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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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督培训中心二ОО六年十月编制说明本规程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5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29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北京市预拌混凝土应用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定稿。

并改名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以与国家产品标准《预拌混凝土》的名称相一致。

随着混凝土外加剂的广泛应用,预拌混凝土从生产设备、工艺控制及应用技术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已经不适应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要求,本次修订对原规程的章节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一些不适用的规定,增加了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方面的要求,补充完善了材料应用、材料试验、配合比确定、生产过程控制、计算机管理、设备计量检定及施工现场试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考虑到北京市的建设工程已经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而预拌混凝土为重要的建筑结构材料,其质量好坏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有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本规程经申请批准确定为条方强制,规程第3.0.1、3.02、5.1.6、5.3.2、5.5.1、6.0.5、9.0.3、10.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主编,邀请了北京市14家大中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参加编制。

编制组由政府、协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注意了技术内容的表述尽可能简洁,并使各项要求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对于目前现实条件难以达到的个别材料的技术参数,采取了加强控制等措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京建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委十二届十六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努力开创首都建筑业新发展格局,努力推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构建首都特色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351号)相关要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示范引领,确保16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研究制定我市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质量保修首要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激励机制,试点竣工验收信息公示制度,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主导的质量责任体系。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2005年5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鼓励引导企业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发展首都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京政发[2002]2号)和《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企业自愿申请;(二)公正、公平、公开;(三)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四)动态管理,好中择优。

第五条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根据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每两年评审、表彰一次,有效期四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七条为做好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审工作,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成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长城杯评审评审管理办法

长城杯评审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2〕64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和协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的顺利开展,规范评审工作行为,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建筑工程创优评审工作均按本办法实施。

市建委原京建法[1996]501号通知印发的《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希望各单位树立首都意识,与时俱进,实现本市争创工程质量全国第一的目标。

附件:《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前言北京市建筑企业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萌发于1977年。

全市建筑业有领导地组织统一开展创优活动始于1979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创全优工程竞赛领导小组”。

并于1986年开始组织试评市级优质工程。

1987年市政府再次批准将原创全优领导小组改为“北京市创优质工程活动领导小组”。

1989年全市组织评审市优质工程和优质样板工程。

随着深化改革政府转变职能,1994年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全市开展创优活动和组织评审市优质工程。

并于1996年批准在协会成立了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布了《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市建委主管本市评审市优质工程工作,从此停止了原市创优领导小组的工作。

同时批准将原评审的市优质样板工程奖项改为评审长城杯工程,并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评审范围。

1997年市建委决定全市开展创结构长城杯工程活动。

1998年扩大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审范围。

1999年市评委会印发了《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在市评委会下设立了建筑、市政、装饰三个专业市优质工程初评委员会,进一步规范了评审工作。

直到2001年全市争创长城杯活动蓬勃发展,申报结构和竣工长城杯工程项目逐年大幅度递增。

在市建委的领导下,本市建筑行业的创优评奖活动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紧跟了行业改革前进的步伐。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J/T 01-104-2005备案号:J10691-2006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质量评审标准The Specification of High-quality Evaluation for the Building Decoration Project2005-12-05发布 2006-01-20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质量评审标准The Specification of High-quality Evaluation for the Building Decoration Project编号:DBJ/T 01-104-2005备案号:J10691-2006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01月20日2005 北京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1097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提高,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争取名优产品,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主编的《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0l-104-2005,自2006年1月20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5年12月5日关于同意《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6]1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委科技教育处“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的两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J10690-2006《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J10691-2006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京建发〔2018〕29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首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和质量强国发展理念,坚持首善标准,立足提高治理能力,加强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建设百年住宅新标准相结合,深入推进首都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健全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构建覆盖项目参建主体和建设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提高首都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2011修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2011修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201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京建发[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12日京建质[2006]487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优质工程奖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表彰奖励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督、强化服务,发挥各类优质工程奖项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是指建筑工程长城杯、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和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由本市建设行业协会设立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

二、设立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行业协会要根据各奖项具体情况,制定评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立专门评审机构,明确评审专家组成和名单,对外公布评奖标准和奖项数量,并将上述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三、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优质工程评审程序,切实在优质工程评审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行业协会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检举和投诉在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季度组织设立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各行业协会,召开一次工程评优工作联席会,相互通报情况,解决问题。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在优质工程评审过程中存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要求协会负责人进行谈话,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该奖项的评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4]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4]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4]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系统做好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2014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各项法规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为重点,以在全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为抓手,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轨道交通和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首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工作要点(一)继续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法相关工作一是深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着眼于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质量监管体系、质量管理信用体系,重点加强对各参与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责任界定、市场行为管理、建筑材料监管、政府监督管理、质量保修及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调研起草工作,最终形成《质量条例》法规草案及各项配套规定。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京建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4〕9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行动,持续提高住房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坚持大质量治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结合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三年行动方案、年度重点任务,以季度统筹、年度总结、适时调度的方式持续推动相关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升大质量意识,坚持系统原则,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信用和治理联动”“激励和执法联动”“把握全局和突出重点联动”“建和管联动”“共建、共享和共治联动”等“六联动”为目标,重点从设计、招投标、工期造价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京建法[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联系机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报送及处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 289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工程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测环节,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切实履行各方质量责任,对出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在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时应出示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并在合同中载明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后,应对委托检测项目中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理情况的记录工作。

(二)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查询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对工程检测数据结果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情况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报告,做好记录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02〕165号)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121号)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1989〕74号)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和广泛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91〕98号)37、《关于转发〈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通知》(京建施〔1989〕120号)38、《关于重申停止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通知》(京建施〔1989〕12号)39、《关于实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1990〕136号)40、《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京建法〔1990〕55号)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1992〕423号)42、《关于颁发“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施〔1993〕67号)43、《北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京建施〔1995〕140号)44、《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施〔1997〕54号)45、《关于取消人工挖扩桩工艺,推行机械成桩的通知》(京建施〔1998〕290号)4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1994〕159号)47、《关于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施〔1988〕102号)48、《关于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88〕111号)49、《关于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大幅度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决定》(京建施〔1988〕140号)50、《北京市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京建质〔1988〕248号)5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测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建质〔1988〕259号)52、《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考核办法》(京建质〔1988〕68号)53、《关于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暂行管理规定》(京建质〔1989〕155号)54、《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2〕238号)55、《关于对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3〕539号)56、《关于转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京建质〔1993〕491号)57、《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保修服务卡”制度的规定》(京建质〔1997〕92号)58、《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京建质〔1995〕311号)59、《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60、《关于加强节能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28号)61、《关于加强本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1999〕354号)62、《建立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质监总站〔1999〕26号)63、《关于工程检测资格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19号)6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5号)65、《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京建质〔1986〕282号)66、《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1993〕578号)67、《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京建法〔1994〕174号)68、《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京建法〔1991〕238号)69、《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京建法〔1994〕173号)70、《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京建办〔1992〕511号)7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质监总站〔1995〕58号)7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总站〔1994〕38号)7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审和监督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质监总站〔1993〕19号)7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7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京建质〔1992〕189号)76、《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77、《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质监总站〔1997〕82号)78、《关于启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00号)79、《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试行办法》(京建字〔1984〕379号)80、《北京市城市开发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京建招〔1988〕164号)81、《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1994本)〉的通知》(京建同〔1995〕446号)82、《关于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建同〔1995〕398号)83、《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通知》(京建同〔1995〕445号)8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1999〕339号)85、《关于贯彻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建经〔1991〕147号)86、《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1992〕153号)8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1996〕544号)88、《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89〕147号)89、《关于市政拆迁房有偿使用的通知》(京建市〔92〕486号)90、《关于加强中央、国务院及部队在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京建计〔1994〕162号)91、《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字〔1985〕56号)92、《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京建开〔1988〕135号)9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细则》(京建开〔1991〕193号)94、《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开〔1988〕173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开〔1992〕349号)96、《关于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使用统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通知》(京建开〔1994〕454号)97、《关于综合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开〔1994〕216号)98、《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9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1997〕480号)100、《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130号)101、《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字〔1987〕22号)102、《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8〕152号)103、《关于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88〕118号)104、《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9〕234号)105、《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审查条件(试行)》(京建材〔1988〕226号)106、《关于供应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15号)107、《关于供应北京市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4号)108、《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1〕213号)109、《关于加强对外埠水泥进京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478号)110、《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77号)111、《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51号)112、《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使用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116号)113、《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312号)114、《关于对“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3〕291号)115、《关于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京建材〔1993〕179号)11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材〔2000〕760号)117、《关于修订返退实心砖限制使用费标准的通知》(京建材〔1998〕74号)118、《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材〔1995〕556号)119、《关于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京建材〔1995〕307号)120、《北京市水泥使用认证实施办法》(京建材〔1995〕31号)121、《关于加强对全市建材工业发展少数行业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5〕272号)122、《北京市建筑门窗准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建筑门窗型材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建材〔1996〕383号)123、《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审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6〕599号)124、《关于对建筑结构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303号)125、《关于对建筑砌块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287号)126、《关于重申在围墙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京建材〔1997〕81号)127、《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8〕82号)128、《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京建材〔1998〕107号)1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8〕323号)130、《关于对建筑外墙涂料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214号)131、《北京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建材〔1999〕427号)132、《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京建材〔1999〕81号)133、《关于水泥产品准用证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96号)134、《关于加强用水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8〕419号)135、《关于加强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防冻剂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3〕507号)136、《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56号)137、《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京建材〔1992〕144号)。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京建质[2004]58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4]58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批复,组织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开展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共同成立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委托北京市建筑业联会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四条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每年表彰名额按照市人事局相关批准文件确定。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申报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开复工面积不少于45万平方米且竣工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亿元;3、上年度,竣工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区级优质工程以上奖项的面积不低于达到区级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80%;获得竣工长城杯工程的面积不低于达到竣工长城杯工程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50%;获得结构长城杯工程的面积不低于达到结构长城杯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80%;竣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数的50%以上应获得市级优质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2011年下半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2011年下半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2011年下半年安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表扬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2011年下半年安全质量管理先进
单位表扬的通报
(京建发〔2012〕2号)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
今年下半年,本市的轨道交通建设任务艰巨,各参建单位面对年底三条地铁线分段竣工的压力,不断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了本市全年轨道交通建设形势总体平稳可控,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及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部开展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中获得了较高的评价。

为鼓励先进,现对下半年轨道交通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一、施工单位
6号线一期土建04标: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号线土建02标: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7号线土建0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4]16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情况的通报
(京建发〔2014〕16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2014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依据及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北京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质[2008]775号)、《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
2011)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检查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京建质[2004]585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建质[2004]585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当前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奥运场馆工程以及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要科学、客观的确定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定额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如建设单位要求压缩定额工期超过15%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

复杂结构工程等无工期定额依据或不能适用工期定额计算工期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最终工期。

严禁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三、施工企业中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

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涉及质量和安全的机构、人员、工期及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签发,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

四、各施工单位发现不合格试验报告,必须及时向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有故意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施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重要部位、复杂结构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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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
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京建质[2004]58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0.19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4]5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批复,组织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开展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共同成立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委托北京市建筑业联会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四条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每年表彰名额按照市人事局相关批准文件确定。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申报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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