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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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

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受托人:

第一部分项目管理、监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家推行的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范围:本工程所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室外配套、电梯、消防等)。

5、工程工期:日历天(以监理单位下发的开工令日期起算)。

6、服务范围: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造价控制一体化项目管理服务。

7、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及暂定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小写:¥)。

最终以项目各单项工程经国家审计审定的结算价之和为计费额,按现行项目管理服务费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计算相应管理费标准收费(费率1.25 %)、现行监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计算后的标准收费之和x 65 % 计取一体化服务服务费。本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已包含在一体化服务收费中,不再另行支付。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本合同标准条款、专用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服务范围内的工作。

四、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五、本合同的一体化项目管理服务期

1、项目管理:从项目策划前期管理至项目验收、移交及保修完成。

2、项目监理: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后30天。

六、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捌份,乙方执肆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于:年月日签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工程项目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项目。

⑵甲方”是指委托工程项目监理、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甲方代表”是指甲方委派的该工程的全权负责人。

⑷“乙方”是指受甲方委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⑸“管理机构”是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组建的实施或参与本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

⑹“项目经理”是指乙方派驻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⑺“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当事人。

⑻“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监理、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⑼“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也称“天”。

⑽“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各阶段进行管理,完成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工程项目监理及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监理及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人员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经理以及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甲方提供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甲方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乙方依据服务范围的授权对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公正地行使管理权,但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甲方处事先得到批准。

第八条乙方有义务向工程参建各方宣传国家、省、市各项新法律、法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新规定。

第九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十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并将授予乙方的权利通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负责人,以便为乙方提供配合与保障。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工作效率,甲方应当及时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甲方代表,要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五条甲方就有关工程事项有变更意向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的权利

第十六条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与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知情权和建议权;

(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权,但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定期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的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乙方更换本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投标备案的工作人员,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其他乙方人员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乙方人员(更换后符合要求的乙方人员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岗,并开展工作),直到终止合同。

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的有效期。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本工程合同期自动顺延。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乙方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导致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甲方各种费用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责任就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决策,保证工程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服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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