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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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交叉询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 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 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5 条规定:“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 传唤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 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质证的作用 证据质证的前提是证据出示。证据出示是 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 事人展示证据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出示证 据后,法官才可以组织当事人对出示的证 据进行质证。 (1)质证是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 求 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 的互相质证,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2)质证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诉 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主体在正当程序中藉以维 护其实体权益的保障,是诉讼正当程序的 标志。这种程序保障是为保障审判的公正 ,而在程序上设置特定的程序要求和规范 性的规则,使法官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或 从某种利益观念出发来对是非问题加以判 断,而是以某种特定化的、能够反映客观 公正的准则来解决纠纷。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主体 质证主体是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 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 、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 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第八章 司法鉴定意见的应用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 据效力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四、ຫໍສະໝຸດ Baidu法鉴定意见的认证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 1、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 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我 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都将司法鉴定意见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形式。 2、鉴定意见的诉讼功能 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 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主 要手段。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或 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 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 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 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 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 意见和评论的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 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 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为庭审质证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调查证据,必须以直接的方 式进行。言词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外,法庭审理活动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对证据保 持直接接触,并在各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才 能进行证据调查,也即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 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陈述,以及检验物证、审查书证和鉴定结 论,从而产生直接的感知,进而形成对有关案 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 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是在 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存在 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鉴定 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分保 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 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 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和 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 人的制度。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3)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法定 方式 质证作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主体举证与法 院认证中的关键环节,为法律所明确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和 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当双方当事 人对某一证据争执不下时,法院或者出示 依法调查的证据,以便当事人质证,或者 决定案件延期审理,由当事人补充证据, 或者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判决。因此,只有 充分发挥庭审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 存真,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 确的判断。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 定人、勘验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证诉讼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 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 3、履行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 保障当事人双方作为对等的诉讼主 体,平等地参与诉讼程序,给调查和 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据声明提供 程序保障。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1、质证的概念和作用 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质证主体就法 庭上所出示的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的 询问、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的原则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交叉询问规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只有坚持法官中立地位,保障当事 人平等地位和平等质证的诉讼权利的 前提下,质证活动才能正常开展。同 时,坚持这一原则,也有利于防止法 官产生偏见或者先入为主,使质证能 够真正取得实效。
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接 受当事人的发问,解答鉴定过程中的相关 技术性问题,是其法定义务。当事人等对 在法庭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 见、进行询问、予以质疑和说明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 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 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 证据力的认定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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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
3、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不可替代,但是其证据力 并不当然优先于其他证据。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 1、举证责任概述 重点阐述举证责任的概念及行为责 任和结果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2、举证责任承担 重点区分三大诉讼法中举证责任承 担主体及立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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