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11.17•【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60号•【施行日期】198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60号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房管局(所),各局,中央在沪单位,驻沪部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办发(1980)75号、(1984)44号、(1987)7号及沪府(1987)84号、沪府办发(1988)47号等有关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必须坚持“谁使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
凡经落实私房政策主管部门批准落实政策的私房,均应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归口负责落实。
为了顺利地完成“文革”前错改私房和代管房等落政任务,认真做好归口落实工作。
特对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凡经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核批准,需落实政策的私房,均由房屋所在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通知单位归口落实。
二、归口的原则:单位使用的,通知现使用单位归口落实;职工(承租人)使用的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归口落实;如承租人无工作单位或工作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配偶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的配偶不在本市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长子女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长子女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次子女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多子女的以此类推。
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归口,按原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无归属的由私房所在区落政办负责落实。
三、单位在接到归口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落实。
需腾退住房的,要积极筹措房源抓紧动迁;需经济补偿的,按规定进行补偿;需安排房主住房的,及时给予安置;其他按规定应予落实的工作,都应抓紧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华侨错改房产和代管房产有关申请手续和审
批权限的规定
【法规类别】华侨私房与用地
【发文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54号、沪房[1988]产字发第5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11.05
【实施日期】1988.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
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华侨错改房产和代管房产有关申请
手续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54号沪房[1988]产字发第549号)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房管局(发至市区各房管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47号文),为了加快落实私房政策,认真处理华侨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和华侨的代管房产,特对有关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凡华侨的私改房或代管房符合沪府办发[1988]47号文规定处理范围的,产权人可向房产所在区私房落政办提出申请。
(二)产权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房屋情况申请表》。
区私房落政办经初审认为需要处理的,应通知产权人提交合法证件。
对华侨私改遗留问题,房产所在区私房落政办经初审认为。
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来源:焦点房地产2003年03月20日10:01 我来说两句(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时间长,房产变化大,情况较复杂,政策性强,使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落政工作有一定难度。
为此,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落政工作的领导,各委、办、局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私房落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处理好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1964〕第21号)、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第87号)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城房字第57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
凡是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纳入改造的私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错改造范围,应予落实政策:1、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2、产权人出借给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3、改造起点以下的私有出租房屋(不含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1964〕第21号文件下达以前已按“两个”无起点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4、在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期间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5、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1964〕第21号文件下达以后改造的属非建制集镇的房屋。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布日期】1981.11.26•【文号】[81]侨政政字246号、[81]城房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8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1981年11月26日,[81]侨政政字246号、[81]城房字第26号)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的一件大事。
中共中央1978年3号和1979年7号文件下达后,上海市房地产部门和侨务部门,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解决房源和资金,做了大量工作,已落实华侨私房户的87%,面积的52%。
现将他们的经验转发,供各地参照。
望各地房地产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配合,抓紧做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
附: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一)“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本市华侨(包括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下同)私房受冲击、被挤占的情况比较严重。
华侨自住私房受冲击的有1234户、使用面积177094平方米。
中共中央1978年3号文件和1979年7号文件下达后,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房管部门和侨务部门紧密配合,抓紧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有一定的进展。
至1981年第三季度,已有1079户部分或全部得到了落实,使用面积9236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2.15%。
一般做法是:一、退还原房。
动员占用私房的单位退还或动迁住户腾空,将私房归还房主,使政策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落实。
这是落实政策的主要形式。
几年来,原房全部退还和部分退还的,占应落实政策面积的40%以上。
二、折价收购。
在房主自愿的基础上,对房主住房作了妥善安排后将私房折价收购,也是落实政策的一种形式。
这种形式,一定要坚持房主真正自愿的原则,不能勉强。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归国华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关于表彰2002―2004年度“上海市侨界杰出、优秀私营企业家”和“上海市侨界私营企业者创业之
星”的决定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侨办内[2004]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4.12.26
【实施日期】200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私营企业协会关于表彰2002-2004年度“上海市侨界杰出、优秀私营企业家”和“上海市侨界私营企业者创业之星”的决定
(沪府侨办内〔2004〕32号)
各区县侨办、工商局、侨联、工商联、私企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侨办“抓住机遇,精心指导,进一步推动归侨侨眷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市政府侨办、市工商局、市侨联、市工商联、市私营企业协会联合开展
了2002-2004年度“上海市侨界杰出私营企业家”和“上海市侨界优秀私营企业家”以及“上海市侨界私营企业者创业之星”的评选活动。
经评审后决定:一、授予陈志龙等十位同志为“上海市侨界杰出私营企业家”荣誉称号;二、授予沈德君等二十位同志为“上海市侨界优秀私营企业家”荣誉称号;三、授予张蓓等十位同志为“上海市侨界私营企业者创业之星”荣誉称号(具体名单附后)。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8]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04.24施行日期1988.06.01文号沪府发[1988]3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8]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城镇私有房屋,加强对私有房屋查险督修,防止塌屋伤人,保障私房住户居住安全,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属镇以及非县属镇的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以下简称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县和下属房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私房查险督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的领导,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房屋所有人所在工作单位应配合协助做好私房查险督修工作。
第四条危险房屋分为整幢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属于整幢危房: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3.因屋架、桁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顶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2.04•【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32号•【施行日期】199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32号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房管局(发至各办事处、房管所):《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处理时务必把情况调查清楚,做好工作,请区局分管领导严格把好审批关,以免发生新的矛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四日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自市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市房管局沪府私房落政(88)发字第53号以及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88)47号、沪府办发(91)28号三个文件先后下达后,在贯彻执行中,对“文革”产以及错改造房主陆续落实政策发还产权后,按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中原承租户已变换,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的私房(以下简称“私房落政代经产”),共有房主1846户,承租人2997户,房屋建筑面积71990平方米。
几年来,因承租人解困、房屋空出、房屋拆除、国家收购等原因,截止今年3月底,按规定已撤销代为经租管理的有房主355户,承租人482户,房屋建筑面积12580平方米。
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情况,为了有条件的逐步将私房落政代经产发还给房主自管,经研究,除原有规定外,提出以下补充处理意见:私房落政代经产,在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房主要求自行管理,应由房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审核批准,可以撤销代为经租管理,发还给房主自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1988.07.27•【字号】沪府侨办[1988]206号•【施行日期】198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府侨办[1988]206号)各区、县、局、大专院校、局级科研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于1983年3月21日发出《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1983)侨政会字第008号)。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切实帮助归侨、侨眷解决住房困难,我们在1983年7月12日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各单位“对归侨、侨眷住房困难的分房评议条件、住房面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比其他职工适当放宽。
”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反映这一规定缺乏具体标准,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意见或提案。
希望予以修订。
按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议,结合几年来的贯彻情况,经研究,对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归侨、侨眷住房确实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解决,无能力建房单位,由所在系统统筹解决。
二、归侨、侨眷住房困难户比较多的单位,可分期分批解决。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的住房困难。
三、计算归侨、侨眷职工住房困难户标准,比所在单位其他职工适当放宽,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其居住面积平均每人可放宽一平方米或一平方米以上。
四、凡归侨、侨眷职工属于分房对象的,分房面积比所在单位其他职工适当放宽,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平均每人放宽一平方米或一平方米以上。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等关于区属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出售侨汇住宅的若
干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布部门】上海市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1987.02.20
【实施日期】1987.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
区属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出售侨汇住宅的若干规定
(1987年2月20日)
××区政府:
上海侨汇住宅自一九七九年开始试行以来,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这对于解决上海华侨侨眷的居住需求,贯彻落实党的对外开放政策和侨务、统战政策,以及为国家增创非贸易外汇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总的状况还是发展不大,进展缓慢,侨汇住宅的迅速发展,发挥市、区两级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和出售侨汇住宅外,再批准一批区属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从事侨汇住宅建设和出售业务。
为加
强对侨汇住宅经营业务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根据上海归侨侨眷在各区的分布数量和对侨汇住宅的需求,以及区属公司的实际情况。
为有利于上海侨汇住宅的健康发展,统筹平衡各区一般商品住宅和侨汇住宅的社会需求,经研究决定,首先在市内十个区(暂不包括吴淞、闵行),每个区发展一个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区属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扩大经营侨汇住宅业务。
由各区区政府根据本区区属企业的发展情况,开发经营能力和企业的人员素质等因素综合研究决定。
2.确定扩大经营侨汇住宅业务的企业,应参照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定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做好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颁布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一)原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出国定居的华侨;(二)出生在国外并且配偶或者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华侨。
华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和管理,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承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侨务部门)负责对拟在本辖区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进行复核,并征求同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华侨在拟定居地落户的意见;区(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华侨在拟定居地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起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4个月;(二)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三)经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侨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1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侨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117号)各部、委、办、局,各高校,各区(县)侨办,各有关单位涉侨部门:自2005年上海市侨务工作会议召开以来,上海侨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大和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侨务工作“三个大有作为”的指示要求,开拓创新,务实奋进,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侨务工作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侨务工作新局面,市政府侨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在本市开展上海市侨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各部、委、办、局涉侨部门,各高校侨务部门,各区(县)侨办及基层侨务部门,各有关单位涉侨部门。
(二)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上海市侨务工作先进集体50个,上海市侨务工作先进个人10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开拓创新,工作务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侨务工作的部署;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求真务实,结合世情、国情、侨情的变化,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侨务工作新局面做出突出贡献。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0•【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99]发字第12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沪府私房落政[1999]第12号各区私房落政办: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的公有住房的回收工作,应严格执行沪委(1981)32号文“房主收回私房或另行安排住房后,应将以前配给他们的居住房屋退出,退出的住房仍应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专用房源,不得移作他用”的规定。
鉴于原配给私房业主(包括同住人)的公有住房至今尚未收回,相隔时间长,情况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回收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和做法通知如下:1、按市私房落政(1994)第50号文《关于重申做好私房落政后应回收原配过渡房注记的通知》精神,会同区房管局严格控制,防止发生该类房屋差价调房和出售,给回收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2、私房落政后,业主家庭人口变化而住房困难,确实难以退出原配给的公有住房,经区落政办复核报市落政办批准,其原配给的公有住房可按所在地的市场价的八五折计价,有偿转让给现使用者正式租赁使用。
3、回收的房源落政难以使用的,区落政办报经我办批准,可委托区房管局有关单位转让,回笼资金按70%的比例留存区局,作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及代管房产的经费,30%的资金上缴市落政办,作为落政专用资金。
4、对无理强占原配给的公有住房,经做工作仍拒退的,诉法院处理。
5、原配公有住房系新里以下的旧房,在市政建设、改造、开发中被拆除的,除对私房业主(包括同住人)继续追缴外,要做好注记,予以注销。
6、在诉请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如落政私房与应回收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的,落政私房所在地的区私房落政办将原配公有住房手续等资料移交应回收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私房落政办,由该区房管局诉请法院处理。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1•【字号】沪委办[1986]4号•【施行日期】198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沪委办[1986]4号)各区、县、局,各部、委、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1月21日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件)下达后,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先后三次作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抓紧结束“文革”挤占华侨私房落实政策的扫尾工作,做到善始善终。
对于历史遗留华侨房产的处理问题,责成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侨办和市房管局提出贯彻意见。
现由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个单位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
据初步调查,全市需要落实“文革”前私房政策,包括土改和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房产以及代管房产等共一万三千零四十五户,建筑面积二百四十三万六千平方米(市区六千一百户,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平方米,郊县六千九百四十五户,一百零八万一千平方米)。
在上述历史遗留房产中,属于中办发(1984)44号文范围的华侨房产计三千五百九十户,一百五十四万五千平方米。
根据中办发(198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各级落实私房政策的机构。
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代管房产私改遗留问题房产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代管房产私改遗留问题房产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5.12.20•【字号】沪府私房落政[85]发字第70号、沪房[85]产字发第444号•【施行日期】198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代管房产私改遗留问题房产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沪府私房落政[85]发字第70号沪房[85]产字发第444号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区房产管理局、县房管所、区房产经营公司(发至房管所):为了贯彻国发(1983)139号文《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城住字(85)87号文《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规定,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市委负责同志在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在抓紧完成“文革”中挤占、没收私房扫尾任务的同时,认真做好处理“文革”前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准备工作。
现对房产资料清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尽快配备人员力量。
处理“文革”前历史遗留房产问题,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为了及早做好资料清理工作,希望各区、县落政办,房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根据任务大小相应配备政治素质较好的人员开展工作。
二、按时完成任务。
资料的清查必须按户建卡,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无差错,无遗漏,力争在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前保质保量完成清查整理任务。
一般采取先内查后外调的办法,以房管部门的内部资料为基础进行复查,结合外调资料,按照已经发下的调查表,逐项填写,每表一式三份。
在清查工作的步骤上,可掌握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私改产和代管产中,属于华侨和重点对象、原业主的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以及来信来访要求发还房产的予以先行调查清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处理所谓“国内无人”房产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处理所谓“国内无人”房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1984.07.06•【字号】沪府侨办[1984]第137号•【施行日期】198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中处理所谓“国内无人”房产的意见(沪府侨办[1984]第137号)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侨办: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抓紧清退十年内乱期间被挤占华侨私房的工作中,遇到所谓“国内无人”问题,工作难以开展。
据各区反映,全市有所谓“国内无人”房产二十五户,二千九百零五平方米使用面积,分布在徐汇、静安、卢湾、长宁、黄浦、南市、虹口、杨浦等八个区。
对这部分华侨房产如何落实政策,已经成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经初步了解,上述所谓“国内无人”房产,大致有这样一些情况:有的是业主早年出国出境,目前情况不明,但在本市有明确的房屋代管人、原私房上交人或原居住人;有的是业主早年出国出境,现在被委托的房产代理人去世或出境的,没有联系;有的是业主在私房被挤占后批准出境的,目前没有来沪办理落实政策的手续;有的是业主在外有详细地址,但无人通知业主,等等。
我们认为,抓紧处理这些所谓“国内无人”的房屋,同样是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组成部分。
如迟迟不予处理,将会造成“没有落实政策”的错觉。
为了贯彻党的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的方针,认真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妥善处理好这部分所谓“国内无人”的房屋,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一、凡在国内有私房原代管人的,以及没收、挤占私房时有经手上交人的,可将房屋发还给他们代管或看管;没收、挤占私房时,原居住人是业主的亲属或代理人子女的,现在仍可发还他们居住。
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在发还代管、看管或居住时,要对他们明确宣布:私房业主原来的户名不变;由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租金,暂不结算;不得将房屋出售或出租,也不准房屋交换。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华侨捐赠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华侨捐赠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沪府侨办内[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华侨捐赠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侨办内[2003]14号)各区县政府侨办,市委、市政府部、委、办、局侨务部门,高校侨务部门,市级人民团体有关部门:本市至1997年6月1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以来,各级捐赠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受赠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好受赠款物,保护了海外捐赠人的积极性,推动了上海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改革捐赠主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督的工作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执法力度,力求杜绝受赠单位漏报、瞒报受赠项目,回避监督,以及违背捐赠人意愿、强行劝募等现象,推动上海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实施意见:一、加强对捐赠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
1、各级领导要重视华侨捐赠管理工作。
1993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上海视察工作时说“中国与世界各国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遇。
比如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对祖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华侨捐赠是中国独特机遇的生动反映。
多年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对上海的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可贵的贡献。
保护他们热爱祖(籍)国、热爱上海的热情是各级捐赠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
各捐赠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
2、理顺重点受赠系统和受赠单位的捐赠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上海侨务工作体制上的特点,为加强重点受赠系统和受赠单位捐赠管理工作,我办重新委托市委宣传部基层处、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科技党委统战处、市卫生局统战处、市民政局福利事业处负责本系统华侨捐赠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06―2008年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06―2008年度“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沪府侨办内[2009]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06-2008年度“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沪府侨办内〔2009〕34号)各区(县)侨办、民政局:为贯彻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本市社区侨务工作的计划,更好地总结本市开展社区侨务工作的经验,争创特色,树立典型,巩固和发展社区侨务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侨办、市民政局联合开展了2006-2008年度“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在推荐、考核、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经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一、授予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等10个街道为2006-2008年度“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的荣誉称号;二、授予浦东新区花木街道等40个街道(镇)2006-2008年度“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三、授予李关德等95位同志2006-2008年度“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进一步深化社区侨务工作中,作出新贡献,再创新佳绩。
全市各街道(镇)和社区侨务干部要以受表彰的社区侨务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为榜样,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侨务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2006-2008年度“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一、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10个)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卢湾区瑞金二路街道杨浦区四平路街道徐汇区田林街道虹口区曲阳路街道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闸北区大宁路街道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长宁区华阳路街道二、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先进单位(40个)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金杨新村街道、潍坊新村街道、周浦镇徐汇区康健新村街道、天平路街道、枫林街道、斜土街道长宁区虹桥街道、江苏路街道、新华路街道、周家桥街道普陀区宜川路街道、曹杨新村街道、石泉路街道、长征镇闸北区北站街道、宝山路街道、临汾路街道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广中路街道、凉城新村街道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大桥街道、延吉新村街道黄浦区外滩街道、老西门街道、豫园街道卢湾区淮海中路街道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宝山区张庙街道闵行区龙柏新村街道、古美路街道嘉定区新成路街道。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早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本市早期归侨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沪府侨办政字[1997]第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侨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7.09.15
【实施日期】199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早期归侨工作的意见
(沪府侨办政字[1997]第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各区县民政局:
解放初期,不少爱国华侨和华侨学生放弃国外优越的生活,冲破重重障碍,回到祖国怀抱,投身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为促进海内外的经济文化交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在,这些早期回国的老归侨大多年事已高,有些因遭受过去错误路线的磨难而处于贫病残老的生活状况。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归侨爱国热情的肯定,让广大老归侨深切体验到他们爱祖国,祖国更爱他们的温暖,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归侨华侨联合会决定在今年十月敬老节前后,向这些早期回国的老归侨颁发《上海市归侨证》。
各区县侨办要在认真做好发证工作的基础上,与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联系,借助社
区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社会各方的优势,为侨服务办实事,重点是要把党和政府的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作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作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4.03.29•【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10号•【施行日期】199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作调整的通知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10号各区私房落政办:沪府私房落政(1989)发字第46号文《关于市区落实错改造华侨私房政策的房源和经费的若干规定》,从1989年执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
在错改私房归口腾退工作中,给予归口单位一定比例的房源补贴,减轻了单位的部分负担,加快了私房落政工作进度。
但随着房地产业的开发与发展,房屋的造价不断提高,(1989)46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的标准明显偏低。
现根据该文“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于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再另行制订新单价”的精神,对经费与房源的折算金额的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对超补贴标准的面积,为便于统一计算,按下列标准收取:中山环路以外地段:多层1600元/平方米,高层2400元/平方米。
中山环路以内地段:多层2500元/平方米,高层3800元/平方米。
二、对自筹房源确有困难的单位,且系落政需要,可在正常的补贴外,按上述标准,有价补贴落政房源。
但有价补贴的房源只能用于落政,不得移作他用。
三、中央在沪单位,因落政需要,经批准也可按上述计费标准,有价补贴房源用于落政动迁。
四、调整后的计费标准从四月一日起实行。
在此前已与归口单位商量定下补贴意见的,但未办理手续,仍按原标准计费。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认定工作的若干规
定
【法规类别】华侨私房与用地
【发文字号】沪府侨办[1988]第2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88.10.17
【实施日期】1988.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
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
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府侨办[1988]第254号)
各区、县侨务办公室、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按照《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沪委办[1986]4号文)和《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发[1988]47号文)的要求,各区、县侨务办公室要在区、县政府统一指导下,会同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现将《关于做好华侨身份认定工作的通
知》(沪府侨办[1986]第208号)修改为《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对于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发(1984)44号、(1987)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范围,不得擅开口子。
(一)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对于符合落实土改华侨私房政策的人员,要做好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下列人员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私房,不能作为华侨房产,不需进行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1、去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土改时为去台人员,以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及其直系亲属;
3、当地土改开始前一年尚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驻外机构等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当地土改开始前一年尚未在国外定居、就业的出国留学生及其直系亲属;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