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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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整,包括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等。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固定资产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的相关知识。

固定资产销售是指企业将不再使用或需要替换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固定资产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即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销售额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固定资产销售过程中,销售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其次,对于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销售方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差额征税方式:差额征税是指销售方在销售旧资产时,将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后,按照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式可以使销售方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2.按实际利润征税方式:按实际利润征税是指销售方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然后将销售额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按照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这种方式对于资产价值较高或者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下适用。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销售方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报送税务机关。

此外,对于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收入,也需要进行适当的税前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1.一次性计入收益:将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款项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的所得税规定进行纳税。

2.分期结算:固定资产销售所得的款项可以分期计入收益,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及时申报纳税。

3.特别处理:特定情况下,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特殊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固定资产转让的收入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首先,对于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建固定资产的销售不含有增值税、加价税,不影响销售总价。

其次,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应当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额=销售价格+销售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税额时,可以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为比例法或差额发生制。

比例法是根据所售固定资产的购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的比例来计算销售税额。

差额发生制是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差额税率来计算销售税额。

此外,在计算销售税额时,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按照销售额的3%计征增值税。

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企业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年检审计报告出具的销售额也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可以适用50%的免税比例,即销售额的50%免征增值税。

但是,对于使用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资产,不适用免税政策。

最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准确记录销售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和销售额,以便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操作。

要注意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发票开具
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

这里不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只
能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况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
具专票。

但是,如果放弃免税,按简易办法3%缴纳增
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有个例外,营改增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上面表格第七点」参照销售旧货处理,不得放弃免税,不得开具专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简并了征收率,将原部分征收率4%改为3%;同时,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其进行了新的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也对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了明确,特将最新纳税人销售使用固定资产及旧货政策总结如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纳税人具体情形计税公式(假定适用税率17%)一般纳税人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未抵扣,再销售的(注①)增值税=售价/1.03*2% 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了进项税,再销售的(注①)增值税=售价/1.17*17% 购进的固定资产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再出售的(注②)增值税=售价/1.03*2% 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再出售的(注②)增值税=售价/1.17*17% 购进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再销售的(注③)增值税=售价/1.17*17% 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注④)增值税=售价/1.03*2% 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注④)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注⑤)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旧货(注⑥)增值税=售价/1.03*2%小规模纳销售旧货(注⑥)增值税=售价/1.03*2%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注⑦)增值税=售价/1.0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注⑦)增值税=售价/1.03*3%注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分别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政策内容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涉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涉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涉税处理首先,关于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让给他人时,涉及到的增值税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转让,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简称小规模)的固定资产转让。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并将该增值税和销售额一起纳入到当期纳税申报中。

一般纳税人需要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出售自用固定资产”字样,并按照正常销售商品的办法进行纳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收取增值税,但在销售发票上需要注明“自用固定资产转让免税”字样,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免税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都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纳税申报材料。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产生资本利得,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原值、剩余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后,得到资本利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资本利得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到应纳税所得额,再减去已缴纳的预缴税款,即可得到企业还需缴纳的所得税额。

除了需要核算企业所得税外,企业还需要在平衡表中将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相应调整,以反映固定资产转让所带来的经济影响。

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企业还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在异常交易或以损失的方式进行转让,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审查。

因此,企业在处理涉及税务的固定资产转让事项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纳税义务,确保合法合规。

总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的涉税处理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需要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收取增值税,但需要按照免税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产生资本利得,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销售使用过物品与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销售使用过物品与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销售使用过物品与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技巧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销售别人使用过物品(即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质或者再生资源)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又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两类。

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在企业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时,往往会面临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以及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四种情况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处理所谓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 (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处理办法如下:1.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作者:邢薇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2年第10期摘要: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销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一)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处理1、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规定《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适用固定资产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本要件,则计算出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基本账务处理为:结转固定资产成本。

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取得清理收入(货币、非货币性资产及减少债务),记录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类账户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清理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为借方余额账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为贷方余额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例] 2010年2月10日,B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A公司,同时收到A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 000元,年利率7%,期限六个月,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

8月10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B公司同意A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

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为95 000元(含税)。

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是对《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

现解读如下: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资产应该与其他货物一起纳税,但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

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外,一般都给予免税政策。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这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台过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一、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一)、几个概念的区别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首先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次销售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

(见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以及财税[2009]9 号第二条及国税函[2009]90 号第一条。

)2、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专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

(见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二)款)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当单独说“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前面不加“纳税人”字样时,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税法中“其他个人”为自然人。

(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执行以下政策: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以下情况分别执行: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析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析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析作者:苏丽春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1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已购入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闲置浪费的情况。

为减少损失,避免资产闲置,企业往往会出售这类资产。

由于2009年我国增值税征收进行了重大改革(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此背景下,国税总局专门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2009】9号、【2012】1号,对企业销售已购入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

但上述业务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文特总结如下,以供广大会计工作者参考。

一、如何理解“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国税总局的相关文件对何谓“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而是对旧货的范围做出了规定。

财税【2009】9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可以从购入的目的对二者进行区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企业购入该资产的目的是为自己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只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才把该资产出售;而旧货是指企业购入该资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

此外,旧货是特许经营的项目,没有经过特许批准的企业不能从事旧货经营,如旧机动车,这些都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区别所在。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会计与税务处理由于在2009年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在购入固定资产(指生产经营设备,下同)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009年之后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企业在购入生产经营设备时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这一背景下,根据国税总局的相关文件,企业在不同时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销售时需要进行不同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第一,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售价÷(1+4%)×4%÷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涉税分析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涉税分析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涉税分析固定资产是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0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

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

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浅析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浅析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浅析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王峰摘要: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下同)的销售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其会计核算,但此内容在有关会计辅导材料中并未专门述及,实际工作中则经常遇到,文章就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进行探析。

关键词: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销售自己已使过的固定资产时,因固定资产购入时间的不同而影响销售时应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及其增值税会计核算,下面笔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及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1.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的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同时,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此规定,企业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的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举例说明如下: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3日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全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其价款为70000元,增值税额11900元(税法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价税款已通过银行支付,设备当日交付车间使用。

2014年4月将此设备销售,销售价格为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于当日通过银行收妥。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问题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问题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问题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问题2016年9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放弃减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前的政策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这即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征收办法计税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了,这对纳税人来讲当然是利好。

但如果购买方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却有可能得出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的结论。

为更好的理解该事项,我们梳理政策并分析如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征收计税的情形有:1、增值税改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xx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xx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xx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取得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购入时为小规模以及简易征收计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

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解析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下面将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旧货。

旧货是指已经使用过或者不再符合正常交易流通要求的物品,如二手车、二手手机、旧家具等。

纳税人将这些旧货出售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属于应税行为。

具体征收增值税的方式可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人之间的二手物品出售在此情况下,纳税人是指自然人之间互相交易二手物品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个人二手物品交易不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个人间出售二手物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2.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二手物品回购或收购在该情况下,如果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对旧货进行回购或收购,并进行再销售,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应当将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计税,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此情况下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税,比如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行业在此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是专门从事旧货买卖的行业,那么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销售旧货的交易纳入增值税的税务范围内,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计税并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旧货销售时,应当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和账务记录,以便日后的税务核查。

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免税或者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申请前需详细了解规定并满足相关条件。

对于纳税人来说,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对于避免税务纠纷、保证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税收的平稳征收非常重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征收政策,纳税人应当全面了解法规要求,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23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23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2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发票开具,我们总结了以下三点:1、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放弃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按3%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按照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我们通过下面的例题看一下(摘录)例题: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原值是30万,已提折旧24万,售价是4.12万,发生清理费用400元,取得残料收入600元,该公司应纳增值税是多少?上述业务如何会计处理?解析:固定资产处置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浅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浅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浅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王艳艳
【期刊名称】《现代商业》
【年(卷),期】2016(000)007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不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均需要交纳营业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不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均需要交纳增值税。

下面笔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和阐述。

【总页数】2页(P148-148,149)
【作者】王艳艳
【作者单位】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5465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探析 [J], 施红娟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J], 赵慧芝;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探析 [J], 施红娟;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涉税帐务处理 [J], 虞世全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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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解税宝 2017-07-26 08:58一、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旧货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企业转让小轿车收入35万元,小轿车原价30万元。

转让:借:银行存款35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336538 350000/(1+4%)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462交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462贷:营业外收入6731银行存款6731二、小规模企业及个人销售旧货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1.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旧货的参考文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系列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如果属于销售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视为销售货物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 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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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涉税分析
固定资产是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

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

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由于从2009
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10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销售,取得价款117000元。

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一台2009年10月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000元。

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四)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应计征增值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同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还要区分固定资产购进时间、进项抵扣情况作具体判断,选择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

例:某生产企业将2011年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一套无偿调拨给关联企业,该设备无法确定销售额,账面净值为100万元。

该纳税人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应以账面价值作为销售额,同时该设备为已抵扣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100万*17%=17万元。

(五)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由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认定为一般纳
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此类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设备一台,该纳税人于2013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011年1月购入的设备转让,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
(总局公告2012年1号)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可按简易
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1月销售2013年购进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涉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次销售,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涉税处理。

如果该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于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纳税人仍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如果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营改增”试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台运输汽车转让,其中A汽车为试点前购进,销售价款为10400元,B汽车为试点后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价款为117000元,A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0400/(1+4%)*4%/2=200元,B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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