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化学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八、化学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与“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化学制剂的特点,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化学制剂的质量及稳定性研究,为化学制剂质量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化学制剂质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质量标准制定的原则
化学制剂质量标准应能指导化学制剂配制、控制化学制剂质量,以保证化学制剂使用安全有效。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测项目以加强对内在质量的控制,检测项目的选择,应本着“准确、灵敏、简便、快捷”的原则。
(二)质量标准的编排顺序与一般要求
1.质量标准正文的一般构成与编排顺序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的式样。具体编排顺序如下: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含量或效价限度规定、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类别、规格、贮藏、有效期、注解。
2.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凡例和附录的要求。
3.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国家药典委员会编)。
4.检测所需的对照品或标准品均应为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统一颁发,所使用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标明。
5.检测方法中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溶剂与试剂(例如:苯、氯仿等)。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
6.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已收载的,不应任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
7.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1.名称
(1)化学制剂的名称,应按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要求命名。
(2)每一品种均应有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
(3)单一成分制剂应以处方中主药成分的通用名称并后缀剂型组成;两个和两个以上成分的制剂,应取处方各组分的缩写或简称、后缀剂型组成。
(4)新制剂名称不应与已上市药品名称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的制剂名称重复,仿制制剂名称应与被仿制剂一致。
(5)不得使用商品名。
2.含量(或效价)限度
制剂中主药的化学成分必须制订含量限度。化学制剂的含量,一般按其原料药的分子式进行计算;有些品种由于用药剂量或习惯等原因,也可按无水物、有效盐基或有效物质进行计算;抗生素类制剂可按其有效
部分进行计算。含量(或效价)限度应与规格相匹配。关于含量限度的描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般化学制剂含量限度按规格的标示量或单位浓度计算,并规定限度范围。
(2)对于限度范围要求较宽、或没有上限的制剂,其限度也可采用有效成分的百分浓度限度范围或规定最低限度。
(3)含量限度的范围应根据剂型、主药含量的多少、原料药的含量限度、制剂的稳定性、配制工艺以及测定方法的误差等综合考虑制订,一般订为处方量(标示量)的90.0%~110.0%。
3.处方
应列出处方各组分和辅料名称及用量。处方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如1000片,1000g,1000ml)的成品量为准,处方下画一横线,横线下列制成1000片(g,ml)。
4.制法
根据配制工艺研究资料写出简明的工艺全过程,列出关键的工艺步骤及关键工艺参数,辅料名称及用量、成品量等。
5.性状
指制剂除去包装的直观情况,按颜色、外形、气味依次描述。片剂或丸剂有包衣的应包括去除包衣后对片芯或丸芯的描述。胶囊剂应除去囊壳后就内容物进行描述。
6.鉴别
(1)鉴别应满足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操作简便的基本要求。鉴别常用的方法包括化学反应法、色谱法及光谱法等。
(2)单方制剂,应尽可能采用与原料药鉴别相同的方法;复方制剂,应对处方中的每个主要成分分别进行鉴别。
(3)鉴别研究应考察空白辅料及试剂的干扰,研究资料中,采用光谱或色谱鉴别,应提供空白辅料的光谱、色谱图;采用化学反应鉴别,应进行辅料及试剂干扰试验,并注意其最小检出量。
7.检查
(1)制剂的检查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制剂通则中的规定。
(2)对于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含同一化学原料药的同类品种进行了有关物质检查,则申请的制剂应进行有关物质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可参照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方法进行,并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验证。
(3)溶出度(释放度)和含量均匀度检查属于定量测定,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要求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准确度及其线性,测定方法通常可采用光谱法或色谱法,若所选方法为国家药品标准中同类品种测定方法,可只作空白干扰和回收试验。参考有关文献制订的测定方法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方法验证。
8.含量测定
化学制剂质量标准,除个别特殊品种外,均应制订含量测定方法,以保证用药剂量的准确。
(1)单一成分制剂必须对主药进行含量测定;复方制剂,应尽可能对处方中的每个主药成分进行含量测定。
(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选用较简易的方法,一般可在制剂的辅料不干扰的情况下,选用原料药的含量测定方法。在受剂型限制或辅料、附加剂有干扰时,应增加预处理方法。
(3)在选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时,要考虑对照品是否易得。如与已有国家药品标准测定方法、条件一致的,采用吸收系数(E1%1cm)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