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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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第一编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类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

1)专属性。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

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

2)身份权。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

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三、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分类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

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

A. 物质性人格权:

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B. 精神性人格权:

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

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犯的权利。

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手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8)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9)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主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产生的财产关系。

1)物的占有关系。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归属关系表现为特定财产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状态。

3)物的利用关系。

五、物权的概念、特征与效力

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物权的特征:是物权的独有属性。也是物权区分其他权利的重要标志。

1)对世性。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2)特定性。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

3)支配性。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

4)绝对性。是物权内容实现方式的特征。

5)排他性。是在物权效力方面的特征。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会举例】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如:买卖土地,B和A 9月1日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月1日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

如: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 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

第一个:比如一辆车在被抵押之后,又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又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一辆车,先还哪个?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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