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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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深府[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深府〔2007〕158号2007年7月1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这一光辉节日到来之际,各区、各单位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广泛开展热烈隆重、深入扎实的拥军优属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

要深入抓好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双拥宣传和国防教育,结合建军80周年和香港回归10周年纪念,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内容丰富、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双拥宣传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大力宣传80年来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新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参与和支持地方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驻深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发扬我军特别能战斗的光荣传统,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的重大贡献和拥政爱民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动人事迹;大力宣传残疾军人、烈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国防事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所做的积极贡献,教育和鼓励广大优抚对象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继续发扬光荣传统,支持改革开放,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多作贡献,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党的十七大献礼!二、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双拥活动“八一”期间,各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好各项拥军优属活动,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6•【字号】粤府[92]7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2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对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深圳中考政策优抚对象

深圳中考政策优抚对象

深圳中考政策优抚对象
深圳中考政策优抚对象主要包括军人、警察、烈士子女等,具体如下,仅供参考:
1. 符合军人、警察、烈士子女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分投档录取的照顾。

2. 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和师级以上部队开具的现役证明。

3. 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需提供立功证书复印件(复印件由师级部队盖章确认)。

4. “高风险、高危害岗位”、“作战部队”和驻艰苦地区的需由师级部队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地点、任职情况等要素)。

5. 属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一至六级残疾的军人还需提供烈士证或伤残证复印件。

总的来说,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政策优抚对象,深圳中考政策会给予适当的加分投档录取的照顾。

具体的加分标准和申请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年份和地区有所差异,建议查阅当地教育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2020)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就业安置工作机制,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经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批准并将首次就业安置任务下达到龙华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办法完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

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具体工作。

主动协调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

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深府[2010]2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2【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拥军优属活动和先进典型,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驻军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妥善解决。

为支持部队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市政府给经批准享受驻深部队待遇的在编官兵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供站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深府办[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9月22日深府办〔2006〕163号)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稳定部队干部的思想,保持部队的战斗力,探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担负特定任务,驻守在深圳市的人民解放军所属部(分)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分)队。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的在深临时机构、临时工作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

第二章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任务第四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

市、区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为随军家属安置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类及未曾就业的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原公务员及干部类随军家属的就业推荐工作。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和聘用人员时,对兵役服现役、退役、退休军人以及其家属给予优待和特殊照顾的一种用人政策。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对退役军人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先权。

2. 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提供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包括招聘信息发布、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帮助退役军人顺利就业。

3. 退休军人返聘政策:对退休军人提供返聘机会,他们可以继续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军人家属就业关照:为军人家属提供就业援助和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5. 薪酬福利优待:对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在薪酬和福利待遇上给予优待,比如加薪、附加津贴等。

通过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军人和军人家属的专业能力,提高其就业和生活质量,同时也能够增加军人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这种制度旨在落实国家对军人的关怀和优先保障政策,促进军民融合,增强全社会对军队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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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某某总公司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为推动本单位双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调动优抚对象的工作热情,总公司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及奖励办法如下:
1.职工子女参军入伍、服役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抚待遇。

2.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优先照顾,每年一次的探亲假予以优先安排,探亲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福利待遇正常享受。

3.现役军人配偶或父母在单位上班期间,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4.现役军人家庭,低于一般职工生活水平的,工会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5.凡从本单位参军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为: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500元,以部队喜报为准。

6.春节期间,由工会组织到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按照困难程度安排一定的慰问金。

7.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在“八一”、春节来临之际,及时向企业军转干部和参战退役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

202X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

202X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

202X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202X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X-11-20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16•【字号】深府[1996]227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2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8月16日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解除部队干部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指享受本市驻军待遇的驻深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并报经市军转办审核后,已办理随军手续的和符合就业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三条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原属干部身份的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原属工人身份的或需首次就业的人员(农迁居、居迁居)由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五条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的首次工作安置,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六条属首次就业的驻军随军家属,由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前指导或技能培训,部队应积极组织和配合。

第七条驻深各部队应将需要在深圳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劳动部门。

第八条市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向各区、各市属单位和各计划单列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随军家属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给予保证,不占用接收单位当年度市外调干、招调工指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安置任务分配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4]1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30
【实施日期】200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安置任务分配表的通知
(2004年9月30日深府办[2004]181号)
为了进一步搞好驻深部队的建设,解决好驻深部队的后顾之忧,根据《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现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安置任务分配表》予以转发,并就如何做好驻深部队此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此次驻深部队随军家属需要安置的人数为124人。

二、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把此次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为驻深部队的建设作出贡献。

三、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可将随军家属安排本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业务联系,进行协商推荐就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推荐多少次,必须完成安置任务。

四、驻深各部队应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配合,认真做好军官及家属的思想工作,服从安排,遵守有关规章,共同把这次安置工作做好。

五、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提供需安置随军家属的个人资料,并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部队及随军家属个人的联络和安置情况的跟踪工作。

六、此次安置工作的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

被安置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岗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深圳市劳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公布日期】2010.04.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
通知
各旅游景区:
3月12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新修订的《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正式颁布施行。

其中第十六条之三款规定“本市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待参观。

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在“八一”建军节当日,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其中,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免票优待1名随行陪护人员参观,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

请各景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购票窗口明显位置张贴优惠措施。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8日深府〔1999〕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二届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深府〔1998〕61号)第三条、第七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当年的年抚恤金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年抚恤金比例。

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三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一)属孤老、孤儿且无固定收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农村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15%的标准确定;(二)年老生活困难或子女幼小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4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9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80%的标准确定;(三)生活一般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3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60%的标准确定。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分别按上列比例确定标准,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一)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按照现行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分设14个级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6]2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5
【实施日期】200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
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5日深府〔2006〕213号)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第一条为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
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本市户籍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本办法所称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是指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随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市政府安置的无劳动。

退役士兵深圳拥军卡办理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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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关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关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做好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办[2003]6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深圳警备区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3.12.18
【实施日期】200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做好
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2003年12月18日深办[2003]60号)
200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加强军地关系,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积极做好新年元旦、春节期间的双拥工作,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自身实际,扎扎实实地开展节日期间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政军民团结的宣传教育活动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要关心、支持国防和
军队建设。

军队要积极支持和参加国家建设。

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全市军民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八一”建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八一”建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深办[2004]3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4.07.16
【实施日期】200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04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2004年7月16日深办[2004]36号)
2004年“八一”建军节即将来临,在这个光荣的节日里,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77周年,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的优良成果,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八一”建军节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光荣传统宣传教育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的光荣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

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双拥光荣传统宣传教育,为做好双拥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
舆论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双拥光荣传统宣传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活动。

要大力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立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驻深解放军、武警和边防部队拥政。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深府[1999]220号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深府[1999]220号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深府[1999]220号)为加强拥军优抚工作,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从1999年起以区为单位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问题。

每年医疗补助金的基数:宝安、龙岗区各为50万元,罗湖区40万元,盐田、福田、南山区各为20万元。

所需的200万元经费由市、区、镇(街道办)按5、3、2(即50%、30%、20%)的比例分担,其中市分担的100万元从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中安排,按比例拨给各区。

各区、镇(街道办)要将医疗补助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比例投入。

医疗补助金方案暂定实施5年(1999-2003年),以后视执行情况再作调整。

二、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是享受定恤定补的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退伍军人)。

三、医疗补助金的使用限额。

(一)“三孤”(孤老“三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和在乡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基本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核报。

(二)烈属(含因公牺牲)、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除初级医疗保健承担的费用外,烈属(含因公牺牲)给予报销80%,年度累计最高报销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在乡复员军人给予报销70%,年度累计最高报销补助不得超过1万元。

此外,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其门诊医疗费可适当给予补助。

(三)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及带病回乡不能坚持生产劳动的退伍军人,因患重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初级医疗保健承担的费用外,其家庭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给予补助基本医疗费的60%,但年度累计最高补助不得超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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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拥军优属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其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拥军优属活动和先进典型,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驻军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妥善解决。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国内飞机,其票价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在“八一”建军节当日,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其中,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免票优待1名随行陪护人员参观,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把好兵员质量关,将优秀青年输送给部队,保证部队兵员质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预备役工作。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预备役部队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选配工作,对本单位转服、选服预备役的人员,按预备役部队的要求在训练时间上予以保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本市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行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应当优先优惠服务。车站、港口、机场、银行要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窗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烈属(含因公牺牲)、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子女,符合入学或就业规定和条件的,当地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应优先安排其入学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五条 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本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军事设施。
第二十六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号)同时废止。
为支持部队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市政府给经批准享受驻深部队待遇的在编官兵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供站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按《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全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按照教育部门关于深圳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有关优先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
2010年04月08日 15时59分 15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拥军优属”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深府[2010]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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