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集中整治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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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集中
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字[2010]105号
【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鄂政字〔2010〕105号)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旗直相关部门,旗内各大企业:
近年来,全旗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乱捕乱猎、乱挖乱采、毁林毁草开荒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地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生态安全,构建祖国北疆绿色生态屏障,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旗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至年底在全旗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生态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整治内容
(一)林地保护
1、严禁盗伐、滥伐林木,禁止毁坏林木,禁止非法开垦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禁止非法收购木材、禁止无证运输木材。
(二)草原保护
1、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占草原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2、坚决制止开垦草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乱采乱挖草原野生植物行为;
3、严禁在草原上毁草种树,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毁草种树的按破坏草原行为进行查处;
4、继续加强草畜平衡工作,控制超载过牧的牲畜数量,遏制草原退化和沙化。
(三)野生动物保护
1、禁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
4、禁止非法出售、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