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内容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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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 (1)

刑法分论重点 (1)

◆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节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一、背叛国家罪★二、分裂国家罪★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三节叛变、叛逃的犯罪一、叛逃罪★第四节间谍、资敌的罪犯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十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失火罪★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二、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三、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二、劫持航空器罪★三、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三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八、丢失枪支不报罪★第六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重大飞行事故罪★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三、交通肇事罪★◆四、重大责任事故罪★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七、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三节走私罪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二、走私假币罪★三、走私文物罪★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四、持有、使用假币罪★五、变造货币罪★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七、高利转贷罪★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十、洗钱罪★第四节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二、贷款诈骗罪★三、票据诈骗罪★四、信用卡诈骗罪★◆五、保险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偷税罪★二、抗税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二、侵犯著作权罪★◆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二、虚假广告罪★三、合同诈骗罪★◆四、强迫交易罪★五、倒卖车票、船票罪★第二十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第三节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一、强奸罪★◆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三、猥亵儿童罪第四节侵犯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二、绑架罪★◆三、拐卖妇女、儿童罪★◆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五、诬告陷害罪★◆六、强迫职工劳动罪★七、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八、非法搜查罪★九、非法侵入住宅罪★十、刑讯逼供罪★十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十二、拐骗儿童罪★第五节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二、诽谤罪★◆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第六节妨害婚姻的犯罪一、重婚罪★◆★◆第二十三章侵犯财产罪第二节暴力、威胁型财产罪一、抢劫罪★◆二、抢夺罪★◆三、聚众哄抢罪四、敲诈勒索罪★◆第四节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一、盗窃罪★◆二、诈骗罪★◆第四节侵占、挪用型财产罪一、侵占罪★◆二、职务侵占罪★◆三、挪用资金罪★四、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五节毁坏、破坏型财产罪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二、寻衅滋事罪★◆第三节妨害司法罪一、伪证罪★◆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三、妨害作证罪★四、窝藏、包庇罪★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六、脱逃罪★◆七、组织越狱罪★◆八、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一、医疗事故罪★◆二、非法行医罪★◆三、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盗伐林木罪★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十六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第三节贿赂犯罪一、受贿罪★◆二、行贿罪★◆第二十七章渎职罪第二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重点区别罪:✧绑架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作伪证的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分论考点分析

刑法分论考点分析

刑法分论考点分析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解析的一个分支。

它主要关注的是刑法条文的解释、适用和发展,涉及到刑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责任形态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对刑法分论的考点进行分析:一、构成要件刑法分论主要研究的第一个考点是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

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它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可以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其在各个犯罪类型中的具体表现和要求。

二、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分论中的第二个考点是犯罪责任的认定和分析。

犯罪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探讨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等概念,分析其要件和界限。

在客观责任方面,可以研究因果关系、因果连贯性和社会危险性等问题,探讨犯罪结果的产生和责任的归属。

三、刑事防卫刑事防卫是指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进行抵抗和反击。

刑法分论中的第三个考点是刑事防卫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刑事防卫主要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正当防卫方面,可以研究其构成要件、限度和责任问题,探讨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紧急避险方面,可以研究其应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问题,探讨避险行为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四、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刑事处罚的下限年龄。

刑法分论中的第四个考点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和界限。

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事教育的实施和刑事处罚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可以从立法意图、心理发展和社会实践等不同角度进行探讨,评估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理依据和实践效果。

五、事后处理事后处理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调查、审判和处罚的一系列活动。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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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论第一章

刑法分论第一章

(4)两者都只适用一个法条按一个罪处罚。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各自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性质 不同。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3)两者适用法律的原则不同。
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原则上以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 犯罪分为10大类,形成刑法分则10章。 (2)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大体上按照各类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以由重到轻的顺序予
以排列。
(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
上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程度以及各罪 之间的内在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释、赦免等情况,执行刑便少于宣告刑。
第四节法条竞合一源自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1.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错综 复杂的规定,使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 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 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法条竞合的基本特征:
(1)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二 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罪与量刑 (二)有利于刑事立法的完善 (三)有利于深入理解并发展刑法总论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1.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分则的组成和结 构,即刑法典分则条文的排列组合方式,具体是 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 一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 罪名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属性或 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的分类
类罪名
亚类罪名
具体罪名
单一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
概括性罪名
三 法定刑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刑法名词解释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

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

传统刑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

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刑法分论重点内容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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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
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
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
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
精选课件
三、放火罪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后者以特定的个人作为侵害对象, 并不危
害公共安全。即使故意以他人的身体作为直接引
燃的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只能以故意杀人
罪论处,不定放火罪。但是,如果对他人的住房
放火,意图将他人烧死在里面,同时危害公共安
全并且致人死亡的,则不仅触犯放火罪,同时又
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
知故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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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 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将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已有的行为。
行为人以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
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枪支、弹药、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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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状

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
条文对具体犯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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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性)转化型抢劫: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2、"入户抢劫"之"入"的界定。

①"在户抢劫/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入户"之"入"是"非法侵入"之意,不包含"合法进入"。

②"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一、罪名1.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6.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认定问题1.盗窃罪及其中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见课本P5632.挪用公款罪见课本P7053.挪用特定款物罪见课本P5824.受贿罪见课本P7095.贪污罪见课本P7006.脱逃罪见课本P6287.生产、销售假药罪见课本P4158.信用卡诈骗罪见课本P4709.敲诈勒索罪见课本P583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见课本P418三、全面掌握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概念、主要内容。

(1).概念: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a.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

c.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主要内容:这类犯罪具体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刑法分论专题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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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旳起点,但情节轻 微,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可不作为犯罪处: ①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旳未成年人作案旳; ②全部退赃、退赔旳; ③主动投案旳; ④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旳; ⑤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旳。
(二)既遂与未遂 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旳控制时, 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旳失控与行 为人旳控制一般是统一旳,但也存在不统一旳情况,即被害人失去 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 为本法以保护正当权益为目旳,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旳大小 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旳 控制。所以,虽然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 物旳控制旳,也成立盗窃既遂。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旳, 从火车上将别人财物扔到偏僻旳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 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旳,将别人放在浴室内旳金戒指藏在 隐蔽处,打算后来取走。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后来因为某种 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旳控制,也应认 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认定盗窃罪旳既遂与未遂,必须根据财物旳性质判断。体积小旳, 放入口袋、怀中时就是既遂;但体积大旳,如家具家电,须将其搬 出原来旳仓库时才是既遂;假如出大门必须经过检验,则只有将其 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元至 10 万元以上,为数额尤其巨大旳。 4.司法上酌情从重处分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 14周岁未成年人旳财物旳。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
旳。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旳。 (4)利用行驶旳机动车辆抢夺旳。 5.抢夺罪和抢劫罪旳区别与:措施、数额;联络:转化型抢劫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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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刑法分论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述思考题:1.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间有什么联系?2.什么是罪状?罪状有哪些种类?如何界定?3。

什么是法定刑,相对法定刑有什么表现?4。

什么是法条竞合?对法条竞合可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重点罪名:(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2条)资敌罪二、思考题: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如何理解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点罪名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思考题:1.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2。

如何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如何确定罪名?3.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它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何区别?4。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5.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它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如何区分?6。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主要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二、思考题: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哪些问题?2.试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如何把握?4.如何认定洗钱罪?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哪些?5。

金融诈骗罪主要有哪些犯罪?6.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其客观行为特征有哪些?7.偷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抗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8.试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9。

刑法各论讲义

刑法各论讲义

三、故意伤害罪
(一)法益:
身体的不可侵犯性? 生理机能的健全与心理状态的健康? 人的生理机能与身体的完整性的关系?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 化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五)主体
(六)故意内容: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3 .甲乙拘禁了A,让A给妻子B打电话以钱赎 人,但A没有说明自己被绑架,只是声称要钱。 甲乙是否构成绑架罪?
4.甲乙绑架A后,向A的亲属勒索财物未得逞, 便杀害了A。事后,甲乙将真相告诉丙,丙唆使 甲乙继续勒索。甲乙继续勒索了100万。
(六)处罚
1.法定刑重的原因
2.绑架杀人是结合犯还是结果加重犯? 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可供选 择的方案?
2.司法机关故意超期羁押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3.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六)处罚
区分: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死亡 问题: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是并 罚还是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
二者兼有?
(一)法益: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保护、监护权? (二)行为:
(五)强奸罪的认定
(六)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问题所在:
(二)猥亵行为:质的规定性;猥亵与侮辱的同一 性;相对性;变易性 (三)犯罪主体:妇女;丈夫
(四)内心倾向:不要求内心倾向的合理性;要求 内心倾向的不合理性 (五)结果加重:

刑法分则选讲分析重点

刑法分则选讲分析重点
刑法分论选讲
主讲人:张 亮
精选课件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1.在客观上必须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就是引起公私财产燃 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 构成。
2.侵犯的对象是他人财物。 3.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能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交通违章行为之一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 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精选课件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进行处罚。 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1)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 (2)是不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1)点火说。(2)烧毁说。(3)独立燃烧说。这是我国 刑法的通说。
3.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精选。课件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分论复习 重点.

刑法分论复习  重点.

题型:判断10个单选简答论述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交通肇事罪(法条内容和司法解释)构成要件、特征、刑事责任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看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故意杀人罪等故意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过失。

如酒后、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关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三种情形:1、畏罪潜逃,致受害人耽误抢救而死亡;2、限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实上是发生二次交通事故3、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使死亡。

定罪问题1、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依照133条第二档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行为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2、误认为轻伤或者已经死亡,逃逸致人死亡,适用133条第二档;3、发现伤势严重,为避人耳目,将其转移,致使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4、发现伤势严重,又将被害人轧死,尔后逃逸,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5、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加速前行,又致他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6、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他人;脑死亡)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主要为作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构成要件):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

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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