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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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

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

法定

代表人:wang han nan (中文: )

被申

请人:

址:

负责

人:

申请

事项

1、依

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

负责人;

2、本

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

和理由

1993

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

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

人民币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

元,

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

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

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

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

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

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

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

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

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

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

年12月15日至2004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

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

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万元人民币作为

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

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

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

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

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

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

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02

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

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03

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

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鉴于

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

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求如前。

此致

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人:秘鲁共和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2008年9月25日

篇二: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

人:a公司

(注

:应为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法定

代表人:

址:

申请

人:b公司

(注

:应为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代表人:

址:

被申

请清算人:c公司

(注

:应为被强制清算的公司)

法定

代表人:

址:

申请

事项:

请求

贵院指定清算组对c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

及理由:

申请

人a公司、b公司与d公司、e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人民法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c公司应依法解散并进行清算。

但在

判决生效后,d公司、e公司一直故意阻挠c公司正常清算

展,c公司至今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三条关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截至目

前,尚没有c公司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申请人作为c公

司的股东,特向贵院依法申请由贵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请人:a公司(盖章)申请人:b公司

(盖章)月

篇三: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

请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住

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

请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 第三人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

日出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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