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民法分论物权法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第一部分——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A.留置权B.地役权C.土地所有权D.抵押权(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
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A.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C.因为物权法定主义)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而具有债权的效力)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7、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
五、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六、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七、物权的公示方法(1)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定交付和拟制交付;(2)登记八、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九、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是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一)人民大学法学笔记系列之——民法分论授课人:未知授课时间:未知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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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笔记Ps 査阅历年司考真题,学习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物权的槪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物权的权能,分为实际使用权和价值取得权。
实际使 用权堤指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
价值取得权是指将物进行处分(如变卖、出租等)从而取得 物的价值上的利益的权利。
• 物权的特征 /以特定物为客体:/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要么能够控制、利用物的本体,要么能够处分物以实现物的价值;/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仅需凭借自己的意思,无需请求他人协助: "物权具冇排他性,物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要排斥他人的总思和权利。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性质标准:限定性物权优先于并赖以设立的45础性权利(如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抵押 物/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ps 物权法188: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间标准:先成立的物权优先实现(-)物权对债权的效力: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几种特殊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三)物权对占有的效力:任何惰况下,占有都不能对抗本权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 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二自物权),且不能有不相容的多 个他物权。
— 公示公信原则:V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垒本原则: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法9-1: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耒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刃冇规定的除外 甥记本类型:初始记;他项权利宜记;变更、废止物权野记;预告登记;异议甥记、更正甥 记(一)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顺位制度的规则:若对同一权利有数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登记顺序:在同一y登记的权利,其顺位相同(顺位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动产交付【指动产的占有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直接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辻前,笫三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彳亍为生效时发生" 指示交交付的类型: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占冇改定:"…..…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一项财产,而受让人对此为善意时,受辻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要件:出辻人无处分权,且占冇标的财产:受止人善意: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财产,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完成交付或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原物返还:现时占冇人若不能返还原物或时期恢复原状,要承担相应责任:善良管理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孳息返还:通常孳息应返还给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整理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一、论述题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大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及公示、公信原则)2.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论占有的效力4.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意义5.标的物交付、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结合《合同法》133条等相关规定)6.论物权的效力7.论占有8. 甲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
问(1)拾得人乙主张甲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是什么?(2).拾得人乙如果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应如何处理?(3)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的性质是什么?二、简答及概念比较1.简述动产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的效果2.物权与债权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5.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特征7.占有的分类8.债权的性质及一般效力9.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0.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1.动产交付12.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特征比较13.简述房屋预告登记的性质及效力1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判断分析题1.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2.支配权是物权,请求权是债权3.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完全一样4.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该合同无效5.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具有永恒性6.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7.征用与征收均能引起物权变动8.只有法律行为才能引起物权变动9.土地、矿产资源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10.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11.业主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且不受任何限制12.涉及到业主利益的所有共同事项,均应经全体业主同意,各业主权利平等13.处分共有物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14.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律视为共有共有且等额享有15.所有权人可以无偿地、不受任何期间限制地追回遗失物。
民法分论笔记

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论复习资料大纲

民法分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一、单选二、名词解释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
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❸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❹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1。
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6。
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7.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8。
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
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13。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5.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7.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8。
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刘心稳民二“非重点”.doc

刘心稳民二“非重点” 民法学原理二重点整理债权法总论部分一、债的发生原因。
1•意定Z债。
合同。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2.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无因管理:(事实行为)构成要件:(一)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二)须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三)须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四)须管理有利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1.义务管理人负有对管理的事务适当管理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致本人损害的,负担赔偿责任。
适当管理义务包括:(1)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中止管理的义务。
否则,管理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开始管理通知的义务。
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能够通知本人的,应及时通知;若能通知而不通知,管理人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报告和结算义务。
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交还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或权利。
当交还而未交还的,构成不当得利。
2.权利。
(1)管理费用给付请求权。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债务的,有权请求本人清偿。
(3)因管理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二)本人的义务和权利管理人的权利,反向理解就是本人的义务,同理,管理人的义务,反向的就是本人的权利。
不再重复。
不当得利:(事实行为)一般构成要件:(一)须有受益人取得财产利益的事实(二)须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三)受益人的得利与他人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人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既没有合同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效力:(一)受损人和受益人之I'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二)受益人无权保有所得利益,应当依法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转移于第三人时的效力受益人将不当得利转让第三人的,第三人无偿取得的者,须返还取得的利益;无偿且恶意取得者,须返还全部利益;善意无偿取得者,只返还现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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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
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❸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❹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②债务人实施
了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③债务人行为以其财产为标的④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7.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也就是债权主体的变更
8.侵权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不作为侵权:①合同约定②法定职务(托管义务)③先前行为④同舟共济理论
9.共同侵权种类及责任承担:
注: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才连带,无规定的不连带
10.物权损害责任:(过错推定)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的注意义务,致使物件造成
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