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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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xx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部分)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仪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不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斩;(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安全管理知识测试题3

学校安全管理知识测试题3

学校安全管理知识测试题一、填空题 (共 28 题)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 ( ) ,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 )。

3.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 )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4.每年 11 月 9 日所在周为( )。

5.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 ( ) 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6.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 ( ) 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7.全省中小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月至少安排 ( ) 课时安全教育,并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

8.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 ( ) 和( )为主;高中以( )和( )为主。

9.学生人数不足 ( ) 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10.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 ( ) 和 ( ) 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指导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

11.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

12.小学、初级中学每学年应布置 ( ) 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动应不少于( )小时。

13.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图像回放质量要清晰,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 ( 死角。

昆山市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效果分析

昆山市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效果分析
关键 词: 昆山市; 学校食 堂; 食品卫 生
中图分类号 :4 8 G 7. 5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6 1 14 ( 0 80 - 12 0 17 — 2 62 0 )1 0 3— 2
食品卫生在学校卫生工作 中占重要地 位,它关系到每位学
根据卫生部《 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昆山市学 食 《 校食堂食品卫 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及昆山市 实 施《 学校食物 中毒事 故行政 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 效果分析项 目
22 宣传培 训 阶 段 .
昆山市城区 6 4所大、 小学及托幼机构的集体食堂。 中、
1 标 准 与方 法 . 2
的重要原因。 同时, 调查显示脂肪肝患病 率逐年上升 , 说明随着
生活水平的提高 , 人们生活习惯 、 饮食结构发生改变 , 导致脂肪 肝这一“ 富裕病 ” 增加 , 引起重视。 应
设计方案 的有关要求 , 主要对食堂 的卫 生管理 、 建筑布局 和卫 生设施 、 品采 购和储存 、 食 专间特殊 要求 、 餐具消毒保洁 、 品 食
加工过程 的 6方面卫生进行 审查评定 。 2 实施步骤
21 调 查摸 底 阶 段 .
生 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成长, 近年来 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 为
格率 9 . %, 品加工过程卫生合格率 8 . %; 35 食 7 1 5 实施后分别为 9 . %、53%、75 %、68%、59 %、3 5 9 .8 2 3 5 9 -1 8 . 7 O 9. 8 8. 4 9 . %、 6 %、 7 8
9. % 9. %。结论 通过实施《 8 4 、3 5 4 7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

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实验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一)实验目的通过具体调查相关食物中毒的报道,了解食物中毒的概念,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掌握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二)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根据和要求问题1:我国对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基本内容和原则有哪些要求?卫生部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 14938-94),以及有关法规、条例和地方性有关规定等实施。

主要是明确情况、作出正确的诊断、处置病人、调查原因、处理食物,对肇事人员(法人)进行或协助进行卫生的、行政的和法制的善后处理。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原则要求一是提高工作方法的科学性,即一切结论、结果都是翔实的,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二是工作合法性,即一切调查处理工作都是有法律根据的,即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之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三是工作的有效性,即切实解决必须回答的问题。

(三)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案例讨论2009年11月7日上午8点,某疾控中心接卫生监督电话,乡和县井下镇马家庄村马万才家举行满月酒宴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我中心结报告后立即与卫生监督部门一起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流行病调查、临床症状分析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证实,这是一起由食用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所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问题2:疾控中心如何建立食物中毒的报告系统?怎样做到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能立即出动?(1)组织机构的构建:依照中心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办公室副主任xxx兼任。

下设卫生防疫队、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处理组、样品检验采样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咨询宣传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吉政办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群体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2003年1月24日吉政办发[2003]3号)第一条为了预防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群体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责任,查处渎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体就餐场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饮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集体就餐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

对因未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由监察部门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肇事者责任。

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管理人员责任。

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未尽管理责任造成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主管部门责任。

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宾馆、饭店、酒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未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承担间接领导责任。

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中的角色与责任

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中的角色与责任


• 1.定义 • 定义1(《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 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 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 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 定义2(《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 定》) 本规定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 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 性食源性疾患。 • 定义3(《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 则》)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 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 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 性、亚急性疾病。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 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 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四 条:
• 县级(包括广州、深圳区级,下同)以上卫 生监督机构对接报的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 况记录、核实。 • 这就是一些卫生监督员经常对为什么不是由 疾控机构负责接报感到疑惑的问题的答案。
2006年4月12日下午18:00,广州市所接 报,19:50(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初步核实 后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晚上12点前,向市 卫生局发出《初次报告》,由于属较大食物中 毒事件,应由市级部门督导处理,所以,13日 上班后,广州市所向市卫生局发出较完整的《 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范,初步调查报告属进程 报告,由于事件为较大食物中毒,最好每天发出进程报告, 至少最初几日。
现场调查、取证
1、学校基本情况 2、食堂卫生学调查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19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1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化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我校制定的以下有关食品卫生、食堂加工相关的管理制度:一、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1.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2.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工作责任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4.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

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

食堂管理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5.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6.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7.不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8.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制度1.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学校各级校园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堂各岗位管理责任人均需遵守本制度。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发生以下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逐层逐级追究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2.实行食堂服务外包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6.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7.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8.未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三、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岗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发生以下行为,产生重大隐患的,追究岗位管理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购变质、劣质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采购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等商家的食品的;2.操作间管理不严,操作流程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食品加工不符合标准的;3.操作人员穿戴不合格,未经培训、取证、晨检上岗的;4.未做到菜肉分区、生熟分开的,烹饪时饭菜中心温度不合格、无记录或无试吃的;5.餐饮具使用前后未消毒洗净,各操作区域未日清日洁,无工作记录的;6.食品未按规定留样的;7.未做好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管理与清运工作的;8.未做好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的;9.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库房、冷库管理及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并作相应记录的;10.校园配餐未按时间要求进行烹饪、分餐的,未按规定时间、温度储存运输的;11.未做好防虫防鼠防蝇措施的;12.未做到定期自查与整改,对于上级的相关检查,不能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3、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接到报告的 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 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 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 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
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2、流行病学调查
本次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采用病例对照调查 (Case-Control Studies),病人与非病人 配对比例为1:1(一个病人配对一个同共就餐 的非病人作对照)。
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2.1 中毒特点 : 本次食物中毒特点是中毒者均有在***饭 店共同就餐史,病人临床表现基本相同。从 发病曲线图看,1日23:00时出现首发病例,2日 5:00时出现发病高峰,2日11:00时病人急骤下 降,没有出现二代病人,发病曲线呈单峰型 分布,符合暴发性食物中毒的特点。见图1
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首部
首部是调查报告的起始部分,具有确定 主旨、明确性质和内容、说明有关情况等 作用。通常有下列要素构成:
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和要求
1、标 题
标题要概括地表达报告的性质和内容, 简短鲜明,一目了然。可采用单行式标题, 由“调查单位名称+事由+文种,如“关于* **饭店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
表2 进食不同食物的罹患率比较
食物
进食
未进食
差 P 判定
异 总人 发病 罹患 总人 发病 罹患
名称


值 率(%) 数 数 率(%)
值 结果
基围虾 51 25 49 6 3 50 -1 > 0.05 无意义
烤鸭 段鳝
41 23 58 16 5 31 27 > 0.05 无意义 34 14 41 23 14 61 -20 > 0.05 无意义

食物中毒的报告及事故处理

食物中毒的报告及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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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 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 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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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掌握食物 中毒发生的情况,及时控制食物中毒的 蔓延和事态的扩大,尽快明确中毒的原 因,分析发生的规律,为有效地减少和 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采取防制措施;
此外,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为追究肇 事者的法律责任,履行法律职责,保障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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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物中毒的调查与 控制是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和公共卫生机构的任 务之一,
食物中毒的报告及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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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食物中毒的报告
为了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 使政府及时了解掌握事件的真实情况, 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将事故 造成的危害尽可能减少,国家规定了食 物中毒的报告制度。
经过多年实践,已初步建立起一套较 为完整的报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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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物中毒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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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 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 形之一 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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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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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3篇)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3篇)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小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3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医务室或食堂,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四、根据病人的情况需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的,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一、有餐具用具专用洗刷设备(水池),有充足、有效的餐具用具消毒设备(消毒柜、消毒池),有充足、完善的餐具用具保洁设施(碗柜、碗橱)。

二、餐具用具严格执行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化学消毒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程序进行,并有三联池(一洗、二消、三冲)。

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电烤消毒温度保持120℃作用20分钟,红外线消毒控制120℃作用15~20分钟。

四、已消毒和末消毒的餐具用具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消毒过的餐具用具放在专用的保洁柜内或清洁橱内。

做好防蝇防尘。

五、餐具用具实行专人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专人负责保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校师⽣⾝体健康和⽣命安全。

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物中毒事故⾏政责任追究暂⾏规定》、《上海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崇明县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办法》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含清洁⼯、合同⼯、保安等不在册⼈员),依据其⼯作岗位和职责,如因⼯作失职、渎职,都要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执⾏部门 发⽣安全事故后,由活动中⼼安全⼯作领导⼩组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先进⾏事故鉴定,然后依据事故等级对相关责任⼈进⾏责任追究,具体⼯作由专职安全管理员牵头,办公室配合落实。

在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活动中⼼主任有奖惩、⼈员聘⽤等权⼒;副主任、安全管理员有⼝头和书⾯告诫的权⼒。

四、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和规则 按本制度追究有关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时,实⾏责任倒查、分级处理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区分责任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因⼯作失职或安全防范措施不⼒造成事故的,处理责任⼈;因处理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处理当事⼈;因管理有漏洞,多次反映不解决造成事故的,处理分管⼈员;因教育不及时、提醒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理教育管理者)。

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申诉程序 如本⼈对处罚不服,可以在五个⼯作⽇内向安全⼯作领导⼩组提出书⾯申诉,由活动中⼼安全⼯作领导⼩组研究后,七个⼯作⽇内给予答复。

如对答复还不满意的,可以委托⼯会组织代为反映。

六、各类⼈员⼯作责任 (⼀)主任:作为活动中⼼安全的第⼀责任⼈,对活动中⼼安全负总责,对中⼼安全⼯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

安全⼯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分层管理,制定完善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安全职责,层层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食堂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全校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本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员(事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负直接、全面的责任;学校总务主任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二责任人,学校分管后勤的校长是第三责任人。

二、学校校长要监督总务处、食堂管理员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岗培训。

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卫生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三、食堂管理员应制订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校长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食堂管理员应确定食堂工作流程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负责人。

九、食品卫生管理员:邱有志,监督管理食堂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为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个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同时重申以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张村镇初级中学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1、一般事故:一次中毒人数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2、较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3、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伙食职能部门负责人、总务主任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

学校内的食堂向教职工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和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湘教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4]120号)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湘政电[2004]46号),认真做好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学校食物中毒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厅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幼儿园)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内的食堂、饮食店、商店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所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为:一般事故为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重大事故为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特大事故为中毒人数101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共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特制定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追究。

与中毒事故直接有关的责任人的责任:
【1】食品卫生主管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当事人员;
【3】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4】从业人员为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5】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当事人员;
【6】食物中毒后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当事人员;
【7】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

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

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

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追究对象与范围第七条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第九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三、学校的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四、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五、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六、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七、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八、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理人员的;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九、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分别追究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十、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3.未按规定时间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实物中毒报告的。十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培训的;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十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十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十四、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篇2: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条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条例一、搞好校园环境卫生,是促进优良校风的形成,实现学校育人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强校园卫生管理,强化环境意识,特制定本条例。二、校园卫生,人人有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饭菜、药渣等污物,不准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准随地便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5-20元的罚款。如从楼上、车上向外乱倒、乱扔、乱吐者,加倍处罚。三、各部门都要自行设置字纸篓等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由校爱卫办统一设置果壳箱,各种流动摊点都必须经院保卫处审定批准并到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交纳卫生保证金后方可营业,同时必须自备废弃物回收器具,及时打扫周围卫生。四、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准泄漏、飞扬污液、污物和沙石等。违者除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外,将视情节轻重,处以100-200元罚款。五、建筑修缮和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施工或营业前,必须到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交纳卫生保证金,不得在马路上搅拌水泥、破坏路面,垃圾、余土、废渣等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校外,或倒入指定地点。违者除责令清运干净外,处以100-500元罚款。六、凡修剪树木、绿篱或清掏阴沟者,必须将枝叶、污泥等污物及时清除干净。违者,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10元罚款。七、参照南昌市门前卫生"三包"管理规定,各饮食商业wang点必须与校园管理科签订门前卫生"三包"责任状,并交纳卫生保证金,接受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一次性发泡餐具、塑料袋(杯)等,违者每次罚款200-400元。八、校内严禁养狗、禁止家庭饲养牲畜和放养鸡、鸭、鹅等,禁止违章搭建、乱种作物。九、校内各单位、各住户对门前、楼前卫生责任区,要规定制度,落实人员清扫,保持清洁。如检查不合格者,将罚款或通报批评。十、禁止在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张贴大小字报或乱刻乱划。各部门或各单位的通知、海报、广告、启事等必须在指定的布告栏、广告牌上张贴。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令其擦洗干净。十一、校内各建筑物及其设施和门窗等必须保持整洁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破坏墙体,改变建筑结构。为保持工作、学习和生活场所的室内外整洁、明净,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节假日前彻底清扫的制度,校爱卫会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十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篇3: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为了系统完整地的保存和科学地管理我所的建设监理档案,根据本所《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设监理档案,是指我所在对受托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音像记录等技术文件的总称。是我所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也是我所对监理的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和科学控制的真实记录。它对我所的业务拓展和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二条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本所监理部移交;二是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三条监理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责任人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将根据本办法整理的监理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监理部,由监理部进一步编目、组卷、装订并保存。只有合格地完成了归档工作,项目的监理工作才算告一段落。第四条为便于监理档案的编制和查阅,监理文件的分类和编码统一规定如下:每一份监理文件均采用一组九位代码来表示,例如:D J 2 0 1 0 2 0 1第1位:D 含义是"档案"类,以区别于"图书""资料";第2位:填写字母J或S。J 含义是"建筑安装工程";S含义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3位:表示文件的大类,以数字来表示。"1" 代表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 代表监理文件;"3"代表施工文件;"4" 代表竣工图;"5"代表竣工验收文件;第4、5 位:表示文件的小类,以阿拉伯数字编码。编制人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附录A《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附录A)的顺序编号;如"立项文件"为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为2等等。第6、7位:表示文件属类,是小类项下的分项,依照附录A中"○"的数字编写,如不划分属类时可分别填写"0"、"0"。第8、9位:为文件流水号。本例代码含义为:建筑安装工程挡案―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一份。第五条一切依法监理的证明文件和监理质量的证明文件及作为监理成果的结论性文件,均应属于归档范围。具体内容如下:1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2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3 勘测设计文件;4 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5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6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7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纪要;8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9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开工/工程暂停令;10 测量核验资料;11 工程进度计划及控制资料;12 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查、试验资料;13 施工试验资料;14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资料;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6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支付证书;17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18 各种报验申请表;19 监理日记、监理月报;20 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文件;21 检验批、分项(子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资料;22 索赔文件资料;23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24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25 监理工作总结;26 鉴于每个项目具体情况不同,归档资料不一定都如上所列齐全,但绝不能少于附录A中规定监理单位应保存的文件内容。第六条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其幅面尺寸为A4幅面。第七条监理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密级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第八条监理档案应有专人保管;监理档案的到期销毁必须经所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造册,由指定人员见证销毁。第九条外单位来所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所主管领导批准。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工作需要确需借阅时,须经所主管领导批准。篇4: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为了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充分发挥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发展党员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报必查原则。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学生党支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区别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2、举报保密原则。学生党支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和举报的问题严格保密,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公示举报的积极性。3、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泄密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举保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二、公示对象1、经院团委推荐,学生党支部提名,院党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2、提出转正申请,学生党支部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三、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列入入党重点积极分子培养的时间,支委或支部大会意见,反馈意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四、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一周。五、公示地点院宣传栏,学生所在社区宣传栏。六、群众意见的调查与处理公示期间,群众可通过正当途径对公示对象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学生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学生党支部要认真调查核实,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学生党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结果。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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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三、学校的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1 / 22五、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六、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八、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范文最新推荐------------------------------------------------------ 理人员的;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3 / 22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九、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分别追究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十、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3.未按规定时间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范文最新推荐------------------------------------------------------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实物中毒报告的。

十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培训的;5 / 22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十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范文最新推荐------------------------------------------------------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1. 非本园教职员工进入校园内,应主动向门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 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校园内。

3. 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4. 在上课期间,家长确因特殊情况接幼儿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1.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在校园门卫处进行登记,经过与有关成员内线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7 / 222. 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会客制度1. 幼儿园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处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2. 幼儿家长到园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幼儿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处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原则上在门卫处会客。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1. 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

2. 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内的车辆,需经园区负责人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范文最新推荐------------------------------------------------------五、物品出入查验制度1. 门卫人员对进出幼儿园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

2. 门卫人员对带出校园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园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 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幼儿园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校园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制订单位日常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并每年进行复验。

9 / 22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卫生要求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

食品原料、成品仓库必须专用保持通风、干燥,货物隔墙离地分类堆放。

5.严禁生产加工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注出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配方、保存日期等,对生熟食品实行加工人员用具及存放实行“三分开”原则,并有明显的标志,严防交叉污染。

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配备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密闭垃圾容器,阴沟畅通无污水,无蚊子苍蝇孕生地,有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勤灭“四害”。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餐具、工具、容器、管道和卫生间等地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必须配备有效的物理消毒设备(消毒柜、蒸汽等)和化学消毒药物(二氧化氯)。

二、食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卫生岗位制度---------------------------------------------------------------范文最新推荐------------------------------------------------------1.不得购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不采购腐败、霉变、有异味、虫蛀等变质食品。

2.不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粮、油、肉等大宗食品应在供应点统一采购,且必须索取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合格证)备查,保管员有权拒绝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进库。

3.食品入库应有验收、登记制度,需储存的食品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挂牌存放,建立台账制度。

4.保管员负责仓库的日常卫生工作,使仓库清洁、干燥、通风、库房无蝇、无鼠、无蟑螂,严禁存放有毒物品。

三、员工卫生岗位制度1.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上岗时着清洁工作衣帽。

2.售货前双手用肥皂洗净,必要时应消毒双手,不留长指甲,工作11 / 22期间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等不良卫生习惯。

销售无包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抓食物,货款要分开。

3.不销售过期、三无、变质及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和标志的保健食品。

4.搞好店内外环境卫生,做好防蝇防尘工作,垃圾废物用加盖容器存放,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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