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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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永城新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华,男,一九XX年XX月X X日出生,住址:XX省XX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答辩人:王义,男,一九XX 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村XX号答辩人因原告王义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诉讼状》做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火灾原因不明,没有查清,且火灾发生在我方电源关闭状态,因此我方无过错。
1.根据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对该火灾事故的认定,起火原因是我公司车间内电器销路故障,但该故障是否因我公司过错导致,线路故障因何原因引起尚未认定,原告却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我方过错。
2 .我公司对相应生产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火灾发生的时间在春节放假期间,
春节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我公司并无工作人员工作并没有进行生产,当时电源处于关闭状态,通过查阅资料,电器出现电路故障在通电或未通电的情况下都可能发生。比如通电情况下的短路和断电情况下的短路。但是,电器在电路故障的情况下发生起火只能够在通电的情况下发生。
综上两点,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线路故障是我公司引起的,火灾原因不明,我方对事故无过错。
二、尽管发生火灾,但原告损失不确定。
原告在承租屋内存放的是瓷砖,火灾对瓷砖的损害并不是很大,根据原告证据三:(2014) X永证民字第XXXXXXt公证书原件,虽然原告在庭前进行过损失货物的价值评估,但该评估现场调查时未通知我方到场,因此评估结论无法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公证书中附件照片明显可见对方的残值很多,因此火灾后对残值的评估必要性很大,但是在永城市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书中却明确注明未对残值进行评估,所以尽管发生火灾,但原告是否损失、损失多少无法认定,因此,不能要求我司承担原告仓库货物损失人民币1970865元,请求法院驳回诉求。
三•我公司安全意识强烈,有完善的消防制度。
1.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三:永城新兴机械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可知我公司对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员分工明确,严格管理员工,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增加消防知识,对防止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尽心尽责。
2.证据五: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原件中和证据六:温馨提示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每年都提示承租户注意消防安全中可知因我方有强烈的
安全意识和制度,与原告达成增加防止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识和对存品的保护,并尽到提示原告的职责。
3,根据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仓库承租协议中第八条,第九条等明确注明如出现暴雨等不可抗拒情形或被盗、失火等原因造成所租库房或乙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乙方必须做好消防工作。
综上两点,我公司安全意识强烈,有完善的消防制度,且已经尽到提示原
告责任,因此,原告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驳回原告请求返还原告因火灾无法使用仓库期间的租金,赔偿原告因货物毁损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且诉讼费用由原告告承担。根据我方与原告的仓库承租协议,租期未到,我方并没有违反仓库承租协议,没有违约行为,且我公司对事故无过错,不能继续使用承租仓库不是我方造成的,因此不能由我方承担租金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返还原告因火灾无法使用仓库期间的租金,赔偿原告因货物毁损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的不合理请求,且诉讼费用由原告告承担。
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李华
2014年6月28日
1答辩状副本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