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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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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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槪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持征物权的槪念二.物权的特征考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甬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而债权的客体則不以物为限: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則没有: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总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理物上请求权啲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耍采取賠偿损失的方法.三.物权法的星本煉則考点1:物权法基本原則的范圉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倍原則考点2:物权法定原則的含义K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考点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完全物权与定眼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1: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水佃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昭置权;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类物权设迪的目的不同,前者设定的口的在于对他人Z物的便用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二者的性质不同•用益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冇从屈性质: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前者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多元^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丫致该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木身: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考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考点: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一、概述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考点: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熱请求防止妳眾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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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权利等内容。
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包括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分则则具体规定了不同领域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行为是指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了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效力等内容。
民事权利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益,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内容。
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在民事行为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保护弱势、信用诚实、有偿原则等。
平等自愿是指民事关系的形成应当是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结果,没有外部的强制或者威胁。
公平合理是指民事关系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偏向一方主体。
保护弱势是指法律应当重点保护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劳动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等。
信用诚实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信守合同内容,言行一致,不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
有偿原则是指按照契约精神,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物权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则,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随行物、增殖物、自然界的所有物和自主权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依法取得和依约取得,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取得物权,也可以通过依约取得物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于某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耕地承包经营权等。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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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民法知识点的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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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的总结doc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生命、健康、姓名、荣誉等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个人的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私人对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和利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他人财产,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的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同时也阐明了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盗窃、抢劫、侵占、故意损毁他人财产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稳定和和睦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婚约纠纷、离婚诉讼、家庭暴力等问题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继承继承是指因继承人死亡而引起对其财产和非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继承的各个环节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继承的份额、继承的方式等。
在具体案例中,例如继承纠纷、遗嘱的效力问题等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仅是民法知识的一部分,民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对民法知识的掌握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民法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https://img.taocdn.com/s3/m/550ad975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6.png)
民法(分则)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满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债的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5债的抵消: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6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券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务,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7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9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0地役权: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一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2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13共同危害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14遗赠抚养协议: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简答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哪些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
2债权人的撤销权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eef883a0b0717fd5360cdc0d.png)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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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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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考点: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则没有;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考点2: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考点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1: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类物权设置的目的不同。
前者设定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二者的性质不同。
用益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
前者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多元;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本身;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考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考点: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一、概述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考点: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害、请求防止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分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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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讲义第十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是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的,但是,支配的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利益,是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为特点的。
利益可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于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或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关于物权的效力有哪些?理论界历来存在较大分歧,形成了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
二效力说认为有:优先效力、请求权效力。
三效力说认为有:优先效力、请求权效力、排他效力。
四效力说认为有:优先效力、请求权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效力的差异。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与后发生的物权。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
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⑴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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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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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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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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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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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分则考点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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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石春玲版重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自发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特征:1.人身权具有专属性2.非财产性3.法定性4.绝对性和支配性2.人格权的概念特征概念: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特征:1.是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2.是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的权利3.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4.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5.具有绝对性3.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特征概念:是相对于具体的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人格利益。
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内容具有广泛性4.生命权: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重,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姓名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仍干涉的权利。
@5.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与债权区别)1.主体上:物权有对世性,债权有对人性2.客体上具有特定性3.权能上具有支配性4.行使上具有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6.时间上物权特别是所有权期限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的期限有暂时性7.立法原则上物权实行法定主义6.!7.物权体系:物权(自物权、他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8.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2.排他力3.物权优先效力4.物上请求权效力5.^6.追及效力9.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概念: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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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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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人身权编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一、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三、分类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四、人身权法律关系1、内容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义务:消极义务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一、人格概述1、一般概念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②个人的道德品质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2、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引用4、法律人格的含义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二、人格权概述1、概念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2、人格权性质:①自然性。
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3、客体:人格利益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三、人格权分类1、基本分类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四、一般人格权1、来源于罗马法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4、特征A、主体的普遍性;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1、权利产生的条件不同;2、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3、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4、权利的客体不同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一、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法律特征A、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B、维护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C、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3、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维持、防护、自卫、请求、植物人的生命权问题生命利益支配权:献身、自杀、安乐死(夏洛特丽死亡案)4、客体:自然人的生命(二)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16)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即生命丧失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生命丧失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健康权(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1、健康权是指以保持自然人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2、法律特征是:(1)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2)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3、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健康利益支配权4、客体(1)自然人的健康利益。
生理健康、心理健康(2)健康的二个要素: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三、身体权(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1、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它组织的权利2、特征(1)身体权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享有支配权(2)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格权3、内容(1)身体完整维护和保持权。
(2)身体组织支配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4、客体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二、侵害身体权行为的主要方式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2.非法侵扰公民身体。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5、不当但未损及健康的外科手术四、姓名权和名称权(一)姓名权1、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1)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的权利(2)内容姓名决定权(命名权)、使用权、依法变更权(3)可能发生的问题同名同姓是否构成侵权?死者有没有姓名权(4)客体姓名(笔名、艺名等)(二)名称权1、名称权是指除自然人以外的各类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利,不能为姓名权所包括2、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名称权具有专有性(3)名称权的取得须履行法定手续(4)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3、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1)干涉他人姓名权、名称权(2)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名称(3)不使用他人姓名、名称的行为(4)在转让名称后,继续使用原名称五、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3)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3、内容保有权、维护权、支配权4、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侮辱、诽谤)(2)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不以被侵权人自我感受为准;精神痛苦)(3)侵害名誉权的因果关系(4)侵害名誉权的主客过错5、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所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是指虽有损害名誉的事实,但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2)受害人同意(3)正当权利的行使6、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是否严重失实,是否致受害人名誉损害(最该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六、肖像权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特征(1)肖像权所体现的利益主权是精神利益(2)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3)是自然人专有的权利(4)肖像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3、内容制作权、完整权、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4、客体:肖像5、侵犯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使用肖像行为(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6、侵害肖像权的抗辩事由(1)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2)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肖像(3)为了科研和教学目的在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使用他人肖像(4)为了维护自然人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七、隐私权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内容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3、客体:隐私4、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自然人(2)内容的广泛性: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3)客体的可利用性:精神性人格权,也有一定的财产属性5、侵害隐私权行为具体表现为:(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2)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他人隐私(6)侵害死者隐私利益八、身份权(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1、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2、法律特征(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照法律规定而自然发生的(2)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具有时间性(5)亲权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3、亲权与监护的区别4、侵害亲权的行为(1)第三人侵害亲权的行为(2)亲权人侵害未成年子女权利的行为九、其他人格权(一)配偶权1、配偶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总称(2)法律特征身份性、专属性、平等性、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3)内容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协助权、其他权能(二)亲属权1、亲属权概念与法律特征(1)法律特征是:A、亲属权是一种独立的身份权B、亲属权的客体是亲属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C、亲属权主体范围的限定性(2)内容A、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B、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C、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三)荣誉权1、荣誉权的概念和基本法律特征(1)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所享有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法律特征是A、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因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社会组织的积极评价B、荣誉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荣誉及其利益C、荣誉权在法定情形下可予以剥夺2、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1)取得的方式不同(2)范围不同(3)内容不同(4)消灭不同物权编第十六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法律特征与另一重要财产权利的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的设立必须法定,合同债权的发生依当事人意思自治(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仅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平等性的效力(5)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6)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二、物权的分类P201-203(一)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权3、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权人;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所有权人可以自己设立他物权(2)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又称为“完全物权”;他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对于处分权有特另外作出规定,又称为“限制物权”(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不因为法律事实的产生或终止而绝对地消灭),又称为“无期物权”;他物权,如果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又称为“有期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3、区别(1)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的价值;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价值,所以担保物必须要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通常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现实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3)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动产物权:所有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等2、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承包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3、取得方法、成立要件、效力存在差异三、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或保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