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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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经济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各项公积的增减;

5、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处理办法前后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内容、原因、累积影响数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国家规定适用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所属公司确属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公司财务部批准。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上述划分均按公历起讫日确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三条记帐凭证一般采用通用记帐凭证,业务较多时可采用收、付、转凭证。

第四条凭证的稽核要求: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的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印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审批权限中各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印章,编号连续,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能以报销联作为凭证。

4、发生销货退回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收款收据或者汇款的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

替收据。

5、职工借款单必须附在记帐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联。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文需要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7、原始凭证上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但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8、外单位提供的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9、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并将复制使用情况登记,说明原因。

10、一张原始凭证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证人员、稽核

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签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必须有出纳签章。

2、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但在摘要中要说明内容。

5、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的空行处划一斜线。

6、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

7、记帐凭证应按月装订成册,并出具统一封面。

8、填制记帐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

第五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一)根据审核、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复核后的记帐凭证,根据业务量定期登记科目汇总表,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反映全部科目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

(三)根据复核后的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如按符合规定手续原始凭证直接登记,事后必须与记帐凭证核对,补登记帐凭证号。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跳页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四)根据复核后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帐;

(五)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记帐规则

(一)启用会计帐薄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和帐簿名称,帐簿扉页所附“启用表项目要填列齐全。

(二)记帐必须根据审核过的记帐凭证。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证、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章,不得省略。

(三)登记帐簿时用钢笔写,并保证每次登记墨水颜色一致,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四)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按科目汇总表定期登记。

(六)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省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帐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号。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文字和数字占行的2/3,便于更正,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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