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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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本人通过论述这一活动的方法,目的在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提高鉴定人本身的素质。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要点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

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法院必须至少在开庭前通知鉴定人。鉴定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可根据本案的鉴定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1、在职业道德上,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要公正无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2、在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上,鉴定人要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对所采鉴定的问题应深入理解,对所采用的鉴定方法的优点、准确率和存在问题,因此,鉴定人要对本案的基本案情、鉴定的过程、步骤、方法以及全部档案资料等重新进行分析研究,甚至要查清有关文献,准备用简练的语言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

3、准备有关的书面材料。

制作用词准确、证据充分、资料齐全有序的鉴定书。在庭审时,如原有的鉴定书内容符合上述要求,没有泄密内容的,则使用原鉴定书。如原鉴定书存在泄密内容,则要另拟写法庭上宣读的鉴定书,甚至要提供投影的胶片复印件。

4、鉴定人出庭前准备好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出庭时主动出示《执业证》。

5、鉴定人出庭前分析和预测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拟

好回答问题的要点。

6、语言表达能力的学习和训练。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胜任鉴定工作,作出科学结论外,还应具备思维敏捷,能运用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刑事逻辑的技巧,简练精确的语言,回答法庭上的询问、质疑,才能使鉴定意见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三)鉴定人出庭应注意的问题

1、要充满信心地步入法庭。鉴定人应保持自信、沉着、冷静的心态,有理、有力、有节,提高抗“干扰”能力,不能感情用事。

2、仪态要严肃、庄重。鉴定人在法庭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克制不良习惯的用语和动作,在语言方面要用词规范、准确,对一些专业术语,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要准确,必要时当场界定这些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控、辩问答各方面有共同的语言和相同的理解。同时,鉴定人在回答提问时,应注意语调、语速、语气和音量,不能有粗俗的语言。

3、鉴定人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司法鉴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与所出具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法庭认为与其所出具意见无关的质询,但要礼貌的拒绝。

4、鉴定人在准备出庭作证前,如发现原来的鉴定书中有用词不当等问题。在庭审时,可根据问题的重要与否,可在阐述鉴定结论的根据时加以说明,或可在提问时回答,但却必须坦言直说,切勿掩盖。有的辩护律师对专业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某种鉴定方法的准确率不太清楚。鉴定人对这方面提问的回答,既切忌绝对化,又要阐明本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5、为了保证鉴定人证词的准确性,当有人提问时,鉴定人要全神贯注,认真倾听,准确理解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遇到含糊不清的提问,可以请对方重复一遍或加以解释,直至明白为止。必要时,可以用笔记录所提的问题回答时应抓住提问的要点,认真思考后,以简练、准确的语言回答,切忌偶发奇思,做不切实际的议论。

6、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问的方式多样化,有重复的提问,交叉式提问,螺旋式提问等。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提问,其目的都是为了打乱鉴定人的思路,使其回答的问题前后出现破绽,为当事人找出有力的证据。因此,鉴定人在回答问题时,紧紧抓住本但鉴定的要求,鉴定方法、基础理论等专业知识,在明确了对方的提问的内容和目的后,准确地回答问题。

7、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国家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因人身安全需要,司法鉴定人可依照有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适当的保密办法和必要的保护措施。法庭交叉询问时,任何人均不得对鉴定人使用威胁、侮辱和诱导性语言。

8、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原理和依据、仪器设备及品种规格、技术方法和手段、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说明,并在当庭进行的交叉询问中,接受对方提问和质询。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有助于去伪存真,而且能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审查判断的职权,通过当庭质证,采信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资料

[1]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

[2]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重庆,法律出版社,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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