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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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文府办〔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府办〔2018〕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各预算单位:《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6日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文昌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的编制依据是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琼财采〔2017〕1628号),目前我市尚未设立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项目通过实行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结果的协议供货标准进行分散采购。

其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项目外),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择优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自行采购不等同于自行购买,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仍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另行规定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un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目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文昌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附件列表:。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5〕26号,2015年3月2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5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夯实粮食生产物质基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打造我省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意义重大。

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要积极支持、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禁止耕地“非农化”,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文府办〔2017〕198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7〕19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文昌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琼府办〔2017〕1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6号)和刘赐贵书记、沈晓明省长重要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整改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为抓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以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为总目标,通过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征地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征地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征地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征地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征地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征地搬迁工作方案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征地搬迁工作按时、依法、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岭灌区工程征收征用土地工作方案》(琼府办〔2015〕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权益人三方利益,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实行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和工作经费统一包干,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

二、征地搬迁的范围、期限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全长186.17公里,途经我市文城、锦山、翁田等14个镇,涉及征收全市465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2705.9亩,租赁临时用地1610.82亩,实际征(租)土地数量以勘测定界单位实地测量的数据为准。

红岭灌区工程(文昌段)主干渠征地及需使用临时用地的租地工作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其他分干渠、支渠征地及其使用临时用地的租地工作于2015年11月30前完成。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文府办〔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7〕163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5日文昌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琼扶发〔2017〕7号)第五条(贫困户集体收入低、空壳村较多,存在集体经营性收入少,可持续发展能力低,村里办事资金无着落的问题)的整改措施中明确要求:“6月底前,各市县对‘面积过大、期限过长、租金过低’的农村集体用地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流转使用,提高集体用地使用效益。

”为抓好该项工作要求的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规范,稳妥推进。

“三过”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不好易引发新的矛盾。

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积极稳妥开展“三过”问题清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镇要根据本镇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准切入点,依法依规处理好“三过”问题。

期限过长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面积过大的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地价过低的要根据《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文府〔2012〕197号)的农村土地(出租)、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或该地块最近3年的年均收益额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文府办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府办规〔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市途径及条件第三章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第四章转让、转租和抵押第五章开发管理第六章附则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期间,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文昌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且城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划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文府办〔2017〕327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7〕32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文昌各单位:政务信息是政府工作运转情况的直观反映,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

各镇(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在服务大局、服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信息报送工作。

现将《文昌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文昌市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决策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精神为指引,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加强沟通、交流经验、促进工作落实为目标,及时反映各镇(场)、各部门实时工作动态和阶段性工作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开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新格局。

二、报送信息的内容(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二)上级领导重要讲话、批示部署和调研时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四)调研文稿。

(五)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带有苗头性和社会倾向性的信息。

(六)深化改革、经济建设和民生领域等重点工作情况。

(七)上级领导关注和要求了解、掌握的其他各方面信息。

(八)紧急信息。

三、信息报送要求(一)各镇(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完善信息报送审查制度,规范信息报送审核程序。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政策(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政策(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政策(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文府办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政策(修订)》的通知文府办规〔2022〕5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政策(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4日文昌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招商引资机构参与到文昌市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文昌市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文昌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文府办规〔2022〕2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机构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渠道向文昌市推介真实有效的项目,并在促成项目落户文昌市的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设立招商引资机构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文昌市招商与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奖励招商引资机构。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建立专项资金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四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系把海南省外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文昌市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

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引资机构(2个或2个机构以上的视为一个团队,须书面委托1个机构来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方提供确认书,作为机构奖励确认依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文府办〔2017〕249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府办〔2017〕2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相关单位,省驻文昌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2016〕70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府办〔2016〕265号)以及《文昌市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化解风险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市政府决定成立文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处非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郑有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何欢宝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旅文委、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规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科工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文昌支行、琼海银监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文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处非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处非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市处非办备案。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文府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府办〔2023〕1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6日文昌市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和省水务厅《海南省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提升城市供水系统韧性和品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面、系统加强城市供水工作,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推动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文昌国际航天城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文昌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为重。

始终把人民放在主体地位,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着力解决好与民生改善密切相关的供水问题,加快推进建设城市供水系统保障工程、更新改造城市供水老化管道和设施;聚焦重点,排查治理城市供水管道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的立即开展整改,提高供水设施抵抗风险和安全运行的能力,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文府办〔2022〕6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22〕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常委会第39次会议和十六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30日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6号)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编办、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全域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琼组通〔2021〕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文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坚持以巩固执政基础、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增进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

完善社区工作者“进、管、考、出”工作机制,拓宽社区人才来源,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为构建“五社联动、多元共治”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提供坚强保障。

二、选配原则(一)明确选配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文城镇的文岭、和平、文建东、文建西、东风、新风、南新、沿江、城东、英城、清澜墟、高隆湾等12个城区社区。

城市社区工作者包括经依法依规选任的社区“两委”干部,以及通过统一组织招聘选配到社区,与文城镇签订劳动合同,由市财政承担经费保障的工作人员。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_1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_1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文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4日文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精神,设置文昌市审计局,为文昌市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计划、规划。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进行审计监督。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文昌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30日文昌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以及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不动产登记部署推进会工作部署和《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琼编办〔2015〕248号)要求,有序开展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制定制度、档案移交、数据衔接、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财产权,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政治保障和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登记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及“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即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登记工作,以登记机构、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为重点,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

所有不动产信息统一建设在一个共享应用基础信息平台上,有效监管查询,做到基本信息公示、隐私信息保密,维护交易安全。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文府办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府办规〔2021〕1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4日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第三章竣工规划核实程序和内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规范化,规范农房竣工验收程序,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文府〔2019〕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区域和时间界定。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含垦区域)内,除了文城镇主城区(开发边界)、各镇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覆盖的区域外农房规划核实。

2019年6月27日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本意见执行,2019年6月27日前,农村建房按照房地一体化进行确权登记。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文府办〔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府办〔2023〕4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通知如下:刘冲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发改、审计工作。

分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工作。

王康强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林业、森林防火、综合执法、金融、机关事务管理、政务公开、海防等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发改、审计、重点项目、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征地搬迁指挥部工作。

联系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文昌调查队、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椰子研究所、金融机构在文昌分支机构、驻军工作。

魏波副市长:负责旅游文化、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事务服务中心、文昌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联系市文联、市地方志编纂中心工作。

文传宝副市长:负责生态环境、水务、应急、三防、消防安全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文昌市水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联系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三沙市文昌事务管理局工作。

袁世英副市长:负责科技、工业、信息产业、国有资产监管、约亭产业园、华侨农场经济区、迈号物流园等方面工作。

协助刘冲市长分管商务、招商、外资外贸、口岸等方面工作。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文府〔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府〔2017〕14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25次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关于清理规范127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琼府〔2017〕9号)、《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资金(含土地开发基金)、金融机构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五)政府确定需要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4•【字号】文府〔2024〕226号•【施行日期】2024.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府〔2024〕22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4日文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随着城市发展,全市面临的突发环境风险也在不断地变化,为规范全市环境应急工作,提高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原有预案及全市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本次修订工作。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10)《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琼府令第201号);(11)《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琼环办字〔2020〕1号);(12)《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3〕57号);(13)《文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文府办〔2020〕37号);(14)《文昌市重大风险防控“十四五”规划(2021-2025)》(文府办〔2021〕4号);(1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文府规〔2021〕225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文府规〔2021〕22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监管环境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文昌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公用企事业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前公布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主动对接更高标准,及时出台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办法、措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本市发挥重点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重点园区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建立工作激励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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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责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精神,设置文昌市国土资源局,并加挂文昌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为主管文昌市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采矿权租赁审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248号〕)。

(二)划转职责
将原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划转新组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增加职责
1.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测绘工作的通知》琼测人〔2010〕15号);
2.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审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4〕70号);
3.国有土地用途改变审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4〕70号);
4.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5.负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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