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供配电系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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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供配电系统(综合)

第一节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

一、供配电系统的设置

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消防用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系统应作为独立系统进行设置,当建筑物内设有变电所时,要在变电所处开始自成系统;当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要在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和非消防电源分开

(一)配电装置检查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应急电源配电装置要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如果受地域限制,无法分开设置而需要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要设置防火隔断。

补充: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一级负荷(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三级负荷下列场所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建到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库房,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大型石油化工、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型物资仓库等口诀:50乙内丙仓库一类高层民建筑一级大型油铁库

(二)启动裝置检查

在普通民用建筑中,采用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的现象十分普遍。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保证在30s内供电。

(三)自动切换功能检查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道电梯等的供电设备,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濒启动方式。

二、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的敷设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采用不同的电线电缆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可直接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当采用难然性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时,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缆隔离的措施。

阻燃电缆:在规定试险条件下被燃烧,能使火焰仅在限定范围内蔓延,撤去火源后,残焰和残灼能在限定时间内自行熄灭的电缆。

耐火电缆:指规定试验条件下,在火焰中被燃烧一定时间内能保持正常运行性的电缆。按色缘材质可分为有机型和无机型(矿物绝缘电缆)

(3)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要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要采用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4)当线路暗敷设时,要对所穿金属导管或难燃性刚性塑料导管进行保护,并要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要小于30mm。

三、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的防火封堵措施

(一)防火封堵的部位检查

(1)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2)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

(3)管线进出竖井处(4)电缆隊道、电缆沟、电缆间的隔墙处

(5)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

(6)至建筑物的入口处,至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

(7)电缆引至配电箱、柜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处

第二节电气防火防爆要求及技术措施

一、防火防爆的检查内容

1.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2.消除引燃物

对运行中能够产生火花、电弧和高温危险的电气设备和装置,不应放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和装置应该采用密封的防爆电器,并应尽量避免使用便携式电气设备

(三)保护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二、防火措施的检查

(一)变、配电装置防火措施的检查

1.变压器保护

变压器应设短路保护装置,当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2.防止雷击措施

为防止雷击,在变压器的架空线引入电源侧,应安装避雷器,并设有一定的保护间隙4.过电流保护措施

回路内应装设断路器、容断器之类的过电流防电器来防范电气过载引起的灾害。

5.短路防护措施

短路防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回路导体和其连接点产生危险的热效应及机械效应前切断回路的短路电流

6.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类似于漏电保护器)

(1)在安装带有短路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必须保证正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3)剩余电流保护置的漏电、过载和短路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调整好,不允用户自行调节。

(二)低压配电和控制电器肪火措施的检查

导线绝缘应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现象;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应多于两根,且两根导线线径相同,防松垫圈等部件齐全;进出线接线正确。

4.屋内布线的设置要求

每根管宜只穿一根导线,绝缘管(瓷管)两端的出线口伸出墙面的距离宜不小于10mm,

这样可以防止导线与墙壁接触,以免墙壁潮湿而产生漏电等现象。

(四)插座与照明开关

在潮湿场所中,插座应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

插座安装高度,同一室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潮湿场所≥1.5m 车间及试验室≥0.3m 特殊场所暗装的≥0.15m 几个安全距离:

电动机与低压带电体、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1.0m

电热器具周围0.5m以内不应放置可燃物。

空调器具不应安装在可燃结构体上,其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10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统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然性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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