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
五、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六、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七、物权的公示方法(1)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定交付和拟制交付;(2)登记八、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九、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是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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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 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
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目录第一、物权概述 (1)一、单项选择题 (1)二、多项选择题 (5)三、判断题 (8)四、简答题 (9)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9)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9)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9)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10)5、试述登记对抗要件与登记生效要件的区别 (10)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10)7、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 (10)8、什么是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10)五、案例分析 (11)第二、所有权 (13)一、单项选择题 (13)二、多项选择题 (16)三、判断题 (19)四、简答题 (20)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0)2、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0)3、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21)4、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21)五、案例分析 (21)第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3)一、单项选择题 (23)二、多项选择题 (25)三、判断题 (27)四、简答题 (28)1、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8)2、试述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28)3、试述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29)五、案例分析 (29)第四、相邻关系 (31)一、单项选择题 (31)二、多项选择题 (32)三、判断题 (34)四、简答题 (35)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35)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35)3、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6)五、案例分析 (36)第一、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A.留置权B.地役权C.土地所有权D.抵押权(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民法分论复习题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1.债的特征。
2.债权的特性。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概念。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1.附随义务的定义。
2.债的履行的含义。
3.履行迟延的构成条件。
4.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5.受领迟延的构成条件。
6.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7.加害履行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9.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10.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2.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3.债的担保的概念及含义。
4.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5.先诉抗辩权的概念;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性情。
6.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7.定金的概念及定金合同成立的特别条件。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1.债的移转的特征。
2.债权让与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3.债权让与的效力。
4.债务承担的概念及要件、效力。
5.抵销的定义及条件。
6.提存的概念及要件。
7.债务更新的定义。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了解)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了解)第三十二章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一般人格权的定义。
3.隐私权的定义。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代位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3.转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遗嘱的概念及特征。
3.遗赠的概念。
4.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了解)第三十八掌民事责任概述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1.过错责任的特点。
2.过错推定原则的定义。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4.监护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6.产品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一)一、单项选择题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A)为公示方法。
A、登记B、合意C、交付D、占有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
该500块银元(D)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D、应归王大水所有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D)A、归国家或集体所有B、归国家所有C、归拾得人所有D、归还失主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B)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D、酌情确定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D)A、债权B、担保物权C、地上权D、用益物权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C)A、民用航空器B、金银珠宝C、厂房D、船舶7、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B)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册书C、甲鱼塘中鱼跳入乙的鱼塘D、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8、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C)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D、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二、名词解释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2、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按份共有: 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三、简答题1、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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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笔记Ps 査阅历年司考真题,学习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物权的槪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物权的权能,分为实际使用权和价值取得权。
实际使 用权堤指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
价值取得权是指将物进行处分(如变卖、出租等)从而取得 物的价值上的利益的权利。
• 物权的特征 /以特定物为客体:/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要么能够控制、利用物的本体,要么能够处分物以实现物的价值;/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仅需凭借自己的意思,无需请求他人协助: "物权具冇排他性,物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要排斥他人的总思和权利。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性质标准:限定性物权优先于并赖以设立的45础性权利(如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抵押 物/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ps 物权法188: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间标准:先成立的物权优先实现(-)物权对债权的效力: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几种特殊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三)物权对占有的效力:任何惰况下,占有都不能对抗本权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 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二自物权),且不能有不相容的多 个他物权。
— 公示公信原则:V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垒本原则: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法9-1: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耒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刃冇规定的除外 甥记本类型:初始记;他项权利宜记;变更、废止物权野记;预告登记;异议甥记、更正甥 记(一)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顺位制度的规则:若对同一权利有数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登记顺序:在同一y登记的权利,其顺位相同(顺位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动产交付【指动产的占有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直接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辻前,笫三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彳亍为生效时发生" 指示交交付的类型: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占冇改定:"…..…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一项财产,而受让人对此为善意时,受辻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要件:出辻人无处分权,且占冇标的财产:受止人善意: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财产,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完成交付或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原物返还:现时占冇人若不能返还原物或时期恢复原状,要承担相应责任:善良管理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孳息返还:通常孳息应返还给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生密切联系的、不以财产内容为直接目的的民事权利。
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2人身权与权力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3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身份)人身权分类: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VS身份权1权利取得上的不同2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3权利性质上的差异物权: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权利,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的客体是物4物权是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5物权是优先性的权利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征。
1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要限于有体物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独立成为一体3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具有特定性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5本权与占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保障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a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b 不能设定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a物权优先于债权:破除债权\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特定的债权优先于物权.2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a 当物由物权处分人转让与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权人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b当抵押物未经抵押人的同意而转让与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之所在实现其抵押权4物上请求权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a物权的类型法定b物权的内容法定c物权的公式方法法定d物权的效力法定2一物一权原则a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b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效力互相排斥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民法分论复习大纲
民法分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债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2. 以下哪种情况不构成侵权行为?A.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B.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C.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D.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答案:C3.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A.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B. 合同标的合法C. 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必须书面形式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A. 债权人违约B. 债务人违约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债务人破产答案:C5.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赠与B. 遗嘱C. 侵权行为D. 买卖答案:C6.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支付违约金D. 行政处罚答案:D7.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分类?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债权答案:D8.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A. 文学作品B. 发明专利C. 商标D. 个人隐私答案:D9.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一夫一妻制原则D. 财产共有原则答案:D10.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A. 法定继承B. 遗嘱继承C. 男女平等D. 先来后到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赠与B. 遗嘱C. 侵权行为D. 买卖答案:ABD2.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属于合同的解除条件?A.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C. 一方违约D. 合同期限届满答案:ABC3.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行为?A.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B.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C.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D.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答案:ABD4.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支付违约金D. 行政处罚答案:ABC5.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属于物权的分类?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债权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民法,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成年人相同。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人身权法第二十九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有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一)非财产性: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取得某些财产权的前提2.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权3.人身权收到侵害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因而获得财产性补偿(二)专属性:不可转让、抛弃、被剥夺(三)法定性:只能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不能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四)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向除己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除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预(五)支配性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一、体系(一)生命权物质性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精神性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二)知识产权配偶权身份权婚姻家庭亲权其他其他亲属权1.身份权: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2.特征:①主体单一性,只限于自然人②主体具有非全然性③权利义务两位一体性④内容与财产联系第三节人身权保护的意义(略,书P421)第三十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抽象主体的法律地位(与人、主体法律意义相同)直接等同于权利能力(出自德国民法典)法律应该保护的人格利益(对客体而言)(一)人格权的概念(结合笔记):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征: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且与生俱来的权利2.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具有的权利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4.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物质性、精神性)(三)人格权的承认与否认二、一般人格权(一)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二)内容: 1.人格独立2.人格自由3.人格尊严(三)特征: 1.主体普遍性2.客体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不完全确定性(即广泛性)第二节物质性人格权(格式与书有较大出入)一、生命权(一)概念:自然人为此生命与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民法分论复习
民法分论复习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试述物权的效力答: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中占据极其重要的问题1、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可因物权类型及物权状况的不同而划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
2、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物权。
3、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4、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非法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依法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一、单选二、名词解释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
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❸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❹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2级民法分论复习
必胜堂教育民法分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特定物(或动产和不动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为公寓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或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因共有关系而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物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在取得物权时为善意,即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原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的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指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享有的变价及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的抵押。
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必胜堂教育债权:指债权人得(能够、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整理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一、论述题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大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及公示、公信原则)2.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论占有的效力4.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意义5.标的物交付、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结合《合同法》133条等相关规定)6.论物权的效力7.论占有8. 甲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
问(1)拾得人乙主张甲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是什么?(2).拾得人乙如果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应如何处理?(3)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的性质是什么?二、简答及概念比较1.简述动产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的效果2.物权与债权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5.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特征7.占有的分类8.债权的性质及一般效力9.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0.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1.动产交付12.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特征比较13.简述房屋预告登记的性质及效力1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判断分析题1.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2.支配权是物权,请求权是债权3.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完全一样4.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该合同无效5.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具有永恒性6.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7.征用与征收均能引起物权变动8.只有法律行为才能引起物权变动9.土地、矿产资源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10.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11.业主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且不受任何限制12.涉及到业主利益的所有共同事项,均应经全体业主同意,各业主权利平等13.处分共有物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14.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律视为共有共有且等额享有15.所有权人可以无偿地、不受任何期间限制地追回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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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复习资料第一编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类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1)专属性。
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2)非财产性。
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
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
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
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
2)身份权。
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
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
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三、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分类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
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A. 物质性人格权: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B. 精神性人格权: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
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犯的权利。
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手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8)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9)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主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物权法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产生的财产关系。
1)物的占有关系。
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表现为特定财产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状态。
3)物的利用关系。
五、物权的概念、特征与效力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物权的特征:是物权的独有属性。
也是物权区分其他权利的重要标志。
1)对世性。
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2)特定性。
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
3)支配性。
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
4)绝对性。
是物权内容实现方式的特征。
5)排他性。
是在物权效力方面的特征。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会举例】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如:买卖土地,B和A 9月1日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月1日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
如: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 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
第一个:比如一辆车在被抵押之后,又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又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一辆车,先还哪个?这里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
第二个:比如一辆车被抵押后,车主破产了。
所有债主都来要求还钱,其中就有被抵押债务的债主,先还谁的钱?这里就是债权和抵押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
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有价性。
3、有体性。
4、可支配性。
5、独立性和特定性。
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和种类物。
3、主物和从物。
4、原物和孳息。
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
5、本权和占有。
六、物权的基本原则【论述】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式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强制原则、物权内容强制原则、物权效力强制原则、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3、登记责任与登记费用原则。
动产交付规则: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八、物权的保护方式:公力救济途径、私力救济途径(自力防卫、自力取回)。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十、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十一、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收取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先占取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其他继受取得方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取得):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十二、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3)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内容不同;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产生的条件不同;5) 调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十五、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更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权的取得:1、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十六、抵押权的登记及其效力1、抵押权登记的设立效力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①建筑物和气压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依《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③交通运输工具十七、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主要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
十八、质权的概念与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九、质权的特征:1、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2、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3、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权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须转移物质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4、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