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与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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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假日酒店A座三楼。。

负责人:刘南平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贵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

支公司与陈业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号:(2016)皖17民终163号),答辩如下:

一、孙来财饮酒后驾驶被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计12分的处罚,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对于累积计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在驾驶证暂扣期间,是不允许驾驶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证并非暂扣期限届满后即自动恢复驾驶资格,需经相关的法规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归还驾驶证。因此,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孙来财系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自始未取得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剥夺驾驶资格的情形。本案中,孙来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在其未通过学习和考试取回驾驶证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孙来财不得驾驶机动车,即孙来财被剥夺了驾驶资格。综上,即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也应明确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但受《保险法》约束,同样也要受到《合同法》的

约束。《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表明无证驾驶不仅违反了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保险公司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否则将有违保险的宗旨,也与我国的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的。无证驾驶是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持与驾驶车辆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件驾驶车辆即是为了保障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为了保障驾驶员本人的安全,是每个驾驶人员均应具备的常识,不管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都推定投保人已经充分理解无证驾驶之含义,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保险合同的法定免责由,保险公司不负说明告知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成为否定法定免责条款效力的理由。事发时,孙来财系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即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属保险合同法定免责事由,保险人不负说明告知义务。

三、即使投保单上王云枝签名系他人代签(实为孙来财即本案驾驶员代签),但是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缴纳了相应的保费,依照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视为被上诉人对投保单代签字的追认。

四、依照上诉人出示的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已将涉案的免责条款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

保险机动车。”规定进行了加粗提示,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无证驾驶属于禁止性规定,故上诉人已经尽到向原告进行充分提示的义务。机动车辆保险单左下方的“重要提示”第1点载有“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该记载内容表明该份保险单应附有相应的保险条款,且从保险行业惯例和相关规定来看,保险单仅记载最基本的保险内容,保险条款系对保险单内容的细化,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规定,单独一份保险单并不足以构成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单往往要与保险条款相结合才能形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因此,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应附有保险条款。对于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的内容,前述的保险单“重要提示”载明内容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应持有该保险条款,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该保险条款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保险条款内容以其当庭提交的保险条款来确定,且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机动车辆险的保险责任,应负有对上诉人据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应的保险条款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涉案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内容以上诉人提交的保险条款来确定,综上,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并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我公司责任分担不合理,望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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