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环评问题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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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股转反馈意见参考实务

新三板挂牌股转反馈意见参考实务

新三板挂牌股转反馈意见参考实务一、股转系统革新反馈意见券商拟提高企业筛选标准记者从股转系统处获悉,对于反馈回复的项目,股转系统将以主办券商为单位,重点审查主办券商内控的组织和落实情况,进行集中讨论和会商,对反馈落实完毕且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进行快速审查处理。

符合条件的将及时获取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股转系统在近日的表态中也表示,在案例总结的基础上确实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意见分成“公司一般问题”和“特有问题”两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为企业常见问题的经验总结和标准化,借反馈之机供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参考,视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而“特有问题”是基于公司所处行业、自身个性化和差异化特点的问题;积极鼓励主办券商结合自身专业能力,除注重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外,还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挖掘企业业务特点,鼓励为被推荐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评估,为挂牌以后的交易、融资等行为提供增值服务。

目前,股转系统出具的反馈意见既有一般问题,也有特有问题,没有机械化地进行反馈操作。

股转系统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主办券商对于共性问题形成标准,对同一问题不再重复出现,不断提高挂牌推荐的工作质量。

事实上,此次反馈端的变化并不是近期股转系统唯一的变化,未来针对券商内核也会有一些探索和革新。

“此次探索是针对券商前端反馈的,下一步股转系统将加强对主办券商质控、内核专业人员和项目人员的督导和培训,提高券商执业质量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前述接近股转系统的人士说道。

券商择企门槛提高尽管股转系统声明本次反馈革新并没有提高挂牌准入条件和门槛。

但实际上,在券商层面会对企业进行筛选和把关。

一位沪上地区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的人士告诉记者:“我们认为本次股转系统的做法是对的,但我们的工作量因此会上升很多。

一些问题较多的企业,可能会花去我们更多的时间。

因此未来再辅导企业的时候,对于挑选企业的质量我们也会有所上升。

总的来说,好的企业从源头上就会减少很多麻烦。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投行小兵)

新三板挂牌法律审核重点问题解析(投行小兵)

——根据7月21日《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全国股转公司培训会议录音整理一、股东主体适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案例:股东为军人,资格瑕疵及解决问题:公司2011年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中6人为现役军人,在办理股份登记时才发现。

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上6人将各自持有的公司0.19%股份分别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核查:1、股权转让程序2、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股情形3、股东资格瑕疵不影响其他投资入股以及公司设立的有效性4、以上股权转让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5、公司的说明6主办券商尽调和内核的说明7、律师尽调的说明2、案例: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伊禾农品430225)解决方案:承诺挂牌后尽快转让。

公司股东刘玉华现任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12 年12 月刘玉华出具了书面承诺,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伊禾农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尽快将其所持有的伊禾农品265.524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进行转让,待股份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伊禾农品任何股份,不再作为伊禾农品股东。

3、有外籍股东,但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网动科技430224)解决方案:①外籍股东退出;②现有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③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009年2 月,公司股东马滨与股东李明及北京网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马滨已具有澳大利亚国籍,但因其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因此投资事项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1. 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A: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 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A: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3. 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A: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

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

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4. 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宣告分配当年全年的利润吗?A: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一)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安徽省石台县工商局对公司的1.5 万元罚款及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的 1 万元罚款的性质,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依据。

2、公司披露股东翟江与郑茜系夫妻关系,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列表中均无翟江。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股东情况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有限公司设立出资时,股东以机器设备154 万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400 万元出资。

请律师对上述出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请公司说明整体变更时,股东李辉等人是否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股东承诺如被追缴将由其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公司股份于2012年8月起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怪拍转让股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对公司股东与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6.2010年3月10日,公司发起人股东广州富域贸易将所持30%股份转让于苏惠坤,违反《公司法》规定;此后,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的参与股东仍然为广州富域贸易,但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发起人股东为苏惠坤;直至2011年9月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才将苏惠坤所确认为股东。

(1)请公司补充披露2010年3月10日股权转让时,广州富域贸易与苏惠坤是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请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股权是否实现了实质转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2)2011年9月16日,公司变更住所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才证明公司的股东为高嘉健和苏惠坤。

请公司补充披露富域贸易与苏惠坤股东身份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7.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中3名董事为直系亲属,请公司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是都能够做出有效决议,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一、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前,可以进行增资拟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完成整个增资程序,可仅修改相关文件,无需履行特殊的审批程序及准备特定文件。

(一)需要修改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1、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增资完成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2、公开转让说明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在“股权结构图”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在“最近二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格后增加注释,说明增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主办券商推荐报告主办券商在《推荐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二)最新案例参考1、北森云(836393) 公司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期间增资128.75 万元,本次增资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增股东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2号)对增资情况予以验证。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题答案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题答案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题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45分)1、ABCD;2、A;3、ACE;4、ABCDE;5、ABCD;6、BD;7、D;8、D;9、C;10、ABCD;11、ACDE;12、ABCE;13、ACD;14、ABCDE;15、AC;16、ABCE;17、ABCD;18、ABCDE二、判断题(每题1.5分,共18分)1、×;2、×;3、√;4、×;5、×;6、√;7、√;8、√;9、×;10、×;11、×;12、√;三、简答题(共37分)1、答案要点:(1)主板包含中小板,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板市场组成。

创业板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

三者之间区别主要为服务企业类型不同以及上市标准不同。

(2)一级市场主要指专门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个别高净值人群的市场,往往是股票发行的一手人;二级市场主要指公开买卖的市场,所有投资人均可交易买卖,二级市场投资人所买股票往往是二手股票。

2、答案要点:(1)技术含量高,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2)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却有发展瓶颈的企业;(3)未来2-3年有上市计划的企业;(4)受IPO政策限定,暂时难以上市的企业;(5)寻求并购和被并购机会的企业;(6)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

3、答案要点:净资产如果为负,需要调整为正,并满足股份公司的最低要求500万;企业性质是最根本的,企业评估值变更视为新设企业,等于是新公司,纳税记录工商记录等等都是新的,过往的不可用。

净资产变更属于企业变更,企业一切记录均可连续使用。

其次就是在会计处理上有不同。

4、答案要点:新三板之所以在融资上设置诸多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

(1)防止大面积系统性风险。

新三板的服务对象是全国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一般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经常会出现中小企业经营业绩起伏较大,甚至出现倒闭、破产或者其他无法经营下去的情况。

公司迁址上“新三板”操作方式

公司迁址上“新三板”操作方式


• •
子公司
流转税单独缴纳,所得税单独缴纳 原址税务机关税源流失相对较少,对迁址方案相对容易接受

• •
1、母子公司的内部交易丌可避免,内部定价的公允性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
2、如果为营业税应税业务,则内部交易下母子公司存在双重税负,从而产生增量税务成本; 3、具有生产资质要求的企业,可能需要重新办理认证手续(如环评、医药企业GMP认证等)。
公司迁址上“新三板”操作方式
园区外企业如何上新三板?
• • • 目前新三板只针对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四个园
区的企业开放,除此以外地区的企业还丌能上新三板。
2013年以来有关新三板扩容的信息丌断传出,究竟是一步到位,还是先扩容 到高新技术园区,在全国实行丌得而知。 如果是一步到位,则丌存在迁址问题;如果先扩容到高新技术园区,那么园 区外的企业要上新三板,就要迁址戒者收购园区内企业借壳挂牌。
3
成立子公司收购
• 企业将全部资产进行投资的业务属于资产收购(整体资产转让)行为。资产
收购,是挃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
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 付戒两者的组合。对于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行为,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 移,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整体资产收 购(转让)行为可以暂时丌缴纳企业所得税。 • 但是必须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的规定。
6
结论
• 从税务成本而言,分公司相对较低;从业务完整性角度,我们也希望产、供、
销集中在挂牌主体,尽可能减少架构层级,避免丌必要的业务环节分离。分

新三板挂牌条件全在这里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新三板挂牌条件全在这里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 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 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业务问答》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 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 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 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 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 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
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 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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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 《内核要点》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 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如 果短期内拿不到资质,就将其分拆出去。找有资质的公司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 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 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 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 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 2015年 3 月 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新三板挂牌条件指引

新三板挂牌条件指引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国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存在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备案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一、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问题的处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某些加工类企业较为普遍,但该种用工方式可能会损害劳动者权益,方便企业规避相关社保法律,因此,在IPO审查中劳务派遣问题是证监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劳务派遣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两份合同/协议,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前四章的基本规定,以及“劳务派遣”这一节有关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以及劳动报酬的规定。

后者则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有关规定。

为了防范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特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进行了限制,并且严禁用工单位通过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来向本单位或者数所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相关问题1、劳务派遣人员的披露问题在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在披露时,一般不会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员工人数,但是会披露如下信息:(1)劳务派遣员工情况;(2)实行劳务派遣的原因;(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情况,以及披露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劳务派遣费用;(4)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5)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还应当说明劳务派遣不会因为用工短缺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劳务派遣员工亦非核心岗位员工,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此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证明劳务派遣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股东亦会承诺承担可能存在的连带责任;2、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证监会在审核劳务派遣问题时,主要关注如下几点:(1)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存在不利影响;(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社保缴纳是否合规;(3)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新三板企业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新三板企业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新三板企业操作实务上市公司如何收购新三板企业操作实务引导语:新三板的推出,确实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而其中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挂牌企业不仅成为投资者关注的对象,也成为了很多上市公司并购的目标。

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新三板挂牌企业毕竟经过主办券商的核查同时信息披露文件中也充分披露了业务模式以及经营业绩等信息,在判断标的质地以及并购风险方面还是有很多便利和保障,于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不少的优良标的。

一、主要特点1、收购股权比例方面: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且可多次收购(如通鼎互联收购瑞翼信息)。

也就是先收购51%的股权实现控股,然后再收购剩余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要关注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情形。

2、支付方式方面:以股份支付和现金结合为主。

这也是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对于标的方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毕竟既拿了现金也拿了股票,现实和未来相结合。

3、业绩承诺方面:挂牌企业股东多进行了业绩承诺。

这里的业绩承诺不会因为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而变得合理严谨,还是存在放卫星的情况,比如报告期业绩1000万,可以业绩承诺第一年就敢直接上亿。

4、主营业务方面:以同行业产业整合为主,当然也存在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企业就是为了全面转型的目的。

不过上市公司对于新三板的并购还是相对比较合理审慎。

5、收购标的范围:大部分是直接收购挂牌新三板企业,也有的是收购挂牌企业持有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股权。

在后者的情况下,挂牌企业将不再有主营业务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挂牌时间周期:多数挂牌企业在挂牌一年内被上市公司收购,这也论证了一个观点,只要是好的企业总是会受到关注,也会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追逐的目标。

当然,新三板只是让优秀的'公司有了更好地展示平台,并不是新三板让好的企业一下子变得优秀了。

二、重点关注(一)挂牌企业是否需要终止挂牌1、规则依据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16096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及操作实务90分

C16096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及操作实务9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以下错误的是()。

A.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主办券商应根据要求发表意见。

B.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办理时间为T-1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15点30分至16点30分。

C. 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进行内幕知情人报备。

D.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描述:具体业务之股票发行、并购重组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以下()属于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治理情况的关注内容。

A.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履职B.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C.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是否合法合规D. 以上都是描述:具体业务之公司治理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以下不属于现场检查的触发情形的是()。

A. 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B. 公司的董事辞职C. 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D. 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描述:具体流程之现场检查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4. 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负责撰写挂牌公司的公告B. 持续督导员每年应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C.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可以列席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D. 持续督导员应为每家挂牌公司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描述:具体流程之现场检查、具体流程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持续督导主要职责您的答案:B,C,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5. 关于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以下正确的是()。

A.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B. 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C. 挂牌公司可以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D.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描述:具体业务之信息披露您的答案:D,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以下属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的是()。

新三板挂牌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操作实务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

以往,人们都不大重视公司章程,以为只是个手续而已,但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所了解,并希望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

今天分享的这篇文章梳理了公司法中授权性条款,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与原公司法相比,2006年公司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2013年的修正,使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

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化,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

本文对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介绍,并抛砖引玉,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

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1)信任与制衡。

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

新三板业务介绍与操作实务

新三板业务介绍与操作实务

新三板业务介绍与操作实务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板块,主要是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融资和股权交易的场所。

下面将从新三板的业务介绍和操作实务两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新三板业务介绍:1.挂牌融资:新三板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的平台,企业可以通过挂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权,并通过股权交易换取资金,满足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

2.股权转让:新三板允许挂牌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企业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资本运作,实现企业价值的变现和资本结构的优化。

3.交易撮合:新三板搭建了一个交易撮合的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洽谈,完成股权交易的撮合。

4.创新层:新三板创新层是针对成长性较高的企业而设立的,这些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高的风险。

创新层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福利,如有限责任,允许公开发行,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效率。

5.挂牌辅导:新三板提供挂牌辅导的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这个服务了解新三板的挂牌条件和流程,获得专业的意见和帮助,提高企业在新三板上挂牌的成功率。

二、新三板操作实务:1.选择合适的挂牌类型:新三板分为基础层、成长层和创新层三种类型,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挂牌类型。

2.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新三板对企业治理结构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编制完善的财务报表:新三板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要求严格,企业应按照新三板的规定编制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报表,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

4.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的调整: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需要调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以满足新三板的要求。

5.寻找股权投资人和券商:企业在新三板上挂牌后,需要积极寻找股权投资人和券商合作,进行股权交易,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市场流动性。

6.股权转让合同和协议的签订: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和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股改审计操作实务

股改审计操作实务

股改审计操作实务股改审计操作实务一、就12月31日审计基准日需要注意的12事项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拟IPO/挂牌公司:本着为企业负责的态度,现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1231重大注意事项。

每年12月31日,为我国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分期节点,也是年报出具或有效申报节点之一,对于我们企业而言,也是一年工作的总结和下年工作的开启之重要时点,此时点具有承前启后的不可替代作用,因此时点极为重要,所以需要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如下事项:一、无论实质上(员工代股东行事),还是形式上,企业股东都不得在1231时点占用公司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如果有此事项:1、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我所将会予以充分披露,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与我所无关;2、对于准备申报的企业,我所将延迟股改节点,暂时不予以出具审计报告,下次股改时,将加收一期的审计费用,金额为10万元,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二、对于12月31日,股东员工所欠公司款项,包含备用金等,要求进行清理:1、对于已经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交回票据,并据实进行账务处理;2、对于员工未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以银行存款的方式还回公司;3、如果有大量金额的员工占用公司资金,我所将按实际情况,该费用化、成本化的,将按照会计准则予以调整,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果到时因此事项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况:被人举报、被核查、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等,我所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三、对于有购买股票等金融资产的企业,要求在12月31日前将相关资产予以处置,以防止触犯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的约定,并防止由此带来对于未来融资的影响,同时今年股市波动较大,以防止由此带来公司资产的损失,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四、对于需要以合并报表申报或以合并报表报出的企业,需要注意合并关联方的往来和交易事项金额是否相符,并为合并抵消做好准备,对于不符事项或会计分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

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

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个人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

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

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

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的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

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

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的股本小那么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的。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
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 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 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 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 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 问题
2023年
一、新三板介绍
一、新三板的简介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 报价转让,简称新三板。是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市场全称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NEEQ)
国内外资本市场结构对比:
3
1.新三板的历程
四、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 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 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 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 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 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 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 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 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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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环评问题操作实务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主要是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下的规定,即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但依据这一规定,根本无法准确把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环保条件。

在实践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参照IPO的相关规定。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进行了明确,有效地解决了新三板挂牌环保条件不明的问题。

解答公告中的环保条件一共有五项,这五项既是条件,也是一个具体的核查工作程序。

对拟挂牌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判断根据解答公告,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这就要求律师在实践中必须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其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家和各地方的监管规定[1];二是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在适用这两个依据时,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和各地方监管规定的补充。

我们认为,国家层面的重污染行业应该是环保部三个规定的并集[3],即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酿造、纺织、制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18+x项)。

但各地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污染行业可能比国家层面的种类要多出一项或几项。

以浙江、广东[4]为例,浙江将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界定为重污染,广东将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定为重污染,那么对于浙江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铅蓄电池、电镀、印染,对于广东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

这就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性质进行判断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个省份的相关规定(包括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其中,环评批复是指新开工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该项目是否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其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

纵观我国环保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批复的机关、流程、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对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适用对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建设完毕的项目。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

截至目前,《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配置污染处理设施是指建设项目配置环评报告中要求增加的污染处理设施,实际上是“三同时制度”的验收,它是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中的重要内容,在《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解答公告将其单独列出,是对三同时制度的进一步强调。

基于此,可以将重污染行业挂牌的环保条件归纳为“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即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但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前文的建设前、建成后、试生产后、验收后等四个阶段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取得上述审批的流程分三个步骤:建设以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成后,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试生产以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包括三同时);验收以后,排污许可证申领。

所以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上述四个阶段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

相比于重污染行业公司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非重污染行业公司比较简单,只需要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一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非重污染行业公司不需要进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在实践中,非重污染行业公司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故允许其存在先办理排污许可和配置污染设施后办理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的情况。

虽然在拟挂牌时不需要提供这两个行政许可审批,但是律师应在尽调报告中将它们的办理情况写清楚。

环保制度制定及信息披露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我们认为,制定环境保护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制定环保责任制度。

环保责任制度是指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

[5]我国环保法[6]、固体防治法[7]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就要求拟挂牌公司在挂牌申请时应已建立一整套以环保责任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

公开披露环境信息是指拟挂牌公司应依照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及公司有关的环境信息。

在实践中,律师应当依据相关的书面材料对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和说明,同时,核查环保法五十五条、五十六条[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二十条、二十一条[9]规定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

违法违规的限制根据解答公告,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应规定执行。

指引规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从指引的规定可以看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事处罚。

无论是否存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拟挂牌公司,只要在最近24个月内因环保问题被刑事立案就被认为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一票否决”。

在实践中,单位因为环保问题而被刑事立案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

它包含两种情形:(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二)罚款(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对比来看,刑事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例外情况,刑事处罚是拟挂牌公司的禁区,而行政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例外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例外的存在就意味着可通融。

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公司能够拿到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证明,但是保荐机构和律师仍需要具体分析说明。

总体上看,上述五条规定对公司新三板上市的环保条件给予了明确说明,方便了公司的挂牌申请工作。

这五项规定,即是五项条件,也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流程,它从拟挂牌公司的重污染行业判断开始,分别对重污染行业公司和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进行了界定,随后对拟挂牌公司的环保制度建设、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最后对拟挂牌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定义,这些条件规定及流程安排非常符合当下中国企业的基本情况,非常有利于公司的新三板挂牌。

但是,这五项规定也存不足,我们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向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审查员有可能在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审查的范围,这是需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注释:1 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重污染行业进行了分类;在地方层面上,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对重污染行业的分类进行了明确。

2 参照的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等。

3 参见重污染行业梳理表。

4 同上。

6 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7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8 环保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保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9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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