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与要求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什么是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活动,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投资促进、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法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正常合法的范围内享受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不应受到歧视,应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和权利。
2.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
3.可预测性:外商投资法应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投资。
4.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等。
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入条件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条件和程序可能涉及投资额度、投资领域、行政审批等。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合同权益保护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外国投资者的风险,增加他们对投资的信心。
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投资。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土地使用权等。
纠纷解决外商投资法通常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或本国投资者之间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这些机制和程序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外商投资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加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旨在进一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外商投资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国际投资协定的模型法》等。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沙特外商投资制度详解
沙特外商投资制度详解一、概述沙特阿拉伯的外商投资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已逐渐成为中东地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之一。
本指南旨在为有意在沙特开展投资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实用的信息,帮助其了解和掌握沙特的投资环境、法规和程序。
二、投资环境1.经济概况:沙特阿拉伯是中东地区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经济结构以石油产业为主导,但政府正积极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投资机会。
2.市场规模:沙特拥有庞大的市场规模和潜力,其消费者群体具有强大的购买力。
3.基础设施:沙特的基础设施正在不断完善,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和水利等领域。
4.人力资源:沙特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劳动力素质较高,且成本具有竞争力。
5.投资政策:沙特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态度友好,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外商投资法规与政策1.准入规定:根据沙特的商业法规,大部分行业均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但某些特定行业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2.注册流程:外商投资者需要向沙特工商会(SCTCC)或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3.税收政策:沙特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公民征收相同的税赋。
4.优惠待遇:沙特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奖励措施。
5.劳动法规:沙特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外国投资者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雇佣当地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6.环保法规:沙特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开展业务时需遵守环保法规,确保可持续发展。
7.知识产权保护:沙特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外国投资者需确保其商业活动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实用建议与注意事项1.了解当地市场:在投资前,外国投资者应对沙特市场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以便准确评估投资风险和机会。
2.与当地合作伙伴合作:与当地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将有助于外国投资者更好地适应当地市场环境并降低投资风险。
3.遵守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应严格遵守沙特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相关规定或条例。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摘要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
为了加强外资准入的管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国实行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特别管理措施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要求。
1. 背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外商投资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些安全风险和挑战也随之出现。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准入管理。
2. 目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确保外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过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促进外商投资的良性发展。
3. 主要内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预先核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采取预先核准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核准。
核准的主要目的是核查投资的合法性和符合性,确保投资活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3.2 审查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涉及的领域和行业将进行审查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需要,外国投资者在敏感领域和关键行业的投资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3.3 资本金额门槛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还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本金额设定了门槛要求。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外国投资者需满足一定的资本金额要求,以确保投资者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3.4 市场准入方式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针对不同的投资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准入要求。
对于涉及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满足更严格的准入条件。
3.5 监督管理机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和处罚措施。
通过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确保外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实施效果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显著。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允许独资)1、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申请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方申请前1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中中方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应在,3年年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中方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以上;从事批发经营(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1、中、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外方须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
2、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沟通,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爱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并且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爱护。
外资企业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打算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录用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物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力,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案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附件1: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一、中方合营单位,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二、合营目的, 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合营对象,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
五、投资估算, 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六、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七、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 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八、主要原材料、水、电、汽、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九、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十、经济效益,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一、主要附件:(一)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二)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三)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 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安排的意见;(四)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物料(包括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向书;(五)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向书。
注: 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与要求是按照一般已经选定了合营外商考虑的。
如果项目实用文档很好, 为了选择更好的外商投资者,也可暂不定合营对象,先批准立项, 则项目建议书中有关外商的部分可待选定合营对象后补报备案。
审批机关在收到外商资信调查情况后一月内不作答复, 则视为无异议认可, 即可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阶段。
实用文档附件2: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一、基本概况(一)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二)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三) 合资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股本额(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本缴付期限;(四)合营限期、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五)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负责人名单;(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一条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及管理方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及管理方法一,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1,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3,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2,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3,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4,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审批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审批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 二) 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 三) 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 四)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 五)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 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
经济法解读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导言: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必须符合的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经济法角度的解读,分析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以及对投资者和国家的影响。
一、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法律依据对外直接投资法是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具体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准入条件、投资方式和比例限制、技术要求、资源保护要求等。
二、外商投资准入条件的类型1. 行业准入条件不同国家对某些特定行业可能存在准入限制,例如能源、金融、电信等领域。
外商投资者在进入这些行业前,必须获得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开展业务。
2. 投资方式和比例限制一些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投资方式和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与当地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才能进入市场,或者在持股比例上存在限制。
3. 技术要求部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者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技术投资给予优惠政策。
但同时,也可能对技术要求进行限制,以确保国家的核心技术和敏感信息不被外商控制。
4. 资源保护要求一些国家对国家资源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对外商投资者进入资源开发领域可能会设定一系列保护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
三、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对投资者的影响1. 机会与挑战并存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对投资者来说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准入条件的规定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准入条件的限制也可能对外商投资者造成一定的不便,增加了投资成本。
2. 降低政策风险外商投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降低了政策风险。
投资者可以根据准入条件进行合规经营,减少因政策变化而带来的不确定性。
3. 增加合规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满足外商投资准入条件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全文)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Tommy解读:这个条件就导致了海外PE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期望合法外汇进出)操作难以实现(大股东总资产限制及应当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了注册资本超过1千万美元外企的要求)。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57号2007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八、房地产业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别墅、高级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等六部委建住房[2006]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公司法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合规要求与审批程序
公司法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合规要求与审批程序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在各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合规要求和审批程序,以保障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合规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探讨。
一、外商直接投资合规要求1. 合规性审核:在进行外商直接投资之前,外国投资者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规性审核包括投资者资质、投资标的的合法性、投资方式的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核。
2. 投资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需要通过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进行。
投资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利润分享机制、纳税义务等等。
合同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地区限制和负面清单:根据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设立了一些地区限制和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者需要遵守这些限制和清单,确保投资合规。
4. 权益保护:公司法保障外商投资者的权益,规定了投资者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保护。
外商投资者应当合法享有这些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外商直接投资审批程序1. 备案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一般只需要进行备案,无需事先进行审批。
外商投资者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获得备案凭证。
2. 审批程序:某些特定行业或项目需要进行事先审批,才能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他指定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3. 审批时限:公司法规定了外商直接投资审批的时限,以保证审批程序的高效性。
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4. 监督管理:公司法还规定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等。
外商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自身的合规性。
三、合规要求与审批程序的重要性外商直接投资的合规要求和审批程序对于保障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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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允许独资)
1、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申请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方申请前1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中中方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应在,3年年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中方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以上;从事批发经营(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1、中、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外方须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
2、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4、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5、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中外主要投资者(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中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外方相同)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中外方须在注册国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电影院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2、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3、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资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1、合作外方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2、合作中方收入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3、中方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具有从实质性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
七、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1、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九、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1、必须是独立法人,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十、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
1、允许设立中外合作、合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资产评估机构。
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只允许设立一个外商投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