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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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法律文书2021年8月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诉湘潭市**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现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如下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供审查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属药物中毒还是药物过敏是医患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认定医方过错程度的关键之一。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1条“被鉴定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等抗生素抗炎治疗,发生药物过敏,诊断大泡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但对为什么认定为“药物过敏”而不能认定为“药物中毒”未进行任何说明,明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析理不清。

更何况,现代药理表明,头孢匹胺的不良反应有皮疹、荨麻疹、瘙痒、发热、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等,严重不良反应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间质性肺炎、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等;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常见不良反应有皮疹、瘙痒、血小板减少、发热、斑丘疹、疱疹、荨麻疹、湿疹等。

原告入院时体温正常,使用头孢匹胺三天后,出现原因不明的发烧,且细菌检验无细菌与真菌生长,至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发烧,继而出现皮疹、瘙痒、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口腔炎、结膜与鼻腔出血、肾功能衰竭加重、呼吸困难、胸腔少量积液、胸部X光片异常、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贫血等,完全符合典型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症状,而非典型的药物过敏反应。

现代医学又表明,应用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后因其可将体内正常有益细菌杀死,易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等,长时间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极有可能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

本案中,医方在未检测出细菌与真菌后依次连续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25天一直未停药,患者皮肤一出现水泡,极短时间内就出现败血症,创面分泌物检测出臭鼻克雷伯杆菌,血培养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完全符合菌群失调与二重感染特征。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导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下面了解一篇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__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__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__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__年x 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X鉴字第__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1、该鉴定于__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

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鉴定材料质证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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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1、合法性的异议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

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

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

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

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尊敬的法院:我们作为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受法院的委托,对相关案件进行了造价鉴定工作,并就此作出了一份造价鉴定意见书。

为了保证公正、客观、科学的鉴定结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鉴定标准进行了鉴定,并对该意见书进行了质证。

以下是我们的质证意见:首先,我们核对了鉴定意见书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鉴定委托书、鉴定范围、鉴定对象等,并与相关的报告、文件进行了对照。

经核对,鉴定意见书中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次,我们对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方法和数据进行了审查。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采用了系列科学、专业的鉴定方法,如现场勘察、文件资料调查、市场价格调查等,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也对所使用的数据进行了交叉核实,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三,我们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和理由进行了审核。

我们在鉴定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通过对相关数据的调查和分析,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综合评估和分析,并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计算方式、金额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和解释。

我们对这些结论和理由进行了仔细审查,并认为它们符合科学的鉴定原则和专业的鉴定要求。

最后,我们还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与案件事实进行了对照。

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和对证人的讯问等工作,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梳理。

在鉴定意见书中,我们对案件事实和鑫质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我们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与相关事实相符,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对这份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并认为其具备科学、客观、可信的特点,能够指导法院正确判决。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依据我们的鉴定意见书,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特此质证。

造价鉴定机构:日期:年月日。

质证意见范文

质证意见范文

质证意见范文
质证意见。

尊敬的评审专家:
在本次质量评审中,我们对产品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并就产品的质量提
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希望对产品的改进和提升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认为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在产品的外观设
计上,存在一些细节处理不到位的地方,比如产品的边角处理不够圆滑,易划伤用户。

在产品的结构设计上,存在一些弱点,影响了产品的整体稳定性和耐用性。

在产品的材料选择上,存在一些不合适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产品在功能和性能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产品的功能设计上,存在一
些不够实用的地方,比如产品的操作界面设计复杂,用户体验不佳。

在产品的性能测试中,发现产品在高负荷运行时存在发热过高、噪音过大的问题,影响了产品的正常使用。

最后,我们认为产品在质量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些工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产品的检测和测试环节中,存在一些漏检和误检的情况,导致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基于以上意见和建议,我们建议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加强对细节的把控,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在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设计上,注重用户体验,提升产品的实用性和性能稳定性。

在产品的质量管理上,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我们希望厂家能够重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并加以改进,以提
升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待。

谢谢!。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一、关于证据一:_____的书面证言1、真实性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其证言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书面证言中存在多处表述模糊、前后矛盾的地方,例如具体指出矛盾之处,这使得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2、合法性该书面证言的获取程序不合法,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收集和固定,如说明具体的违法情形。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关联性证言所陈述的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直接关联,无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实质性的证明作用。

4、证明力综合以上因素,该书面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不应被法庭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关于证据二:_____的物证1、真实性对该物证的来源存在疑问,无法确定其是否为原始物品,还是经过后期加工或伪造。

物证的保存条件不佳,可能导致其性状发生改变,影响其真实性和证明价值。

2、合法性该物证的提取和送检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如列举具体的违法操作,这使得物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3、关联性物证所反映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才能确定其对案件的证明作用。

4、证明力鉴于上述问题,该物证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三、关于证据三:_____的书证1、真实性书证的形成时间存在疑点,可能是事后补写或篡改的。

书证上的签名和盖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

2、合法性书证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关联性书证的内容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缺乏紧密的联系,不能有效地支持主张方的诉求。

4、证明力综合考虑,该书证的证明力不足,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应被法庭轻易采信。

四、关于证据四:_____的视听资料1、真实性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未经公证或第三方见证,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存在剪辑、拼接等后期处理的迹象,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合法性收集视听资料的手段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侵犯他人隐私权、秘密权等合法权益。

对笔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实用范文)

对笔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实用范文)

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书面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借款及利息确认书》上郭廷强字样的笔迹非郭廷强本人书写,而是他人仿冒。

1、鉴定意见书系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具有中立性、客观性;而专家辅助人是原告单方聘请的人员,具有主观倾向。

2、刚才专家辅助人也认可草书的书写在笔画上存在连笔,包括字与字之间、前后笔画之间。

检材中“郭廷强”三个字没有一个笔意相连,郭的最后一竖停滞,与右边无意连;廷的最后一笔往下走,而不是往右上走;强字的“弓”旁与“虽”无连笔,而比对样本中这几处均有连笔迹象。

这些接转之处的差别,正是笔迹模仿人难以处理的突出体现。

3、检材中的几处长笔画,书写流畅,力量感很强,如果是病重之人书写,不可能如此。

二、《借款及利息确认书》形成的地点原告陈述不实。

原告代理人在2017年1月17日第二次庭审时陈述“在2015年12月3日,原告到郭某强所在的江苏省中医院南院九区XX床看望郭某强,并对该笔款项再次重新做了结算”【庭审笔录第二次开庭第4页倒数第二行】,但郭某强的住院病历却显示2015年12月3日郭某某在江苏省肿瘤医院第十五病区DD床住院治疗。

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进一步证明《借款及利息确认书》是虚假的。

三、原告在另案中故意隐瞒郭某强去世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于2016年因同一案由将郭某强、江苏DL海运公司起诉至建邺法院。

在诉讼中郭某强去世,本应通知郭某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但原告却对法庭隐瞒了郭某某去世的事实,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原告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且因DL海运公司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建邺法院认定《借款及利息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判决保证人DL海运公司承担责任,故其判决书对本案不具有既判力。

四、原告行为反常,有虚假诉讼之嫌。

从常理分析,一笔本金150万元、年息为20%的借款,长达5年之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本金和利息,不符合常理。

伤残意见书质证意见

伤残意见书质证意见

伤残意见书质证意见
致:某某法庭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
我是某某(姓名),关于某某(案件编号)一案中被告某某(姓名)的伤残程度质证意见如下:
首先,我是某某医院的资深医生,拥有多年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我在某某(日期)至某某(日期)期间对被告某某进行了详细的身体检查和评估,并参考了其相关病历资料和医学影像资料。

根据我的检查和评估结果,被告某某的身体存在明显的伤残。

首先,被告某某的四肢机能明显受损,行走困难。

经过检查发现,被告某某的腿部骨折严重影响了他的步态和平衡能力。

此外,被告某某的手臂也存在明显的功能受损,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动作,如拿取物品、梳洗、写字等。

这些伤残给被告某某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困扰。

其次,我还对被告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评估。

心理评估显示,被告某某在遭受事故伤残后,出现了明显的情绪问题,如抑郁、焦虑等。

这种心理问题对被告某某的生活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加重了其伤残的程度。

最后,我还参考了国家有关伤残评定的相关标准,对被告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被告某某的伤残程度
达到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等级)。

这个评估结果进一步证实了被告某某的残疾状态和伤残程度。

综上所述,我作为一名资深医生,根据对被告某某的详细检查和评估,以及相关医学知识和标准,确认被告某某存在明显的伤残,并且伤残程度较高。

这些伤残严重影响了被告某某的生活和工作能力,需要得到适当的赔偿和支持。

谢谢您的考虑!
此致
医生(姓名)
某某医院。

以被告代理人角度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模版

以被告代理人角度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模版

以被告代理人角度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模版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

质证意见: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标识;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

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网页宣传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
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在法律程序中,质证意见是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的重要手段。

一份清晰、准确且有力的质证意见,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以下是一个质证意见的范本,供您参考。

一、关于证据的真实性1、对于书证,如合同、文件等,需要审查其是否为原件。

如果是复印件,应当指出无法确认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其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

例如:“对方提供的《____合同》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真实性存疑。

”2、对于物证,要关注其是否完整、有无损坏或被篡改的痕迹。

例如:“所出示的物证____存在明显的损坏,无法确定其在案件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对其证明力表示质疑。

”3、对于证人证言,需要考虑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和记忆准确性等因素。

例如:“证人____与本案被告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

”或者“证人____在陈述关键事实时含糊不清,前后矛盾,其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二、关于证据的合法性1、审查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暴力、威胁、欺骗等,应当明确指出其不具备合法性。

例如:“该证据是通过对我方当事人进行非法拘禁和威胁获取的,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应当予以排除。

”2、对于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要审查其获取和保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对方提供的电子证据____未经合法的公证或鉴定程序,其来源和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三、关于证据的关联性1、分析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逻辑联系。

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应当予以指出。

例如:“对方提供的____证据与本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毫无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对于关联性较弱的证据,要说明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有限。

例如:“该证据虽然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但只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

”四、对具体证据的质证意见示例1、合同类证据假设对方提供了一份买卖合同,主张我方违约。

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

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

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尊敬的评鉴委员会:我作为专业的鉴定人员,对被鉴定物品的质量、真实性和特殊属性进行了认真、客观而全面的鉴定,现将我的鉴定意见书提交给您。

本次鉴定的物品为一幅名为《xxxxxx》的画作。

经过对该画作进行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我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从画作的整体构图和技巧上看,作者采用了充分的艺术技巧来表达作品的主题。

画面的布局合理,色彩运用和色调搭配都符合艺术创作的要求,具备一定的审美效果。

作者通过饱满的形态和精细的线条表现出了画中物体的丰满和立体感,展现了良好的绘画技巧和艺术才华。

其次,从画作的风格和题材上看,该画作符合特定的艺术风格和题材要求。

该画作展现了对自然景观的描绘,通过对光影、色彩和细节的处理,塑造了绘画的主题,使得画面具有浓厚的艺术表现力。

作者在画作中展现了对景物的观察和感受的独特性,呈现了一种独特的艺术风格,体现了个人的艺术追求和独特的艺术观点。

再次,从画作的材料和工艺上看,画作采用了高质量的画布和颜料。

画布细腻、均匀,没有明显的破损或质量问题。

颜料饱满、明亮,色彩鲜艳,没有出现褪色或质量不稳定的情况。

绘画技法的运用也十分熟练,没有出现明显的绘画失误或瑕疵。

最后,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可能令人对画作质量和真实性产生质疑的迹象。

该画作在整体上具备良好的质量,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保值性。

综上所述,经过对该画作的细致鉴定,我们认为其质量优良,真实性较高。

该画作具备较高的艺术价值和保值性,可以作为艺术收藏品或进行艺术交易。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鉴定意见书的审阅和评价,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鉴定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的质证

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的质证

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的质证尊敬的法官:我是精神医学专家XXX,我的任务是为您提供关于被告XXX的精神医学鉴定意见。

经过详细的病史调查和精神状态检查,我得出了以下结论:XXX的年龄为XX岁,教育程度为XXX,职业为XXX。

据其亲属提供的信息,XXX在过去的两年里表现出明显的行为和情绪改变。

据亲属称,XXX开始出现易怒、沉郁、喜怒无常、睡眠困扰和食欲改变等症状。

进一步了解后,我发现在这段时间里XXX的工作状况也出现了明显的下降,社交活动变得非常有限,与他人的沟通能力也明显降低。

这些症状都迅速地影响了他的人际关系和生活质量。

在进行精神状态检查时,我注意到XXX的情绪波动较为明显,有时出现沮丧、恐惧和无安全感的感觉;有时出现愤怒、冲动和易怒的情绪;还有时出现欣快、亢奋和冲动行为的倾向。

此外,我还注意到他的言语有时显得混乱而无逻辑,思维也不够连贯。

根据以上临床表现和病史调查结果,结合我的专业经验,我得出的结论是:XXX可能患有双相情感障碍(Bipolar Disorder)。

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其特征为情绪不稳定、周期性发作的躁狂和抑郁状态交替出现。

双相情感障碍的发病原因可能与遗传、环境和神经化学因素等有关。

对于XXX的精神状态,我认为他在作案时处于躁狂状态。

躁狂状态下,患者常常表现出冲动、易怒、情绪高涨,思维行为也会变得急躁和不连贯。

这可能导致他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产生不理性的判断。

虽然我不能直接证明躁狂状态直接导致了XXX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我认为躁狂状态下的精神状况可能会对他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我建议对XXX进行进一步的精神评估和治疗。

长期的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可能有助于控制他的情绪波动,减轻症状并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他的亲属也需要提供关怀和支持,帮助他更好地应对精神障碍带来的困扰。

以上就是我对被告XXX的精神医学鉴定意见。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的判决提供有益参考。

谢谢。

XXX精神医学专家。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但对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存在异议。

代理人认为该责任认定书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应当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理由如下:1、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道上,原告王博栋骑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交警部门无视王博栋的过错,认定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交警部门在处理本次事故中,对晋A5W221车辆的转向、制动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进行鉴定,均符合安全行驶标准,但交警部门未对王博栋所驾驶的黑色富士达自行车进行安全性能检验,不能证明该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总局发布的“自行车安全要求”,也就是说交警部门不能排除该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程序上存在缺失。

3、交警部门以本案被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认定本案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但本案被告如何没有安全驾驶,如何没有文明驾驶,交警部门并没有给出任何依据,且没有安全驾驶,没有文明驾驶与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主观过错上是否等同,交警部门也没有给出任何依据。

4、本案原告是未成年人,其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骑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二、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资料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三、针对原告提供的门诊及其他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四、针对康复及后期治疗的鉴定书质证如下:1、鉴定书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证书,不能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因此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2、对护理时限、护理人数、营养费数额、二次手术费数额的鉴定,不符合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事项范围的规定,超出该规定范围的鉴定,均属无权鉴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2017-08-29刑事事务作者:张成(北京大成刑事部主任、大成刑委会副主任)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

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

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

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

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

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

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

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

“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语出北京大成刑事部徐平律师)”,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

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专家辅助人)的一项基本技能。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

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

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

笔迹鉴定结论质证意见书

笔迹鉴定结论质证意见书

笔迹鉴定结论质证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担任鉴定人,受法庭之委托对被告人的笔迹进行鉴定。

经过详细分析和比对,本人认为如下鉴定结论:一、背景说明被告人的笔迹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被告人是否为涉案文件的提供者。

此案涉及一份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与被告人涉案有关。

因此,我将对被告人的笔迹进行鉴定,并与举报信中的笔迹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二、分析过程1. 收集被告人的书写样本:根据法庭指示,我收集了被告人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书写样本,共计10份。

这些样本包括手写信件、签名文件等,涵盖了不同书写情况下的笔迹。

2. 鉴定方法:本次鉴定采用了光学显微镜和电子显微镜等专业设备。

通过光学显微镜,我对被告人书写样本中的特征进行了初步观察和比对。

接着,结合电子显微镜的高倍放大功能,我进一步分析了书写样本中的细微特征。

3. 鉴定结果:通过对被告人书写样本及举报信中笔迹特征的比对分析,我得出以下结论:(1)书写习惯一致:被告人书写样本和举报信中的笔迹在朝向、笔画连续性等方面表现出高度一致性;(2)书写特点相似:被告人书写样本和举报信中的笔迹中皆存在特定的笔画形状、线条粗细等特点;(3)线条压迹一致:被告人书写样本和举报信中的笔迹中对纸张的压迹表现出高度一致性。

三、质证意见鉴定结果表明,被告人的书写样本与举报信中笔迹特征高度一致,可以推测被告人为举报信的提供者。

然而,我需要强调的是,笔迹鉴定虽然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但其结果仅供参考。

因为人们的笔迹会随着时间、心情等因素的变化而略有差异,同时也存在模仿他人笔迹的可能。

在本次鉴定中,我的目标是确定被告人是否为涉案文件的提供者。

然而,在没有更多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笔迹鉴定很难作出绝对的结论。

因此,我建议法庭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本次鉴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在本次鉴定中,我本人持续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和专业的态度,并根据现有的技术和鉴定方法对被告人的笔迹进行了详细鉴定分析。

工程鉴定申请书质证意见

工程鉴定申请书质证意见

尊敬的法官:我作为本案的当事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鉴定申请书》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关于鉴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1.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表明其为房屋工程的业主,具有对该房屋工程进行鉴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有权对房屋工程进行鉴定,故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其身份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身份真实可靠。

因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异议。

二、关于鉴定申请的事实依据1.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详细描述了房屋工程的建设过程,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单位、施工材料等,为鉴定提供了基本事实依据。

2.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房屋工程的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据,直观地展示了房屋工程的质量问题,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三、关于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1.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申请鉴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引用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和标准,为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关于鉴定申请的鉴定内容1.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了鉴定内容,包括房屋工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装修装饰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2.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了鉴定目的,即查明房屋工程的质量问题,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符合鉴定工作的宗旨。

五、关于鉴定申请的程序合法性1.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表示已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了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因此,鉴定申请的程序合法性不存在异议。

2.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接受鉴定结果,体现了鉴定申请的程序合法性。

综上所述,我对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鉴定申请书》表示认可,并认为其具备以下特点: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提出鉴定申请。

2. 申请书中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鉴定提供了基础。

3. 鉴定内容明确,符合鉴定工作的宗旨。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书的质证至少应关注以下九个方面: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第二,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第三,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1]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委托分为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委托和当事人委托。

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委托关系。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委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鉴定委托的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结论使用应格外慎重判断。

第二,接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

第三,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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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或参考,具体问题如下:
1、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为“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及现场发生的零星签证劳务”,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总金额,超出了鉴定授权,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2、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量签证资料”,但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图纸等部分原告单方面提交和编制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建筑的施工面积和工程量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竣工图纸为准进行公正、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原告编制的施工资料为检材进行计算根本没有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3、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和签证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
的计算和复核。

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复核面积,也没有实际测量或勘验施工量,整个鉴定过程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对于该部分工程《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工程的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职权对原告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原告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5.1.3 的规定:“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前述斜坡工程的鉴定依据材料明显不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性材料,更不足以认定工程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4.6 的规定,只有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才能出具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

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满足前述鉴定规定的条件下就草率对全部鉴定项目
都作出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严重违背了鉴定的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

综上,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该鉴定意见根本不具有证明力或参考性,被告不予认可,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异议,并申请法院对此重新鉴定。

代理人: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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