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项目融资案例分析一——北京地铁四号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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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作为“PPP”模式在轨道交通领域一个新的尝试和探索,“京港地铁”是一个重要实践。地铁4号线的线路自马草河北岸起偏向东,之后线路向西转向北,经由北京南站后,偏西北方向行进,逐步转向北,进入菜市口大街至陶然亭站,向北沿菜市口大街、宣武门外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新街口南大街至新街口;转向西,沿西直门内大街、西直门外大街至首都体育馆后转向北,沿中关村大街至清华西门,向西经圆明园、颐和园、北宫门后向北至龙背村。正线长度28.65公里,共设地铁车站24座,线路穿越丰台、宣武、西城、海淀4个行政区。是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骨干线路和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地铁4号线项目总投资额为153亿元人民币。

(二)PPP方案基本结构

根据北京地铁4号线初步设计概算,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53亿元。按建设责任主体,将北京地铁4号线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70%,由已成立的4号线公司即政府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30%,由社会投资者组建的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特许公司”)负责投资建设。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特许公司根据与4号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特许公司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 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4号线公司。

(三)PPP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1)项目总投资:约46亿元。(2)项目建设内容:车辆、通信、信号、供电、空调通风、防灾报警、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等系统,以及车辆段、停车场中的机电设备。(3)建设标准:根据经批准的《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制定。(4)工期:计划A部分2007年底竣工,2009年9月正式通车试运营。(5)客流量预测:根据《可研报告》客流预测结果,初期(2010年)为71万人次/工作日,近期(2015年)为82万人次/工作日,远期(2034年)为99万人次/工作日。(6)根据国际客流预测机构香港弘达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VA公司”)的客流预测结果,初期(2010年)为58.8万人次/工作日,近期(2015年)为81.8万人次/工作日,远期(2034

年)为88.4万人次/工作日。

分析:在上述结构下,特许期内特许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4号线客流产生的票款收入。在传统投融资体制下,为使项目可批,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客流量测算得往往过于乐观。为使客流量的预测更加科学客观,并能被广大社会投资者认同,我们专门聘请了国际上著名的客流预测机构MVA公司,对4号线专门作了一份独立的专业预测报告。

(四)特许期限

特许期分为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建设期从《特许协议》正式签订后至正式开始试运营前一日;特许经营期分为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自试运营日起,特许经营期为30年。

分析:特许期的确定主要考虑到轨道交通项目所具有的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根据财务模型计算投资回收期并考虑一定合理的盈利年限。

(五)、特许权的终止和处理

(1)特许期届满,特许权终止。(2)发生市政府或特许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如果因市政府严重违约导致《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并给予特许公司相应补偿;如果因特许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根据《特许协议》规定折价收购B 部分的项目设施。(3)如果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终止《特许协议》,市政府将以合理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并给予特许公司合理补偿。(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履行《特许协议》且无法就继续履行《特许协议》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政府将以合理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5)如果客流持续3年低于认可的预测客流的一定比例,导致特许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且双方无法就如何继续履行《特许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将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按市场公允价格回购B部分项目资产,但特许公司应自行承担前3年的经营亏损。

分析:之所以给社会投资者设计一个退出机制,主要考虑到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在投资者无法盈利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系统安全运行,政府有义务介入以保证公众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

(六)特许公司的组建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

如果特许公司是内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文件]规定,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如果特许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且中方投资者占有的权益不应小于51%。资本金以外的部分由特许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在正式签署《特许协议》之前,特许公司应签署有关融资协议。

分析:轨道交通的行业特点加上30年的特许经营期,使得政府在选择社会投资者时格外谨慎。之所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者,是考虑到项目极强的专业性,虽经过多次招商但正式表示投资意向的投资者非常有限,很难满足招投

标的要求。另外,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将直接影响社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回报率。(七)市政府在《特许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与PPP公司签订《特许协议》,明确在建设期内政府将支持4号线公司确保土建部分按时按质完工,并按制定的标准、监管措施监督PPP公司进行机电设备部分的建设;明确政府部门在运营期的地铁票价定价、调价政策,并采取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的公共交通政策,同时按有关运营和安全标准对PPP公司进行监管。在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等紧急事件时,市政府拥有介入权,以保护公共利益。如果PPP公司违反《特许协议》规定的义务,市政府有权采取包括收回特许权在内的制裁措施。

(八)经验总结

1.融资方面的经验分析:

政府投融资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能依托政府财政和良好的信用,快速筹措到资金,操作简便,融资速度快,可靠性大,其融资量的大小,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所能提供的信用程度。政府投资也存在不足:一是对政府财政产生压力,受政府财力和能提供的信用程度所限,融资能力不足;二是不利于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此外,由于政府部门在项目中实际承担经营者和监管者双重角色,这就使地铁等公共事业中很容易出现政企难分、行政垄断、激励约束机制弱化,投资、建设、运营服务水平无法有效提高等问题。PPP 模式实现了政府和投资人的双赢。引入PPP除了弥补政府建设资金不足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解决存量资产效率问题。如果还按政府和企业互亏的恶性循环模式继续建设轨道交通线路的话,存量资产继续增加,政府包袱则更大。政府补贴不能无限扩大,这是发展地铁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PPP的着眼点在于提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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