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什么关系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八大关系的辨析
认识人大制度应注意的几个关系江苏省江都中学李荣志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学思想政治课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在讲授人大制度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关系,例如人大制度与人大的关系、权力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等。
掌握了这些关系有助于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我国的人大制度。
1、根本制度与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误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等。
我国的政治制度又包括人大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其中,人大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因此,我们不能把根本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混淆起来。
2、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误区】我国的国体是人大制度人大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而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国体。
简言之,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
当然,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两者之间也是有联系的。
两者都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我国的政体必须是人大制度。
而人大制度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它保证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3、人大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制的关系【误区】我国的人大制度同西方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无本质上的区别我国的人大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是代议制民主。
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1)经济基础不同:人大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议会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 是否团结,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 全与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 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 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 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 方实行区域设立自治机关,由少 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 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 权。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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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人 众
民 大
民族精神
工人 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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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 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民族团结
我国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各民族大团 结的局面。
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①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 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②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 础。
(3) 各民族共同繁荣
典型措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我国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 做好民族工作,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 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民族凝聚力; 有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利 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共 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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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向全 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
最高监督权
监督宪法的实施,监 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做了《政府工作报 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政府报告进行修改并获得 通过。体现了全国人大的( )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任免权 C.最高决定权 D.最高监督权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原则及主要特色。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
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
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
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由它自己行使,同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
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一条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是指选举工作)。
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政治课件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 称县、乡代表),由选区内的选民 直接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及其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间接选举
#5. 幻灯片 5
2.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的机关是什么?
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 和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人大)。
行政机关 最高国家
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
中央军委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国家 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法律监督 机关 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国家 审判 机关 地方人民法院 地方国家审判 机关
1、在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当 家作主权力的?
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选出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制)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是什么?它有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①、修改宪法 ②、监督宪法实施 ③、立法权 ④、任免权 ⑤、决定权
5、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有: ①、建议、监督权 ②、选举和被选举权、 ③、批评、建议权、 ④、申诉、控告、检举权
6、行使政治权利渠道途径有哪些?
(1)向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反映 (2)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3)通过媒体监督
7、公民怎样行使政治权利?
(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 (2)实事求是 (3)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 (4)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 法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认识2009年01月05日17:2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和长足进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个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也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和加深。
我是1985年和刘政同志一起到全国人大工作的。
我俩在进人大之前长期在党的部门工作,对人大制度缺少认识。
当时理论界对人大制度研究也很不够,这方面的书籍和文章都不多见。
到人大工作后,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认真学习、钻研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理论,领会中央特别是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同时虚心向地方人大学习,从实践中汲取营养,逐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所了解和认识。
例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问题,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制度就是专指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们经过学习、探讨,认为这样理解过于狭窄。
记得老刘曾写了《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几个概念和提法问题》,先是刊登在研究室内刊《研究室材料》上,后载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
我也写过一些文章探究人大制度的内涵。
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研讨,才对“什么是人大制度”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为大家所认可的看法。
再如,研究室从1986年起就根据领导安排,承担了人大监督问题的调研任务。
首先在监督理论方面我们在研究室内刊《调研资料》上刊登了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4——1902)的一个重要观点: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引起大家很大兴趣。
接着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监督制约的理论,包括对巴黎公社经验的论述,也研读了西方思想家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结合我国国情,写出了《试论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权》、《论人大监督》、《人大监督工作和监督制度的几个问题》等文章,刊登在《研究室材料》、《求是》、《中国法学》等刊物上。
在这些文章中我们都明确指出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以人民的权利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国家权力机关4
立法权
制定、修改、废除法律
决定权
批准/表决通过大政方针、重大事项、财政预算、 规划
任免权 对国家机关干部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决定
监督权 听取、审议、审查“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 要执行)属决定权。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立法权
人 大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地方人大与地方其他机关的关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重点) 归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 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国
家
机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构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组
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监察机关
织
系
统
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地方人大与地方其他机关的关系: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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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P78-P80)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立法权
人大知识点整理
人大1、分类: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2、性质: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地位: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4、职权(权力):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四个“权力”的区分关键是看内容(1)如果是关系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2)如果是对国家机关干部进行任免的决定则是任免权;(3)关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4)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要执行)属决定权。
(5)关于国家大政方针、重大事项、规划的通过是决定权。
5、常设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闭会期间执行部分职能。
6、组成人员——人大代表1)法律地位: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联想到答案: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
注意: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人民是间接行使者。
3)权利:①审议权:审议各项议案,法律(草案)等。
②表决权:表决各项议案,决定等。
③提案权: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④质询权: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4)义务(职责):①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③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5)产生和任期:直接(县、乡、镇)与间接选举;均为5年7、产生(人大与人民关系)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联想到答案: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
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思考
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思考作者:陈荧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4期联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从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关系入手,通过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做法,就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领导和同志们参考。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些规定明确向我们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那么,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别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还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自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就已经提上研究讨论的日程。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进行修改,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扩大到县,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等。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将原来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除基本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这样,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得到迅速加强,而且设立时间早,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时间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多,特别是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问题十分复杂,非常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帮助和支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
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整理版]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问题的缘起:产生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是两道高考题:2003年和2008年有两道高考题目考察了同样的内容——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但是提供的标准答案却相互矛盾。
于是,这一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网络上也有不少文章讨论此问题。
这两道题目分别是:2003年高考文科综合(全国卷)第28题: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审议通过了“一府两院”的报告。
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 B )A、互相监督、分工合作的关系B、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C、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D、立法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2008年高考文科综合(四川卷)第34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 B )①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②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问题产生的原因: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什么人们对这一问题会产生争议?主要源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看待的角度和理解上的差异。
1、什么是“领导”?关于领导这一词,解释就有很多种,大家的理解很不一致。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必定存在“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相互支持”等关系。
所以,如果宽泛的理解“领导”一词,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必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是,如果将“领导”一词与“监督”等词汇并列,从狭义上理解,则无法明确说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就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还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领导与被领导”与“上下级”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对应关系。
有的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并不是“上下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制度(板书)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会制度(板书)一、教学目的与要求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罢免程序以及代表的职权的有关规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4、民族自治地方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5、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规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表决程序。
二、重要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教学方法面授四、教学时数30分钟五、教学步骤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板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重点)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在整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
第三、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权力的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
第四、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具有根本的区别。
二、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
2、中国共产党对人大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上。
第一,在宪法层次;第二,在具体运作的各个环节上。
三、人民代表大会是实行人主集中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2、民主集中制表现在为人民代表与大会以及与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3、“民主集中”在大会期间大致经历两个层次的运作:第一层次是代表小组、代表团的民主集中过程;第二层次是主席团对各代表团的“民主集中”过程。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板书)一、代表的任职资格:按照法律规定。
二、代表职权(一)、会内职权:1、提出议案权;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3选举和决定任命投票权;4、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5、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权利;6、调查提议权;7、表决权;8、负责权。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几方面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几方面内容,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或者说是几个层次:(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举是民主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和撤换选出的代表。
这一层,说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
(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
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和立法,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包括选举政府行使行政权,选举法院行使审判权,选举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一府两院”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能违反人大的立法和决定进行工作。
这种体制,已经不是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议行分开”。
这一层,说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三)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情都是关系全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宪法和组织法对各级人大的职权作了规定。
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上的重大问题由地方人大集体讨论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何一位组成人员,在决定问题上都只有一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各种会议规则和议事程序,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层,说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内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四)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
由于各种国家机构性质不同,处理相互关系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也有差别。
高一下册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点
高一下册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点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如何区别全国人大四个权力?四个权力区分的关键是看内容,而不是看文字表述中有没有“决定”两个字。
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如果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干部进行任免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如果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则是监督权;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
2.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产生的方式有两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设区的市(包括)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是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包括)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2)权利: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义务: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
201330670172 林晓聪13行管1班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下设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两个机构地方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也设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
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2.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联系,通过编印文件、资料、刊物等,进行交流。
论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的关系-论文
论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的关系- 论文关键字:统一权力人大领导地方中央国家关系常委会全国人大我们国家的政权组织体系从结构上可分为纵、横两个方面。
横向结构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权由哪些机关构成,它们的相互关系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向来是明确的。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纵向结构是指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尤其是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的关系,从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至今,一直是地方人大的同志所关心、所困惑,希望加以明确的问题。
宪法对纵向结构中的其他序列: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都有明确规定(见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却惟独没有对权力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作出规定,这是导致困惑的主要原因。
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入手。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不是由原先拥有主权的成员国联合组成,其本身从来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治理起见,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建立地方政权。
各地方政权行使的职权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的。
中央既可以授予地方权力,也可以收回授予的权力。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的指导原则。
中央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和各地方的共同的根本的长远利益,必须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职能。
但是,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这就需要国家计划和重大决策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同时保证地方有充分的自主权,能够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但是,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是前提,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必须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而不能超越中央的统一领导任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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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什么关系?
依据宪法的规定,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彭真同志说过:“省级人民政府有两个‘婆婆’,一个省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一个国务院。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那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是不是领导关系呢?
这个问题在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之初就提出来了。
当时,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他们的工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遇到许多困难,比如,缺少机构、编制、经费、办公用房等工作条件,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文件,作统一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从那以后一直到现在,地方人大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比如,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问题,由党委书记兼任的主任没有出席、而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出席的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和参加的活动仍应在当地党报的第一版上进行
报道的问题等,常常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出台相关文件作规定,统一解决这些问题。
1980年4月和1984年5月,彭真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问题作了讲话。
他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好说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没有领导关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没有领导关系。
从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彭真的讲话来理解,这里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是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干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
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宪法规定,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有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和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宪法这一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的事情不是完全不管。
怎么管?一是它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地方要执行;二是通过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管。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领导关系。
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多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同志经过研究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选举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一般地说,对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理解。
下面具体说说这三个关系。
先说法律上的监督关系。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会议谈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又要遵守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问题时,毛泽东说:“这个是母亲服从儿子,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出来的东西全国44个省市都要服从,假若某一个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出来的东西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把它撤销。
”毛泽东的这段话是对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在法律上监督省级人大的一个解释和说明。
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等。
再说选举上的指导关系。
这里的“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的选举。
1979年修改选举法后,就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多个决定,在每次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开始时还要召开会议,就选举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在选举工作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需要还召开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同志参加的座谈会,沟通交流各地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也可以归类为指导关系。
最后说说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主要包括: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本地区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邀请省级人大有关机构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交流情况,研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作法律培训或者工作培训等。
总结提炼出这三个关系,目的是方便工作。
监督关系、指导关系、联系关系三者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也不能说有十分严格的界限,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情况下,同一项工作也可以划分在不同的关系之中。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