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民法》考试要点
《民法》考试要点2012.6第一章民法概论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考选择题)....和人身关系3、(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1)含义: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执法、民事守法和所有民事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2)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5大原则)①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受到平等保护。
民法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法、德、日、瑞)★体现在:(例ppt43、44)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②自愿原则(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实质是主体“意志自由”★体现在:(例ppt47、48)1、是否进行民事活动自由2、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方式、内容自由3、处分权利自由、选择权利救济自由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③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体现在:1、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2、反对暴利,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3、当事人公平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④诚实信用原则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指一切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例ppt56、57)公共秩序:对应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对应于我国的“社会公德”。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D、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平等主体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平等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将一块价值50元的手表赠与邻居乙B、税务机关依法向某企业征税C、某公司未经大学生张某同意,擅自在商品广告中使用张某的肖像D、张某收养10岁的李某为养子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6.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7.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5.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7.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9.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20.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1.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2.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2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25.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26.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2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8.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30.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31.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3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33.地役权: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34.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3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3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8.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9.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40.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1.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42.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43.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4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45.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46.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47.静态协议:是指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48.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0.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51.合同无效: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5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5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54.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行为.55.同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5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57.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58.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为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5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60.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61.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未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6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6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64.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65.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三种类型.66.债权让与: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67.债务承担: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68.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的法律制度.69.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70.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7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7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73.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74.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7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76.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77.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7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79.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80.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81.强制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8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83.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84.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8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益发还给受损失的人(受害人).8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87.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8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8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固有权利.90.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9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简言之,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9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9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技能正常运转.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9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95.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其名称的权利.96.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97.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名是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持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98.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社会针对其经济能力的评价并从中受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99.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证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100.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10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引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无过错,但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0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10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10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105.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106.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合法权益.1.物权的含义(1)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财产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2)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物权关系一旦经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即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3)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又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分类体系.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2.物权的特征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3.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物权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对特定物行使支配权利,从而决定了物权具有受法律物权人行使支配权能的强制力(2)排他效力一方面,物权人对来自其他义务人的妨害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在私力救济不奏效时可以请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不得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也不能同时存在均必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3)优先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4)请求效力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正常支配的效力.4.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公信原则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示原则功能是让物权的变动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6.所有权的特征(品格)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2)客体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3)地位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即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7.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拾得遗失物(5)无主物(6)添附(7)先占9.所有权的种类(1)单一所有权和双重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4)共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5)单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10.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上,具有多元性(2)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12.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人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标的须为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4)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就是说,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13.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公益性和私益性一方面,地使用权具有“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和生存的,土地使用权的生存利益;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者利用,种利益便是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地使用权行使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且还要积极增进公共利益(2)限制性和派生性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种限制不仅包括私法上的限制,包括许多公法上的限制,此同时,管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限制性,他可以派生出他物权,部分用益物权即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1)在客观上具有整体性;也就是说,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整体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2)在内容上的多样性;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立所有权,有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两种权利的结合(3)在主体上的多重性;即在身份上具有多重性,是专有人身份,是共有人身份。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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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笔记Ps 査阅历年司考真题,学习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物权的槪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物权的权能,分为实际使用权和价值取得权。
实际使 用权堤指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
价值取得权是指将物进行处分(如变卖、出租等)从而取得 物的价值上的利益的权利。
• 物权的特征 /以特定物为客体:/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要么能够控制、利用物的本体,要么能够处分物以实现物的价值;/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仅需凭借自己的意思,无需请求他人协助: "物权具冇排他性,物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要排斥他人的总思和权利。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性质标准:限定性物权优先于并赖以设立的45础性权利(如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抵押 物/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ps 物权法188: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间标准:先成立的物权优先实现(-)物权对债权的效力: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几种特殊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三)物权对占有的效力:任何惰况下,占有都不能对抗本权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 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二自物权),且不能有不相容的多 个他物权。
— 公示公信原则:V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垒本原则: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法9-1: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辻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耒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刃冇规定的除外 甥记本类型:初始记;他项权利宜记;变更、废止物权野记;预告登记;异议甥记、更正甥 记(一)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顺位制度的规则:若对同一权利有数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登记顺序:在同一y登记的权利,其顺位相同(顺位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动产交付【指动产的占有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直接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辻前,笫三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彳亍为生效时发生" 指示交交付的类型:付:”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占冇改定:"…..…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一项财产,而受让人对此为善意时,受辻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要件:出辻人无处分权,且占冇标的财产:受止人善意: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财产,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完成交付或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原物返还:现时占冇人若不能返还原物或时期恢复原状,要承担相应责任:善良管理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孳息返还:通常孳息应返还给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特殊情况除外。
民法必背考点(DOC)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3. 无效合同(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人身权法第二十九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有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一)非财产性: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取得某些财产权的前提2.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权3.人身权收到侵害时可能导致财产损害因而获得财产性补偿(二)专属性:不可转让、抛弃、被剥夺(三)法定性:只能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不能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四)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向除己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除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预(五)支配性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一、体系(一)生命权物质性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精神性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二)知识产权配偶权身份权婚姻家庭亲权其他其他亲属权1.身份权: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2.特征:①主体单一性,只限于自然人②主体具有非全然性③权利义务两位一体性④内容与财产联系第三节人身权保护的意义(略,书P421)第三十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抽象主体的法律地位(与人、主体法律意义相同)直接等同于权利能力(出自德国民法典)法律应该保护的人格利益(对客体而言)(一)人格权的概念(结合笔记):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征: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且与生俱来的权利2.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具有的权利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4.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物质性、精神性)(三)人格权的承认与否认二、一般人格权(一)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二)内容: 1.人格独立2.人格自由3.人格尊严(三)特征: 1.主体普遍性2.客体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不完全确定性(即广泛性)第二节物质性人格权(格式与书有较大出入)一、生命权(一)概念:自然人为此生命与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民法必考53个考点背诵版
民法必考53个核心考点部 门 核心考点总则 ²✧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分类)。
²✧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²✧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
²✧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²✧精神损害赔偿。
²✧法人(分类、能力、机关)。
物权法 ²✧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²✧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9、15条、第23-24条)。
²✧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²✧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²✧抵押权。
²✧共有。
²✧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²✧地役权。
²✧留置权。
债法 ²✧无因管理。
²✧不当得利。
²✧保证。
²✧债的消灭。
侵权法 ²✧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²✧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²✧用人单位责任。
²✧物件致人损害。
²✧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²✧公平责任。
²✧医疗损害侵权。
²✧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 ²✧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²✧可撤销的合同。
²✧效力待定的合同。
²✧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²✧合同解除。
²✧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²✧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²✧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²✧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²✧技术合同。
婚姻法 ²✧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一、单选二、名词解释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
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❸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❹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在民法考试中,考查的重点知识包括基本原则、债法、物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特别规定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
第一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从事不愿意从事的活动。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从事显失公平的交易。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诺言、履行约定,不得欺骗他人、恶意违约。
第二部分:债法债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标的、债的期限、债的履行和债的担保等。
以下是债法的主要内容:债的成立:债的关系必须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要素,同时还需要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原因,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都与债密切相关。
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等。
违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债的转移:债可以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发生转移,例如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等。
债的消灭:债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三部分: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是对物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以下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分论复习资料大纲
民法分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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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4、 5、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 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6、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8、 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10、16、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P24817、 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 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P27019、 合同的订立 :又称 “缔约 ”,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人为达成某 种合同关系相互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P31620、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 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P33021、 先合同义务 :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一种法定的注意义务,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 能约定排除。
P3312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 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代位继承的概念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为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 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P48729、 遗赠抚养协议 :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 财产在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P490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
P525 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 2 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P53418、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P307P35723、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P443 24、为。
P447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25、继承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P452 P47427、 前死亡时,转继承 :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 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 p476 26、 28、 30、侵权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P513 31、32、 的行为。
33、 共同危害行为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 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何人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P539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责任不成立、免除或者减轻侵权 责任的合法事由。
P542问答题:①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③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④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① 、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② 、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③ 、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① 、优先效力。
② 、排他效力。
③ 、追记效力。
④ 、物上请求权效力。
4、 物的特征: p63① 、非人格性。
② 、有价性。
③ 、有体性。
④ 、可支配性。
⑤ 、特定性和独立性。
34、 1、 人格权的特征: p62、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p73、 物权的效力: p5911 、 共有的种类: p151相邻关系的本质与意义:相邻关系的本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因此,相邻关系制度的 立法设计,其主旨即是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架设一道平衡和沟通其利益需求的桥梁,以使相邻不动产 的权利行使秩序达至有条不紊之佳境。
P139① 、在主体方面,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 、在客体方面,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
① 、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
5、 物的分类: p65①、 动产与不动产。
②、特定物和种类物。
③、 主物和从物。
④、 原物和孳息。
6、 物权法的原则: p71①、 物权法定原则。
②、 物权绝对原则。
③、公示、公信原则。
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p128①、 权利主题身份的多重性。
②、 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③、 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8、 相邻关系的特征: p137①、 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 相邻性。
②、 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③、 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
9、 10 、共有的特征: p150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p168、标的须为不动产、动产。
①、让与人无权处分。
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③、受让人须有偿取得不动产、动产。
④、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动产。
⑤、13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p186、用益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①、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定无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③、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④、14用益物权的种类:即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P187 、15地役权的特征:p205、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
①、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以限制共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④、16担保物权的种类:p215、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①、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②、③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
④、17 、抵押权的特征:p21621 、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要表现: p243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
① 、质权的课题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② 、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或者权利 凭证的占有。
③ 、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全相同。
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 登记方法,而某些财产权出质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④ 、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 物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的权利。
①、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②、③、抵押权是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④、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18 、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p224①、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③、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④、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⑤、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限制。
19 、质权的特征: p22520 、 留置权的特征: p231①、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②、留置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③、留置权是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④、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①、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推定其合法享有此权利,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21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要表现:p243②、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③、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消极的效力,而没有积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以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作为其享有、行使权利的证据。
22 、债的特征:p249①、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②、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来实现。
③、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④、债的关系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法行为发生。
⑤、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23 、债的分类:p259①、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②、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③、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④、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⑤、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⑥、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⑦、主债和从债。
⑧、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24、代位权的行使的方式:国外立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即裁判方式和径行行使的方式,前者是指债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后者是指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