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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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罗红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为了使鉴定人完成好出庭质证这一项必经程序,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出庭的经验,谈一点对出庭质证的认识。

一、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即使出庭,也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关司法技术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对鉴定人的质询仅停留于感性认识的层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技术顾问的增多,这种状况将会很快得到扭转。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工作基础

科学而准确的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工作基础。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为要做到这一点,鉴定人必须在实施鉴定时,首先要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资料,鉴定人进行详细审查,吃透检材,运用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测,并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使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根有据。其次鉴定人要虚心听取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攻关。检案中一定不能嫌麻烦、爱面子,或采取推诿、应付的态度。否则,由于工作中的不慎或疏忽,很可能成为出庭质证时的“症结”,以致影响质证效果。这就要求每一个鉴定人对于受理的每一件鉴定案件都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出具的鉴定书必须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第三鉴定在质证过程中,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沉着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在熟悉、掌握大量客观资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学和答辩技巧,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原理和作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如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有模糊性的发问时,最好要求对方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弄清其用意后再进行简要回答。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话决不轻率回答,尽量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回答后果和被动局面。

三、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否达到应有的目的,决定于鉴定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基础工作是否周密、严谨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如检案时无出庭思想,也未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这就仓促出庭很可能会出现讲不清事实,回答关键问题论据不足、推理混乱的情况,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充分做好出庭前以下几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以及工作职责内的问题了如指掌。

(二)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技术顾问(我国暂定名“专门知识人员”)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三)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况。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二是答辩材料。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例如: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当有技术顾问参与诉讼时,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案件,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诊”,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

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原来的鉴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善(如:形成补充鉴定书或意见书),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如果发现原鉴定结论确实错误,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重新组织鉴定,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鉴定或者心存侥幸以为当事人考虑不周而忽视应该做的出庭前准备工作。

(四)心理准备。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这就做到了心中有数。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的鉴定人,初次出庭可能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出庭人员的口才和情绪,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

(五)证件准备。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资格等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

四、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言行举止

(一)着装整齐,容貌端庄,仪表大方。

(二)在质证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允许发言时才发言。

(三)宣读鉴定书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语言坚定;回答问题时要把握情绪和态度,要充满自信。切记:“有理不在声高”,避免情绪激动。

(四)回答问题仅限于司法鉴定的范围。宣读鉴定书后对于鉴定结论可作必要的解释;辩论中,经审判长许可,仅就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发问超出了鉴定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在鉴定书以及发言中已经说明了的问题,或者审判长没有要求回答的问题等等,都不必回答。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纯属无理刁难,应立即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制止。

(五)回答问题应当简明扼要,注重条理性、逻辑性,有理有据,要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其词的语言。说话内容不能前后矛盾。属于当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或者有争论的问题,可以“未经科学证明或确认不能作为评断司法鉴定的依据”予以答复,或者不予回答。

(六)质证结束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应立即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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