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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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0]8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0]8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0〕8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八日珠海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菜篮子”工程,做好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实施“菜篮子”各项工作措施,提高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自给率,防止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解决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的问题,并逐步探索促进生产、增加供应、加强管理的新路子和新办法,建立起稳定、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维护市场秩序。

三、工作重点(一)促进“菜篮子”产品生产,提高自给能力。

要根据市场需求形势,积极做好蔬菜、肉禽蛋、水产品基地建设,科学改良品种,加强疫病防控等工作。

一是要围绕蔬菜供应目标,重点发展提高以遮阳网为主的设施化蔬菜栽培,形成中小拱棚相互衔接和配套的设施蔬菜生产体系、技术体系和市场体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珠府办[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五日珠海市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11月5日)为贯彻落实省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和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文市[2008]169号)文件精神,坚决打击“黑网吧”等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的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繁荣文化市场、构建和谐珠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当前文化市场存在“黑网吧”等经营活动较为突出的问题,依法开展一次集中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违法经营活动。

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投入行动,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注重工作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市网吧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较好的规范;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力求使行动有力度、有声势、有影响、有实效,促进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珠府〔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15〕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更好地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正确认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意义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对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依法行政要求,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使听证会成为听民意、聚民智的重要平台。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指导意见》(珠府办〔2014〕17号)。

对确定的五类事项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未按规定公开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不予实施;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听证事项范围、听证程序、听证流程、听证报告撰写要求、听证结果运用等内容,确保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真正的听取民意、尊重民情,为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决策参考。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和规则(一)听证程序公开透明。

听证会举行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发布听证公告,如实向社会公布听证内容、具体事项、听证程序,明确公开听证参加人的选取办法和产生过程;与新闻媒体充分沟通,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高听证工作透明度,减少社会质疑,充分做好听证会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珠府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8日珠海市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责任单位:珠海市税务局)2.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给予减免。

(办理方式:核准减免,责任单位:珠海市税务局)3.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办理方式:申报即享,责任单位:珠海市税务局)4.自2022年4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珠府办函〔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0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珠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重点针对制约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创业创新等事项,加大取消力度,更好地向市场和社会放权。

大力推进强区放权,进一步将量大面广、风险可控、下级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事权下放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实施,赋予区更多自主权。

加强已取消、转移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强化对承接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创新社会治理。

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部脱钩,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

(市民政局、各有关市直单位,各区负责)(三)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理顺政事、事企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完善部门权责清单。

梳理调整并对社会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珠府办[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5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质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珠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及全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2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市、区、镇(街道办)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普查建档,分类整治,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加强督促检查,使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规范管理与帮扶发展相结合,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市农业局牵头)。

1.主要任务。

(1)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检查,查处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查处蔬菜、甘蔗、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等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粤办函〔2016〕500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5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切实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整治,深入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经营成品油等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构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成品油经营格局;同时,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一)取缔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船)。

对未获得安监、工商、经信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售柴油且闭杯闪点>60℃的除外)、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擅自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点、船)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取缔无照无证无牌的非法改装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

对未获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品的流动车辆,一律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我省销售要求的成品油以及掺杂造假、以次充好、价格违法等行为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加油站(点)。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获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擅自建设加油站(点)的,一律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加油站(点)设立条件的,一律予以拆除。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珠府〔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珠府〔2015〕10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省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3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将3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17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行政行为,纳入珠海市行政职权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事项目录(共6项)2.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共32项)3.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33项)4.纳入珠海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的其他事项目录(共173项)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1日附件1取消的事项目录附件2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附件3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附件4纳入珠海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的其他事项目录(共173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消6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珠府办〔2018〕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消6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珠府办〔2018〕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消6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取消65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珠府办〔2018〕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珠海银监分局: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省、市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整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经认真清理、研究论证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在全市范围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65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一、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外单位确实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

二、各用证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开证(盖章)部门、收取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三、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在全市范围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65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珠府办[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28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委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0号)、《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9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0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和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督促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开展“百日行动”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作用。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四个结合”,即坚持督查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与第二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邢政办函[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办函〔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深刻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建立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整治重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行业、重点问题、重点突破口“五个重点”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重点区域是: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区、校园周边、车站、集贸(专业)市场、旅游景区等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

重点对象是:屡查屡犯的无证无照经营户。

重点行业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涉及公共安全的网吧、娱乐场所等;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行业。

重点问题是:以罚代管的违法行为。

重点突破口是: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一)工作机构市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副秘书长祖英华同志为召集人,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宏印为常务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粤府办[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广东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领导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珠府办[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8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l0号)、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珠府办[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06〕4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二十日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基层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反走私工作落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5〕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定相结合,全面评估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对象及内容第四条考评对象: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负责打私工作的各级责任人。

第五条考评内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的建设情况;打击防范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辖区走私活动情况。

第三章考评标准第六条组织领导(20分)。

(一)把反走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

(5分)(二)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正常开展。

(5分)(三)贯彻落实上级反走私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建立反走私工作制度。

(5分)(四)建立反走私责任制,签订反走私责任书。

(5分)第七条宣传教育(20分)。

(一)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

(8分)(二)在重点镇、村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促进我市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明显好转,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确定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发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疏堵结合,不断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清理力度,使无证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市成立清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邓志广(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任新合(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天泰(市综治办副主任)袁志强(市工商局局长)工商、经贸、公安、消防、卫生、文化、环保、劳动、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税、国税、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建设、国土、物价、城市管理、交通、教育、农业、体育、邮政、电信、供水、供电、酒类专卖、烟草专卖、残联、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等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珠府[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1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珠海市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城镇整体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建立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城镇社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除“四害”、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等方面工作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珠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爱卫会)具体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检查、评价、督办、总结、奖惩和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等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委员为所在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责任人。

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共同职责1.健全爱卫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有相适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2.结合本单位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本单位日常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实施管辖单位爱国卫生和除“四害”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除“四害”防制达标,控制吸烟,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卫生意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5日珠海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要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在促就业、扩内需、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满足居民家庭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珠海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一)推动职业院校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

积极推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后尽快开始招生。

(市教育局负责)(二)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引导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紧贴市场需求,加快开发家政服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制度。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申报教育部1+X证书制度试点项目和广东省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考评点。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引进先进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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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意见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珠府办[2007]2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4
【实施日期】2007.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
机制意见的实施意见
(珠府办〔200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

近年来,我市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
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大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在某些行业或地域问题还比较突出。

据初步统计,全市每年查处的无照经营近3000户,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周边。

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期大量存在,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流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产生了大量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隐患,有些还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

其危害性必须引起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

(一)市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陈洪辉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及综治办主任李开主、市工商局局长林舜荣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经贸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烟草专卖局、农业局、城市执法局、信息产业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林舜荣兼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陈俊斌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干部组成,并作为联络员。

(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要由一名分管副区长挂帅,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区具体行动方案,组织指挥直属和驻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意见》的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执法到位。

各部门要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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