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自己总结的)
刑法分则笔记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二、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一般变节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三、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从重处罚情节: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四、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本节犯罪需要两个要素:实施了该种危险行为;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已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本节犯罪除六为过失外,其余主观构成要素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独立燃烧说。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
二、决水罪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1、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波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该罪属于过失犯罪,由于过失犯罪必须产生危害结果,故本罪必须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方构成。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性)转化型抢劫: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2、"入户抢劫"之"入"的界定。
①"在户抢劫/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入户"之"入"是"非法侵入"之意,不包含"合法进入"。
②"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笔记罪刑各论概说一、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方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分论笔记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②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犯。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
大多罪只要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
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中止。
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
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
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其余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少数直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分裂国家罪♦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特征:(1)客体: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
♦(2)客观要件: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的。
犯罪地点常在境外或勾结境外敌对势力,但此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3)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割据领土,自立政府或国家,或让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独立于中央。
♦二、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二者主体不同,后者只能中国公民才构成。
(2)行为特征不同,后者必须与外国或境外的敌对势力勾结出卖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等来损害民族利益,如割地赔款,出租国土、给予外国在我国土上的司法权等。
(3)目的不同,后者行为人并不打算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自立国家。
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见教材♦2构成要件♦(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常还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要件: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是一个庞大的主题,涵盖了刑法学的许多重要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
1. 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部分,主要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分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的知识。
2. 刑罚论:刑罚论是关于刑罚的规定和适用的一门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的知识。
3. 罪刑各论:罪刑各论是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例如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事责任的原则、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知识。
5. 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是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的知识。
以上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但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内容非常广泛和深入,需要你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建议你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参考书籍和司法解释等途径,加深对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理解和掌握。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刑法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学作为犯罪和刑罚理论的研究,对于了解犯罪和刑罚的本质、目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笔记将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原则等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期末备考提供参考。
二、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主要包括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和刑法适用理论。
1. 犯罪理论犯罪理论研究犯罪的成因和发展规律,主要包括社会学派、心理学派和生物学派等不同学派的观点。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反映,犯罪的发生与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心理学派重点研究个体的心理、人格和意识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认为心理异常或失调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
生物学派关注犯罪倾向的遗传特点和生理机制,认为个体的生理结构、遗传基因等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
2. 刑罚理论刑罚理论主要包括防御理论、报复理论和教育改造理论等。
防御理论认为,刑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御措施,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实施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报复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的手段,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责任的追究。
教育改造理论主张,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目标,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分子意识到错误,改变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刑法适用理论刑法适用理论研究法官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分类和适用刑罚的原则和方法。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性化原则等,同时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三、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1. 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结果。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是以总则和分则作为基本构成内容的,总则部分从总体上规定了犯罪以及对犯罪的处罚措施,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做的一般性规定。
而刑法分则是在总则的基础上,具体规定每一个犯罪行为所应该具备的构成特征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紧密联系,相互作用。
刑法总则是对刑法分则的抽象与概括,而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
刑法分则的条纹结构罪状罪名法定刑(简答题,请自行细化;五类罪状需要了解,可能出现在选择题)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体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不特人多数人”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不限于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是局限在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
其次,此类犯罪还要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侵害或者威胁。
)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即区别在于是行为人是过失引起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是正在实用中的交通工具。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之外的道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分析
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犯罪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刑法分则分为10章,一类罪为1章1.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2.危害公共安全最;重点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罪);一般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5.侵犯财产罪;重点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7.危害国防利益罪;了解8.贪污贿赂罪;重点9.渎职罪;一般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犯罪一、放火罪(一)本罪渊源80年刑法105、106条规定了本罪本罪不是单独条文规定的罪名1810年法国刑法典归入财产犯罪现有人主张将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绝水罪合并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7年刑法予以保留(二)本罪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1.犯罪客体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注意:(1)放火的对象一般是公私财物。
还包括:工厂、矿、农、牧场、谷场、森林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建筑物重要管道、未投入使用交通工具(因和刑法中其他罪名有竞合,故有争议)河流、水源(有争议)(2)所谓“不特定”是指放火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3)放火依附的是物质(财物)既可以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可以危及公私财产(4)放火罪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放火行为一旦实施,犯罪后果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5)放火烧的财务不限于他人财物放火烧自己财物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1)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防火行为(2)什么事放火指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3)放火方式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4)放火罪是危险犯即使未造成实际结果也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4.犯罪主观方面(1)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如果没有放火故意,不构成本罪(2)放火动机放火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定罪放火动机对判断罪犯主观心理及量刑有一定意义。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单一,只能反应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多种详细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辨别功能.;3评价功能;4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罗罪刑关系的条文所划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科罚种类和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划订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刑法分论读书笔记
刑法分论读书笔记
《刑法分论读书笔记》是一本关于刑法分论的读书笔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法基本原则:笔者对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概括和解释,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
2.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笔者解释了罪与刑的基本概念,包括罪的构成要件、刑的种类和确定等。
3. 犯罪的主体:笔者对犯罪主体的划分和责任进行了分析,包括自然人、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4. 犯罪的客体:笔者探讨了犯罪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公共利益等。
5. 犯罪的行为:笔者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包括直接犯罪、间接犯罪、共同犯罪等。
6. 犯罪的结果:笔者对犯罪结果进行了探讨,包括完成犯罪、未遂犯罪、犯罪中止等。
7. 犯罪的处罚:笔者对犯罪的处罚进行了解释,包括主刑、附加刑、缓刑等。
通过对刑法分论的深入研究,笔者对刑法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为读者理解和应用刑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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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构成要件):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
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
刑法分论笔记
第一章罪刑各论概说第一节研究对象与意义一、研究对象: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无真正的附属刑法))二、意义(司法、立法、理论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分则体系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分类:罪刑法定的要求排列次序:反映刑法价值取向)二、分则体系的特点1.依据同类法益分类2.按危害程度、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罪名第三节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一、罪状(一)罪状表现形式1.基本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它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加减罪状:(1)加重罪状(第236条第3款)(2)减轻罪状(第232条后半段)(二)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1.概括功能2.个别化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二)罪名的分类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构成内容数量单复)3.确定罪名、不确定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三)罪名的确定1、合法性2、科学性3、概括性三、法定刑(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二)种类1.绝对不确定——现行刑法无2.绝对确定——少量(第121条、第239条)3.相对确定——通常4.浮动法定刑——罚金刑(201、227)第四节法条竞合一、概念二、适用原则同时符合不同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之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一般情况下,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特殊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
第五节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的概念和体现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
例如: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刑法学分论笔记
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
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
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4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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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
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
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4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2. 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划分: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的。
确定罪名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 概括性原则3. 科学性原则4. 明确性原则正确确定罪名的意义:正确确定罪名,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适当地量刑。
6. 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一般可分为三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7. 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主要表现:(一)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二)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三)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四)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五)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在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
8.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危害国家安全罪共包括12种具体罪名: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战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
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9.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种类: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 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岁),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仍然进行组织、领导、参加的活动。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如果受他人蒙蔽而不知是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范围只限于道路交通和水上(海上)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10.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非法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普通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本罪。
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具体形式:1.绕过海关走私,即不经海关而非法越境走私。
2. 蒙骗海关走私,即以假报、伪报、藏匿等手段,蒙混过关,逃避监管。
3. 间接走私,即行为人不直接走私,而是向其他走私分子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运输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行走私。
4. 事后走私,即以合法手续为招牌,不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