
早期公开:自发明专利提出申请的申请 日或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后,不论其是 否已被核准,均将该发明内容刊登于发 明公开公报。 新颖性检索:由欧洲专利局(EPO)自动 对欧洲专利申请案进行新颖性检索,并
于 6-12 个月间发给申请人一份「新颖 性检索报告」,申请人可据此判断其发 明的可专利性,以及是否需要提出自愿 性修正,调整修正其申请专利范围 (claims)等。 请求审查及指定国家:申请人最迟应于 早期公开日或新颖性检索报告核发日 起(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六个月内缴纳 审查费及国家指定费,请求进行专利要 件之实质审查以及指定将来欧洲专利 权核准后得生效的会员国及/或延伸 国;如逾期未请求审查及指定国家时, 视同撤回发明专利之申请。经实质审查 未发现有不合专利要件的情形时,该发 明专利即可被核准。 审查时间:欧洲专利局(EPO)在申请人 请求实质审查后,约 6-18 个月作出审 查决定。
延伸国的国家指定费单独计算不得与指定会员国合并计贝斯特提供的协助及服务贝斯特专精于知识产权法律对个人中小企业及大型企业提供价格合理且有效的业服务并成为台湾业界中拥有最佳价值及最高服务质量的专家级智权服务公我们努力创造与客户之间的真诚合作关系藉由紧密的合作关系依照每位客户的需求目标及经营方向为每一客户量身打造其个人化的优质智权服务内容
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
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一、引言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在欧洲地区被称为”欧洲实用新型专利”。
本文将探讨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以及相关要求和规定。
二、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概述在欧洲地区,实用新型专利指的是对技术解决方案的新颖和创造性做出保护的专利。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更加注重技术方案的实用性和创造性,鼓励创造者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和优化。
三、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3.1 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欧洲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即该方案在申请日之前,不得被公开、使用或披露过。
申请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技术方案的新颖性的材料,以便专利局进行审查。
3.2 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欧洲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即该方案可以应用于实际生产、加工或使用中,并能够产生某种效果。
实用性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确保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实际应用和商业价值。
3.3 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欧洲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即该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创造性是评价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和独创性的标准,确保专利权的授予是针对有真正创新和改进的技术。
3.4 应用范围的限制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与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领域、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明确界定其技术方案的适用范围,以便专利局对其进行审查和授权。
四、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程序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4.1 申请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申请人需要准备并提交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绘图等在内的申请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详细描述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和技术特征,并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其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4.2 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是检查申请文件是否完整、符合法律要求以及是否具备申请欧洲实用新型专利的资格。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经济和政治联盟,其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鼓励创造和推动经济增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创新成果的合法保护和合理使用。
专利制度欧盟的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技术发明和创新而设立的。
欧洲专利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洲专利,该专利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创新,并确保创新成果能够被合理保护和商业化利用。
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发明,并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来获取经济利益。
版权制度欧盟的版权制度旨在保护创作作品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版权法覆盖了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多个领域。
在欧盟范围内,版权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确保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欧盟成员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以促进欧洲文化的创造和传播。
商标制度商标是一种用于标志和识别特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欧盟的商标制度旨在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商业利益,并确保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能够得到充分的知名度和信誉。
欧洲联合商标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盟商标,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其商标,并在市场上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设计制度欧盟的设计制度旨在保护产品外观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欧洲专利局负责管理和颁发欧盟设计专利,在欧盟范围内有效。
设计专利提供了对产品外观的独占权,确保创新设计能够得到合法保护和商业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欧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还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一系列机制和协议。
欧盟通过与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合作,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和发展。
欧盟也通过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合作。
这些合作机制和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保护,并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创作者和商业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873年的经济危机使自由贸易理论失去了 影响力,一些以前批评专利保护的人现在也认 为专利保护是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手段。即使 在普鲁斯,确信专利保护是有益的观点也占据 上了上风。为了世界博览会的举办,1873年在 维也纳召开了国际专利大会,这对于专利保护 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
.
在西门子的主持下,成立了德意志专利保 护协会(Deutsche Patentschutzverein)。该 协会起草了一份法律草案,这份草案与西门子 所写的一份意见书一起在1876年呈交给了俾 斯麦。 1877年5月25日就颁布了《专利法》,同 年7月1日该法生效,之后不久又在柏林设立 了皇家专利局(Kaiserliche Patentamt)。
但协商很难协调:一方面,普鲁斯的经济政策 是不利于专利保护的;而另一方面,其他国家,特 别是南德的成员国,对专利保护又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1842年关税联盟国订立的《专利公约》只是 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专利只能授予给新的、有财 产性的客体;在其他成员国的使用过程被视为是破 坏新颖性的;任何成员国必须像对待其自己的国民 一样,以同样的前提条件授予其它成员国国民专利 (“国民待遇原则”)。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贸易, 对专利效力进行了限制:授予的专利不再具有禁止 进口或者销售专利客体的权利,同样也没有禁止使 用这些客体的权利。
两种特权:发明特权和引进特权
直至19世纪,由于现代交通工具使得 技术文献的交流变得容易方便,人们才普 遍的认为,单纯转让的发明(不再)是值 得保护的成果。因此,就取消了引进特权 和引进专利。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14世纪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个别引进特权与发 明特权:来自Flandern的Weber和来自Delft的 Tuchwirker获得了在英格兰的引进特权、 Sachsen 和Böhmen的人取得了有关从矿山抽水设备的发明 特权。 15世纪:在米兰出现的引进生产丝绸(从佛罗 伦萨)的特权、在Ferrara的引进制造金箔(从威尼 斯)和生产丝绸锦缎(从Genua)的特权,在威尼 斯的引进印刷技术(从德国)的特权; 16世纪:在法国有了引进的生产威尼斯式水晶 的特权、在英格兰则有了引进的生产一种特殊类型 玻璃的特权 。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众多的国境线切割了德意志联邦的地域, 从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这种众多的国境线 对于保护发明就意味着,如果要在任一国家 寻求保护,就必须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分别 来申请。 1833年建立的关税联盟(Zollverein)不 断地召开研讨会协商专利制度。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由于当时没有什么其他成文的规定,《1474 年的威尼斯法》就具有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地位。它 规定,对于一个---成熟可使用的---新的和有独创性 的设备装置可以在一个行政机关申请一个10年长 的保护,任何未经原创者同意的模仿,都有受到罚 款和销毁未经允许生产的客体的威胁。这部法律的 目的旨在通过这些反对模仿和阻止侵犯创作者荣誉 的预防措施,激励有才华的人给国家带来有益的发 明。 但是,发明人是否由该法而获得了好处,迄 今也没有任何的记载。实际上,即使在当时的威尼 斯,君主授予的特权仍是唯一保护发明的办法。
1948年10月1日分别在达姆施塔特和柏林设立了 受理处。在这里可以递交具有优先权效力的申请,但 还不能获得保护。1949年10月1日在慕尼黑建立了德 国专利局,作为柏林帝国专利局的继承者,随后还在 柏林设立德国专利局的“柏林办公室”。德国专利局 这时授予的专利是不进行全面在先审查的,只是在 1952年1月1日之后递交的申请才又开始进行全面的在 先审查。 1953年又重新公布了《专利法》和《实用新型 法》,直至这时才在联邦德国和西柏林的范围内恢复 了专利制度。这种恢复---尽管有个别的修改---在内容 和组织上实质上也只是到了战前的状态。
专利保护的支持者强调,保护发明能够 激励发明活动,从而有利于工业的发展,促 进企业家投资创新,而且还能避免对新发明 进行保密这种不利于发明活动的措施。 由于没有足够的专利保护,结果导致了 德意志工业产品落后,缺乏出口的能力---这 首先在世界博览会上,来后又在1876年的费 城博览会上表现了出来---,也使得许多发明 人移民外国 。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申请人可以依据其所缴费用的相应等级, 请求5,10或者15年的保护,这些法国法的规 定在某些方面是以英国法为榜样的。 法国法与英国法的根本区别是,在法国法 中不对新颖性或者有用性进行官方的预先审查。 对于专利权人是否有权拥有这个发明的问题, 则是在以后有争议的时候,交由法院来裁决的。 因为如果要进行这样的审查,就马上会使人想 到刚刚才克服的行会和行政机关对工商业者的 约束 。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2. 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之前的 历史
在普鲁斯,17世纪中叶之后,基于国家 财政上的考虑,根据机会主义的经济政策, 授予的是行业垄断。这受到了一部分人的激 烈批评。这种垄断给予发明的似乎不是特权, 而是金钱的奖励。直到18世纪末叶,才开始 对发明进行保护。这种根据全国通用法律授 予的特权,被认为是国王的恩赐。申请和授 予的特权的数量都很少,主要是有关棉花和 丝绸生产的特权。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相比于普鲁斯而言,巴伐利亚和符腾堡 对于专利的态度就要友好些。 在符腾堡,1819年的《宪法》明显地区 分了两种特权。一种只是由法律授予的行业 特权;另一种则是由政府授予的,长达10年 的发明特权。1823年和1836年的《工商业条 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它们没有要求 要进行事先审查,还允许有引进特权。
特权的有效期是有限制的,大多数是5 至10年,个别情况中也有是权利人整个一生 的。 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就使用了发 明,那么对此的制裁的就是---在国库与权利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罚款,此外,还会受到 没收和销毁未经同意生产的产品的威胁。 授予特权的形式就是签发一个官方证书 称之为“litterae patentes”(开着口的信), 这就是今天“专利”这种表述的来源。
欧洲专利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1. 从特权制度到专利法的立法 §2. 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之前 的历史 §3. 1877年之后的德国专利立法 §4. 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 §5. 法律渊源 组织 §6.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发展趋势
§ 1. 从特权制度到专利法的立法
直至近代,都还在设立行会,仍受到行 会势力的影响。但在中世纪行将就木的时候, 人们的思想就出现了普遍的突破。国家君主 以及城市政府对那些引进创新的发明人和企 业授予特权(Privilegien)。
§3. 1877年之后的德国专利立法
1891年的改革: 1891年4月7日的《专利法》:这部法律将破坏 新颖性的书面公开限制在了申请之前最近100年内 的书面公开(这种新颖性概念一直保留到了1977 年)。 对于简单的技术创新专利局对发明可专利性进行 的事先审查以及高昂的专利费,都是一种不经济的 开支。于是人们试图通过1876年的《式样和模型的 著作权法》用一种简便廉价的方法来保护这种简单 的技术创新。但这一努力却并没有获得成功,这是 因为这部法律只适用以美感为目的的,而不是以实 用为目的构形。1891年6月1日的《实用新型法》弥 补了这一缺陷。
1936年5月5日的改革,尽管是处在国家 社会主义时期,但它并不是“第三帝国”的作 品。这次改革的大部分结果直至今天仍然都是 有效的 。
1945年之后专利制度的恢复,1968年之 前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专利局的活动受到 了巨大的限制,到了1945年4月就完全陷入 了瘫痪。1948年之后才开始逐渐复苏。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
在法国,特权在专制时代对于促进大规 模的工业生产扮演了一个特殊的角色。它使 得新建立的王室手工制造业能够对付已设立 的,大多数是小的工商业者的阻碍,甚至还 能对付老的特权权利人以及对付完全僵化了 行会制度 。 当时的经济政策目标要求要有一个严格 的实施义务,否则就会受到丧失优先权利的 制裁 。
几乎不存在确定的有关授予特权的规则。虽然 授予特权是君主的恩赐,但也不能说君主就是随意 授予特权的。15和16世纪的实践使人们确认了某些 前提条件:优先提出申请的人、保护客体的新颖性 (但只要求是在受保护的领土范围内)、可实施性 (在多数情况中是要通过“实验”来证明的)、有 用性。 随着申请的数量以及需要事先审查任务的增多, 促使了君主们要努力平等地去处理这些申请和审查, 不听审查员意见的情况是很少的。
16世纪中叶开始的特权制度的蜕化现象导 致了现代专利法产生。 特权制度的这种蜕化现象主要是在英格兰 和法国导致了专制统治和重商主义的经济政 策。 出现了完全围,增 大了特权负担。 对这种滥用特权制度的反对就导致了---在 英格兰很快地,而在法国则是在大革命时期--取消了所有的垄断和特权。
1850年左右形成的反专利运动:
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以及自由贸易的 理论对普鲁斯的管理者们产生了很强的 影响,使得专利授予率出现了大幅下降: 在50和60年代几乎90%的专利申请遭到 了拒绝。此外,还出现了要求彻底取消 专利保护的呼声。
自由贸易主义学派拒绝专利保护的态度, 是与技术人员、工程师和企业家改进保护发 明的积极努力背道而驰的。首先积极推进保 护发明的是1856年成立的德意志工程师协会, 然后还有德意志化学学会。Werner von Siemens对于专利保护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他在1836年发表了一份支持专利保护的意见 书。
在早期特的权制种,特权并不是可以与 现代专利相比的独占权。在某些情况中,就 是通过合同承诺给予创新者一定的优惠 (Vergünstigungen);有的时候,创新者还 获得了附加的特权:要求使用其发明的第三 人支付报酬。如果在特权中规定了报酬的数 量,那么就不能禁止那些已经支付了报酬的 人使用发明。 随着时间的流逝,如果没有特权者同意 任何人不允许使用创新的规定,渐渐地占据 了主导地位(独占权)。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