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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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不仅能够对一些事件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的结果是直接涉及到赔偿金额方面的,特别是一些伤势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直接判断伤势等级,然后按照等级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司法鉴定材料质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就容易出现问题,那具体来说司法鉴定材料质证我们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呢?▲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鉴定人仅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

质证意见要点

质证意见要点

质证意见要点本文档旨在总结质证意见的要点,以帮助您更好地准备质证过程。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准备工作:- 在质证过程开始之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您应该了解案件的背景、关键证据和关键问题,并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和判例。

- 确定有效的质证策略: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合的质证策略,以最大化证据的效力和可信度。

2. 证人的选择和准备:- 选择合适的证人:根据证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信誉,选择适合的证人作为证词的支持。

证人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对于质证的成功非常重要。

- 对证人进行准备:在质证前,与证人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审查相关证据、提供模拟质证和回答疑问的训练,以确保证人能够清晰、准确地作证。

3. 质证过程:- 清晰的问题:提问时应注意问题的清晰度和简洁性。

避免使用模糊的问题,确保对证人的询问能够引出有效和有力的证据。

- 控制证人:在质证过程中,要学会控制证人的回答和行为。

通过引导和适当的提问技巧,确保证人的证词符合事实,并避免过度询问或引发不必要的争论。

4. 弱点和反驳:- 预测可能的弱点:在准备质证过程中,应预测可能存在的弱点,并准备相应的反驳证据或解释。

- 有效的反驳:在面对对方质证时,要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有效的反驳。

通过引用相关法条、案例或提供其他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5. 总结陈述:- 最后,总结陈述是质证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总结陈述中,重新强调主要观点和证据,并对案件的利益辩护。

要确保总结陈述简明扼要,有力鲜明。

质证过程是一个需要谨慎和准备的过程。

希望上述要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准备和进行质证,取得预期的结果。

在任何时候都要牢记法律的重要性和专业性,确保在质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质证意见发表要点

质证意见发表要点

质证意见发表要点一、质证意见发表要点质证是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重要环节,下面咱就唠唠质证意见发表都有啥要点。

1. 证据的真实性要看看证据是不是伪造的。

比如说有个合同,上面的签名看着就很可疑,那咱就得指出来,这签名不像真的,也许是有人模仿的呢。

再比如有些文件的日期,要是跟其他已知的事实对不上,这就很可能有问题。

就像说一个事件明明是10月发生的,可证据上写的是8月,那这证据的真实性就得好好质疑一下。

还有证据的来源。

如果是从一个不可靠的来源弄来的,那也得怀疑它的真实性。

比如说是从一个有不良记录、经常说谎的人那里得到的证据,那这个证据就不太可信啦。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得和咱们要证明的事儿有关系才行。

比如说在一个侵权案件里,你拿出一个和侵权行为完全不搭边的合同,这就没有关联性。

再好比说要证明一个人在某个地方犯了错,可你拿出的证据是他在另一个地方的活动记录,这就对不上号,没有关联性。

有些证据可能看起来有点关联,但实际上是很牵强的关联。

比如说为了证明一个人开车超速,你拿出他当天穿的衣服的颜色,这就太牵强了,衣服颜色和开车超速根本就不是一码事。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得合法。

要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是不能用的。

比如私自偷录别人的隐私谈话,而且这个偷录还是在对方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证据就是不合法的。

还有证据的形式得合法。

有些文件得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来,要是不符合规定,那它的合法性就有问题。

比如说一份遗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见证、签字等程序,那这个遗嘱作为证据就可能不合法。

4. 证据的证明力有些证据虽然是真的、有关联、也合法,但它的证明力可能很弱。

比如证人的证言,如果证人本身是个视力不好的人,他说看到了远处发生的一个细节,那这个证言的证明力就不强。

再比如说一份复印件和一份原件相比,原件的证明力肯定更强。

如果对方只拿出复印件,而拿不出原件,那我们就可以对这个复印件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庭审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验证和证明的过程。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鉴定人在法庭上作证,也可以是通过呈交鉴定书等书证。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确保质证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其次,质证过程中需要对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合理的审查。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的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具备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以免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质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者不准确,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司法鉴定结论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司法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鉴定人出庭作证(expert witnesses to testify;expert witness appearingin court)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证。

鉴定意见是一种言词证据,按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明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外。

在审判长许可的前提下,可就庭审人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与本案无关或涉及不宜公开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提问情形时,鉴定人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准许而拒绝回答。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或法官提起,但应由法官掌握启动决定权。

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应以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标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诉讼双方当事人无人申请,但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一般应于开庭前3日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鉴定人,经鉴定人签收后生效;也可向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送达,由鉴定机构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后,再转交给鉴定人本人。

若鉴定人在外地的,应将通知时间提前,以确保鉴定人及时收到出庭通知。

逾期送达鉴定人的,鉴定人可不参加庭审,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三)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法院在庭审前应组织控辩双方对拟提交法庭作为证据利用的鉴定意见予以相互开示的步伐,称为证据开示,也称为证据交流,是指在审前诉讼双方获取或了解对方的息和证据的步伐,普通由法官主持,且为双向开示,是建立和落实交叉询问制度的重要条件。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罗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为了使鉴定人完成好出庭质证这一项必经程序,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出庭的经验,谈一点对出庭质证的认识。

一、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即使出庭,也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关司法技术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对鉴定人的质询仅停留于感性认识的层面。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技术顾问的增多,这种状况将会很快得到扭转。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工作基础科学而准确的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工作基础。

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为要做到这一点,鉴定人必须在实施鉴定时,首先要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资料,鉴定人进行详细审查,吃透检材,运用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测,并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使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根有据。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制度所称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鉴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二)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四)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或者严重违反鉴定实施程序的。

(五)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六)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六、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庭地点出庭作证,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应当对相关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姓名、所在鉴定机构、联系方式、拟作证的主要问题等。

八、司法鉴定人出庭应当备齐鉴定委托书复印件、鉴定书复印件、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九、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主动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个人身份证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各方当事人,举止大方,衣冠整洁。

鉴定人回答质疑时,应当用语规范,通俗易懂,准确无误,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对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的问题,鉴定人应作记录,退庭后交机构负责人阅后归档。

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校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要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要旨

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 、 辩护人 、 当事人 、
代理人 、法官 以及 具有专 门知识 的人员依 照法律程序对 作为证据 的司法 鉴定结论提 出 的有关 问题 以通俗易懂 的
语 言如实的回答 。
( ) 五 签名
院《 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 规 中都有 明确 的规定 。
《 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 在诉讼 中,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 异义 的, 经人民法 院依法通知 , 鉴定人应 当出庭作证 ” 《 。 司 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九条 ( 司法鉴定人“ 四) 依法按
【 收稿 日期】 0 6 0 - 8 20-50
法庭质证完毕 后 ,司法鉴定人 对质证笔 录进行仔 细
f 章 编 号】 6 12 7 (0 6 0 - 0 7- 文 17 — 0 2 2 0 )4 0 5 - 2 . 0

九九六年 我 国刑事诉 讼法重新修 订后 ,庭 审方式
司法 鉴定人 出庭质证依 照一定 的程序 进行 ,它包括 程序 的启动 、 通知 、 、 出庭 法庭质证 、 签名 和退庭 。
( ) - 出庭
将成为今后案件庭 审 中的重 要组成部 分 ,并且这将 是未
来审判 活动的发展趋势 。为此 , 笔者就 司法鉴定人 出庭质
证 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 作用 、 程序 和要求 、 出庭前 的准 备 、 的基本要领等亟需解决 的问题进行探讨 。 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 出庭通知上 规定 的 日期 、时 间准 时出
( ) 一 程序的启 动 司法 鉴定 人 出庭 质证 可 以 由案 件 的双 方 当事 人 提
由纠 问式转 变为抗辩式 , 面对新 的审判形式 , 高案件 为提 质量 , 都在不断进行着有 益的探 索和改 革。随着我 国加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关于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注意事项的研究

关于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注意事项的研究

关于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注意事项的研究法医鉴定人是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他们负责鉴定法律案件中的相关物证、文证和生物证据,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员支持。

然而,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是一个比较严谨和繁琐的过程,需要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避免和减少证言的不准确和误导性。

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准备充分,始终保持专业精神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需要提前对案件详细了解,包括相关的鉴定报告、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等。

在庭审中,法医鉴定人需要坚持事实、严谨理性、讲求证据,避免情绪化和过度辩论,保持专业精神。

在与其他参与人员的沟通交流中,法医鉴定人需要注意专业术语的使用和表述清晰,尽量避免对方对证言内容存在任何疑虑和不理解。

二、遵循证人的法律义务和限制法医鉴定人在出庭质证时应遵循证人的法律义务和限制,包括不隐瞒真相,不擅自改变鉴定结论,不解释法律问题,不表达个人观点等。

法医鉴定人需要根据事实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将所有得出的鉴定结论告知法庭,并对法庭的问题保持客观回答。

同时,在庭审中,法医鉴定人需要注意遵守法庭规则,包括不在庭审中暴露面部表情、不使用手势等不适当的行为。

三、注意庭审中的不同角色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在庭审过程中,法医鉴定人需要了解自己与其他参与角色之间的关系和职责,与其他证人、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交流协调应当遵循庭审程序和规则。

同时,法医鉴定人需要遵循法院发现的证据原则,尊重其他证人和参与者的权利,不得进行非法挑衅或贬低行为。

四、适应庭审情况灵活应变在庭审中,法医鉴定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变。

例如,当其他参与人员存在不了解专业术语或意思不清等情况时,需要适当解释或说得更加清楚。

另外,在庭审中,法医鉴定人需要准确掌握司法裁判人员的主导思想,包括案件的犯罪认定、对证据的梳理和排序等,便于更好地为司法裁判提供服务和支持。

总之,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是一项需要严谨专业、灵活应变的技术服务,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综合考虑分析,带着法律义务和限制,向司法裁判人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技术证据。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研究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 0 1 3 年第5 期 ( 总 第7 0 期




Fo r e n s i c Sy s t e m
司法鉴定 人 出庭 质证若 干 问题研 究
沈 臻 懿 . 包建 明
( 1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2 . 司法 部 司法 鉴 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所 , 上海 2 0 0 0 6 3 )
规 定 亦极 为 笼 统 . 缺 乏 可操 作性 。 为此 , 有 必 要 进 一 步 从 制 度 上 保 障 司 法 鉴 定 人 出庭 质 证 的 差 旅 费 用 和 经 济 补 偿 , 并 加 强 对 其 出庭 质 证 安 全 的 保 护 措 施 。 通 过 制 度 性 构 建 与 优 化 , 探 索 司法鉴 定人 出庭质 证 的应然路 径 。
f e c t i v e n e s s o f d i r e c t v e r b a l p r i n c i p l e i n t ia r 1 . Ou r c o u n t r y h a s ma d e c l e a r p r o v i s i o n f o r t h e a p p e a r a n c e o f e x p e r t s b y t h e a me n d — me n t o f p r o c e d u r a l l a ws . Bu t i n t h e c u r r e n t l a w,t h e r i g h t s a n d t h e o b l i g a t i o n s o f t h e e x p e t r s a r e i mb a l a n c e d a n d t h e p r o v i s i o n o f p r o t e c t i n g e x p e ts r i s t o o g e n e r a l a n d u n c l e a r .T h e r e f o r e,i t i s n e c e s s a r y t o f u r t h e r g u a r a n t e e t h e e x p e ts r ’r e mu n e r a t i o n o f c o s t s a n d s t r e n g t h e n t h e s e c u r i t y me a s u r e s .W e s h o u l d e x p l o r e t h e f e a s i b l e p a t h t o t h e e x p e ts r ’a p p e a r a n c e i n c o u t r b y c o n —

收藏!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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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该注意的问题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到鉴定人出庭的情况越来越多了。

因此,每一位鉴定人或即将成为鉴定人的朋友都应该了解并熟悉这个过程。

那鉴定人出庭都包括哪些内容呢,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和学习。

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工作包括哪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对其受委托或受指派鉴定的事项所形成的鉴定意见向法庭作出正面陈述;(2)接受他方当事人或公诉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证,对他们围绕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

第一项“陈述”就其内容来讲是说明、阐述通过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及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

向法庭陈述鉴定意见一般属举证行为,鉴定人来讲在法庭上陈述鉴定意见并不是一件难以应对的事项;第二项“质证”,这种行为是他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质询等不同意见,实质上是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是否能够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质证过程。

鉴定人是接受质证的对象。

另外,鉴定人还要接受来自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证。

2.针对鉴定意见向出庭鉴定人提出的质证问题主要有那些方面?(1)针对鉴定人的主体资格提出质证意见;(2)针对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形式要件提出质证意见;(3)针对鉴定中所涉的检材及其来源提出质证意见;(4)针对进行鉴定所采用的方法、过程、手段提出质证意见;(5)针对形成鉴定意见的科学原理和或理论依据提出质证意见。

3、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它包括程序的启动、通知、出庭、法庭质证、签名和退庭。

(1)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2)出庭通知。

法院经审查决定鉴定人出庭的,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3)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4)法庭质证。

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审判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作为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作答;(5)签名。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规定是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在出庭的时候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出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应当客观公正,如实的回答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此条并不能判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

民事审判中,鉴定人接受质询的出庭费用负担问题常常被忽视,导致当事人的质询权不能有效行使。

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针对发问方的上述质疑,鉴定人具体答辩应对策略如下:一是充分准备答辩材料,有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

根据通过合法的渠道,如鉴定委托单位,受理该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或经受理法院批准,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了解发问方对鉴定的质疑内容,用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公开发表的参考资料,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

鉴定人岀庭质证法律规定(3篇)

鉴定人岀庭质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司法鉴定结论公正、科学、权威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概念鉴定人出庭质证,是指鉴定人在法庭上就其鉴定结论进行解释、说明,并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对鉴定结论的质询和审查的过程。

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三、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到庭。

鉴定人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到庭。

鉴定人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到庭。

鉴定人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其到庭。

鉴定人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四、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1.鉴定人出庭的通知人民法院在鉴定人出庭前,应当向鉴定人发出出庭通知书,明确出庭时间、地点、目的等事项。

2.鉴定人出庭的准备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仔细阅读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2)准备出庭所需的证据、资料;(3)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法律法规。

3.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如何质证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如何质证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员到庭如何质证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如案件有进⾏司法鉴定,那么鉴定的⼯作⼈员也需要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来到现场,接受法官的相关质证,⽽⼀些⼈对于它的质证过程好奇,那么,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员到庭如何质证?店铺⼩编为⼤家带来更多知识。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员到庭如何质证1、质证程序的启动司法鉴定⼈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当事⼈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当事⼈申请司法鉴定⼈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内向法院提出书⾯申请。

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向司法鉴定⼈送达出庭通知。

3、出庭司法鉴定⼈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

⾸先,审判⼈员传司法鉴定⼈到庭;随后,审判⼈员审查司法鉴定⼈的⾝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再后,审判长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出庭质证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先向鉴定⼈询问,然后由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鉴定⼈作⼀些补充性的询问。

鉴定⼈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辩护⼈、当事⼈、代理⼈、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如实回答。

5、核对笔录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退庭时,鉴定⼈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

鉴定⼈对质证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

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

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如何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要推翻,则⼀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持就是⾸要⽬的。

当事⼈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司法鉴定质证的要求是什么

司法鉴定质证的要求是什么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质证的要求是什么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程序公正司公正的机构,对维护人们某些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所以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质证。

下面,由的来告诉您关于司法鉴定质证的相关知识。

一、质证要求(一)国外的质证要求交叉性询问是英美法系中在庭审时对证人进行的询问方式,证人首先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交叉询问,目的在暴露证人的偏见或有偏袒,向陪审团提示某个证人不可信,但首先前提是证人必须出庭。

交叉询问应遵循以下要求:1、法庭应对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法的控制;2、范围应限于直接询问的主题和证人信誉有关的问题;3、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时,除法律规定禁止外,不提出诱导性问题,当一方当事人怀疑本方证人故意迎合对方当事人或询问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证人时,可以用诱导性问题进行询问。

(二)我国的质证要求我国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体现了质证原则的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质证,但辩认和提出意见就具有质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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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

本人通过论述这一活动的方法,目的在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提高鉴定人本身的素质。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要点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
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法院必须至少在开庭前通知鉴定人。

鉴定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可根据本案的鉴定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1、在职业道德上,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要公正无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2、在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上,鉴定人要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对所采鉴定的问题应深入理解,对所采用的鉴定方法的优点、准确率和存在问题,因此,鉴定人要对本案的基本案情、鉴定的过程、步骤、方法以及全部档案资料等重新进行分析研究,甚至要查清有关文献,准备用简练的语言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

3、准备有关的书面材料。

制作用词准确、证据充分、资料齐全有序的鉴定书。

在庭审时,如原有的鉴定书内容符合上述要求,没有泄密内容的,则使用原鉴定书。

如原鉴定书存在泄密内容,则要另拟写法庭上宣读的鉴定书,甚至要提供投影的胶片复印件。

4、鉴定人出庭前准备好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出庭时主动出示《执业证》。

5、鉴定人出庭前分析和预测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拟
好回答问题的要点。

6、语言表达能力的学习和训练。

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胜任鉴定工作,作出科学结论外,还应具备思维敏捷,能运用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刑事逻辑的技巧,简练精确的语言,回答法庭上的询问、质疑,才能使鉴定意见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

(三)鉴定人出庭应注意的问题
1、要充满信心地步入法庭。

鉴定人应保持自信、沉着、冷静的心态,有理、有力、有节,提高抗“干扰”能力,不能感情用事。

2、仪态要严肃、庄重。

鉴定人在法庭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克制不良习惯的用语和动作,在语言方面要用词规范、准确,对一些专业术语,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要准确,必要时当场界定这些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控、辩问答各方面有共同的语言和相同的理解。

同时,鉴定人在回答提问时,应注意语调、语速、语气和音量,不能有粗俗的语言。

3、鉴定人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司法鉴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与所出具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法庭认为与其所出具意见无关的质询,但要礼貌的拒绝。

4、鉴定人在准备出庭作证前,如发现原来的鉴定书中有用词不当等问题。

在庭审时,可根据问题的重要与否,可在阐述鉴定结论的根据时加以说明,或可在提问时回答,但却必须坦言直说,切勿掩盖。

有的辩护律师对专业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某种鉴定方法的准确率不太清楚。

鉴定人对这方面提问的回答,既切忌绝对化,又要阐明本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5、为了保证鉴定人证词的准确性,当有人提问时,鉴定人要全神贯注,认真倾听,准确理解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遇到含糊不清的提问,可以请对方重复一遍或加以解释,直至明白为止。

必要时,可以用笔记录所提的问题回答时应抓住提问的要点,认真思考后,以简练、准确的语言回答,切忌偶发奇思,做不切实际的议论。

6、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问的方式多样化,有重复的提问,交叉式提问,螺旋式提问等。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提问,其目的都是为了打乱鉴定人的思路,使其回答的问题前后出现破绽,为当事人找出有力的证据。

因此,鉴定人在回答问题时,紧紧抓住本但鉴定的要求,鉴定方法、基础理论等专业知识,在明确了对方的提问的内容和目的后,准确地回答问题。

7、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国家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因人身安全需要,司法鉴定人可依照有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适当的保密办法和必要的保护措施。

法庭交叉询问时,任何人均不得对鉴定人使用威胁、侮辱和诱导性语言。

8、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原理和依据、仪器设备及品种规格、技术方法和手段、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说明,并在当庭进行的交叉询问中,接受对方提问和质询。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有助于去伪存真,而且能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审查判断的职权,通过当庭质证,采信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资料
[1]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
[2]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重庆,法律出版社,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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