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If there is a project, first consider whether anyone will do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
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案件的重要证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要。
那么,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接下来为大家解答。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一)从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入手。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从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入手。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从鉴定标准适用入手。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痕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等。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节选)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相应专业意见行为,就是鉴定。
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出具专业意见的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鉴定人。
鉴定人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就是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八类证据之一。
在任何需要有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均事关重大,直接影响着定罪和量刑。
法谚有云:“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充分说明了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试着从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工作的现状、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操作技能等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之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被称为鉴定结论。
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意见”才名副其实。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修改做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
自此,“鉴定结论”退出刑事诉讼的历史舞台,“鉴定意见”粉墨登场。
从字面上理解,鉴定结论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仔细审查分析得到的科学定论,而鉴定意见只是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和倾向性看法。
鉴定结论给人以确定、不容置疑的误解,而鉴定意见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
司法鉴定如何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鉴定目前广泛应用于我国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结果也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当事人都很重视这个鉴定结果。
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问题,那么司法鉴定如何质证?有哪些手段?下面由小编简单回答下这些问题。
司法鉴定质证的方式: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律师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律师如何进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大家都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按照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对于一些存在疑问的材料,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意见。
而律师为了证据的可靠性就需要质证司法鉴定意见。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下面将为您介绍怎么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司法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技巧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技巧在司法案件中,证人证言通常被视为关键证据之一,思考如何有力地质证证人证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技巧。
一、确定问询方向在质证证人时,我们需要先确定自己的问询方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与案件相关的证人,其关系和证言的内容。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证人的背景和心理,推断其可能对案件的看法和证言立场。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隐藏在证言背后的信息,识别证言的漏洞和矛盾,以及可能导致证言不真实的逻辑和证据。
二、建立信任关系与证人建立信任关系是质证证人的重要环节。
在确定证人证言方向后,我们需要与证人交流,并阐明我们的质证目的和策略。
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倾听证人的话,以建立信任关系。
同时,我们也需要展示出自己的专业和严谨,以引起证人对自己的信任。
只有建立起与证人的信任关系,我们才能够在质证证人时获得更多的信息和更具说服力的证言。
三、前置问题在质证证人时,为了让证人透露更多的证言信息,我们需要先设一些“前置问题”,并增加其针对性。
一些严谨而富有针对性的前置问题可以逼迫证人在回答问题时表达更丰富的资讯,为后续质证证言提供了更多的素材。
四、逼迫对证言负责在质证证人时,我们需要以证人证言作为推断事实的证据。
但是证人证言可能相互矛盾,需要逼迫证人为他们的证言负责并做出解释。
通常,这可以通过提出矛盾证言,问证人是否知道其他证人讲话,或者证异于先前证言的证件。
五、疑点质证疑点质证是一种常用的质证证人技巧。
在证人证言中,我们需要寻找与事实矛盾的地方,更好地去发掘证人证言的漏洞和矛盾。
而在疑点质证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相关的证据并以合理的方式逼迫证人回答问题,进一步厘清证言的真伪。
六、针对证人反驳证人常常试图抵制证言,质证证人时,我们需要加强辩护,反驳证人证言的不合理性。
在质证证人时,我们需要准确快速地反驳证人的无理国,确保证人被质证时,其证言的虚妄性得到充分澄清。
七、总结陈述当所有证人证言都已经披露后,我们需要总结我们所掌握的证言信息,确保每一个证言都能够推动案件的发展。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
本人通过论述这一活动的方法,目的在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提高鉴定人本身的素质。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要点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与作用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法院必须至少在开庭前通知鉴定人。
鉴定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可根据本案的鉴定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1、在职业道德上,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要公正无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纠纷发⽣之后当事⼈要证明⾃⼰所说的是合理、合法,必须要进⾏举证质证,⽽举证质证的⼯作做的好不好,都会直接影响到⾃⼰的权益或是诉讼的判决,要能够掌握相关的技巧,那么,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1.及时举证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企图在法庭辩论时⽤此证据作为驳倒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A.原告举证B.被告举证C.科学举证---代理⼈应当寻找与⾃⼰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如果⾃⼰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寻找有利于⾃⼰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
(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当事⼈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证据⽬录格式);在证据⽬录中对每⼀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摘录,并作说明;在证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份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本右上⾓空⽩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致;具体来说:---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
把握好举证中⼼。
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的、漫⽆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应紧紧围绕⾃⼰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举证,这就是举证中⼼。
“鉴定意见”不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鉴定意见”不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全文共2243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一般书证”,直接奠定了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霸主地位”,持有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意见的一方大有一种“报告在手,对手靠边走”、稳赢不输的想法。
但是,鉴定意见真的那么不可撼动吗?其实也不然,基于鉴定意见证明力较强的特点,相关法律规定也对鉴定意见设定了相对一般证据而言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
律师若能结合这些特性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抓住关键点,即有机会有效逆转不利地位,直至赢得案件。
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分当事人单方委托和司法委托。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制作的鉴定意见,质证方只需要举证该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或者意见不能成立等“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一般会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本文主要探讨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对鉴定意见真实性的质证质证系列文章第一篇《一图读懂胜诉秘密之质证攻略 | 诉讼特战队告诉你!》中提到,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而内容真实性实质上就是关联性。
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指形式真实性。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真实性不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证质证系列文章第一篇《一图读懂胜诉秘密之质证攻略 | 诉讼特战队告诉你!》中提到,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而内容真实性实质上就是关联性。
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指形式真实性。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真实性不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证鉴定意见是针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一般是基于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鉴定,也即是鉴定意见无论是在与案件本身还是与证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都是毫无疑问的。
05.18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技巧
05.18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技巧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各类纠纷的剧增已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得到体现。
但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持异议的意见或主张等情况,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案例一代理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应诉赵X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再审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申请再审纠纷案案例二代理蒋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诉段XX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要点提示]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各类纠纷的剧增已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得到体现。
但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持异议的意见或主张等情况,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这种当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
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接受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质证,有着深刻的、重要的法律意义。
作为申请鉴定方的代理律师如何防止相对方滥用权利或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及作为相对方的代理律师如何保障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证据进行质证等诉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
以下的几个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xx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
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
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
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
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一)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范围鉴定对象是具体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需要由鉴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就其专业问题给出意见的对象。
比如字迹、光盘中的内容、物品的化学属性等等。
鉴定机构在依法登记时都有鉴定业务范围,侦查机关就某鉴定对象的某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符合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
常见的超范围鉴定比如审计报告中对审计结果得出的数额认定为系违法所得,就属于对专业问题进行了法律评价,越俎代庖干了超出专业范围的法律评价的活。
(二)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2016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作了规定,比照辨别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的鉴定中,可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会有更细致的规定。
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由两名以上有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出具,这种资格一般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颁发。
此外,还有复核人的问题。
对司法鉴定材料的质证
对司法鉴定材料的质证在鉴定程序开始后,双方应当向法院提交检材,对于医疗纠纷来说主要就是患者钓病历材料。
对于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或医学理论书籍,仅是为了支持己方的主观观点而提供的参考意见,不属于检材的范围。
热门城市:克拉玛依律师肇庆律师吉安律师防城港律师呼伦贝尔律师黑龙江律师河池律师吉林市律师司法鉴定材料在我们的案件中作为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我们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真实合法的权利,是可以对司法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
那么,我们▲对司法鉴定材料的质证需要关注哪些方面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第一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九个方面: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1]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鉴定委托的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结论使用应格外慎重判断。
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
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
专题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质证要点
专题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质证要点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意见是核心的证据之一,如何有效质证,是律师同仁面临的普遍难题,这篇节选自《刑事证据审查手册》一书中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供读者研究参考。
-01-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1) 齐全的手续、完备的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
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
实务中常见问题:① 无法提供委托手续;② 先鉴定再委托,鉴定先于委托。
出现前述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1 陈某、匡某某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委托主体不适格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所举的“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该份证据存在启动鉴定程序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
该鉴定意见由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2、鉴定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并于当天作出,但公安机关委托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先鉴定后委托在鉴定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3、“鉴定意见”的送检材源、鉴定过程、附件目录中均写明“某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在附件材源中并没有该份材料,属送检材料、样本源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定。
案例2 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委托时间迟于鉴定时间,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裁判要点:关于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 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某明正司鉴所 [2016] 临鉴字第 17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和该所 2017年7月20日、1月21日出具的有关该鉴定意见的补充材料及说明的证明效力问题。
首先,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时间是2016年4月29日,委托时间为2016年5月26 日,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明正司法鉴定所在接到某县公安局的委托之前,便委托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周某的伤势进行左眼视力视野测定,并以此作为某县公安局委托其对周某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系程序违法。
质证的技巧
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今天免费范文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质证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证的技巧一、听的技巧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
要擅长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区分。
识别,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
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作证资格.---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堪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堪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如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拟清楚的但还有些缺乏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方案地发问。
四、对质的技巧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错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五、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展质证?一般情况下,要求并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或者原物。
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判断其:---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那么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展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质证的33个要点(收藏)
鉴定意见质证的33个要点(收藏)庭立方教务中心主任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原公诉人都江堰市反贪局侦查科原科长正文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不管是公检法的执法人员,还是刑事律师,都对其“熟悉又陌生”,由于其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鉴定意见往往会披着科学的外衣,在八类证据中成为最被信任的证据类型,办案人员在证据审查时也因过度信任鉴定意见而让其享受“免检”优待或因不知如何质证而使其成为“漏网之鱼”。
然而,鉴定意见由于受到鉴定人经验水平、鉴定仪器设备、技术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影响,得出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不准确性,尤其诸如指纹鉴定、文书鉴定等“经验型鉴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大。
因此,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具有很强的必要性,笔者搜集了针对鉴定意见的四个方面33个审查要点,司法实务中可以比照要点进行审查,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鉴定主体1、审查接受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2、审查司法鉴定是否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范围;3、审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4、审查鉴定人的经验水平,如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鉴定案例,擅长领域和学术成果,同行业的评议;5、审查鉴定人品行,如有无违反鉴定纪律的行为;二、鉴定客体6、审查鉴定检材提取方式是否合法;7、审查检材与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8、审查检材取样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9、审查检材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10、检材和样本通过何种手段获得?勘验、检查,搜查或其他手段?11、审查检材的收集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格;三、鉴定结果12、审查鉴定意见属于同一型鉴定还是种类型鉴定;13、审查分析比对中的特征符合点质量、数量是否达到要求;14、审查分析比对中的差异点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解释;15、审查检材、样本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16、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四、鉴定意见书的审查17、审查是否有委托书、委托鉴定函或委托协议;18、审查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19、审查鉴定意见书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20、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委托事由;21、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委托人;22、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23、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或盖章;24、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明确鉴定要求;25、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过程和论证过程;26、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明确检验方法;27、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出具日期,且不超过鉴定期限;28、如果是重新鉴定或补充,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符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要求;29、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要求是否与委托书中的委托内容相一致;30、审查鉴定意见书采取的鉴定方法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社会认可的标准的优先顺序进行;31、审查鉴定意见书论证过程是否过于简单;32、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缺少相关表格、图谱等附件;33、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依法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九个方面: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1]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鉴定委托的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结论使用应格外慎重判断。
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
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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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因此,对于鉴定意见主体的质证,应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两个方面。
1.对鉴定机构的审查与质证(1)鉴定活动须由鉴定机构接受委托。
因此,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鉴定意见是以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的还是以鉴定人个人名义出具的,如果不是以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的,或者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并没有接受有关办案机关的委托,则律师应当提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鉴定机构需具备合法资质。
一般社会鉴定机构的资格取得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登记入册,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需经公安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则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需要说明的是,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鉴定机构许可证或资格证书均有一定有效期限,证书超过有效期限而未获得资格延续的,不能认为其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设立的鉴定机构实行年度考核或审验制度,未通过年度考核或审验的,也不能认为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
(3)鉴定事项属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者鉴定能力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对鉴定人的审查与质证(1)鉴定人须具备合法资质。
鉴定意见应附有鉴定人资质证明。
需要注意,鉴定人的资格证书也有一定有效期限,已超过有效期限而未获得资格延续的,不能视为具有鉴定资格。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实行年度考核或审验制度,未通过年度考核或审验的,也不能视为具有鉴定资格。
(2)鉴定事项符合鉴定人执业类别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
取得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均具有明确的执业类别,鉴定人应在其执业类别范围之内开展鉴定业务。
因为鉴定事项多种多样,而不同鉴定事项对于相关专业知识及设备的要求均有不同,因此即使具备鉴定资质,如果案件中具体鉴定事项不符合其鉴定执业类别,则该鉴定人对该项鉴定仍不具备合法资质。
(3)鉴定人是否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况。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质证1.审查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送检的材料均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否则就会导致程序由此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
2.审查检材的取样是否科学司法鉴定是根据检材对于鉴定事项作出的专业性判断,一旦检材提取方法不科学,导致送检材料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鉴定事项,则很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尤其是在物证鉴定过程中。
因此,检材取样不科学时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例如在毒品案件中,对于批量毒品作定性鉴定,应按科学比例进行随机检材取样。
3.审查检材的保管、送检过程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鉴定材料提取至鉴定进行,中间还需经过保管、送检等环节,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差错,有可能发生鉴定材料被污染、改变或掉包的情况。
4.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充分鉴定材料是否足够充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度。
如果鉴定所依据的送检材料不充分,则鉴定结论往往是片面的,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5.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具有确定性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委托人有时会将未经查证的证人证言、其他鉴定意见提供给鉴定机构,实际上是将这些材料作为鉴定资料使用。
(三)对鉴定依据的审查与质证司法鉴定得出结论性鉴定意见,其往往是以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作为依据。
因此,鉴定依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正确与否。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与鉴定无关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2)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应依下列顺序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②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③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④不具备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定关技术规范,因此,司法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严格遵循上述顺序,如果存在先顺位依据,就不可适用后顺位依据。
(四)对鉴定设备的审查与质证随着科技的发展,鉴定事项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要求来越高,这就要求鉴定时必须使用先进的设备以适应鉴定的需要。
(五)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鉴定意见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司法鉴定机构中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是否由两名鉴定人员作出,不能简单地只看有几个人签名,更要审查该二人是否确实共同参加了该鉴定事项。
2.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是否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因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意见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多人参加司法鉴定,不同意见者没有在鉴定意见中注明的,该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鉴定机构是否在鉴定意见上盖章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因此,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的,或者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及精神病鉴定中没有鉴定医院公章的,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资格。
4.鉴定意见在文字上是否有涂改、增补现象鉴定意见应该是严肃、严谨的,正式鉴定意见一般不宜修改,个别需修改的有鉴定人才有权修改、订正,其他人不应更改,并且要盖校对章。
在司法实践中果发现鉴定意见中有涂改、增补的现象,律师应当提出疑问,确定鉴定意见出现涂改或增补的原因,鉴定意见被涂改或增补后内容有没有发生变化。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涂改、增补,律师应当提出质证意见,直至指出其不具有证据资格。
(五)对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审查与质证关联性作为证据审查的内容之一,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进而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
例如,人体损伤的法医鉴定是以损伤的客观事实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关联为纽带的,如果虽然发现被害人体确有损伤,但属于陈旧伤,是至少3年以前形成的,与指控被告人半年前的行为就毫无关系。
对此情形,律师就应向法庭提出质证意见,该鉴定意见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的损伤。
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关联性”这个概念,不仅是讲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更重要的是要看具有什么关联性。
对于控方与辩方来说,其内容是不一样的。
例如,前例中的陈旧性损伤,对于控方来说由于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人的行为有何种关系,因此,从控方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说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但对于辩方来说,该证据反而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伤,指控不能成立。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说该证据与本案是有关联性的。
因此,对关联性的分析应从两方面看。
(六)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审查如果鉴定意见与证据之间彼此吻合,相互能够得到印证,而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又比较强,这个定意见真实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反之,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且矛盾得不到排除,在此种情况下,则不能轻信鉴定意见,而应对鉴定意见的真实审查。
(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如果被告人对控方所作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就可让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辩护人对鉴定人就可以当面进行质证,质证内容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质证(1)专业知识水平,如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格。
(2)运用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工作业绩、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专业资格。
(3)从事该领域鉴定的经历。
2.对鉴定人的工作态度、职业操守进行质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于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主观评价,因此,鉴定人本身对于鉴定工作是否认真负责,能否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
3.对鉴定人是否直接参与鉴定活动进行质证司法鉴定要求鉴定人本人直接开展鉴定工作。
因此,庭审中应就鉴定人是否实际参与鉴定工作进行质证。
比如其采用的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等,应有针对性的对鉴定人进行质证。
(八)必要时依法申请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重新鉴定在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下,辩护律师不能直接启动鉴定活动,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法定情况下,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鉴定,包括重新鉴定、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