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详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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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人身权编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一、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三、分类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四、人身权法律关系1、内容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义务:消极义务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一、人格概述1、一般概念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②个人的道德品质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2、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引用4、法律人格的含义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二、人格权概述1、概念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2、人格权性质:①自然性。

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3、客体:人格利益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三、人格权分类1、基本分类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四、一般人格权1、来源于罗马法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4、特征A、主体的普遍性;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1、权利产生的条件不同;2、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3、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4、权利的客体不同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一、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法律特征A、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B、维护人的生命延续为基本内容C、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3、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维持、防护、自卫、请求、植物人的生命权问题生命利益支配权:献身、自杀、安乐死(夏洛特丽死亡案)4、客体:自然人的生命(二)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16)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即生命丧失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生命丧失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法分论整理资料(哥哥努力整理的!别辜负了咱的心意啊~~~)献给大二的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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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 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
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分论(不喜欢翻书,可是没人整理,只好自己来了TT这次牺牲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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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时效取得:是指物权处分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⑩货币取得
2所有的继受取得:是指主要一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之方式。①买卖 ②赠与 ③互易 ④继承和遗赠 ⑤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⑥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特征:①用益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已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定限物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种类:1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修建桥梁种植树木的权利。 特征:①属于物权②存续期长(70年)③存续期间,权利人对土地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本身有处分权。④标的物是土地而非工作无,地上权不因工作物的消失而消失。
3拾得物、收藏物的处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人应当即使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二)用益物权的概念:非所有人对他人实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只能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或者互不排斥的两个以上的物权。
内涵: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可并存不矛盾的数个物权;一个物的某个部分不成立单个所有权
2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如名人字画)
(如大米、钢材)
3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使用中能够发挥独立效用的物(如台灯灯罩、手表表带);从物是指尽管能够独立存在,但使用中只能起辅助和从属作用的物。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债的保全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的形式进行。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有债务人的行为(放弃或者延展到期债权、放弃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而导致……);是否需要出让人或受让人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果放弃到期债权的或者无偿转让一般不要求主观,但是以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的通常需要主观意识;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明显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需要以明知为要件。

受益人的恶意是否为必要,一般不予考虑。

撤销权的主体,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但是如果债权人是多个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同一标的提出撤销权的,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的被告,一般是以债务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

撤销权的行使,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如果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所有人或者以个人来作为原告。

只要有一个人提起,视为全体提起。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的范围为限。

撤销权的效力,债务人和受让人的行为被撤销,自始无效。

对于撤销权人的效力,将财产归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但是预先支付的费用可以拔付。

债的保全都是作为一般债权的保全,避免债务人财产减损。

但是保全制度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

因此产生债的担保制度。

债的担保反担保问题,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般担保的双方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留置权不可为反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从属性;补充性。

具体的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在分类上属于人的担保,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目的在于为债权提供担保,主体是第三人和债权人,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责任是履行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的独立性问题。

保证是从合同,本身带有从属性,但是并不绝对。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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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民法分论总结

民法分论总结

物权: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性。

效力:1、支配效力;2、排他效力;3、优先效力;4、请求效力(包括迫及效力))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以占有为前提);2、公信原则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

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

)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区别: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

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2.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3.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4.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

主要包括:1.物权排他效力。

2.物权优先效力。

3.物权请求权效力。

4.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三)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2.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意义。

3.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4.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三)物权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完整)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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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民法分论葵花宝典(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

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整理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整理

民法分论复习思路一、论述题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大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及公示、公信原则)2.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论占有的效力4.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意义5.标的物交付、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结合《合同法》133条等相关规定)6.论物权的效力7.论占有8. 甲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

问(1)拾得人乙主张甲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是什么?(2).拾得人乙如果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应如何处理?(3)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的性质是什么?二、简答及概念比较1.简述动产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的效果2.物权与债权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5.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6.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特征7.占有的分类8.债权的性质及一般效力9.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0.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1.动产交付12.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特征比较13.简述房屋预告登记的性质及效力1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判断分析题1.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2.支配权是物权,请求权是债权3.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完全一样4.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该合同无效5.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具有永恒性6.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7.征用与征收均能引起物权变动8.只有法律行为才能引起物权变动9.土地、矿产资源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10.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11.业主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且不受任何限制12.涉及到业主利益的所有共同事项,均应经全体业主同意,各业主权利平等13.处分共有物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行为无效14.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律视为共有共有且等额享有15.所有权人可以无偿地、不受任何期间限制地追回遗失物。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

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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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1)专属性。

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2)非财产性。

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

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

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

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

2)身份权。

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

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

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

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A. 物质性人格权: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B. 精神性人格权: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

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犯的权利。

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手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8)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9)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主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物权法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产生的财产关系。

1)物的占有关系。

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表现为特定财产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状态。

3)物的利用关系。

五、物权的概念、特征与效力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物权的特征:是物权的独有属性。

也是物权区分其他权利的重要标志。

1)对世性。

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2)特定性。

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

3)支配性。

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

4)绝对性。

是物权内容实现方式的特征。

5)排他性。

是在物权效力方面的特征。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会举例】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如:买卖土地,B和A 9月1日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月1日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

如: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

第一个:比如一辆车在被抵押之后,又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又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一辆车,先还哪个?这里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

第二个:比如一辆车被抵押后,车主破产了。

所有债主都来要求还钱,其中就有被抵押债务的债主,先还谁的钱?这里就是债权和抵押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

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有价性。

3、有体性。

4、可支配性。

5、独立性和特定性。

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和种类物。

3、主物和从物。

4、原物和孳息。

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

5、本权和占有。

六、物权的基本原则【论述】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式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强制原则、物权内容强制原则、物权效力强制原则、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3、登记责任与登记费用原则。

动产交付规则: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八、物权的保护方式:公力救济途径、私力救济途径(自力防卫、自力取回)。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十、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十一、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收取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先占取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其他继受取得方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取得):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十二、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3)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内容不同;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产生的条件不同;5) 调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十五、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更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权的取得:1、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十六、抵押权的登记及其效力1、抵押权登记的设立效力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①建筑物和气压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依《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③交通运输工具十七、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主要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

十八、质权的概念与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九、质权的特征:1、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2、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3、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权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须转移物质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4、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

5、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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