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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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五)《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七)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需组织技术审查,由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北海市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

六、申请材料(一)首次申请(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有食品检验项目的机构同时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测报告(模拟检测报告一份);(3)质量手册(一份);(4)程序文件(一套);(5)最近一次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复印件一份);(6)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7)法律地位证明:①独立法人实验室: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一般应注明相关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实验、测试、勘查、测量、鉴定等字样,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复印件一份);②非独立法人实验室:a、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b、法人授权文件(一份);c、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d、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8)标准有效性查询报告;(9)新建质检站(所)的受理,需提交已取得首次建立质检站(所)批准筹建文件。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需要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3号)第九条的规定。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简单的说就是:1.是法人单位或者法人单位授权成立的组织;2.有满足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有满足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4.有满足要求的设备设施;5.有满足要求的管理体系;6.符合法律法规及所申请的标准要求。

2、申请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3、办理流程(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申请人权利及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由相关的监管部门颁发,以确保机构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质来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资质认定申请,机构首先需要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一般包括申请表、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人员和设备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 审核评估,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机构的人员、设备、实验室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机构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3. 检查验收,审核评估通过后,监管部门会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以确认机构的实际情况符合申请要求。

4. 发放证书,经过审核评估和检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会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给机构,证书上会注明机构的检验检测范围和有效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申请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核评估和现场检查。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定期进行证书的年度审核和监督检查,以确保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工作程序5.申请申请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向所属市质监局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5.1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5.1.1检验检测机构概况;5.1.2申请的类型及证书状况;5.1.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领域;5.1.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情况;5.1.5分支机构、多场所实验室(适用时);5.2申请书(word版本,涉及签字盖章的页用扫描插页); 5.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5.4法人资格证明;5.4.1独立法人机构;5.4.1.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4.1.2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4.2非独立法人机构;5.4.2.1所属法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同5.4.1);5.4.2.2法人授权文件;5.4.2.3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置该机构的批文;5.4.2.4所属法人单位任命该机构最高管理者的文件;5.5新增审查认可项目批准文件(需要时);5.6申请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5.7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5.9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5.10内审员证书;5.11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浙质评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发〔2017〕106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一次不跑、事事办好”,现就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取消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要求,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一)抓好贯彻落实。

停止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经受理申请的,不再发放资质证书。

(二)实施统一管理。

各单位要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统一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上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组织实施。

(三)取消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考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要做好取消上岗考核后相关工作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平稳过渡。

各级质监部门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的要求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各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确保检验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向相关认定机构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包括填写申请
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包
括机构的法定资质、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资质等。

3. 现场评审:认定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对机构的实验室设备、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评审人员可能会进行设备检查、文件审核、访谈等方式来评估机构的能力和符合性。

4. 报告编制:认定机构根据现场评审的结果,编制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结论和
建议。

5. 复核和决策:认定机构内部进行复核和决策,根据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决
定是否给予机构资质认定。

6. 发布认定结果:认定机构向申请机构发布资质认定结果,包括认定的有效期、认定范围等信息。

7. 监督检查:认定机构对已认定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机
构持续符合认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上述步骤
仅供参考。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业指导书(试行)1.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补充要求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全过程,即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等。

3.工作职责3.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受省局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区)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等)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安院”)负责部分市(县、区)局委托的技术评审专家约请工作。

3.4评审组负责受理后申请材料技术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等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工作程序(首次、扩项、复查)4.1受理4.1.1申请材料审查市(县、区)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登录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网址:http://10.1.0.110:94/login.aspx),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形式符合性进行审查。

审查要点:4.1.1.1申请表:申请表必须有机构签字公章,非独立法人机构还须盖有法人单位公章;4.1.1.2申请类型:凡是未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的机构,均要求其选择“首次”;4.1.1.3机构法律主体地位:独立法人机构名称必须与法人资格证书上的名称一致,非独立法人机构名称必须与机构成立文件上名称一致;机构成立日期应满6个月;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4.1.1.4检验检测能力表:机构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领域应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电平衡、水平衡等项目均不在资质认定范围。

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审批(5 个工作日)审批人:赵泰 初
办 证 大 厅
5 个 工 作 日
证件打印及发放 办证大厅制作并发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 个工作 日)负责人:A(A1、A2)岗。
钟 蔚 恒
经 办 机 构
时 限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办理时限: 35 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间)
申请人提出申请 补正告知书 办证大厅向申请人 发放《行政许可不 予受理决定书》, 并送达。 办证大厅向申请人 发放 《行政许可受理 决定书》,并送达。
负 责 人
办 证 大 厅
2 个 工 作 日 申请受理 办证大厅接收并审查材料,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工作日)。责任人:A(A1、A2)岗。 不合格 合 格 组织现场评审 评审中心(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派遣评审组对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资料和现场审查)。 评审组汇总评审材料(包括整改材料)及审查结 论报送评审中心(专业技术评价机构)(8 个工 作日)。负责人:B(B1、B2)岗。(审查人员 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告知申请 人限期完成整改纠正.专家评审和不符合项 目整改纠正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材料汇总上报 评审中心(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完成上报的核 查材料汇总,并报认证处,(5 个工作日)。 负责人:B(B1、B2)岗。
认证处材料审查
认证处完成材料审查并报批(7 个工作日) 。 责任人:A 赖振胜、B 宋建群 15 认 证 处 个 工 作 日
材料不合格 材料合格
周 元 根
认证处处长审核 (周元根 3 个工作日)
钟 蔚 恒
评 审 中 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和“四减少”、“四放权”的要求,省局已于前期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工作委托下放给各市及有关试点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年多来,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要求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初步取得了简政放权的积极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省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理顺监管职责,省局决定将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审核审批、证后监管等工作,委托下放给省级检验机构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下放事项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和建立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委托下放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原委托给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的省级检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给检验机构所在地的市局及已办理过委托手续的部分县级局,并将省级检验机构纳入地方监管范围。

5月1日前已申请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办理完成,发证后办理移交。

三、做好移交工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要主动做好与省级检验机构所在地质监部门的档案等工作移交,强化对行政许可技术专家及评审员的日常监管和考核,从源头保障和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是为了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能力,提高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二、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评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其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可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程序概述1. 申请资料准备检验检测机构首先需要准备申请资料,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人员组织结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等。

申请资料的准备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是对申请资料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初审包括对机构基本信息的核实、人员组织结构的审查、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查等。

3.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评审团将对机构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人员组织结构、实验室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4. 技术能力评估技术能力评估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和验证。

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测试方法和标准、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培训情况等。

5. 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的管理水平、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的完备性、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培训情况等。

6. 认定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是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

公示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认定级别、认定时间等。

四、注意事项1. 申请资料的准备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现场评审和技术能力评估需要有专业的评审团队和评估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综合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各项评审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认定结果公示需要及时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1. 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准备,申请机构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实验室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书、质量体系文件等。

2.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机构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包括基
本信息、实验室设施设备情况、人员资质情况等。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相关的
资质认定机构,通常是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或者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

4. 资质认定机构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包括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检查、人员资质的核实等。

5. 现场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组织现场审核,对申请机构的实
验室设施设备、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6. 发放证书,经过审核合格后,资质认定机构会颁发资质认定
证书给申请机构,标志着该机构取得了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机构在申请前最好详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要求,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
1、机构申请
机构应符合组织结构完整,拥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资质认定所必备
的技术资源等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部提交一份认可申请书,申
请进入认定程序。

2、综合评审
经审查,确认机构符合申请资格后,将进入综合评审,其中包括对机
构的基本情况、设备配置、技术能力、技术资源以及检测认证活动的管理
制度、检测流程等进行评审。

3、认定审核
评审机构确认机构综合评审结果后,将把机构的综合评审结果和相关
资料报送公安部考核审核组,由审核组对机构进行认定审核,并向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反馈审核意见。

4、发证
审核通过后,公安部会根据审核人员的建议,确定机构的资质及相关
事宜,并向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正式成为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准备要点
1、具备资格
机构一定要具备申请认定的基本资格,其中包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组织机构、充足的技术团队和必要的设备设施、拥有满足检测标准的技术资源等。

2、提供有关认证资料
在提交申请之前。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 -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1.目的为进一步规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有序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方案制定、现场技术评审、5.申请申请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过省政务效劳网〔./〕向所属市质监局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5.1检验检测机构根本情况;5.2申请书〔word版本,涉及签字盖章的页用扫描插页〕;5.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5.4法人明;5.5新增审查认可工程批准文件〔需要时〕;5.6申请工程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5.7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5.9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5.10审员证书;5.11提供最近一次的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6.受理6.1市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展完整性审查。

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展补正。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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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5.申请申请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向所属市质监局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5.1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5.1.1检验检测机构概况;5.1.2申请的类型及证书状况;5.1.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领域;5.1.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情况;5.1.5分支机构、多场所实验室(适用时);5.2申请书(word版本,涉及签字盖章的页用扫描插页); 5.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5.4法人资格证明;5.4.1独立法人机构;5.4.1.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4.1.2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4.2非独立法人机构;5.4.2.1所属法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同5.4.1);5.4.2.2法人授权文件;5.4.2.3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置该机构的批文;5.4.2.4所属法人单位任命该机构最高管理者的文件;5.5新增审查认可项目批准文件(需要时);5.6申请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5.7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5.9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5.10内审员证书;5.11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6.受理6.1市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

6.2市局处室接到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中有缺、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退回。

7.组织技术评审7.1组建评审组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局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网上系统随机产生,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评审组一般由1名组长和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

评审组组建后,市局处室将评审任务下达到评审组长。

7.2书面审查7.2.1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意见、评审计划通过系统上报市局处室。

7.2.2市局处室对上报的评审计划等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备,签署意见并制定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进入现场技术评审环节。

7.3现场技术评审7.3.1现场评审前,评审组长应组织评审员/技术专家编制现场试验计划。

现场试验计划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项目、仪器设备配置、检验人员结构及能力验证情况制定。

对首次、扩项申请的项目,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应能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对复查申请的项目,应能覆盖全部类别的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其典型项目/参数必须列入;对参加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比对考核且结果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自能力验证/比对结果通报之日起2年内,如设备、标准、人员、环境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可免除对相同项目/参数的现场试验。

7.3.2评审组根据现场试验计划的要求,准备好现场试验考核的标准试品/试样。

试验项目中由评审组提供的盲样应具备溯源性。

7.3.3评审组全体成员应根据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达被评审机构。

7.3.4现场评审实施7.3.4.1 现场评审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第3条实施技术评审有关要求进行。

7.3.4.2 评审组长组织相关专业的评审员/技术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推荐的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相关书面记录。

考核以笔试为主,可结合面试一起进行。

评审组应将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情况记入《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并确定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领域(项目序号)。

7.3.4.3签署公正性声明,评审组每个成员都应在《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声明》表中签名。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廉洁自律声明》,交评审组长带走。

7.3.4.4检验检测机构在全部流程结束后,一周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填写工作评价反馈意见。

7.3.4.5评审补充要求对于食品、机动车、司法鉴定、刑事技术机构等有评审补充要求的领域,应包含补充要求的评审。

7.4 整改的跟踪验证现场评审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向各市局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②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2)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②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③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7.5评审材料汇总上报评审组应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上报下列材料:(1)评审报告;(2)合格证书能力附表;(3)整改报告;(4)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7.6终止现场评审在现场评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评审组长经征询全组人员意见并报告下达评审任务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后可宣布终止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重新安排或取消对该机构评审的建议,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1)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2)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暂停、撤销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3)评审现场存在有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4)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实施《评审准则》的质量记录,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认为在短期内不能纠正;(5)检验检测机构故意妨碍评审的正常进行,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7.7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的,评审组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8.审批和发证8.1审批8.1.1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局负责接收评审组长上报的评审材料,对于材料不齐的,即时退回。

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可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现场评审。

8.1.2市局处室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8.1.3经审核,存在问题的,市局处室应在审核意见中写明问题和整改要求,退回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按8.1.2执行。

8.1.4市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8.2 发证8.2.1证书印制。

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凭市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及项目附表;8.2.2证书送达。

申请人可从网上系统查询评审进度和结果,待审批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将证书、附表等邮件送达或者以其他方便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9.资料保存9.1现场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均须上传到网上审批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按省局的相关要求保存。

9.2省局评管处适时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变更10.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变更10.1.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0.1.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地址变更审批表;10.1.1.2 新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适用名称变更,企业还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10.1.2各市局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查,地址变更如涉及实际检测场所搬迁,须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完成后评审组将核查意见上报审批系统,提交市局审批。

10.1.3各市局对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1.4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换发新证及附表。

10.2检测标准变更10.2.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网上系统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

10.2.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申请表标准变更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后检测方法、结果判定、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环境条件对已认定项目有何影响等;10.2.1.2依据新标准试运行出具的报告(覆盖全部申请项目)及原始记录;10.2.1.3新增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适用时);10.2.1.4申请项目人员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10.2.2各市局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安排评审员对标准变更进行确认。

10.2.3评审员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市局处室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局。

评审员的确认意见包括10.2.1.2的内容,建议是否同意标准变更,若评审员认为仅文件审查不能进行确认时,可安排现场进行确认,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一天。

现场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现场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0.2.4各市局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2.5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增发标准变更后的证书附表。

10.3人员变更10.3.1.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主要人员发生变更后,可通过网上系统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10.3.1.1单位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10.3.1.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10.3.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变更);10.3.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变更);10.3.1.5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最高管理者变更);10.3.1.6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证明(技术负责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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