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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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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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人身权编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一、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三、分类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四、人身权法律关系1、内容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义务:消极义务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一、人格概述1、一般概念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②个人的道德品质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2、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引用4、法律人格的含义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二、人格权概述1、概念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2、人格权性质:①自然性。

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3、客体:人格利益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三、人格权分类1、基本分类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四、一般人格权1、来源于罗马法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4、特征A、主体的普遍性;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1、权利产生的条件不同;2、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3、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4、权利的客体不同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一、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法律特征A、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B、维护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C、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3、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维持、防护、自卫、请求、植物人的生命权问题生命利益支配权:献身、自杀、安乐死(夏洛特丽死亡案)4、客体:自然人的生命(二)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16)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即生命丧失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生命丧失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法分论期末总结2024年

民法分论期末总结2024年

民法分论期末总结2024年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内容涉及到人民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多个方面。

2024年是中国民法立法的重要一年,各项民法法规的修订进入了新的阶段。

本文将对2024年民法分论期末进行总结,重点关注修订后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和改变。

二、财产权1. 对个人财产权的加强保护:在现行民法的基础上,2024年的修订加强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在财产权的行使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限制和保护范围,确保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害。

2. 对集体财产的规范:除了个人财产权的加强保护外,2024年的民法修订还加强了对集体财产的规范。

对于集体财产权的行使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集体财产的保护和管理机制,以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婚姻家庭关系1. 婚姻自主权的进一步强调:修订后的民法对婚姻自主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婚姻自主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新的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并鼓励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更加平等和自主。

2. 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的打击:2024年民法修订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现象进行了严厉打击。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行为的追究更加严格,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惩罚力度,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

四、民事责任1. 对过失损害责任的规范:对于过失损害责任的规范是2024年民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的法律对过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方式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并加大了对过失方的责任追究力度,以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2. 对环境损害责任的加强: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2024年的民法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

从法律角度上,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追究更加严格,同时增加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力度,以保护环境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五、总结2024年民法分论期末总结表明,在民法立法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民法修订不断向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

通过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加强保护和规范,民法不断完善和健全了民事关系的规则,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

五、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六、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七、物权的公示方法(1)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定交付和拟制交付;(2)登记八、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九、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是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论总结

民法分论总结

物权: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

效力:1、支配效力;2、排他效力;3、优先效力;4、请求效力(包括迫及效力))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以占有为前提);2、公信原则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

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

)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区别: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

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2.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3.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4.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

主要包括:1.物权排他效力。

2.物权优先效力。

3.物权请求权效力。

4.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三)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法的法理原则物权法的法理原则是指物权的基本原理决定的物权法必须采取的基本原则。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学习大纲(第一部分)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3.物的归属关系4.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5.物权法定原则6.一物一权原则7.公示公信原则8.公示原则9.公信原则(四)区分原则第二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0.物权的概念11.物权的定义及语源12.物权的性质二、物权的特征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3.支配效力14.直接支配力15.间接支配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的分类16.所有权与他物权1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18.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9.本物权与类物权20.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21.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22.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23.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第五节物权的变动24.物权变动概念25.物权变动的概念26.物权的取得27.原始取得28.继受取得(三)物权的消灭29.物权的绝对消灭30.物权的相对消灭二、物权行为第六节物权的公示31.物权公示概述32.物权公示的方法33.登记34.交付(二)物权公示的效力35.公示要件主义36.公示对抗主义第七节物权的保护37.物权保护的概念38.物权保护的方法思考题:39.简述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40.简述物权法定原则41.简述一物一权原则42.简述公式公信原则43.论述区分原则的内涵、价值及其地位44.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5.试述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46.试述物权的概率及其与债权的区别47.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48.物权的效力49.试述物权的分类50.简述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1.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2.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53.简述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4.简述本物权与类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5.简述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的分类及特别物权的特点56.简述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7.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哪些?58.简述物权的取得方式59.试述物权的变动要件60.试述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及其效力61.试述物权存在的公式方法及其效力62.试述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论63.所有权的概念64.所有权的本质65.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全能66.积极权能67.占有权能68.使用权能69.收益权能70.处分权能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第三节所有权的类型71.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2、房屋所有权(二)动产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72.国家所有权73.集体所有权74.私人所有权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75.所有权的取得76.原始取得1、取得孳息2、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3、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4、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5、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6、取得添附物7、善意取得8、时效取得(二)继受取得77.继受取得的主要方法78.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二、所有权的消灭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8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与类型8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82.复合性83.整体性84.专用权的主导性(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85.纵切型区分所有权86.横切型区分所有权87.混合型区分所有权三、专有权88.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89.专有部分范围四、共有权90.共有权的特点91.共有权的内容五、成员权92.成员权的特征93.成员权的内容六、区分所有人的管理团体第六节共有94.共有的概述95.共有的概念96.共有的特征97.共有的分类和准共有二、按份共有98.按份共有的概念99.按份共有人的权利的行使100.按份共有的权利义务三、共同共有101.概念和法律特征102.共同共有的类型103.夫妻共有104.家庭共有105.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四、共有财产的分割106.分割原则107.分割的方式108.分割的效力思考题:109.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110.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111.简述所有权的权能112.简述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别及其分类意义113.简述交付的方式114.简述先占取得的成立条件115.添附的种类及其效力116.简述添附的概念及区分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的意义117.简述交付的方式118.简述交付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关系119.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12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121.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122.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23.相邻关系的种类124.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125.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共有的区别126.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27.试析按份共有的对内对外效力128.简述共同共有的几种常见形式129.简述共同共有的对内对外效力130.简述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131.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132.我国用益物权类型133.用益物权的发展与社会作用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134.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13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13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37.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二、出让土地使用权138.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39.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内容140.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4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14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三、划拨土地使用权14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4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四、国家出租土地使用权探讨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14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14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4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4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四节地役权149.地役权概述150.地役权概述151.地役权的社会作用152.地役权的特征二、地役权的种类153.积极地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154.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三、地役权的内容155.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156.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四、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五、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157.地役权的取得158.地役权的消灭思考题:159.简述用益物权的特点和主要类型16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有哪些?161.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异同162.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取得和实行163.简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及其后果164.简述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意义165.允许以出租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意义166.简述承包使用权的性质、法律特征和内容167.简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和内容168.试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第四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169.占有的概念和特征170.占有的概念171.占有的特征172.占有、占有权及持有二、占有的构成173.主体174.客体175.占有的客观条件176.占有的主观要件三、占有的意义第二节占有的分类177.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178.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179.正权原占有和无权占有180.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181.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182.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183.继续占有和不继续占有184.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第三节占有的效力185.占有推定186.事实推定187.权利推定二、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三、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四、占有的保护请求权188.物权法上的保护请求权189.债权法上的保护请求权第四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190.占有的取得191.占有的原始取得192.占有继受取得二、占有消灭思考题:193.简述占有概念和特征194.简述占有与占有权关系、占有与持有的区别195.简述占有的构成要素196.试述占有制度的意义197.简述占有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198.简述共同占有与共有的联系与区别199.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200.简述占有的占有推定的效力201.分析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范围有何不同202.论述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即论占有的民法保护)203.简述占有的取得方式及其效力。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一、单选二、名词解释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

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❸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❹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整理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整理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一、论述题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大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及公示、公信原则)2.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论占有的效力4.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意义5.标的物交付、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结合《合同法》133条等相关规定)6.论物权的效力7.论占有8. 甲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

问(1)拾得人乙主张甲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是什么?(2).拾得人乙如果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应如何处理?(3)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的性质是什么?二、简答及概念比较1.简述动产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的效果2.物权与债权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5.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特征7.占有的分类8.债权的性质及一般效力9.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0.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1.动产交付12.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特征比较13.简述房屋预告登记的性质及效力1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判断分析题1.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2.支配权是物权,请求权是债权3.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完全一样4.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该合同无效5.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具有永恒性6.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7.征用与征收均能引起物权变动8.只有法律行为才能引起物权变动9.土地、矿产资源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10.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11.业主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且不受任何限制12.涉及到业主利益的所有共同事项,均应经全体业主同意,各业主权利平等13.处分共有物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14.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律视为共有共有且等额享有15.所有权人可以无偿地、不受任何期间限制地追回遗失物。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

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论复习大纲

民法分论复习大纲

民法分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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