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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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引言电能交易是在电力市场中进行的基本活动,它涉及多方之间的交易和协商,以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为了保证电能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介绍电能交易的基本规则,包括市场参与者、交易环节和交易原则等内容。

市场参与者1. 发电企业发电企业是电能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他们负责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发电企业可以向市场出售电力,并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进行产能调整。

2. 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是电能交易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参与者,他们负责将电力送达用户。

供电企业可以从市场购买所需的电力,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并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3. 用户用户是电能交易市场的终端客户,他们需求电力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用户可以从供电企业购买电力,也可以选择直接参与市场进行电能交易。

4. 售电商售电商是一种新兴的市场参与者,他们充当了电力供需双方之间的桥梁。

售电商可以从发电企业购买电力,并将其销售给用户或供电企业。

交易环节电能交易包括多个环节,涉及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和结算清算等过程。

1.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是电能交易的第一环节,市场参与者需要将自己的供求信息提交给市场管理机构。

这些信息包括电力需求、电力供应、价格要求等。

2. 交易撮合交易撮合是电能交易的核心环节,市场管理机构会根据市场参与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撮合,确定双方的交易对手。

撮合结果将通过电力交易合同的形式通知参与者。

3. 交割交割是指交易所涉及的电力的实际交付。

交割可以通过电力网络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

交割过程需要确保电力的数量、质量和稳定性。

4. 结算清算结算清算是电能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市场管理机构会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计算交易款项,并将款项结算给参与者。

交易结算需要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交易原则电能交易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1. 市场化原则电能交易应该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市场供求关系应该在交易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电力市场交易流程与规则

电力市场交易流程与规则

电力市场交易流程与规则在当今社会,电力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能源。

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电力市场交易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了解电力市场交易的流程与规则,对于电力供应商、消费者以及相关的市场参与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力市场交易的参与者电力市场交易的参与者众多,主要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等。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它们通过各种能源转化方式,如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将能源转化为电能,并将其输送到电网中。

供电企业则负责将电能从发电企业输送到终端用户,包括建设和维护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并进行电力的分配和销售。

电力用户是电能的最终使用者,包括居民用户、工业用户、商业用户等。

他们根据自身的用电需求,在电力市场中购买电能。

电力交易机构则是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制定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活动、进行交易结算等工作,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二、电力市场交易的流程电力市场交易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交易申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的生产和用电计划,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意向,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等信息。

2、交易撮合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申报的交易意向,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和算法,进行交易撮合,确定交易双方和交易电量、价格等交易参数。

3、交易执行交易双方按照撮合结果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交易,包括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安排、供电企业的输电计划安排、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安排等。

4、交易结算在交易执行完成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合同和实际的交易结果,进行交易结算,包括计算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等,并向交易双方进行结算支付。

三、电力市场交易的规则为了确保电力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电力市场交易通常遵循一系列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准入规则规定了哪些企业和用户可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及参与交易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渐成熟,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成为了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规则旨在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供电质量。

本文将就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探讨。

一、交易主体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包括电力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购电企业和终端用户。

发电企业通过发电设备将电能注入电网,售电企业负责将电能出售给购电企业或终端用户,购电企业则从售电企业购买电能并进行再分配。

终端用户是最终的用电者,他们根据市场价格购买电能、享受特殊政策或优惠。

二、交易方式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和双边交易。

竞价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以一定的电价参加招标或竞价活动,中标企业按成交价格购买电能。

双边交易则是指购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直接进行电能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交易规则1. 交易周期:电力市场设置交易周期,一般为日、周、月或季度。

交易周期的设定便于市场参与者合理安排生产和用电计划,同时减少市场波动。

2. 交易品种: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基础电能和调峰电能。

基础电能是指满足用户基本用电需求的电能,交易价格以市场供需情况为基准确定;调峰电能则是在峰谷用电差异较大时提供的电能,价格较高。

此外,还可以设置其他交易品种,如备用电能,以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

3. 交易定价:电力市场的交易定价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成本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供大于求时价格下降,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

市场竞价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最终以市场参与者的出价和市场清算价为准。

4. 交易结算:电力交易的结算是指根据市场成交的电能量和电价确定交易金额,并进行资金结算。

参与交易的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市场规则及时结算交易款项。

5. 交易监管: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执行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交易信息公开电力市场应保证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以便各方能够了解市场状况和行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变更由电网企业代理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相应终止;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办理退市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将用户变更信息告知电网企业。

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应按月向我委以书面形式报备代理购电价格测算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履行报备程序后及时向社会公示代理购电价格。

(一)为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电网企业要统筹做好各类电源的采购、匹配和结算工作,会同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做好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的有序衔接。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对于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交易规则的制定背景、交易主体、交易流程、交易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交易规则的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供需关系日益紧张。

为了更好地协调电力供求关系,提高电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各国纷纷建立了电力市场,并制定了相应的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的制定旨在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交易主体电力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电力发电企业、电力负荷企业、电力用户等。

电力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向电力负荷企业或电力用户出售电力,电力负荷企业或电力用户则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力。

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需要严格遵守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交易流程电网的电力市场交易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竞价撮合、合同签订、交割结算等环节。

首先,信息发布阶段。

交易市场需要向各参与方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包括供电情况、负荷需求等内容,以便交易主体做出相应的交易决策。

其次,竞价撮合阶段。

交易市场通过撮合供需双方的报价,确定交易的成交价格。

供需双方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市场行情对电力进行竞价,撮合系统根据规则进行撮合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然后,合同签订阶段。

交易成功后,供需双方需要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的具体内容、价格、数量等细节。

合同签订是交易的法律依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交割结算阶段。

交易市场通过结算环节对交易款项进行清算和结算,确保交易主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的顺利完成。

交割结算环节是交易流程的重要一环,需要保证安全、高效的完成。

四、交易方式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现货交易和长期合同交易。

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在交易完成时实施交割和结算。

现货交易具有时效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适用于电力供需关系相对稳定的情况。

长期合同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签订长期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

长期合同交易具有交易时效长、价格稳定、需求可预测等特点,适用于电力供需关系相对不稳定的情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法[2010]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办法[2010]8号)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信委(经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加快报送和批复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申请试点的地区应按照《关于。

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

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

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电力市场的交易行为,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和高效,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应当建立。

以下为一些可能包含在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规程中的内容:一、交易主体的准入条件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资格和信用状况,为此,准入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资质:交易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经营资质,如电力发电、输配电等相关许可证;2. 资金实力:交易主体应当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以确保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履约能力;3. 信用评估: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估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和信任。

二、交易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为保证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各交易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交易参与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交易市场的透明度;2. 交易纪律: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不得进行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 交易履约: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交易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三、交易市场的组织与运行为确保交易市场的高效运行和交易的公平性,交易市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设计:交易市场应当通过合理的市场设计,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价格发现和供需平衡的目标;2. 公平竞争: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为各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的交易环境;3. 交易规则:交易市场应当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相关规定;4. 监管机构: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四、交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为确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能力,电力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相应规定:1. 合同签订: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市场规定,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履行保证:交易参与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履约保证措施,如提供履约保证金、签订履约担保等;3. 履约监督:交易市场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交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吉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吉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吉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一、背景发电企业直接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对于电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吉林省的电力市场中,用户和发电企业间的直接交易也开始逐渐增多。

在此背景下,为了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一系列规则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主要针对吉林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规则进行说明。

二、定义1.发电企业:指拥有发电设施,能够自行提供电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用户:指吉林省范围内投入使用电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

3.直接交易:指发电企业与用户在未通过电力企业或者第三方电力交易机构的情况下进行的电力交易。

三、交易方式吉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方式,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发电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活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交易方式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并在协议中详细说明交易的电力品种、数量、质量、供电方式、交割方式、交割地点、价格、结算方式以及其他要求和条款。

3.发电企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电力符合国家和地方对电力品质的要求,并且能够按照协议要求及时交付。

4.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数量验收电力,并按照协议支付费用。

5.若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当先尝试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应当向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四、交易价格直接交易的电力价格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价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且应当与电力市场的竞争有机结合。

2.价格应当考虑到供需平衡、运输成本、环境成本和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

3.价格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并且应当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双方不得随意违反价格的约定。

五、交易风险直接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化解:1.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双方应当采取合理的交易方式、交割方式和结算方式,并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3.双方应当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购售电规定规定合同例范本告(试行)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购售电规定规定合同例范本告(试行)

GF-2009-0513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九年七月使用说明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双方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购售电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

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1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目录第1章定义和解释第2章双方陈述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第5章供电方式第6章电能计量第7章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第9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10章合同违约和解除第11章不可抗力第12章争议的解决第13章适用法律第14章合同生效与期限第15章其他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合同编号:)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2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售电人(乙方即发电企业):,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参加试点的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试点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审核、汇总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பைடு நூலகம்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
(三)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违反规定的,由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查处。
(四)各地应将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纳入当地年度供需平衡。各地电力监管机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直接交易的实施、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交易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可由大用户分别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结算,也可由电网企业分别与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大用户、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确保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和自愿的原则指导省内有关企业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试点工作,不得强制规定直接交易电量和电价。
(三)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十)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的要求和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原则(1)开展大用户(含独立核算的配电企业,下同)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为核心,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科学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逐步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

(2)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要达到下列目的:-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发展;-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探索输配分开、电网公平开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促进竞价上网,进一步打破垄断,加快建立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探索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价改革,促进电网的可持续发展。

(3)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试点,防止一哄而上;-规范起步,规则先行,切实保障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盲目无序;-立足多赢,创造多赢,充分发挥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作用;-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维持电网电力电量供应平衡,保持电价总体水平稳定;-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为试点工作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共45页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共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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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演变历程
我国直接交易演变历程
国发[2019]5 号《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
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 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
电监输电[2019]17 号《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参加试点的单位原则上应处于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的地区, 且具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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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0号文件
市场准入条件
(一)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 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经济实体。内 部核算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参与试点的大用户,近期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 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 较大的地区,应分年逐步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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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演变历程
我国直接交易演变历程 2009年,原国家电监会、发改委、原国家能
源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 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监市场 [2009] 20号)
为全国启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工作奠定了政策法规基础。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 (试行)》(电监市场[2文件
试点主要内容
(一)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 束允许的情 况下,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输配电服务,并根据国 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 电费用。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 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签 订1年及以上的直接交易合同。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第一篇:电能交易基本规则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能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电能交易,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电能买卖的活动。

包括跨省区电能交易、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等。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主体,包括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力用户。

凡是列入国家淘汰名单的电力企业和用户,不得安排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能交易。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交易组织第五条电能交易的组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尊重交易主体的自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强制交易,不得干预、指定交易电量或价格。

第六条开展电能交易应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电能交易规则。

区域间开展的电能交易,其交易规则由国家电监会组织制定;省间开展的电能交易,其交易规则由区域电监局组织制定;省内开展的电能交易,交易规则由省级电监办或相应的区域电监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电监会统筹全国范围内电能交易规则的管理。

区域电监局统筹区域内电能交易规则的管理。

区域电监局、省级电监办制定的电能交易规则应报国家电监会核备后发布。

省级电监办制定的电能交易规则同时报所属区域电监局备案。

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能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组织开展电能交易前制订电能交易公告,并向交易主体公示。

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意向、组织依据、交易电量和价格形成方式等。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条电能交易按照自主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经安全校核后执行。

自主协商方式,是指购售电交易主体按照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事先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出台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出台
称2 0号文件 ) 行了细化 , 进 强调在 2 0号文件规定 的准入条件基 础上 , 接交易双方 在合 同期 内原 则上不得退 出直接交 直
易, 如需退出直接交 易 , 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 规则》 强调 , 易主体按 照市场化 原则 , 交 自愿参与 、 自主选择交易 方式 。 直接交易可 以采取 自由协商 、 交易洽谈会 、 信息平 台等方式进行 。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 过协商 自主确 定, 非因法定事由 , 不受第三方干预。同时, 鼓励 电力用户 与发 电企业之 间采用上下游产 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 。《 规 则》 规定 了发 电容量剔除及 电量分配的原则和方法。剔 除容量 原则上依据 直接 交易合 同电量 和对应合 同用 户的上一年 用 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测算 ; 在安排发 电上 网计划分配电量时 , 剔除直接交易发 电容量后 的剩余发 电容量 , 照“ 公” 按 三 调 度原则参与本地区计划电量分配。《 规则》 进一步规范 了合同签订与调整 、 安全 校核与交 易执行 、 量与结算 、 计 信息披露 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强调 直接交易方应按照 国家 电监会与 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 直接 交易购售 电 合 同和输配 电服务合同。《 规则》 要求 , 电力监管机 构会 同有 关部 门对 电力用 户与发 电企业直接 交易 的实施进行 监管 ,
字, 一定 要认 真仔 细的检 查和 推敲 , 量避 免 因为 尽 自己的疏忽 和马虎 大意 而对今 后整个 项 目的工作 造 成不 利和被 动 , 送 之前 一 定 要 经项 目总 工 或 报 项 目经 理把关 审核 。 ( ) 表 报送 要 及 时 、 确 。一 个 项 目不 是 4报 准 孤 立存在 的 , 离不开 上级 领导部 门的支持 和帮助 , 而 统计报 表则 是上级 了解 项 目情况 的主要 渠道 之

浅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问题

浅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问题

浅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问题摘要:目前,新型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普及,陆续开放了竞争性环节电价与售电端,后期电力市场主体渐渐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必然的。

输配电价改革后,电网企业电量购销差价盈利模式转换为收益模式,且在执行过程中依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等原则。

其发展形式从之前的电量外部增长改变为成本控制与资产管理的有效提升。

对此,在处理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问题时应如何选用营销策略,是当前电网企业在经营管理时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引言发电、配电和售电是电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到生产与使用环节。

另外电价又包括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三种。

电力商品的特殊性明显,因此电能在传输时一定会通过电力网络来实现。

长时间下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差值就是电网收入,当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时选择权会被限制,并且不能完成直接交易。

1.直接交易相关政策1.1交易主体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是几个加入电力交易市场的核心企业。

1.2组织申报根据相关原则及标准,企业可自觉实施在线申报并向市经信委汇报情况。

市经信委遵循“属地管理”条例进一步审批申报企业所带来的数据资料,审核通过后企业需借助管理平台进行上报。

另外,企业要保证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实施信用承诺。

1.3交易手段结合产业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产业升级战略计划,根据行业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交易手段,如一般交易、重点交易、长协交易等,加快工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4电价政策在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颁布了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相关政策,对电价进行了明确,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078元,110kV用户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064元,220kV用户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05元。

1.5计量与结算直接交易合同在结算电量时始终贯彻“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等原则。

年度实际交易电量不超过97%-100%,则依照年度交易电量完成结算。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我省绿色能源低碳发展,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好与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衔接,统筹考虑电网企业负荷曲线和新能源出力等因素,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时电价政策(一)执行范围。

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电采暖继续执行原分时电价政策。

其中,蓄热式电采暖优化部分分时时段。

省内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见附件),可自行选择分时电价政策。

(二)优化分时时段。

根据吉林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负荷特性,优化调整高峰、平时、低谷时段,高峰时段中增设尖峰时段。

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尖峰时段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低谷时段23:00-6:00;平时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蓄热式电采暖分时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低谷时段21:00-7:00;平时段7:00-9:00、11:3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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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电力直接交易行为,维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建设稳定健康有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能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的直接交易。

直接交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发用电双方自主协商或集中报价撮合的方式,以期达到各自认同的合理价位。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电力用户,为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要求、环保达标的工业用户,以及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本规则所指发电企业,为吉林省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和不受电网约束的风电企业;本规则所指交易中心,为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规则指电网企业,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第四条市场准入电力用户:每年年初,省能源局结合全省电力市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当年度电力用户用电量准入门槛,符合条件电力用户自愿进行申报,省能源局根据年度市场交易规模和电力用户上报情况核定电力用户基数电量并向社会公开。

发电企业:省能源局依据发电企业自愿申报情况,发电企业上年度环保、能耗等达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发电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注册、变更及退出第五条注册原则与条件(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取得省能源局公布的市场主体资格后,须到交易中心注册,才能开展直接交易。

(二)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材料电力用户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交易员信息、生产规模、年用电量范围等企业生产信息,电压等级、报装容量、年用电负荷、用电负荷率等企业用电技术信息。

发电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交易员信息、发电业务许可证、机组详细技术参数。

第六条变更原则与条件(一)已注册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发生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导致其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时,需报请省能源局审批,并重新向交易中心申请注册。

(二)未导致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发生扩建和更名,需要通过交易中心运营系统变更注册,交易中心将以上变更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

第七条退出原则与条件(一)发生以下情况时发、用电方可申请退出市场:1.外部形势发生变化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满足准入条件;2.不愿意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二)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退出市场需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退出市场的原因;2.合同履行情况和未完成合同的处理办法;3.与其他市场成员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获得批准退出后,交易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市场主体注销手续,并向其它发、用电方进行公告。

第三章电力直接交易模式第八条直接交易市场采用自主协商交易模式和集中报价撮合交易模式,自主协商交易模式交易周期为年度、季度、月度,集中报价撮合交易模式交易周期为月度。

目前,固定在每月的第三周(遇法定假日顺延),周二到周五共4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开市,下午17:00结束。

特殊情况下,省能源局经商有关方面同意,可临时增加交易。

火电企业交易电量在年度发电调控目标之外由市场交易形成,风电企业交易电量(包含送华北和省内交易电量)为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基数电量部分。

受客观因素影响,若市场交易电量无法完成,允许发电企业进行电量转移。

第四章电力直接交易组织第九条所有交易均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统一开展。

目前采用通过CFCA数字证书认证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申报。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要在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供本单位变化的交易员的报价授权书,交易中心负责存档。

第十条自主协商交易流程(一)交易电价的申报在交易申报时间内,发电企业先申报电价(含环保电价),交易平台按其电价自动附加与其协商的电力用户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传至电力用户,电力用户(电能清洁供暖用户除外)再对其进行核实确认。

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原则上只参与自主协商交易,按照购销差不变的方式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向交易中心申报审核。

申报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数据。

(二)交易电量信息申报在交易申报时间内,发电企业先申报电量(用户侧的电量),电力用户再对其进行核实确认。

申报电量原则上以100万千瓦时为单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数据。

交易电量及交易电价核实确认无问题后,认为直接交易成交。

(三)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双边交易总量: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量是中标电量,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是中标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暂定为7.5%;协商电价;电网主要通道极限;其他应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披露的信息。

(四)成交结果确定与发布1.交易中心根据双方自主协商电量电价编制交易方案,提交电网企业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形成成交结果。

2.当安全校核不能满足全部交易电量时按照电网约束条件对交易申报顺序进行裁减。

3.交易中心发布成交结果,安全校核未通过部分,应向市场成员方发布原因。

第十一条集中报价撮合交易流程(一)交易公告交易中心每月末前12个工作日向准入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发布交易公告,主要包括:1.交易起止时间;2.交易申报起止时间;3.电力用户目录电度电价(不含基本电费);电力用户用电增量需求4.各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5.发电企业基本电量电价、发电剩余能力等;6.电网输电阻塞等情况;7.其它相关要求和说明。

(二)交易申报1.所有交易均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统一开展。

2.目前采用通过CFCA数字证书认证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申报。

3.每30分钟进行一轮交易,其中前20分钟为申报阶段,后10分钟为交易计算、安全校核和成交情况发布阶段。

每轮交易结束均发布成交电量、价格的明细,同时发布未成交的电量、交易价格,但不发布报价单位等信息。

每轮信息发布后,需有关市场成员重新申报,进行下一轮交易,直到交易开放期结束为止。

4.在交易申报时间内,电力用户按其分段申报电价,系统自动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折算到发电上网口径)从高到低排序,发电企业按其分段申报电价(含环保电价)从低到高排序。

申报电量原则上以100万千瓦时为单位进行多段报价,申报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数据。

5.撮合配对(1)按照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的排序,计算电力用户折算到发电上网口径的申报电价(剔除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之间的价差。

(2)双方按照价差从大到小顺序匹配成交,直至价差为零。

成交价格为扣除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的电力用户申报电价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即:成交价格=(电力用户申报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发电企业含环保电价的申报电价)/2。

(3)每轮交易中,如多个发电企业报价相同时,环保机组优先成交;条件仍相同时,按各方申报电量的比例,经加权计算后分配交易量。

(4)每轮交易中,如多个电力用户报价相同时,按各电力用户申报电量的比例,经加权计算后分配交易量。

(5)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是中标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暂定为7.5%。

按直接交易的成交结果,相应调整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

6.电网企业的调度机构负责进行电网安全校核,交易中心及时发布成交电量和成交价格等信息,并在交易日结束后,发布当月的总成交情况。

第五章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一)直接交易结果最终通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直购电交易合同的方式确认,三方合同应将权责、涉及电网企业的内容和交易计划、结算所需要的内容全部纳入进去;(二)年度、季度自主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应统一组织签订三方直接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完成签订后,交易中心负责报省能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交易执行(一)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应统一纳入到省内电力电量平衡。

(二)交易中心根据直接交易结果编制发电企业月度上网电量计划。

(三)电力用户应按交易结果组织用电,保证月度用电增量满足交易结果要求。

第六章电力直接交易结算第十四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时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

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统一开具发票并结算收取电费,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并由电网公司统一结算支付购电费。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如无法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市场交易电量,经省能源局审查同意后,可进行发电权交易。

如发电权交易不成功,则优先结算市场交易电量,同时相应减少基本电量结算。

第十六条直接交易电量相关电费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进行,要严格偏差考核。

年度清算时,当直接交易完成电量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偏差不超过±10%时,直接交易各方不存在违约责任。

若电力用户当月完成的实际交易电量(月度用电量-月度基数电量)低于月度合同电量的90%,差值部分(月度合同电量×90%-实际交易电量)为未完成交易电量。

对应发电企业仍按照月度合同电量的90%进行结算,并相应抵减发电企业的月度基本发电量指标。

抵减电量=用户违约电量/(1-7.5%)。

设立违约平衡账户,由于违约产生的结余资金计入平衡账户,以年为周期,按照容量均分给省内参与市场的发电企业。

若全年实际交易电量能够达到年度合同电量的90%以上,按年度滚动平衡,月度偏差考核造成的资金损失退还给相应发电企业。

若电力用户实际完成电量低于年度合同电量的90%,次年基数电量提高30%;实际完成电量低于年度合同电量的70%,如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允许参与市场交易。

第七章电力直接交易价格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电力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电力直接交易采用输配电价方式进行,即发电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用户电价,输配电价按照国家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

在电能清洁供暖专项输配电价出台前,电能清洁供暖用户仍采取电网购销价差的方式不变,即电能清洁供暖电价=现行电网销售电价-电能清洁供暖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的降价额度。

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电力直接交易(非电能清洁供暖)产生的网损电量由电网公司按标杆电价收购。

电能清洁供暖直接交易产生的网损电量由电网公司按照发电企业成交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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