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如何区分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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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 经济环境的改变 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 具)的重分类。 9.收益和库存股 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 处理 库存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 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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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注册会计师如何区分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 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不构成金 融负债。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 属于金融负债。 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属于权益工具。 3.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符合固定换固定,应分类为权益工具,但属于范围很窄的例外情况。 4.或有结算条款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 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5.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 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 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 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2019年CPA考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难度大考点不多)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分类:基本金融工具(债券、股票等);衍生金融工具(期货、期权、互换等)。
核算: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例如:股票是金融工具,发行方形成权益工具,购买方形成金融资产;发行债券也是金融工具,发行方形成金融负债,购买方形成金融资产。
3.权益工具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如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无固定期限、能够自主决定支付本息的可转换优先股等),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如认股权证等),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不构成金融负债。
【提示】以前实施分配的情况和未来实施分配的意向不影响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划分。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属于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作者:周文静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1期摘要:本文基于永续债阐述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实务应用提供指导与借鉴。
关键词:永续债金融负债权益工具一、引言永续债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顾名思义,可以永远续期的、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永续债的性质“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永续债也是债,但由于没有确定的偿还时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理论上可以被发行人无限期占用,可有条件计入权益,从而降低企业杠杆率。
因此,永续债引入国内后发展迅速。
为规范其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14年3月颁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且于2014年6月相应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章节。
2017年5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财政部再次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于2018年7月发布了应用指南,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有了更详细的指引。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时,应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
区分的基本原则一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以及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合同对手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实务中,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连结的合同条款。
财务管理:给你一双慧眼-识透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给你一双慧眼:识透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一个属于负债,一个属于所有者权益。
从合同义务角度来看,这两者有啥区别: 金融负债:具有偿还义务 权益工具:没有偿还义务 特殊: 负债:破产无力偿还例外,就是到死也要还,死了还不起除外。
权益:企业清算后扣除负债,可以归还股东。
就是权益工具要归还的话,是以终结企业生命为代价的。
抓住上述合同义务本质,两者可以区分,穿透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火眼金睛是:实质重于形式。
一、不能无条件避免归还本息义务是金融负债,反之是权益工具 案例1:村子里面的二狗娶了村里首富的女儿,二狗成立了“二狗公司”,股东就是二狗两口子。
二狗和他媳妇找到丈母娘,说:“妈,我给你写一张欠条,借我20万元吧。
” 丈母娘说,啥时候还不要紧,你两口子自行协商决定。
分析:上述的借据就是金融工具,不管它叫“优先股”、“永续债”、“中票”等等啥名称,都不管他,就分析实质经济义务。
案例中二狗公司“借款”20万,两口子自行协商决定的意思就是金融工具发行方按照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实质上可以无限期避免归还义务,因此,这张借据属于权益工具。
结论: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分类为权益工具。
案例2:二狗公司找丈母娘借款20万,借据写上:今借老丈母20万元,归还日期我两口子自行协商决定。
如果老丈人和小舅子他们有意见,就及时归还。
分析:这时候二狗公司不能无限期拖延归还时间,老丈人和小舅子有没有意见不是他两口子能决定的,因此这张欠条(金融工具)作为金融负债处理。
如果老丈人和小舅子一旦不同意,二狗公司得花钱把这张欠条赎回来,这就是金融工具发行方具有回购义务。
结论: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所发行金融工具的义务,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分类旧准则和新准则
金融工具分类旧准则和新准则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用来交换货币或其他资产的合同,如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旧准则和新准则有不同的规定。
旧准则下,金融工具主要分为两类: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
债务工具是指具有确定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的合同,如债券;权益工具则是指股票等没有确定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的合同。
此外,旧准则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少数股权和可转换债券等。
而新准则下,金融工具被分为三类:债务工具、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向外部借款所产生的负债。
此外,新准则还规定了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利息、回报和赎回的处理方式等。
相比之下,新准则更加详细和全面,能够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的实际情况。
同时,新准则也更加符合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但是,由于新准则的规定较为复杂,对于企业而言也更加具有挑战性。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仔细研究和分析,以保证准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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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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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
注册会计师如何区分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不构成金融负债。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属于金融负债。
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属于权益工具。
3.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符合固定换固定,应分类为权益工具,但属于范围很窄的例外情况。
4.或有结算条款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5.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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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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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介绍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下面为大家介绍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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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第十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章教材变化1.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内容放入本章;2.将“职工薪酬”的相关内容放入本章;3.将“或有事项”的相关内容放入本章;4.将“股份支付”的相关内容放入本章;5.应交税费按照营改增后的规定做了改写。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1.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1)金融工具(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手写板】比如说我欠您100元前,这个是金额固定,这个是一定要还的,那么是金融负债。
①1.1日,我用股票还款,每股价格为20元,还5股②2.1日,每股50元,还2股上面的这个①和②表示的是可变数量,但是金额没变,所以还是作为金融负债的。
2.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需考虑的因素(1)合同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2)工具的特征(整体评估:权益工具?金融负债?复合金融工具)(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②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补充例题】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报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于2×15年1月1日按面值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补充流动资金,发行数量1 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有关条款如下:①甲公司每年年末须按6%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优先股股息;②本次优先股发行设置强制赎回条款,即发行10年后甲公司须按面值强制赎回上述发行的优先股。
【正确答案】本例中,甲公司被要求以某一既定金额或可确定的金额强制赎回此金融工具,同时被要求以某一既定金额或可确定的金额强制支付利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课程资料:第68讲_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2)
第三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提示】如果一项合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除外)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案例】一项以面值人民币1亿元发行的优先股要求每年按6%的股息率支付优先股股息,则发行方承担了未来每年支付6%股息的合同义务,应当就该强制付息的合同义务确认金融负债。
【案例】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
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提示】对企业履行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能力的限制(如无法获得外币、需要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支付或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等),并不能解除企业就该金融工具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也不能表明该企业无须承担该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应分类为权益工具①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近期,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创新金融工具,如企业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会计处理在实务层面存在一定争议。
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我们起草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公开发布征求意见。
补充规定起草过程中的相关考虑说明如下:一、出台补充规定的必要性优先股、永续债等资本工具是国际金融危机后迅速发展的一类普通股以外的资本工具,是金融工具的一种。
虽然其法律形式和具体合同条款多种多样,但经济实质和适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基本相同。
此类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区分发行的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包含了这方面的原则,但非常简略,并有一定瑕疵。
因此在实务中,对于如何正确应用相关原则进行判断,往往存在争议。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发布后,有关监管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希望我们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会计标准,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的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本着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金融改革的精神,自2013年5月起,我司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联系,并与拟发行企业充分沟通,确保了迄今为止发行的创新金融工具在会计处理上基本没有争议,并为起草补充规定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2013年12月,我们起草了相关规定,并在我司内部、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和非金融企业进行了多轮座谈和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并形成了本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补充规定是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细化和补充,可看作是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原则在具体业务中的运用指南。
【会计知识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会计知识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第三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例题?2017年单选题】2×17年1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10亿元优先股。
发行合同规定:(1)期限5年,前5年票面年利率固定为6%;从第6年起,每5年重置一次利率,重置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2%,最高不超过9%;(2)如果甲公司连续3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3)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决定是否派发优先股股利(非累积),但如果分配普通股股利,则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利;(4)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发行优先股合同设定的条件会导致该优先股不能分类为所有者权益的因素是()。
A.5年重置利率B.股利推动机制C.甲公司控股股东变更D.投资者有回售优先股的决定权【答案】C【解析】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属于或有结算事项。
该事项的发生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由于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股份的义务,因此,该优先股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选项C正确。
(五)结算选择权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如普通股净额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借:银行存款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如果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如普通股总额结算)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权益工具【例题】甲公司(金融工具发行方)为防止附有转股权的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乙公司)行使转股权而导致甲公司的普通股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甲公司在衍生工具合同中加入了一项现金结算选择权:甲公司有权以等值于所应交付的股票数量乘以股票市价的现金金额支付给金融工具持有方(乙公司),而不再发行新股。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
随着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会计准则制定者越来越关注负债与权益之间的差异。
到目前为止,有关负债与权益之间的划分仍存在争议。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有关负债的定义,复合金融工具包含的实体所承担的发行自身股票的义务不能被确认为负债,因为该义务并不要求该实体转让资产,因而应确认为权益。
但是,并不是所有像这样的义务都建立了企业与所有者通常存在的所有权关系。
例如,如果实体发行了一项金融工具,要求该实体发行价值相当于10000元的股票来清偿,则有人会怀疑该义务是否建立了一种所有权关系。
由于向持有者转移的价值是固定的,所以这种关系更像是一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为此,本文将系统地介绍与分析当前国际会计界有关如何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和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借鉴。
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界定在过去的二十年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一直十分关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之间的区分,并且将其与复合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结合起来考虑。
FASB 于2003年5月发布了SFAS 150《某些具有负债与权益双重特征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为会计报表编制者如何分类和计量某些兼具负债和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提供了指南。
综合FASB 发布的各项公告,FASB 实质上倾向于选择一费用视为损失。
我国的费用范围介于美国和IASC 之间,而损失被纳入利润因素,仅包括投资损失和营业外支出。
二、对费用概念的完善尽管对费用的内涵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一般认为费用应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费用最终会导致企业资源的减少。
这种减少具体表现为企业资金的支出或企业资产的耗费。
虽然费用在本质上代表着企业资源的不利变化,但并不是企业资源的所有不利变化都是费用,如偿债性支出就不应列为费用。
再如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尽管也会引起企业资源的不利变化,但不能将其归为费用。
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看这一篇就够了!
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看这一篇就够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是金融工具这章的一大难点,我陆陆续续写了不少文章来解读,但有老铁反映说虽然每个知识点看着挺带劲,但是串不起来,所以想看个汇总版的,像我这样善解人意又体贴的财会博主,还能说什么?当然是满足啊!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主要分三大部分:
1.区分的基本两条原则(重中之重)
2.区分的注意事项(了解即可)
3.特殊情况-复合金融工具(重点掌握)
每一部分都是先知识点总结,然后附上文章链接,大家可以先看总结,看不懂的地方再戳我的大白话解读文章细细理解。
一、区分的两条基本原则:
1.知识点总结
2.大白话文章链接:
1.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大逻辑:
金融工具丨金融负债VS权益工具的区分逻辑
2.区分标准一解读:
金融工具丨游离在负债和权益之间的灰色地带
金融工具丨永续债的会计魔术
金融工具丨人人都爱它
3.区分标准二解读:
搞懂底层逻辑才是学习CPA的上策
金融工具丨教材不说人话怎么办?
金融工具丨眼里揉不得沙子的权益工具
二、区分的注意事项:
1.知识点总结
2.大白话文章链接:
1.或有结算:金融工具丨到底是可能还是不可能,给个准话行不行?
2.结算选择权:金融工具丨CPA是不是在故意为难我们?
3.金融负债的例外:没有完美的会计准则
4.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重分类:一文看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重分类!
三.复合金融工具
特征:既有负债成分,又有权益成分,典型例子为可转债。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定义以及区分的基本原则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定义以及区分的基本原则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债券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例如认购权证。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谨信计要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3)
谨信计要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3)三、案例解析请输入标题 bcdef企业发行永续债、优先股或其他类似金融工具,最关键的会计处理问题在于该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负债还是权益,其余的会计问题都是由此而衍生的。
而由于此类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多样化,任何一个条款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关于分类为负债还是权益的判断。
因此,理论上讲,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发行的此类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时,需要仔细分析发行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我们在这里选取一个实务中的真实案例,作为示例进行分析,来判断该金融工具应当如何进行分类。
限于篇幅,这里不对该金融工具的所有条款进行分析,只是对通常会影响到分类的常规条款进行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仅仅分析这些条款可能是不够的。
合同中的任何一个部分,都有可能出现影响金融工具分类的条款,审计项目组在实际工作中,务必仔细阅读整份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和补充条款)。
请输入标题 abcdefg01案例背景ABC公司在XX金融交易所发行永续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资金10个亿。
该永续债权融资计划是XX金融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含权类子品种,比照永续中票进行条款设计。
主要挂牌条款摘录如下:一、主要挂牌条款:项目具体条款债权融资计划名称XX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全称ABC公司本期挂牌金额人民币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期债权融资计划期限3+N年本期债权融资计划面值人民币壹佰元(¥100元)挂牌价格本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价格通过挂牌定价、集中配售的结果确定挂牌方式挂牌定价挂牌日期2017年1 月2 日募集对象XX金融交易所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清偿顺序本债权融资计划的本金和利息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融资人所有其他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融资人赎回选择权融资人有权于首个赎回日和对应赎回日行使赎回选择权,若融资人在首个赎回日行使赎回权,则应按挂牌金额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孳息)赎回本期债权融资计划;若融资人不行使赎回权,则融资人有权于首个赎回日起满3年之对应赎回日行使赎回权,按挂牌金额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孳息)赎回本期债权融资计划;若融资人仍不行使赎回权,则融资人有权于首个赎回日起满6年之对应赎回日行使赎回权,以此类推首个赎回日/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2020年1 月20 日对应赎回日/票面利率重置日指首个赎回日起每满3 年之对应日,若该年不存在对应的日期,则以特定日期在该年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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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近期,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创新金融工具,如企业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会计处理在实务层面存在一定争议。
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我们起草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公开发布征求意见。
补充规定起草过程中的相关考虑说明如下:
一、出台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优先股、永续债等资本工具是国际金融危机后迅速发展的一类普通股以外的资本工具,是金融工具的一种。
虽然其法律形式和具体合同条款多种多样,但经济实质和适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基本相同。
此类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区分发行的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包含了这方面的原则,但非常简略,并有一定瑕疵。
因此在实务中,对于如何正确应用相关原则进行判断,往往存在争议。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发布后,有关监管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希望我们尽快出台更具操作性的会计标准,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的原则进行
解释和补充。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
本着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金融改革的精神,自2013年5月起,我司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联系,并与拟发行企业充分沟通,确保了迄今为止发行的创新金融工具在会计处理上基本没有争议,并为起草补充规定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
2013年12月,我们起草了相关规定,并在我司内部、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和非金融企业进行了多轮座谈和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并形成了本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
补充规定是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细化和补充,可看作是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原则在具体业务中的运用指南。
因此,补充规定引述了现有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基本原则,并对其进行解释性说明。
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规范了在具体业务环境中运用上述原则的指南以及具体账务处理、列报和每股收益计算等相关会计处理。
与此同时,我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修订中,同步推进了相关内容的修改和完善。
鉴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涉及面广,正式发布后需留出1-2年的准备期,难以满足市场和监管部门对优先股、永续债等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的需要,我们拟采取补充规定的形式,对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完善。
在相关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
完善时,将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当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生效时,补充规定相应废止。
四、名称和范围
经咨询各方意见,我们最终将补充规定定名为《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
我们认为,“创新资本工具”是实务中对优先股、永续债等除普通股以外的资本工具的统称,属于金融工具的一类,并非一个严密的定义。
所以,补充规定未使用“创新资本工具”一词,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原则,针对所有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区分做出了补充规定。
在附注披露等难以回避“创新资本工具”概念的表述中,补充规定使用了“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