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本文介绍了民法中的几个重要分论。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也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民法中规定了物权的
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
此外,物权还受到民法中的诸多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的制约。
二、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的权利。
债权的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应地,民法中规定债权的种
类及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继承
继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在其死亡时依法转移到另一人名下的制度。
继承受承人既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也承担了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继承权的种类及继承的过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需要依法给予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样,例如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等。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等。
以上分论涉及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对于深入理解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 《葵花宝典》完整版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点总结陈老师《葵花宝典》完整版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2014年葵花宝典(精讲班)建造师考试命题基本规律及有效的学习路径陈印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4年举办至今,已历经九届。
考试范围及考查重点日渐清晰。
结合考试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学习路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取舍:(一)严肃的执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标准化考试,为确保命题客观、答案确定唯一,每一道题必定应以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为依据,努力避免超出大纲和指定教材的范围,这是命题的根本原则,只有掌握这一原则才可能防止命题人和答题人各自自由发挥、才可能存在没有争议的“标准答案”。
因此,学习自始至终应围绕指定教材进行,答题也必须始终根据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来作答。
看到一道题,首先要坚信它是在考你书上某个角落里的某句话,而不是在考你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如果想不起来它是在考书上哪一句话,这道题做对的可能性基本上就很小了。
(二)考试四门课,指定教材自300页到400页不等。
即使按3个月时间准备,每天2小时,总共180小时,分到每门课45小时,共2700分钟。
如果书有300页,则每页教材9分钟必须消化。
读完都费劲,何况还必须对相关考点透彻理解,各种题型都已熟悉。
显然,如果把每一句话都当作重点来学习,是不可能完成上述任务的,也没有必要。
(三)因此,学习的首要任务是把书读薄,在第一时间找到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复习重点,即“考点”。
从历年真题来看,也存在着“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规律,各门课程的考核重点虽不是一成不变,但也是相对稳定的。
以法规为例,需要重点学习的考点约有2、300个,其中许多考点往往又有多种考核方式,称之为“题型”。
学习备考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对重要的点,要从考点出发熟悉所有相关题型,从题型反过来更深刻地理解考点,反复进行,不断深化。
而在此范围外的点,则大可以一眼带过。
(四)对各门课程的重点每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的理解。
公基 笔试 策略类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 编撰 20150123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2015年的春天来的着实快了些,华图小编还在沉醉在2014的冬天,抬头一望,漫天星星,因为商家都在为新年新一轮的商战开始了准备。
话说各位小主也顾不得这打折的绝好时机去血拼,都在认真的备战2015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作为各位小主的备战的得力助手——华图小编,我岂敢怠慢,遂在空余时间又给大家整理的一些记忆口诀。
这次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的记忆口诀,请各位小主收好了。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记忆口诀】自平城等公公【口诀解读】来自平城的一位女子正在等自己的公公。
在本口诀中,华图小编还是采用打乱顺序重组、截取重点的方式,把众多知识点串联在一起,形成朗朗上口的一句话。
自——自愿原则平——平等原则城(诚)——诚实信用原则等——等价有偿原则公——公序良俗原则公——公平原则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及其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X≥18 18>X≥10 X<10精神状况且正常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其他18>X≥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考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一直是考试的一个重点,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重中之重,经常会出一些混淆你的视线的题目来考察你,比如17周岁就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那我们怎么来辨别呢,华图小编有妙招。
【记忆口诀】年岁已18,完全已成人,脑门没问题;16到18自己赚钱自己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复习笔记(word文档良心出品)
物权法复习笔记Ps 査阅历年司考真题,学习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物权的槪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物权的权能,分为实际使用权和价值取得权。
实际使 用权堤指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
价值取得权是指将物进行处分(如变卖、出租等)从而取得 物的价值上的利益的权利。
• 物权的特征 /以特定物为客体:/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要么能够控制、利用物的本体,要么能够处分物以实现物的价值;/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仅需凭借自己的意思,无需请求他人协助: "物权具冇排他性,物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要排斥他人的总思和权利。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性质标准:限定性物权优先于并赖以设立的45础性权利(如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抵押 物/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ps 物权法188: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间标准:先成立的物权优先实现(-)物权对债权的效力: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几种特殊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三)物权对占有的效力:任何惰况下,占有都不能对抗本权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 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二自物权),且不能有不相容的多 个他物权。
— 公示公信原则:V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垒本原则: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法9-1: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耒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刃冇规定的除外 甥记本类型:初始记;他项权利宜记;变更、废止物权野记;预告登记;异议甥记、更正甥 记(一)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顺位制度的规则:若对同一权利有数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登记顺序:在同一y登记的权利,其顺位相同(顺位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动产交付【指动产的占有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直接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辻前,笫三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彳亍为生效时发生" 指示交交付的类型: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占冇改定:"…..…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一项财产,而受让人对此为善意时,受辻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要件:出辻人无处分权,且占冇标的财产:受止人善意: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财产,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完成交付或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原物返还:现时占冇人若不能返还原物或时期恢复原状,要承担相应责任:善良管理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孳息返还:通常孳息应返还给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分论
• 物权法提交审议意见.docx
•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12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 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公布之日起施 行。)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 行。) • A不动产物权归属纠纷可打民事官司
•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第三条和第一条内容是否重复?第三条第一、 二款是否必要?
•
梁慧星: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 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 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 共利益。 • 德,华特克莱恩: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 量广、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
• 二、物权法定原则 • • #5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239条
可以同时并存
有特别约定,从特别约定。 乙取得甲质押物的质权,保管 期间,标的损坏,拿去丙出维 修,不付维修费,丙能否留置
•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 1、支配权——请求权 • 2、绝对权——相对权 • 3、优先性——平等性 • 在建建筑抵押给承包商,又发售的,业 主利益在承包人和农民工后。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分论
人民大学法学笔记系列之——民法分论授课人:未知授课时间:未知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试题一: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请简要阐述并举例说明。
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 违约:当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例如买房人未按时支付房款,卖方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3. 不可抗力: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地震导致土地无法使用,双方可以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4. 法定解除条件: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婚姻法规定了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试题二:婚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哪些类型?请简要说明并举例。
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婚姻财产制度: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式。
例如,夫妻婚前签署了财产协议,规定房产归丈夫所有。
2. 法定婚姻财产制度:婚后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3. 双资财产制度:夫妻婚后仍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但对夫妻共同所得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例如,夫妻婚后继续保留各自的银行存款,但他们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以上是对婚姻财产制度的简要说明和示例。
试题三:赔偿责任种类我国民法赔偿责任主要分为哪些种类?请简要介绍并举例说明。
我国民法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种类:1.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买房人未按时支付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A 驾驶车辆撞伤 B,A 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 B 的医疗费用。
3. 不当得利责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应返还给被侵权人。
例如,A 通过假借他人名义获取房产,应将房产归还给实际拥有权的人。
以上是对赔偿责任的简要介绍和示例。
X年一级建造师陈印老师的葵花宝典-法规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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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学习大纲(第一部分)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3.物的归属关系4.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5.物权法定原则6.一物一权原则7.公示公信原则8.公示原则9.公信原则(四)区分原则第二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0.物权的概念11.物权的定义及语源12.物权的性质二、物权的特征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3.支配效力14.直接支配力15.间接支配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的分类16.所有权与他物权1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18.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9.本物权与类物权20.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21.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22.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23.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第五节物权的变动24.物权变动概念25.物权变动的概念26.物权的取得27.原始取得28.继受取得(三)物权的消灭29.物权的绝对消灭30.物权的相对消灭二、物权行为第六节物权的公示31.物权公示概述32.物权公示的方法33.登记34.交付(二)物权公示的效力35.公示要件主义36.公示对抗主义第七节物权的保护37.物权保护的概念38.物权保护的方法思考题:39.简述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40.简述物权法定原则41.简述一物一权原则42.简述公式公信原则43.论述区分原则的内涵、价值及其地位44.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5.试述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46.试述物权的概率及其与债权的区别47.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48.物权的效力49.试述物权的分类50.简述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1.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2.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53.简述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4.简述本物权与类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5.简述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的分类及特别物权的特点56.简述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7.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哪些?58.简述物权的取得方式59.试述物权的变动要件60.试述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及其效力61.试述物权存在的公式方法及其效力62.试述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论63.所有权的概念64.所有权的本质65.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全能66.积极权能67.占有权能68.使用权能69.收益权能70.处分权能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第三节所有权的类型71.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2、房屋所有权(二)动产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72.国家所有权73.集体所有权74.私人所有权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75.所有权的取得76.原始取得1、取得孳息2、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3、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4、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5、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6、取得添附物7、善意取得8、时效取得(二)继受取得77.继受取得的主要方法78.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二、所有权的消灭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8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与类型8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82.复合性83.整体性84.专用权的主导性(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85.纵切型区分所有权86.横切型区分所有权87.混合型区分所有权三、专有权88.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89.专有部分范围四、共有权90.共有权的特点91.共有权的内容五、成员权92.成员权的特征93.成员权的内容六、区分所有人的管理团体第六节共有94.共有的概述95.共有的概念96.共有的特征97.共有的分类和准共有二、按份共有98.按份共有的概念99.按份共有人的权利的行使100.按份共有的权利义务三、共同共有101.概念和法律特征102.共同共有的类型103.夫妻共有104.家庭共有105.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四、共有财产的分割106.分割原则107.分割的方式108.分割的效力思考题:109.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110.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111.简述所有权的权能112.简述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别及其分类意义113.简述交付的方式114.简述先占取得的成立条件115.添附的种类及其效力116.简述添附的概念及区分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的意义117.简述交付的方式118.简述交付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关系119.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12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121.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122.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23.相邻关系的种类124.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125.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共有的区别126.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27.试析按份共有的对内对外效力128.简述共同共有的几种常见形式129.简述共同共有的对内对外效力130.简述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131.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132.我国用益物权类型133.用益物权的发展与社会作用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134.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13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13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37.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二、出让土地使用权138.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39.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内容140.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4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14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三、划拨土地使用权14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4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四、国家出租土地使用权探讨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14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14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4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4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四节地役权149.地役权概述150.地役权概述151.地役权的社会作用152.地役权的特征二、地役权的种类153.积极地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154.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三、地役权的内容155.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156.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四、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五、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157.地役权的取得158.地役权的消灭思考题:159.简述用益物权的特点和主要类型16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有哪些?161.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异同162.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取得和实行163.简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及其后果164.简述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意义165.允许以出租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意义166.简述承包使用权的性质、法律特征和内容167.简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和内容168.试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第四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169.占有的概念和特征170.占有的概念171.占有的特征172.占有、占有权及持有二、占有的构成173.主体174.客体175.占有的客观条件176.占有的主观要件三、占有的意义第二节占有的分类177.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178.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179.正权原占有和无权占有180.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181.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182.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183.继续占有和不继续占有184.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第三节占有的效力185.占有推定186.事实推定187.权利推定二、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三、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四、占有的保护请求权188.物权法上的保护请求权189.债权法上的保护请求权第四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190.占有的取得191.占有的原始取得192.占有继受取得二、占有消灭思考题:193.简述占有概念和特征194.简述占有与占有权关系、占有与持有的区别195.简述占有的构成要素196.试述占有制度的意义197.简述占有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198.简述共同占有与共有的联系与区别199.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200.简述占有的占有推定的效力201.分析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范围有何不同202.论述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即论占有的民法保护)203.简述占有的取得方式及其效力。
民法分论
1:[判断题]用益物权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融合或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或具有新质的物之事实状态。
狭义上的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广义上的添附,还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
参考答案:正确4:[判断题]红星公司得知华华公司正在与金城公司谈判。
红星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华华公司,就向金城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华华公司退出后,红星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金城公司造成了损失。
红星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5:[判断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参考答案:正确6:[判断题]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
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0000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0000元。
甲乙对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考答案:正确8:[判断题]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
甲的医疗费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参考答案:正确9:[判断题]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即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
那么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参考答案:正确10:[判断题]公交公司售票员在上班期间的一切侵权行为均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甲向珠宝店购买珍珠挂件二枚,标签标明为天然珍珠,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珍珠。
甲遂多次与珠宝店交涉,历时一年零一个月,未果。
则甲可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整理版)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6、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7、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8、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
9、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姓名权。
10、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11、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2、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13、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4、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15、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17、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8、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
19、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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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民法分论葵花宝典(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
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6、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动产的占有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移转占有的特定动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就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17、占有:指占有人对物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物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18、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
如无主物的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抢夺物的占有。
19、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主要有让与和继承。
20、占有的让与: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
2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2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3、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5、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现实行为或当事人的给他人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危险的行为。
26、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27、征用:是国家在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动用行政权力,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而不必征得所有人的同意。
2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9、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40、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简答题:1、简述物权优先效力的表现。
(作业题)答:第一,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的特征:答:(一)支配性;物权人处分标的物无须其他人的同意或介入。
(二)排他性;指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是可以完全排除他人干涉的。
(三)利益性;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体现为一定的利益。
(四)目的性。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具体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之。
(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物权公示的方法因物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占有之移转(交付)为动产物权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为不动产物权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
物权的公信,指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此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
4、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答:(1)根据侵害人所为侵害行为的不同,可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2)根据物权请求权产生基础的不同,可分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5、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了解)答: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变动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其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区分为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多方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及基于决议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法律行为。
第二类是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例如继承、公用征收等。
其中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中最为常见的原因。
6、物权效力的内容答:物权的效力包括(一)优先效力,指物权有优先于债权以及其他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请求权效力。
(三)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四)追及效力,是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7、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答: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7、国防资产;8、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8、用益物权的种类:答:(1)国土土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9、用益物权的特征:答:(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二):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四)、用益物权大多是一种独立物权;(五)、用益物权一般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实现条件;(六)、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10、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二者同属于限制物权范畴,具有支配权、绝对权之性质。
但是也有区别:(一)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为目的的权利;而担保物权不以取得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
(二)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同时;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发生,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外,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五)标的物灭失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无论因何种原因而灭失其标的物,都将使用益物权确定地、根本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能要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来替补。
(六)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
用益物权的客体即标的只能为物,且大多为不动产,不包括权利。
而担保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也可以包括权利。
1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答:包括出让与划拨两种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用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
(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审批方式取得。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答: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
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竞标、竞价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13、地役权人的义务。
答:(1)维护设置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2)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进行。
(3)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设置物的义务。
如供役地所有人欲使用设置物,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其设置物。
(4)支付费用的义务。
如设定地役权时约定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依约定支付费用。
(5)恢复原状的义务。
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应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14、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
答:(一)用水、排水关系。
(二)通行关系。
(三)邻地利用关系。
(四)通风、采光、日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