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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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1日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2.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省指挥部办公室2.4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2.5 专家组3 风险评估3.1 台风灾害风险3.2 暴雨灾害风险3.3 寒冷灾害风险3.4 干旱灾害风险3.5 高温灾害风险3.6 大雾灾害风险3.7 灰霾灾害风险3.8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3.9 海上大风灾害风险4 情景构建4.1 台风灾害情景4.2 暴雨灾害情景4.3 寒冷灾害情景4.4 干旱灾害情景4.5 高温灾害情景4.6 大雾灾害情景4.7 灰霾灾害情景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4.9 海上大风灾害情景5 监测预警5.1 监测预报5.2 预警信息发布5.2.1 发布制度5.2.2 发布内容5.3 预警行动5.4 预警解除6 应对任务6.1 信息报告6.2 响应启动6.3 任务分解6.3.1 台风6.3.2 暴雨6.3.3 寒冷6.3.4 干旱6.3.5 高温6.3.6 大雾6.3.7 灰霾6.3.8 道路结冰6.3.9 海上大风6.4 应急联动6.5 现场处置6.6 社会动员6.7 应急评估6.8 应急终止7 后期处置7.1 调查评估7.2 灾情调查7.3 恢复重建7.3.1 制订规划7.3.2 征用补偿7.3.3 灾害保险8 信息发布9 能力建设9.1 资金保障9.2 物资保障9.3 通信保障9.4 交通保障10 监督管理10.1 预案演练10.2 宣教培训10.3 责任与奖惩11 附则12 附件12.1 Ⅰ级预警12.2 Ⅱ级预警12.3 Ⅲ级预警12.4 Ⅳ级预警1 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目标单位: 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珠 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报告时间: 2023-08-25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投标业绩表现、竞争能力、竞争 对手、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投标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中介机构、金融 机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投标实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 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国能珠海港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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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2022-09-29 2023-04-28 2023-07-06 2023-05-10 2023-03-0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5 行业分布
近 1 年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中标项目 主要分布于三防系统、企业采购系统、气象系统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 个、2 个、1 个。其中三 防系统、气象系统、企业采购系统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308.21 万元、23.50 万元、16.00 万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的通知-珠建建[2006]185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的通知-珠建建[2006]185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的通知(珠建建〔2006〕185号)各施工企业:为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建设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预案珠海地处珠江口西岸,濒临南海,既受暖湿海洋性气流影响,又受北方干冷空气侵袭,每年台风、暴雨、雷电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据统计影响我市的自然灾害90%以上是气象灾害,因此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关系到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关系到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意义深刻、责任重大。

根据《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市政府第55号令)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提高我市建设施工现场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建管科、市安监站、市质检站等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认真分析恶劣天气到来之前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站站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站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站安排组成。

办公室负责落实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4•【字号】珠府办函〔2018〕183号•【施行日期】201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4日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通过编制《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通过规范防汛防旱防风防寒运行机制,完善会商、预防预警、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处置、灾情调查与评估、灾后援助与复产重建等工作程序;整合现有水旱风寒灾害应急保障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水旱风寒灾害应急保障体系;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水旱风寒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7)《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8)《自然灾害救助条例》(9)《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1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1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15)《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6)《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三)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我市确定台达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中山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60家单位为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请你们结合如下要求抓好落实:一、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按照《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定期隐患排查,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二、气象部门应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给予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研究,推广气象灾害防御新技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单位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三、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对所属辖区和行业领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中府办函〔20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2日附件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06)-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06)-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06)正文:----------------------------------------------------------------------------------------------------------------------------------------------------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06年7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8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御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其它的气象灾害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组织防御工作。

第五条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第七条各职能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一)市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珠府〔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2004〕8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2号)和《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府〔2002〕43号),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我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一)受灾人口占所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三)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

(四)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

(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六)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七)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八)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珠府函〔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查,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180件,并制定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所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

清理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权限,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形式自行公布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并纳入2009年清理保留的目录内容,与后续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相衔接,形成规范性文件保留总目录。

目录公布后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8日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积极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期评估、安全许可、安全监管、依法追责及常态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杜绝人为风险的发生(一)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

大型群众性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切实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规范安全管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前,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风险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疏导、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信访维稳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二、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规范审批流程(一)安全许可范畴。

根据《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灯会、游园、宣传促销等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21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21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有关规定,经对市属及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相关单位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8家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处置能力,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附件:肇庆市市属、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附件肇庆市市属、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1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台风、暴雨、雷电、大风2肇庆市中医院台风、暴雨、雷电、大风3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台风、暴雨、雷电、大风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销售分公司台风、暴雨、雷电、大风5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肇庆石油分公司台风、暴雨、雷电、大风6肇庆市粤运汽车总站台风、暴雨、大雾、雷电7肇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台风、暴雨、大风8肇庆市工业贸易学校台风、暴雨、大风、雷电9肇庆市第一中学台风、暴雨、大风、雷电10肇庆中学台风、暴雨、大风、雷电11肇庆市加美学校台风、暴雨、大风、雷电12肇庆市鼎湖区实验中学台风、暴雨、大风、雷电13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中学台风、暴雨、大风、雷电14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15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鼎湖山管理处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16国电肇庆热电有限公司台风、暴雨、雷电、大风17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工程基地台风、暴雨、雷电、大风18肇庆市宏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台风、暴雨、雷电、大风——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7〕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7〕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7〕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重复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科技委员会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

我市地处华南沿海,海岸线长,水网密集纵横交错,土壤电阻率差异大。

受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的影响,我市每年雷电高发频发且强度大,雷电高发区域分布广,对我市石化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海洋特色旅游产业等重点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特别对作为国家级石油化工和清洁能源基地的高栏港经济区构成严重安全威胁,高栏港经济区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省政府每年安全生产检查必检内容之一,历届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视,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安全监管范围。

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好建设工程领域的防雷公共安全管理,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总目标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气发〔2019〕3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气发〔2019〕3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气发〔2019〕3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组织对2018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气象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布。

附件:气象行业标准2018年度复审结论附件2018年度气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复审结论备注1QX/T 1—2000Ⅱ型自动气象站继续有效2QX/T 2—2016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防雷技术规范继续有效3QX 3—2000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废止4QX 4—2015气象台(站)防雷技术规范修订待修订。

修订后转为推荐性标准5QX/T 6—2013气象仪器型号与命名方法修订待修订6QX/T 8—2002气象仪器术语修订正在修订。

项目编号: QX/T—2010—07,项目负责单位: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7QX 10.1—2002电涌保护器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修订完成修订。

QX/T 10.1—2018已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8QX/T 10.2—2007电涌保护器第2部分:在低压电气系统中的选择和使用原则修订完成修订。

QX/T 10.2—2018已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9QX/T 10.3—2007电涌保护器第3部分:在电子系统信号网络中的选择和使用原则修订正在修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珠府办[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56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日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马兴瑞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7页(P3-9)
【作者】马兴瑞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J], ;
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J], ;
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J], 朱小丹;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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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6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其他需要告知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清晰、安全高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珠府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08〕4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实施《“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具体措施,对提升珠海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珠三角最安全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做好《规划》主要任务的落实工作(一)扎实推进“一案三制”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实际和立法权,推进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在2008年底前,制定实施《珠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各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应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市应急指挥中心和专项指挥中心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能力;明确市应急办与各专业应急机构的权责;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决策与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建设,探索应急资源征用、社会动员、社会捐助等方面的应急管理配套机制建设;到2008年底前,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由各区及经济功能区和市应急办、市法制局会同各有关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建设。

力争2008年10月底,市内所有镇(街)、村(居)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
重点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中府办〔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
位的通知
中府办〔2018〕3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54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市确定广东粤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2家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落实防御管理职责,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

附件: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附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珠府办函〔202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珠府办函〔202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规定,现将珠海市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予以公告,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经费预算,督促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加强对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加强灭火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防火灾隐患能力,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活动,认真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三、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等,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1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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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
位(2018年)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8]23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19
【实施日期】201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18年)名录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8〕23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18
年)名录》予以公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18年)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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