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签订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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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09/LT098

需方:

上海天时国际贸易公司上海中山南路324号3楼供方:

南京丽达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市宁溧路112号

下列签字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达成交易日期2009年9月20日

一、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按客户指定上海仓库

二、本合同规定之花样颜色搭配出口商标,包装,印刷等项,如因国外临时特殊需要可以书面修正之。

三、供方经济责任:

(1)应按合同规定,暗示,按质,按量作出产前及大货,否则需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

(2)如发生未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情况,除按规定赔偿需方的经济损失外,对未交的货物是否需要补交,何时补交,均按需方要求办理。

(3)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支付需方世纪支付的仓储费。

(4)供方所供产品必须为供方自产产品,如供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商品是属非自产产品,因而造成需方不能出口退税或已退税款被追回,处罚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5)其他

四、需方经济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的,应偿付供方实际损失,但以直接损失为限。

(2)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装物等,交货日期应该推迟。

(3)或到需方指定目的地,由于装运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4)其他

五、工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供厂检合格证

六、未经需方同意,攻防不得使用、生产、销售合同规定数量之外的术语需方的商标、花形和款式,否则需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七、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或由上级机构认定,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八、供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界分时,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出运数量不得超出合同数量的正负5%。

需方: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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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时国际贸易公司南京丽达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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