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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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开棺验尸的法律规定(3篇)

开棺验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开棺验尸,即对已故者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死亡时间、尸体状态等情况。

这一行为涉及公民的隐私权、尊严权等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开棺验尸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开棺验尸的规定进行探讨。

二、开棺验尸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为了查明死因,必要时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经过死者家属同意。

对于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原因,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开棺验尸的程序规定1.申请开棺验尸需由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申请,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尸体解剖申请表等。

2.批准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死者家属有优先同意权。

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有关机关可依法决定是否进行开棺验尸。

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需经死者家属同意或由法院判决。

3.通知在决定进行开棺验尸后,有关机关应通知死者家属。

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

4.实施开棺验尸应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殡仪馆进行,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主持。

验尸过程中,应保护死者的尊严,避免泄露死者隐私。

5.结果告知验尸结束后,有关机关应将验尸结果告知死者家属。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原因,可适当保密。

四、开棺验尸的法律责任1.未经同意擅自开棺验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开棺验尸,侵犯死者尊严,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一、在急诊科救治的患者,死亡原因不清楚,诊断不明确者,要主动动员其进行尸体解剖,以便明确诊断,为医学发展作贡献。

二、在急诊科诊治死亡的患者,家属对其死亡有疑议,应动员其家属签字尸体解剖,以解除疑议。

三、在急诊科诊治死亡的患者,涉及他伤或意外伤害者要动员其家属签字尸体解剖。

四、尸体解剖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并上报医务处,通知病理科尸体解剖。

五、家属对本院尸体解剖持怀疑态度者,应建议其联系外院病理科做尸体解剖,同时报告医务处。

六、死者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者,也应签字明确表示不做尸体解剖,此签字应妥善保管,勿遗失。

七、尸体解剖签字应在24小时以内履行,否则病理检查将不准确,。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如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也应签字。

二、在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进行尸检后,所在科室应立即报告医教科。

后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具有进行尸检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三、注释:
1、尸体冻存条件是指能够保持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

(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1。

法医鉴定中的尸体解剖工作流程与技术要点

法医鉴定中的尸体解剖工作流程与技术要点

法医鉴定中的尸体解剖工作流程与技术要点法医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而尸体解剖作为法医鉴定的重要环节,对于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结论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医鉴定中尸体解剖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点。

一、尸体接收与准备在尸体解剖前,首先需要进行尸体接收与准备工作。

接收时应确保尸体的完整性,防止任何损坏或移位,记录尸体相关信息,例如身份、日期、时间、场所等。

接收完毕后,需要涉及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戴上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等。

二、外部观察与病史收集在开始解剖之前,必须进行尸体的外部观察。

外部观察涉及尸体的整体外形、表皮情况、特殊标记、伤口等。

同时,需要收集与尸体相关的病史,包括疾病、手术、药物使用等,以便后续的解剖工作。

三、开膛解剖开膛解剖是尸体解剖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胸腹腔解剖和头颅解剖。

在解剖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开胸腹腔解剖:先通过中线切口,从颈锁骨下切至耻骨联合,打开胸腹腔。

逐层解剖心脏、肺、肝、肾等脏器,注意保持脏器的完整性,以便后续的病理学检查。

2. 头颅解剖:首先进行头皮剥离,然后用电锯将头骨分为前后两半。

在头颅解剖过程中,需要仔细观察颅内脏器的状态,包括脑组织、脑血管、颅腔等。

同时,还需要特别关注颈部、喉部和甲状腺等结构以及有无颅内或颈部外伤。

四、标本采集与保存在解剖过程中,还需要及时采集标本以供后续的检验分析。

标本采集应根据具体的鉴定需要,如毒物分析、组织病理学检查等。

在采集标本时,要确保采集的标本无误,并妥善保存,可使用特殊容器或者标本瓶进行封存。

五、记录与整理解剖工作完成后,需对整个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记录包括解剖过程的详细描述、所见所得、标本采集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这些记录对于后续的鉴定结论和证据分析至关重要,必须准确、客观。

六、解剖工作的技术要点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技术要点:1. 操作规范:解剖操作必须规范、细致,不得随意切割或破坏尸体结构,以免对后续的鉴定工作产生误导。

尸体解剖的有关问题

尸体解剖的有关问题
尸体解剖的有关问题
一、尸体解剖工作的一般原则
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尸体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 指定的尸检定关机构进行。(川卫发 2003.232号文件.自贡市一三四医院为首 批定点医院)
主检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病理医师或病理教师
临床确认死亡2小时后方可进 行尸解。死亡未经冷冻不超 过48小时。冷冻条件下不超 过7天。
注意观察大体及切面的改变,并做好记 录
注意多选材、选好材、选够材 注意保护好大体标本
四、尸解组织切片的光学 显微镜检查和病理学诊断
光学显微镜检查
要求:认真仔细阅片,客观的 描述和记录各系统、器官的病 变特点,对具有诊断价值的病 理改变要作好标记,以便镜下 采图、摄片
病理学诊断
要求:每做出一个病理诊断, 都必须有充分的形态学依据, 这个依据来自于大体解剖的肉 眼检查和光学显微镜检查
病) 双肺肺水及肺出血(继发性病) 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继发性病) 胸腹主动脉粥样硬化(伴发性疾病)
五、死因分析、小结及结论
死因分析
死因分析是处理死亡事故中的 核心内容,要慎重,不能轻易 的下。必须在有大量资料的基 础上进行分析,归纳得出正确 的死因结论
什么是死因?
凡是致命性疾病,外伤或中毒等即 为死因。死因应该是一种具体的疾 病(如肝癌、肺癌、高血压性心脏 病、冠心病等)。外伤(如刀伤、 枪伤等)。中毒(如有机磷中毒、 药物、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 疾病的症状(如心肺功能不全)不 能作为死因。
如:
A2003—02死者黄发才男54岁2003年2 月9日晚进公园观灯时也保安争吵突然 晕倒,10分钟后死亡。尸解主要发现 双肺广泛性充血、水肿、心脏增大、 心室肥厚(左心室壁达2cm)主动脉冠 状动脉及分枝,脑基底动脉壁上见明 显粥样斑快,冠状动脉官腔变小(尤以 左冠状动脉为主)。

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原则

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原则

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原则
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尊重尸体:在进行尸体解剖前,要先向尸体表示敬意和尊重,以表达对死者的尊重和对生命的尊重。

2. 保护证据:在进行尸体解剖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尸体,以免破坏或污染证据。

3. 科学准确:进行尸体解剖时,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原则,确保解剖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全面细致:进行尸体解剖时,要全面细致地检查每一个部位,包括内部器官和组织,以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异常或病理变化。

5. 详细记录:进行尸体解剖时,要详细记录每一个步骤和发现的结果,以便后续分析和研究。

6. 尊重死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时,要尊重死者家属的意愿和感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

总之,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原则是以科学准确、尊重尸体、保护证据、全面细致、详细记录和尊重死者家属为基础的,旨在确保解剖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也要尊重死者和家属的尊严和感受。

尸体解剖制度,申请尸体解剖程序

尸体解剖制度,申请尸体解剖程序
9、尸检费应当由申请方承担。
关于申请尸体解剖程序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的暂行规 定》。
2、患者死亡,主管医师有责任主动告知 患者家属尸检,尤其医患双方当事人不 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应明确 告知进行尸检的必要性,尸检是查明死 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具有独特的无法替 代的作用。并将告知内容及家属是否同 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病案中,并 请家属签字为证。
3、主管医师对不同意尸检的家属告知死 亡后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 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对申请 尸检的家属告知,在患者死亡48小时 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天。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 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的,责任将由拒 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4、同意尸检的家属在病例中签署同意尸检 后,到医务处(总值班)填写尸检申请书 和同意书并与医疗机构共同填写尸检委 托书。
7、观察尸检过程中必须遵守尸检单位的 有关规定,应以科学的态度冷静观 察,不得干扰尸检工作正常进行,不 得拍照及摄像。
8、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 守尸检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尸 检操作规程,科学公正的填写尸检报告 书,报告书应客观阐述大体解剖及病理 所见,由参加尸检的主检人员填写并盖 尸检单位公章。尸检报告一般要在两个 月内做出。送交委托尸检的医疗机构。
4、需委托其它医疗机构进行尸检的,由 医务处、患者家属共同与被委托医疗机 构联系,并提供由家属签字的尸检同意 书和医院填写的尸检委托书。
5、其它医疗机构委托本院尸检的,我院应保 证尸检工作顺利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并应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尸检,不得擅 自更改尸检内容。
6、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 尸检。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参加尸 检,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请法医参加尸检 的,可各自委派一人观察尸检过程。观察 者应持有效身份证和委托书,在尸检单位 登记后方可观察尸检。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1. 凡临床死亡病例均应争取做尸检。

对死因不明、涉及医疗事故或纠纷者,更应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争取尸检。

2. 临床科室需要做尸体剖检者,由主治医师填写《尸体剖检委托申请单》、《尸体剖检同意书》及《尸检知情同意书》,并由科主任及病人亲属同意并签字,医务处盖章后送至病理科。

传染病尸检,原则上不得进行。

遇有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涉及刑事案件者,应同时报告法律部门。

3. 尸检前,经治医师应主动与病理科医师联系,介绍病情,并提出要求。

经治医师、主治医师必须到场。

尸检现场应当庄重严肃、严禁死者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4. 进入解剖室必须穿隔离衣。

解剖前核对尸体姓名、性别、有无家属签字。

5. 尸检前,技术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器械、隔离衣、手套、固定器皿及固定液等。

6. 尸检医师按解剖程序进行,技术员协助完成部分解剖工作。

7. 医师及技术员妥善保留固定的大体标本,编号,打包放入容器内长期保留。

8. 尸检后技术员认真清洗消毒解剖器械及解剖台,室。

消毒房屋、器械、台面、换隔离衣及处理废弃物。

9. 尸检结束后应三天内完成详细的解剖记录,写出初步诊断。

10. 标本固定7~14天后取材。

技术组应在两周内完成切片制片工作。

11. 初检医师于解剖后一月内完成组织标本检查及诊断,交上级医师复诊。

12. 尸检结果以病理报告为准,尸检报告必须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签,并归病案中保存。

病理科不准向死者家属提供病理检查结果。

确需了解情况的,需经医务处同意后,由临床科室负责介绍。

13. 尸检结果一般在2个月内发出诊断报告,疑难病例3个月发出。

14. 普通尸检标本于签发病理诊断报告书之日起保存3个月,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按照尸检前有关各方签署的协议办理。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法医学尸体解剖是为了揭示死因、证据鉴定以及法律调查等目的,确保其程序合法合规。

下面是一些法医学尸体解剖的规范:
1. 执行机构: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医师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一般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指定执行。

2. 授权和同意:尸体解剖需要获得合法的手续和授权。

一般情况下,法医医师需要取得家属或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并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解剖场所:尸体解剖应在符合卫生标准、设有相应设备和器材的医疗机构内进行,确保解剖环境卫生安全。

4. 解剖程序:法医学尸体解剖需要严谨的程序和规范操作。

通常包括记录尸体信息、拍摄照片、做详细的尸体表面检查、进行器官切割和检查、采取必要的样本等。

5. 样本保存:解剖过程中所取得的样本应按照规定标准保存,以便于后续的分析和鉴定。

6. 解剖报告:解剖完毕后,法医医师应按照规定书写详细的解剖报告,包括尸体特征、解剖发现、死因分析等内容。

以上是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基本规范,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解剖过程具备合法合规性。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 )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 )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 )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3 )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3篇)

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尸体解剖,又称尸检,是指对已故人体进行解剖检查,以查明死因、确定疾病诊断、研究医学问题或教学实践的一种医学行为。

尸体解剖对于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涉及道德、法律和伦理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规范尸体解剖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解剖尸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尸体解剖制度,保障尸体解剖的合法权益。

”5.《尸体解剖规则》《尸体解剖规则》是我国关于尸体解剖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

三、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1.查明死因当怀疑死因不明、死因有争议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死因时,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2.确定疾病诊断对于生前未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可以通过尸体解剖确定疾病诊断。

3.研究医学问题在医学研究过程中,需要对人体进行解剖研究,以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4.教学实践在医学教育过程中,需要通过尸体解剖进行实践教学,提高医学生的医学技能。

四、尸体解剖的程序1.提出申请需要尸体解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权进行尸体解剖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医疗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通知家属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告知尸体解剖的相关事宜,并尊重家属的意见。

4.进行解剖在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尸体解剖。

解剖及尸体处理管理制度

解剖及尸体处理管理制度

解剖及尸体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内解剖及尸体处理工作,保护解剖及尸体的安全和保密性,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解剖及尸体处理中的各方面工作。

第二章解剖管理第三条解剖申请1.任何医务人员在确已具备解剖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医院提出解剖申请。

2.解剖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解剖目的、解剖部位、解剖计划及布置等信息。

3.医院依照科室和解剖室的工作布置,审批合理的解剖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解剖操作1.医务人员进行解剖操作时,应佩戴干净、乾净的外科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

2.解剖操作区域应保持清洁,工具设备应保持灭菌状态。

3.解剖操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场合,妥当处理解剖废弃物。

第五条解剖记录和报告1.每次解剖完成后,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有关解剖情况,包含解剖目的、解剖过程、解剖发现等,并进行签名确认。

2.解剖报告应当依照规定格式填写并存档,保证解剖数据的准确性和保管。

第六条解剖标本管理1.解剖标本应当进行编号、分类和标记,确保标本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解剖标本应当及时送交病理科,进行进一步的病理检查和保管。

第三章尸体处理管理第七条尸体保管和处理1.尸体在运输、保管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依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尸体不受损害、不泄漏及时焚烧。

2.尸体的保管期限一般不超出七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应当进行及时消毒处理和记录。

第八条尸体火化管理1.尸体火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的殡仪设施进行,确保火化过程安全、环保。

2.殡仪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火化证书和资质,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九条尸体信息管理1.医院应当建立尸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尸体的信息、接收、移送、火化等流程。

2.尸体信息应当保密,仅限授权人员查阅和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外传。

第四章解剖及尸体处理安全管理第十条安全设施和设备1.医院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视频监控、安全锁等,确保解剖和尸体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医院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制度
一、病人死亡须经本院医师正式鉴定,确认死亡并开具死亡证明或记录。

二、申请病理解剖,应办理正式的签字手续,由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在《尸体解剖同意书》上签字,科室上报医务科,经批准后由医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尸检。

三、如死者生前有遗嘱,愿将遗体贡献给医学解剖,应将遗嘱复印件送医务科存档,经批准后医院委托相关机构安排解剖。

尸体解剖注意事项:
(一)手续不完备时,不得擅自解剖。

(二)遵守医德,自觉保守死亡尸解病人秘密(如姓名、单位、病情等)。

(三)解剖时应用毛巾或纱布遮盖死者面容,尽量保持外形,特别是面部完整。

如有损坏面部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死者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家属或单位不同意时,不得损坏。

(四)病理解剖应一个月内发出诊断报告,并将诊断结果通知死者家属或单位,如发现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立即报告医务科,不得延误。

(五)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和医务科取得联系。

关于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关于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关于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一、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

二、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

三、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

四、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五、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嘻笑、哄闹。

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六、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七、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八、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九、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

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

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
一、所有尸检,须有有关行政部门的正式书面委托函、家属申请书、死亡证明以及详细的临床病历等,并按规定交足所需费用及签署知情同意书方能进行。

纠纷尸检只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不接受当事的任何一方委托。

所有手续完备后由病理科具体实施。

二、体解剖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冻存尸体7天之内)进行。

超过此时限,一般不予接受。

三、尸体解剖需要将病人的脏器全部或部分取出,且不能还纳,必须向死者家属和/或单位负责人说明,并在尸体解剖同意书中予以确认;
四、尸检时态度严肃,尊重死者,尽量保持尸体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五、病理医师只承担临床常规的医学解剖。

涉及刑事案件或医疗纠纷的尸体解剖,应当到地行政或司法部门指定的医学院校、医院或法医部门进行;
六、在尸检中或尸检后,如发现有有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者应将标本移交相关部门保存,并有交接手续。

七、开展尸体解剖的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尸检档案;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在50个工作日左右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医院主管单位和当地卫生
防疫部门。

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操作规程”执行。

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尸体解剖共有以下几条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第三条、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台发[1996]10号)第三条尸体解剖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

若死者家属提出书面要求作尸体解剖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同意。

对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应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是研究死因、明确诊疗、检验医疗效果、提升医疗质量, 发展医学科学关键方法之一。

1、住院或急诊病人死亡后, 为明确死因需作尸解时, 必需事先取得家眷(家眷代表
或能负全部责任者)同意, 并签署“尸体解剖同意书”。

在未取得家眷同意前, 不得在尸体上进行违规操作。

2、尸体解剖不能早于死亡后二小时内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必需在死亡后二小时内解
剖者, 应由二名主治或以上医师诊疗死亡, 并负责签字证实。

3、决定进行尸体解剖时, 原床位住院医师, 应具体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 经主治
医师及死者家眷签字后调换“尸体解剖通知单”, 最终把“尸体解剖通知单”送病理科。

4、尸体解剖时, 关键负责诊治医师必需参与。

必需时可请相关领导参与, 其她一切
与医疗、教学无关人员, 一律不准参观。

5、凡有医疗纠纷需作尸体解剖者, 应立刻通知家眷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并由医
务处报分管领导, 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

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按卫生局要求送指定医学院校进行尸解。

6﹑尸体解剖后, 如发觉为烈性传染病、中毒、自杀、她杀时应于病理诊疗确定后, 12小时内汇报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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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3]。

二、尸体解剖须知1,一般尸体解剖的病例由医生填写正规的尸体解剖申请单,并由家属签名同意解剖。

2,医教部加盖同意解剖公章。

3,医疗纠纷病例,必须有医疗单位和家属要求的尸体解剖委托书,委托书需签名或加盖公章。

4,医疗纠纷病例,必须经医教部同意并办妥一切必要的手续,如尸体处理,按规定交费。

5,必须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

6,特殊情况去外单位、外地尸检时需由委托单位和个人支付交通、解剖人员过时餐费用。

三、尸体解剖的一般常规1,参加尸检的一切人员,都应态度严肃,保持尸体清洁,头部及外阴部须用纱布遮盖,参观者必须严守尸检室规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取用尸检器材及标本,在未得出正确结论前,对尸检所见不得随意外传。

2,尸检时剖检者应戴手套、口罩,着隔离衣及橡皮围裙等。

锯骨时应增戴纱手套。

尸检过程中应注意个人保护,手套被刺破应及时更换,皮肤被刺破应即时行创口清洗消毒处理。

操作时应注意保持清洁,手套、刀剪、器械及尸体表面有血染时,应随退即洗净,切勿将污水溅起或洒于地上。

3,尸体检时所见由尸检室技术人员或指定工作人员,按剖检者口述填写临时记录单,必要时摄影记录,做为书写尸检记录的基础。

4,一般尸检的程序可按体表,体腔(腹腔,胸腔)、心包腔,各内脏器官(胸腔器官、颈部器官、腹部器官、盆腔器官)及神经系统的顺序,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更动剖验程序。

5,必要时,采取心血,其它体液,分泌物或器官组织作细菌培养。

病毒性脑炎或疑有病毒性脑炎的病例,需采取脑组织上作病毒分离者,须在死后3小时内进行剖检,首先剖检脑部。

采取细菌培养或病毒分离标本的部位,应先消毒以免污染。

须采取电镜标本者,按有关操作进行。

6,中毒或疑有中毒的病例,或猝死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必要时应保留足量的胃内容物、粪、屎、心血、胃、肝,肾、心或脑组织送作毒物化学检查。

7,新生儿剖检时,应注意肺脏曾否呼吸,发现心、血管畸形时,应将心与肺一并取出,仔细检查心与肺循环的关系。

有颅内出血时,应检查大脑镰及小脑镰有无撕裂出血。

注意检查脐带,必要时做细菌培养。

8,与手术有关死亡病例的尸检,须有外科医生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参加该手术的医生,以便报告病史、手术经过、术后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尸检的要求。

尸检时切口最好不经手术切口,对创口内外,手术部缝合及周围情况应仔细观察,必要时摄影记录,若一时在原位不能弄清须解决的有关问题,则连同周围组织一并切下,以便仔细剖析。

9,各器官检查,应观察表面性状,(形状,色泽,硬度),再检查局部病变的特点,最后切开检查。

剖开脏器时,应一刀切开。

注意观察切面情况,勿立即用水冲洗。

剖开的一般原则:a,显露器官的最大面积,一般从长轴剖开;b,将器官内导管一齐切开,显露其分布及关系。

10,若发现器官内有严重结核感染,如肺,肾,肠等,应将整个器官小心取出立即放入固定液中,同时用固定液注入器官的血管或导管内,待整个器官完全固定后,才切开检查。

11,尸检时应尽少破坏尸体的外形,检查完毕后,应吸去体腔内的血水,凡不需保留的器官,均应放回体腔内,并应以木屑或其它吸水物质填塞,逢合切口。

缝合时要尽量注意整副尸体外形,将体表洗净擦干,包裹或穿着妥善后放入尸箱内。

12,尸检时如发现法定传染病,应在确诊后及时报告卫勤领导机关,必要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尸检时应按传染病隔离消毒常规执行。

13,烈性传染病尸检时尸检者、助手及参加人员(非尸检工作人员不得参观),都应穿隔离衣,尸检污水须经消毒后才能排出。

尸检服装,场所及各种污染用品均须用漂白粉液,过氧乙酸,甲酚皂溶液或福尔马林蒸气等彻底消毒,器械用高压蒸气灭菌事用碳酸氢钠水煮沸一小时以上,尸体应火葬。

留做检查的标本应彻底固定,然后检查。

14,尸检完毕后,各种器械、尸检台、手套、隔离衣等,应及时清洗消毒。

四,一般尸体解剖的主要步骤与要求(一)[体表检查]称体重,量体长,观察发育、营养状况,检查体表有无黄疸,发疳,出血点,疤痕,创口等,及其部位,大小;眼、耳、鼻、口腔等有无溃疡、分泌物或液体流出,外生殖器有病变,浅表淋巴结肿大否;有无尸冷、僵、腐败现象。

(二)[体腔检查](1)胸、腹壁皮肤切开及剥离:根据情况,选择Y形、T形或直线切口切开皮肤。

切开腹膜时,先切一小孔,插入两指,再从两指之间剪开,以免划破内脏。

剥离胸壁皮肤时,应注意将胸肌一并剥离,但勿损及肋间肌。

(2)腹腔检查:检查腹腔内有无积液和积气,腹膜情况,各器官的位置。

与关系,有无粘连,肝脾肿大否,其边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及剑突下几厘米,检查左右横膈的高度。

(三)[胸腔检查](1)必要时在胸腔未切开前检查有无气胸。

可有注射器吸水后,在第一肋间处自胸壁刺入,观察有无气体自水面下上升。

(2)在肋骨软骨联接线内侧约0.5cm处,将第二肋骨到肋弓的软骨切断,紧沿胸骨后壁将横及纵隔割离,注意勿损及心包及大血管,然后检查胸腔有无积液,其量及性质,必要时涂片检查与细菌培养。

(3)切断第一肋骨,分离胸锁关节,将胸骨及肋骨取下,观察各器官的位置,两肺表面情况,胸腺是否已经脂肪化。

锯开胸骨,看骨髓造血情况。

(4)自心尖部向上,作人形剪开心包,检查腔内液量,心包膜内壁情况,必要时取心血作细菌培养。

(5)疑有空气体栓塞时,将心包剪开一小口,用镊子拉紧切口两侧心包膜,心包腔内注满水,然后,在水上剪开右心房及肺动脉,观察有无气泡逸出,或者先结扎进出心脏的大血管,取出心脏,淹没于水下剪开右心,观察有无气泡逸出。

(四)[各脏器的取出]各器官取出前,应仔细检查周围情况及与其他器官的关系,检查有困难时,一时不能明确者,可与其它器官一并取出,然后再仔细检查。

检查各器官前,应称其重量,量大小。

(1)心脏的取出与检查,在体内剖开右心,检查肺动脉有无栓塞后,将心脏提起,从根部或心包膜内壁分别剪断上、下腔静脉,(于距瓣膜2cm处)肺静脉和主动脉(于距瓣膜5cm 处),取出心脏,(若有心、血管畸形,则应将心脏连同肺脏一并取出)。

检查心脏增大否,外膜光滑度,有无渗出物等,心脏按血流方向剖开,测量各瓣膜的周径及左右心室的厚度。

A:右心剖开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将右心从上、下静脉入口处直线剖开,如欲避免破坏窦房结,从下腔静脉向上,剖至房室间沟上1cm 处,向右心耳剪开,保持上腔静脉口完整,上腔静脉至少保留1cm。

第二步,从此线中点沿心脏右缘剖至心尖部,检查三尖瓣,并用手指检查动脉有无血栓或狭窄。

第三步,从心尖部沿心室中隔剖至肺动脉,检查肺动脉瓣。

B:左心剖开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将左心房从左、右静脉入口之间作直线剖开,以手指检查二尖瓣是否狭窄。

第二步,从此线的左端沿心脏左缘剖开至心尖剖。

第三步,从心尖部沿心室中隔,避开肺动脉剖开肺动脉剖开主动脉,检查二尖瓣与主动脉瓣。

剖开有瓣膜病变的心脏时,应注意避免破坏有病变的瓣膜。

心脏剖开后,检查心肌厚度、硬度、色泽、心内膜光滑度,瓣膜周围有无增厚,及赘生物,有无狭窄或关闭不全,检查冠状动脉开口情况。

(2)肺脏的取出:可由肺根部将主支气管和血管切断取出,或与颈部器官一并取出。

如两层胸膜间有粘连,需细心分离,勿损及肺,如粘连牢固,可连同胸膜壁层一并剥离,取出肺脏。

取出后检查其表面情况。

切开检查肺切面的改变,有无病灶、气肿、萎陷等,肺门淋巴结肿大否,切面情况。

(3)颈部器官的取出:A,充分分离颈部皮肤与软组织,用长刀刺入割断舌下系带,紧沿下颌骨内面向左、右尽量地将下颌与舌间的软组织分离。

B,将舌拉下,自硬腭后缘割离软腭,注意应将两侧扁桃体完全取下。

C,将舌、咽、喉头、气管、食管、肺拉下于横膈上将食管、下腔静脉及主动脉切断,连同胸腔器官一并取出。

(4)腹腔及盆腔器官的取出:一般先将脾脏摘出,继之取出小肠、肾上腺、肝、胆囊、胃、十二指肠、胰,最后取出肾及盆腔器官。

①将脾脏提至腹腔前方,割断脾门部血管,取出脾脏。

检查其大小,重量,硬度,表面色泽。

切面有无外翻;有无糊状物刮下,脾门血管及脾小体、脾小梁的情况等。

②小肠与大肠的取出前,应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及血管,找出空肠的起端,切断,自肠系膜附着处将肠割下,直至直肠处将其切断取出,肠的断端应钳紧或结扎,以免粪便污染腹腔。

待其他器官检查完毕后再检查肠。

先量其长度,在肠系膜附着处沿纵轴剪开肠腔,检查粘膜有无病变,腔内有无寄生虫等,必要时可保持肠与肠系膜的关系,并将其一并取出。

③十二指肠在原位从前面剪开,用手挤压胆囊:看胆道通畅否。

沿胃大弯剪开胃,检查粘膜病变,将胃及十二指肠从后壁分离,与胰脏一并取出,在检查胰脏前,注意观察脾静脉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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