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五篇)
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资料,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上级关于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决策部署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托,着眼普及地灾防治法规常识,传授科学防灾理念,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动员全矿力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矿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巩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
二、工作目标为充分掌握井田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准确依据,根据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调查排查,是指职能管理部门在上一年度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威胁范围和对象、稳定性和危害性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排查分析,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依据。
三、成立地质灾害普查领导组组长:张永飞副组长:郝振良、张龙成员:张亮、郭强、____、刘胤、李帅、甄子杰、王龙、张鹿鸣、白小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方龙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地质灾害排查日常工作。
领导组职责:组长全面负责地质灾害及普查工作的指挥及安排,负责整改所需资金的落实。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协调指挥各科室普查工作,负责____制定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重点负责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工作的跟踪及监督。
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主要根据各专业结合矿井实际,切实认真的进行本专业的地质灾害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共同开展完成地质灾害(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
矿技术负责人要负责____相关部门具体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摸底工作,并负责编制专业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工作,区队技术员负责本区队内的隐蔽致灾专业知识培训,科室技术人员负责督促帮扶区队人员共同提高专业知识。
收集现场资料并分析可能存在的隐患,真正做到消除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一)全面掌握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分布规律和趋势,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和预测地质灾害隐患,为地质灾害预警和防治提供信息支持。
(三)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监测范围(一)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平原等地质灾害高发区域。
(二)重要基础设施:如水库、桥梁、道路、城市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区。
(三)居民区:居民区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特别是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四、监测内容(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岩体崩塌等潜在地质灾害点的数量、分布、规模、险情等信息。
(二)地质环境变化:包括地形、地貌、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环境因素的动态变化。
(三)气象因素:包括降雨、洪水、地震等影响地质灾害发生的气象因素。
五、监测方法与技术(一)监测方法:采用地面调查、遥感监测、地下探测、仪器监测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监测技术:应用地质、地理、气象、遥感、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地质灾害监测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六、监测组织与管理(一)监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二)监测人员: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
(三)监测资料管理:监测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上报,并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一)预警级别: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预警发布:当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三)应急响应:发生地质灾害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最新)
关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最新) 关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最新)XX乡人民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按照全县地质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近期,我乡对全乡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二、主要做法(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乡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安监办、经发办、党政办及片区国土所及规建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乡党委明确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经发办及各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乡长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乡里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乡与村(社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乡内设机构、村(社区)监管责任,配齐工作人员,各负其责,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日程。
做到了责任到人,联系到点,落实到户,实现了“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二)广泛宣传,提高意识。
全乡采取召开乡村干部会、组长党员会、群众院坝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通过宣传,既提高了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又增强了群众的地灾防治意识,让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家喻户晓。
切实加强“两卡”的填制、发放工作。
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发放“两卡”600余份。
通过召开院坝会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学习地质灾害防治与避让知识,提高他们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健全制度,强化考核。
全乡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气象预报制度。
全乡3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明确了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专人、定位、及时进行巡查和监测。
强化气象预报,在汛期中接到县政府办及气象局有暴雨通知后,立即通知到各地质灾害点。
乡党委政府强化各村(社区)地灾防治工作的考核,将此项工作列入安全稳定考核的重要内容。
乡党委政府还建立督查机制,将督查工作直接点对点落实到地质灾害点,落实到监测人。
地质灾害相关制度
地质灾害防灾巡查监测值班制度一、巡查制度1、5月20日至9月30日为巡查重点期,村组监测员每天巡查监测点一次,村委会每周巡查一次,并将巡查监测情况及时上报给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和相关单位。
2、10月1日至次年5月19日为一般巡查期,村委会每月巡查一次,村组监测人员每两周巡查一次,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重点危害区的移民搬迁动员工作和用地报批工作。
3、各监测人员必须做好监测记录。
二、值班制度1、汛期值班期间,每天24小时值班,若有灾情需及时、准确统计上报,不得瞒报、虚报。
2、若发现险情,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对灾害点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
三、责任追制在值班期间,对因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玩忽职守,瞒报、虚报,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除扣发监测补助外,视其情节,将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映塔居委会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2006年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制度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金碧镇人民政府《2006年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村委会地质灾害值班时间。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汛期期间,本村委会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三、本村委会汛期值班人员要做好本辖区内各监测点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报、预防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镇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四、本村委会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领导和督查,发现对监测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及时上报给予撤换。
五、汛期值班期间,本村委会值班电话要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六、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地质灾害隐患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隐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评估、监测、防治和应急等工作。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与整体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地质灾害隐患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平。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与评估第六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
第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理位置、地质环境、地貌特征等基本情况;(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潜在危害和风险等级等;(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评估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评估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险性、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趋势等;(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可行性等;(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进度和成效。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与防治第十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环境变化、地质体位移、地下水位等;(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气象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评估结果和监测数据,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包括:(一)工程治理:包括疏排水、加固治理、削坡减载、土地整理等;(二)非工程治理:包括预警预报、巡查检查、应急避险、搬迁安置等;(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包括地质灾害成因研究、监测技术研究、防治技术研究等。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1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二、基本任务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七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
第八条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职责第九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地质灾害总体规划,审批防治地质灾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副矿长对分管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安监科科长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西省地质灾害值班制度2:西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3:西省地质灾害巡查制度4:西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附件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一、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二、全省主汛期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值班时间为每年5月5日至7月15日(包括节、假日);其他时间段,遇持续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
设立专门地质灾害值班室,保证值班时间有人值守。
三、地质灾害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
每年5月1日前,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等。
带班领导由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厅长担任,负责指导处理和解决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或问题,随时与值班室保持电话联系,随机抽查值班情况。
值班人员原则上为厅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
人员不足可借(聘)用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或抽调厅有关处室人员,人员应相对固定,负责值班室24小时值守。
四、值班人员应熟悉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熟悉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电脑、传真、邮件收发和复印等操作技能。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地质灾害是指在地质过程中,由地球内部力学、地壳运动、自然界气、水、岩、土的相互作用以及人类活动等原因导致的地质现象,如地震、泥石流、滑坡、崩塌等。
这些地质灾害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稳定性的威胁,因此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减轻损失和防范风险。
为了及时发现地质灾害的迹象,降低地质灾害对社会的影响,建立了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定期、有计划地巡查地质灾害点,及时发现潜在灾害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置,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首先,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地质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识别和判定潜在灾害隐患的特征。
同时,应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遥感、地质雷达等设备,对潜在灾害点进行全面的勘查和监测,确保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应与相关部门的工作相互配合。
地质灾害的发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气候、水文、土壤等,需要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应对。
通过建立联合巡查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巡查效率,还能够整合各方资源,更好地应对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
此外,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还应注重预防为主的原则。
在巡查中发现潜在灾害隐患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置,避免灾害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各类地质灾害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需要依法管理和监督。
相关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巡查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明确巡查的目标、内容、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和处置措施。
同时,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取得实效。
总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对防范和减轻地质灾害的影响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的巡查机制、加强各部门的配合、注重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和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失,提高社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地质灾害排查工作方案
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2012年10月17日14时10许,龙山镇北乡村高寨组二屯岩(小地名)处发生岩体崩塌造成滑坡隐患,危及北乡村高寨组群众25户131人生命财产安全。
我矿根据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电:安府办发电【201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成立此次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和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和祥(矿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罗明春(矿井区地面负责人)成员:汪忠成(矿调度主任)罗文清(矿生产副科长)韦明刚(矿保卫科科长)黄尔清(矿安检科成员)李观生(矿调度室成员)罗立康(矿风井检身工)陈选明(矿风井检身工)梅祖超(矿风井检身工)二、职责分工组长李和祥全面负责此次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和大治理工作的安排指挥;副组长罗明春负责牵头对我矿区地表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负责隐患治理所需物资的供应;成员汪忠成、罗文清负责配合副组长罗明春对我矿区地表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把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成员韦明刚、黄尔清、李观生、罗立康、黄显明、梅祖超6人分三组,按照8小时班次全天24小时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北乡村高寨组二屯岩(小地名)处岩体进行紧密监测,要在垮塌山体下方道路两头设卡拦人,防止不明情况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一旦发现山体有崩塌迹象,必须及时发出预警(喇叭喊话或打锣)。
监测时,如发现危险区域内有人员活动,也必须发出预警,劝或强制其离开危险区域,同时把情况向组长汇报。
监测组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上班必须把存在问题向下班交接清楚,下班后填写好当班监测情况。
三、排查范围1、矿区东翼(原雄鹰煤矿)至西翼七十二步梯(鑫发煤矿)矿界范围山体。
2、地面工业广场、办公区、宿舍楼。
3、矿区运输公路沿线、桥粱。
四、排查内容1、排查矿部办公区、主副井口、员工宿舍上方是否出现岩石松动、地表裂缝、塌陷等现象。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XXXXXX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XXXXXXXX年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防灾原则,全面复查、排查、巡查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强化监测预警、应急避险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工作目标:通过全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对已有隐患点要逐点查缺补漏,对危险程度和危险区要再评估,对制度和责任要再检查、再落实;对于新发现的隐患点,要明确判定威胁对象、划定危险区范围,百分之百地将之纳入群测群防网络。
二、排查内容和排查重点。
全县XXXX个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重点项目、相关企业,以及凡是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和场所,复查、排查、巡查工作都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其中:城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厂矿、风景区等居民区和流动人口集聚区,交通干线、河流两岸以及重要工程建设区,是排查工作的重点区。
排查内容要求如下:(一)已有隐患点复查对已有隐患点要进行全面复查,重点核实入汛前滑坡裂缝、崩塌危岩、泥石流沟物源有无新的发展;受威胁对象和危险区范围有无变化;监测标志、器具、通讯工具和警示标志是否完好;受威胁群众对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灾场地情况是否熟悉;日常监测预警工作是否保持有效开展。
(二)新隐患点的排查对于新发现的隐患点,要调查、记录以下内容:XX、隐患点的基本类型(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可能成灾的迹象(如地面或建构筑物开裂变形,地面沉降、隆起,危石松动、滚落,泥石流沟物源增加、沟道堵塞等);XX、调查致灾地质体的特征。
估算致灾地质体的规模(崩塌、滑坡体积,泥石流一次固体物冲出量),分析形成隐患的原因以及可能加剧隐患发展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影响因素;XX、圈定危险区范围(边界和面积),了解受威胁对象(域镇、村庄、学校、工地等),统计受威胁人口和资产情况,按地质灾害险情分级标准,客观判定险情等级(受威胁人口XXXXXX人以下小型,XXXXXX人以上XXXXXX人以下中型,XXXXXX人以上XXXXXXXX人以下大型,XXXXXXXX人以上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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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普查规章制度
地质灾害普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质灾害普查是指对某一地区或一定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监测的工作。
第三条地质灾害普查应当坚持科学、细致、全面、严谨的原则,确保普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地质灾害普查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确保普查人员的安全和普查数据的保密。
第五条地质灾害普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普查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地质灾害普查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地质灾害普查工作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普查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普查工作。
第八条地质灾害普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实务经验,能够独立进行地质灾害普查工作。
第九条地质灾害普查机构应当定期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普查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地质灾害普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普查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地质灾害普查的实施程序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普查应当按照“确定目标、编制计划、组织实施、公布结果”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普查应当明确普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确保普查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普查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包括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提高普查的效率和精度。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普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普查应当充分征求当地居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地质灾害普查的结果处理第十七条地质灾害普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信息,引起重视和警惕。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普查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以供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普查的结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管理工作有力有效。
地质灾害实施方案样本(三篇)
地质灾害实施方案样本一、背景分析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社会造成重大破坏和危害的事件。
我国地处东亚板块东南边缘,同时受喜马拉雅山、青藏高原和经济型沉降带等多重地质构造的影响,地质灾害频发。
近年来,我国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应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测手段和能力有待提升,应急响应机制和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因此,制定____年地质灾害实施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设定1. 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实现多层次、多要素的监测预警体系全面覆盖。
2. 强化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全面提升灾害防灾减灾能力。
3. 加强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恢复重建效率。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1. 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1)加强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研发和更新,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建设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部门、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3)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潜在灾害点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迅速应对灾害。
2. 强化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1)加大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的投入,提高地质环境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标准和严格性。
(2)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整治和修复,建立健全灾害点整治后的长效管理机制。
(3)加强地质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4)加强地质灾害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意识。
3. 加强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1)建立完善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事故救援,并完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
(2)制定地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灵活性。
(3)加强地质灾害事故的现场处置和伤员转移工作,降低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
(4)加大地质灾害事故的恢复重建力度,提供灾后重建项目的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组织实施1. 加强政府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协调机制。
南雄市地质灾害“三查”工作制度
南雄市地质灾害“三查”工作制度为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特制定我市地质灾害“三查”工作制度。
一、汛前排查(一)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
(二)责任单位:各镇国土资源所。
(三)排查的范围:辖区范围。
(四)排查的主要内容:(1)对辖区范围内地形、地貌的变化情况进行排查;(2)对已有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变化情况记录;(3)对人口集中的集镇、学校、居民集中居住点的安全进行重点排查;(4)对排查出来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并按轻重缓急上报,每个预防点要确定监测人及责任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预案。
(五)各国土资源所于每年3月25日前将排查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新增地灾点和严重的地灾点进行现场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各镇国土资源所必须按处理意见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布置落实,或地质灾害治理。
二、汛中巡查(一)时间: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二)责任单位:各股室、各镇国土资源所。
(三)排查的范围:辖区范围。
(四)巡查对象:人口集中的集镇、学校及居民点;已登记造册的地灾隐患点;群众反映的地灾隐患点。
(五)巡查主要内容:(1)实地查看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并检查监测记录;(2)检查群测群防责任的落实情况;(3)检查“两卡"(防灾明白卡与避险明白卡)的发放情况.(六)各镇国土资源所每月巡查一次,于每月21日前报告一次巡查结果。
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重大险情要一事一报。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监督,及时了解地灾预报信息,及时发布,并提出指导性的处置意见。
三、汛后核查(一)时间: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
(二)责任单位:各国土资源所.(三)核查对象:辖区内所有的地灾隐患点。
(四)核查的主要内容:(1)已登记造册的地灾点,对照汛前的排查情况。
将一个汛期以来的变化情况逐一记录上报(如地灾点的范围有无变化、裂隙有无增多、加大),视情况调整群测群防监测手段及密度。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一、地质灾害做到汛前排查、汛期巡查和汛后复查监测,实行“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
二、青木川国土所负责全镇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和
灾害防治方案准备基础资料;
五、汛前排查,要检查已发现地质灾害点防灾预案落实情况,注意发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险情隐患,指导、督促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和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方案;
六、汛期主要指6-9月份强降雨时期,常称主汛期;巡查,要建立和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速报制度;青木川镇人民政府、青木川国土所、村、组及群众组织应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所确定的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发生地质灾害后,青木川国土所要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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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一、地质灾害做到汛前排查、汛期巡查和汛后复查监测,实行“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
二、西峰国土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建设、水利、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和矿山企业负责所属设施和建设工程场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地质灾害动态巡查监测,是对地质灾害体变形破坏状况及其宏观前兆随时间变化的监测。
一般采取对灾害体变形过程前兆特征(地声、泉水变混、泉水干涸、裂缝扩张、醉汉林出现等)监测结合宏观地面变形观察相结合的方法。
四、汛前(主要指1-5月份雨季来临之前的一段时间),西峰国土分局根据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及上一年度地质灾害的发育和预防情况,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动态排查监测,确定当年全区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准备基础资料。
五、汛前排查,要检查已发现地质灾害点防灾预案落实情况,注意发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险情隐患,指导、督促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和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方案。
六、汛期(主要指6-9月份强降雨时期,常称主汛期。
)巡查,
要建立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速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所、村、组及群众组织应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所确定的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和灾害发生前兆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发生地质灾害后,西峰国土分局要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协助区、乡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分析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变化趋势,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编写调查报告,并按速报制度及时上报灾情;编制新发生地质灾害点的防灾预案并及时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点,确定监测、预防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监测、预防任务。
八、汛后(主要指10-12月份降雨减少的时段。
)西峰国土分局要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复查。
搜集、询问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并赶赴现场实地调查,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监督督促工程建设活动导地质灾害的治里。
对全区地质灾害的变化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专业技术支持。
九、负有巡查监测责任的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台帐,详细记载每次巡查监测的时间、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监测人等情况,建档保存,为预测地质灾害积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