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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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珠府[2010]16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珠府[2010]16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双拥办(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切实保障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使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切实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驻军在生活和营房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地方政府资助的经费,由当地双拥办负责协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认真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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