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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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解析(一)
摘要:随着金融创新浪潮席卷整个西方世界,衍生金融工具所涉及的问题受到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监管者、财务报表编制者和用户的关注。因此1998年公布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具有重要及深刻的意义。本文分析了IAS39的一些关键内容,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具体分析了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关键词:IAS39衍生金融工具商业银行
从1988年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就开始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995年批准公布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998年批准公布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尚在为完成一个综合性的准则而继续努力。IASC之所以要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因为以往的准则存在一些重大缺失。比如以往的会计实务使许多衍生金融工具无法得到确认。因为没有初始成本,不能按传统会计模式确认。再比如以往缺乏合理、统一的套期会计规范。对于套期如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缺乏指南。
一、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39基本内容
(一)关键术语定义
1、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主要为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且有证据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特别说明对于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且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
(3)贷款和应收帐款,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但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内就转让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而后划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其它金融资产。
2、与确认和计量有关的定义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AMORTISEDCOST),指初始确认日以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余额:减去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初始确认额与到期金额之差额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累积摊销额;减去因资产减值或资产不能收回而减记的价值(直接或通过备抵账户)。
(2)实际利率法(EFFECTIVEINTERESTMETHOD),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在相关期间分配利息收益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指将从现在开始至到期日或下—个以市场为基础的重新定价日预期会发生的未来现金支付额,精确地折现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前账面净值所运用的利率。它应包括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到的各项费用和百分点。同时实际利率有时被称作是至到期日或下一个重新定价日的平均收益率,是该期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内含收益率。
(3)公允价值(FAIRVAIUE),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
(4)交易费用(TRANSACTIONCOSTS),指可直接归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发行或处置的新增费用。它包括支付给代理商、顾问、经销商和自营商的手续费和佣金;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征收的款项;证券交易税,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或折价、筹资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或持有成本的摊销。
3、与套期有关的定义
(1)套期工具(HEDGINGINSTRUMENT),在套期会计中,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变动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被套期项目(HEDGINGEFFECTIVENESS),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未来交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变动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在套期会计中,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只有对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进行套期时,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才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3)套期有效性(HEDGEEFFECTIVENESS),指通过套期工具抵消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所能达到的程度。如果在套期开始时和整个期间内,企业可以预期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几乎全部可由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且实际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则该项套期通常认为是很有效的。
(二)核心变化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的确认相对简单,确认以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为准;而终止确认以金融工具合同权利或义务到期或解除为准,终止确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都记入当期损益。
计量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而其他金融资产的负债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而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和损失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是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计入权益,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和其他金融负债没有利得和损失。
2、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回收
根据IAS39,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企业应确定减值损失金额。
(1)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已发生损失,则损失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账面金额;以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扣除并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应直接或通过运用备抵账户减少资产的账面金额,损失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2)以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对于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以公允价值记录的没有市场报价的权益性工具,客观证明它们已发生减值损失。损失金额应是其账面金额与按类式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回报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而且,这种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