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分则重点法条及相关对比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选择性罪名。
销售其他特定伪劣产品,重法优于轻法,依处罚较重的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意。
危险犯:需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3、生效销售劣药罪:实害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对象,劣药,假药;形态,实害犯,危险犯。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罪:故意。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性质,非食品性原料;形态,行为犯,危险犯。
5、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
罪与非罪的标准: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处罚。
“多次”指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
注意: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不包括仿真枪和管制刀具)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
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方式:绕关。
瞒关,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间接走私(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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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性)转化型抢劫: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2、"入户抢劫"之"入"的界定。
①"在户抢劫/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入户"之"入"是"非法侵入"之意,不包含"合法进入"。
②"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法定刑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浮动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刑法分论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述思考题:1.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间有什么联系?2.什么是罪状?罪状有哪些种类?如何界定?3。
什么是法定刑,相对法定刑有什么表现?4。
什么是法条竞合?对法条竞合可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重点罪名:(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2条)资敌罪二、思考题: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如何理解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点罪名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思考题:1.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2。
如何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如何确定罪名?3.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它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何区别?4。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5.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它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如何区分?6。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主要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二、思考题: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哪些问题?2.试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如何把握?4.如何认定洗钱罪?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哪些?5。
金融诈骗罪主要有哪些犯罪?6.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其客观行为特征有哪些?7.偷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抗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8.试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9。
(完整word版)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法考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在法考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掌握其中的重点法条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刑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汇总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有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法无不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石,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的确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或创设罪名。
二、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量刑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其中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四个要素。
刑法中对于不同犯罪行为也有相应的量刑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等。
三、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处罚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
四、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罪名主要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对于相应的行为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六、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刑法规定了一些情节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如自首、立功、坦白等。
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揭发犯罪事实或者取得较好的表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事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刑法重点法条的掌握对于法考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量刑、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刑法中的特殊罪名、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等内容的学习和理解,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刑法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法学《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总结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简单罪状:即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称。
空白罪状:即条文本身没有明确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刑罚幅度。
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依法惩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和最高刑(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转化犯:从一种犯罪转到另一种犯罪。
1、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性关系一强奸罪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一拐卖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一盗窃罪7、携凶抢夺一抢劫罪8、反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一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务安全的行为。
所谓“不特定”: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者某项财产权的,而是针对某一类权利或多数权利,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法律。
刑法是刑事法的核心,是刑事法规范犯罪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侵权性的特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追溯原则、犯罪不按民事责任确定和与国际刑法原则相符合。
刑法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有违法特征的行为。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罪犯人权。
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二、刑法的犯罪类型1. 根据犯罪性质划分,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通则和刑法特则。
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特例和刑法分则。
2. 根据犯罪对象划分,刑法可以分为人身刑法和财产刑法。
人身刑法是指以危害人身健康、权益和生命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财产刑法是指以危害财产安全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盗窃罪、诈骗罪等。
3. 根据犯罪行为划分,刑法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
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本人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教唆、指使和共同犯罪。
三、刑法的刑罚类型刑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罚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一定金额的罚款。
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强制在特定场所居住,限制行动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收监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无固定限期的徒刑。
附加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除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责令公布、公示等。
四、刑法的犯罪构成与量刑1.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或条件,使犯罪事实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要犯罪建议、交叉犯罪构成要件、辅助犯罪构成要件、参与犯罪构成要件和取证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构成要件):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
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最新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二.贪污罪VS受贿罪1.名词解释: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以此罪定B略2.比较: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能是为他人牟利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1.名词解释: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区别: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四.侵占罪VS盗窃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亲告罪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区别:客观方面——A是用拒不交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方法和B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A是亲告罪和B不是五.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1.名词解释:A略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财物的数额都要求较大区别:主体——A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B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则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客体——A是侵犯的是自然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对象——A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和B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A是亲告罪和B不是;A不要求是利用职务之便和B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六.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1.名词解释: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自己所管理的财物区别:客体——A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B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既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主体——A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手段——A是以侵吞,窃取或者骗取以及其他手段和B仅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象——A指向的是公共财物和B指向的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七.贪污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略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数扼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用来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侵犯对象——都有公款区别:主体——A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没有;主观方面——A是出于持续永久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归还的意思和B仅仅不是占有仅仅是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是有归还的意思的;侵犯对象——A还包括公物而B没有;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A占有公共财物后不论是归谁使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八.挪用资金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归个人使用的直接故意和都有归还的意愿;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行为方式也相同区别:主体——A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有)的工作人员和B是过家工作人员;客体——A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公款的所有权九.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以及救灾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客观方面——都有挪用的行为区别:主体——A是掌管7项特定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和B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A是挪做公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客体——A侵犯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B是侵犯公款所有权;侵犯的对象——A侵犯的专款和B侵犯的是公款十.合同诈骗罪VS诈骗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都是出于故意的区别:主体——A自然人和单位与B自然人;客观方面——A的5种行为方式(※)与B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客体——A签定,履行合同一方的财物所有权与B的公私财物所有权※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b用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其他虚假的财产凭证作为担保的;c实际没有履行能力的,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先部分履行合同手段,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d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逸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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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比较前罪A ;后罪B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VS 受贿罪1 •名词解释:A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 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 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 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一一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区别:主体一一A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 B 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一一A 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 与B 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一一 A 要求数额较大与B 没有此要求二. 贪污罪VS 受贿罪1 •名词解释: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 略2.比较:共性:客体 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 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一—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一一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一一A 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 —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主体—— A 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 A 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 B 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一一 A 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 可能是为他人牟利三.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VS 行贿罪1 •名词解释:A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通过其他国家工 (斡旋受贿)般主体区别:客体一一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一一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四.侵占罪VS盗窃罪1 •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一亲告罪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一一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一一都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区别:客观方面——A是用拒不交还或者拒不交岀的方法和B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A是亲告罪和B不是五.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1 •名词解释:A略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一一都是岀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一一财物的数额都要求较大区别:主体——A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B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则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客体一一A是侵犯的是自然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一一A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和B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A是亲告罪和B不是;A不要求是利用职务之便和B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六.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1. 名词解释:2. 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自己所管理的财物区别:客体一一A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B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既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主体一一A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手段一一A是以侵吞,窃取或者骗取以及其他手段和B仅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象一一A指向的是公共财物和B指向的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七.贪污罪VS挪用公款罪1. 名词解释:A略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数扼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用来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2. 比较:共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侵犯对象一一都有公款区别:主体一一A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没有;主观方面一一A是岀于持续永久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归还的意思和B仅仅不是占有仅仅是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是有归还的意思的;侵犯对象一一A还包括公物而B没有;客观方面一一行为手段不同;A占有公共财物后不论是归谁使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八.挪用资金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一一都是岀于归个人使用的直接故意和都有归还的意愿;客观方面一一都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行为方式也相同区别:主体一一A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有)的工作人员和B是过家工作人员;客体一一A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公款的所有权九.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以及救灾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客观方面都有挪用的行为区别:主体一一A是掌管7项特定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和B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一一A是挪做公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客体一一A侵犯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B是侵犯公款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一一A侵犯的专款和B侵犯的是公款十.合同诈骗罪VS诈骗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都是岀于故意的区别:主体一一A自然人和单位与B自然人;客观方面一一A的5种行为方式(※[与B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客体一一A签定,履行合同一方的财物所有权与B的公私财物所有权探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b用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其他虚假的财产凭证作为担保的;C实际没有履行能力的,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先部分履行合同手段,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d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逸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H。
盗窃罪VS诈骗罪1 •名词解释:略2.比较:共性: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客体——简单客体区别:客观方面一一A采取的秘密窃取和B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被害人因错误判断而“自愿”交付财物十二。
招摇撞骗罪VS诈骗罪1 •名词解释: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信誉,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区别:客体一一A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还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B侵犯的是简单课题即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手段方面一一A局限于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来进行招摇撞骗和B的手段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目的一一A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还可能是其他非法利益和B主要针对他人的财物;对象一一A没有确定的对象和B对象锁定于财物上十三.绑架罪S非法拘禁罪1 •名词解释:A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岀于其他目的,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他人;或者为满足某种要求,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B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非法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体一一一般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一一直接故意,B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勒索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一一都实施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并且方式几乎都是用绑架,拘禁的形式区别:客观方面一一A勒索的财物是他人的(非法占有)和B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客体一一A侵犯的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和B侵犯的是人身权;主观方面一一A可能已经包含了伤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和 B —般不会包含;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一一者之间没有关系与B两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十四.绑架罪VS敲诈勒索罪1 •名词解释:A略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以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体——复杂客体;客观方面一一勒索的表现区别:对象一一A除了财物外还可能有其他目的,要求和B针对财物;手段一一A有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和B只有威胁要挟;威胁内容一一A威胁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和杀害等暴力和B的威胁可以包括暴力和非暴力(毁坏公私财物,揭发隐私等);侵犯财物对象一—A侵犯第三人和B直接对本人;本质一一A有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和B没有十五.绑架罪VS抢劫罪1 •名词解释:A略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岀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客体——侵犯的都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方面一一都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区别:行为方式一A有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来实现其要求的行为和B没有;对象一一A除了财物外还可能有其他目的,要求和B针对财物;侵犯的财物所有人对象一一A非法占有的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第三人的财物和B非法占有的是被害人自身的财物;强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一一A取得的财物是由第三人控制的,由行为人约定时间,地点交付和B是当场强取;客体一一A侵犯的是第三人对财物的处决权和B侵犯的是被害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决权十六. 强奸罪 VS抢劫罪暴力,威胁方式的比较1 •名词解释:A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B略2.比较:A 的暴力无法发生在行为发生以前和B的暴力可以发生在行为前以及行为发生中间;A的威胁手段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和B的威胁手段必须是以暴力为后盾的;A 的“其他方法”(酒醉,麻醉)状况可以是由行为人导致,也可以不是和B的必须是由行为人导致十七.敲诈勒索罪VS抢劫罪1.名词解释:略2.比较:共性:主体一一一般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一一都是岀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一—都实施了威胁的手段;客体一一复杂客体区别:威胁方式的不同一一B威胁必须以暴力作为后盾和A的威胁可以是暴力也可是非暴力(揭发隐私),B威胁的内容会当场发生和A威胁的内容没有当场发生的可能性,B的威胁针对被害人本身和A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他的近亲属和关系人,B的威胁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告知被害人和A的威胁方式多样,可直接告知也可通过第三人,可口头可书面,可明示暗示,B交付财物是当场的和A可当场交付和限期交付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