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4号各市安监局: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山东省局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0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1-10-8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今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一、达标创建工作程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自评工作组,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形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简称《自评报告》详见附件4),《自评报告》连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详见附件5)一并报送安监部门;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由安监部门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转交给企业委托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详见附件6),经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公告、发证。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活动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3.提出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按《评审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4.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以下任一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1)人员死亡事故;(2)造成一次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和省政府77号文件,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标,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为依据,全面推进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到2012年底,现有的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到“十二五”末,力争25%的生产企业和35%的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加强对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景海省安监局副局长副组长:王洪林省安监局监察专员赵华省安监局工商贸处处长成员:崔志胜省安监局工商贸处副处长赵明省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王传坤省安监局工商贸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对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有关规定,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省、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即评审组织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省安监局负责对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发证、授牌;设区的市级安监局负责对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发证、授牌。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山东知本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即评审单位)负责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审工作。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名单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名单关于公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1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4号)等文件规定,经各单位申报,省安监局审查,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56家单位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1月30日。
取得安全标准化评审资格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评审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评审事项,并对做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评审单位不断改进评审工作,支持评审单位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开展。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名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评审单位15家1.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2.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3.济南市安培职业培训学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4.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5.济南艾克斯博特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6.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7.山东欣鹏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8.济南和鉴信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9.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10.淄博德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11.山东圣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12.烟台金邦治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13.潍坊祥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14.威海惠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15.临沂市恒泰安全生产科技咨询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工贸行业评审单位24家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16.山东省轻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轻工17.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机械18.山东鲁轻安全评价中心轻工、纺织、建材19.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冶金、建材、机械20.山东圣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机械、建材21.烟台翔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冶金、有色、建材22.山东诚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轻工、商贸23.山东亦安咨询有限公司建材、机械、商贸24.济南和鉴信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材、机械、纺织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25.济南源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机械、轻工26.济南艾克斯博特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机械、商贸27.泰安市三英新潮劳动职业培训学校机械、商贸28.济南市安培职业培训学校冶金、机械、商贸29.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30.山东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机械31.济南兴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机械32.潍坊汇力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纺织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33.山东欣鹏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冶金、有色、建材34.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纺织、商贸35.临沂市恒泰安全生产科技咨询院建材、机械36.泰安博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冶金、有色、纺织37.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冶金、建材、机械38.滨州市安全科学技术服务中心机械、纺织39.德州聚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机械、纺织危险化学品行业评审单位17家40.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41.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42.山东省思威化学品安全评价中心危险化学品43.山东圣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44.山东鲁轻安全评价中心危险化学品45.临沂市恒泰安全生产科技咨询院危险化学品46.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47.淄博德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48.滨州市安全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危险化学品49.潍坊祥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序号单位名称评审范围50.泰安博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51.山东赛飞特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52.山东知本安全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53.山东奥萨斯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54.日照市瑞祥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中心危险化学品55.山东海普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56.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安监局: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编号:SM-ZD-54764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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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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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程序(试行)2023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保障工作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的过程控制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调用、现场评审监督、定级意见上报、评审人员评价等。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单位)、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不含海洋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由监督员和评审人员按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一)监督员,由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1.审核申请定级企业申请材料;2.按相关办法调用现场评审人员,准备评审材料,履行现场评审前有关报备程序;3.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包括主持召开预备会议及首末次会议、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协调处理评审活动中产生的异常和争议、参照有关办法对评审人员评价等;4.及时归档评审材料,上报评审结果等。
(二)评审人员。
在满足《实施通知》条件的评审人员库或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择优调用,分为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并在评审人员中推选评审组长。
1.评审组长全面负责现场评审的技术工作,统筹评审专家及评审员的工作分工,对技术评审要素的争议作出协调及决定,组织汇总现场评审材料,向企业通报现场评审问题及评审结果等工作。
2.评审专家及评审人员应按照评审组长的分工,在分工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据实填写现场检查表,汇总评审问题,向企业通报、释义。
潍坊市关于公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的通知(20190726)

关于公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急(安监)局,有关企业: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等文件规定,潍坊金联益康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昌邑市三鼎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昌邑市兴昌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家单位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资格延期,经市应急局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布,有效期至2022年7月26日。
各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评审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做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严格评审全过程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急(安监)局要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督,指导评审单位改进评审工作,支持评审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为搞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名单
潍坊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7月26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名单。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危险化学品、矿山和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等行业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评审机构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是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
该委员会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主要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以及颁发评审证书。
三、评审标准1.适用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评审标准。
2.全面性:评审应从组织领导、责任制、检查评估、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安全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3.紧急程度:评特别重点按照应急预案、应急系统、应急物资、应急演练等方面进行评估。
4.绩效指标:评审应该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评估,如安全事故率、违章违纪行为率、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评审程序1.企业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企业自行向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
2.评审资料:企业在申请后需按照规定提交评审资料。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为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认证的专家。
4.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应该根据现场情况对企业进行评审。
5.评估:评审委员会应该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评估。
五、评审证书根据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应该颁发相应的评审证书。
证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评审领域、评审结果和证书有效期。
六、保密工作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对企业的详细情况进行保密。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待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修改。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各市安监局: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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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1]4 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 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规性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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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
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并报相应安监部门。
第九条省、市安监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由安监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安监部门应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和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监部门报告。
第三章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不设立评审组织单位,各市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考核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市级安监部门确定并向省安监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附件一、二、三、四)。
省、市安监部门根据二、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二级评审单位需有8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监局和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天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评审规定和其他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评审记录、被评审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安监部门应在3个月内委托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五条已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安监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七)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省安监局和市级安监部门分别负责对二、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条件保持、评审工作开展、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评审单位应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监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评审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评审资格,发放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