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鄂政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督查落实第十一章工作纪律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三章附则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的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努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认真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和旗委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字[2011]47号【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法制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协助旗政府领导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原旗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信访局。
(二)划出职能将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旗政府领导决策搞好政务服务。
(二)根据旗政府领导的指示,对旗政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旗政府领导决定。
(三)协助旗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旗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组织起草《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领导讲话等文稿。
(四)对旗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调研,及时向旗政府领导报告;负责旗政府系统承担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鄂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大企业:《中共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已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组织原则第四章议事决策第五章自身建设中共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旗人民政府党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及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旗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旗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旗人民政府党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旗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鄂政办字[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法制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协助旗政府领导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原旗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信访局。
(二)划出职能将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旗政府领导决策搞好政务服务。
(二)根据旗政府领导的指示,对旗政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旗政府领导决定。
(三)协助旗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旗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组织起草《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领导讲话等文稿。
(四)对旗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调研,及时向旗政府领导报告;负责旗政府系统承担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社会视频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社会视频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鄂政办字〔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社会视频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旗政府同意,现将鄂伦春自治旗社会视频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如下:组长:宋汉臣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副组长:曹福轩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玉清旗发改委主任陈伟山旗工信局局长卢尚滨旗公安局副局长成员:杨小鹤旗委统战部副部长刘界辉旗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邱大朋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良涛旗委编办主任盛怀柱旗财政局副局长范青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雪峰旗民政局局长李奕旗卫健委主任敖丽旗农牧水利科技局局长荆洪民旗市场监管局局长王义夫旗自然资源局局长李红伟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高文光旗交通运输局局长鲍洪文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达古拉旗教体局副局长涂立志旗应急管理局局长苏亚洲旗司法局局长张子成旗文旅局局长李艳娟旗信访局副局长祝万臣旗税务局局长张志春旗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郭越旗融媒体中心主任任晓鹰旗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朱丹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行长李煜中国工商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行长平严中国建设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行长田民英中国农业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行长朱纯君中国邮储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行长杨建内蒙古鄂伦春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敖琼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大杨树支行行长贺喆中国移动鄂伦春自治旗分公司经理张仁良中国联通鄂伦春自治旗分公司经理史君华中国电信鄂伦春自治旗分公司经理吴曲文广电网络内蒙古集团鄂伦春分公司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视频数据资源整合日常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9
•【字号】鄂政办字〔2022〕92号
•【施行日期】202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要求,严格落实《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各乡镇、各部门在清单公布基础上,确认、复用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细化完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
2022年11月29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的报告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鄂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的报告中共鄂伦春自治旗委员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旗长、副旗长工作分工已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整原因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对旗长、副旗长工作分工做出调整。
二、调整情况何雪光(旗委副书记、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审计局。
阿江达冰(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负责旗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何雪光负责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信访等方面工作。
分管: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鄂伦春民族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
联系: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编办、机关工委、巡察办、文联(民研会)、党校、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大队、驻旗森警部队。
完成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李卓(旗委常委、副旗长):协助何雪光负责北京西城区对口帮扶鄂伦春自治旗相关工作,协助马艾飞负责乡村振兴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农牧水利科技局、乡村振兴局。
完成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郭金双(旗委常委、副旗长):协助何雪光负责财税、金融、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大数据工作、机关事务、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工作。
分管: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大数据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协管何雪光分管审计局。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字[2011]24号【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鄂伦春自治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全旗重大技术装备规划。
(四)将鄂伦春自治旗工商局的价格监督和价格认证管理职能划入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旗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旗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委托向鄂伦春自治旗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旗政府办公室
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18
•【字号】鄂政办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调整如下:
旗政协副主席、政府办公室主任徐立群同志,负责旗政府机关日常工作,主持旗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发展研究中心、政府督查室、旗政府驻呼联络处、旗政府驻海联络处、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建工作。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和新同志,协助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阿江达冰同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李卓同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郭金双同志,旗政府副旗长齐伟同志,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韩树和同志,旗政府副旗长马艾飞同志,旗政府副旗长李强同志工作,协助徐立群同志负责政务公开、人事及对口战线领域政府督查等工作。
分管财务室、文电会议室、法规审核室。
联系旗合作交流中心、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关松同志,协助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何雪光同志,旗政府副旗长胡秀臣同志,旗政府副旗长王蒙同志,旗政府副旗长孔令健同志工作,协
助徐立群同志负责政府办公室文秘、行文、教育督导、外事、改革及对口战线领域政府督查等工作。
分管文秘综合室、信息调研室、改革办、外事室、教育督导室。
2022年3月18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旗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旗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鄂政办字〔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旗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自治旗各委、办、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王蒙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副旗长副组长:关松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副主任韩峰鄂伦春自治旗委政法委副书记马艾龙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副局长丁雷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局长成员:陈麟鄂伦春自治旗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藏淑红鄂伦春自治旗党委网信办副主任关珊珊鄂伦春自治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阿军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副局长乔雷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彭昊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田力鄂伦春自治旗医保局副局长于建华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敬东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工作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区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部署推进重点工作,研究解决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旗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全旗各地办理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处置进行督办;总结、推广全旗药品安全工作经验;完成自治旗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巩固并扩大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三、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旗市场监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对全旗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成果宣传;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鄂政办字[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局(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将旗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旗卫生局。
2、增加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检验机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规范的制定和资质认定,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继承、发展和弘扬蒙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3、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鄂政办字[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由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承担鄂伦春自治旗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四)拟订全旗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旗接收安置工作和全旗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五)拟订全旗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本级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旗性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鄂伦春自治旗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鄂政办字[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应急救援保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鄂伦春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全旗旅游市场,研究拟定鄂伦春旗旅游业的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全旗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重要旅游产品和旅游纪念品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的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家庭旅游开发工作;负责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旗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主要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字[2011]28号【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旗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及环境监管职责,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
拟定全旗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旗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全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理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旗内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旗内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3
•【字号】鄂政办字[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0〕37号)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旗直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旗政府同意,现将鄂伦春自治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长:
赵秀军(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苏勇(旗水务局局长)
成员:
张宪海(旗财政局局长)
赵刚(旗发改局长)
孟英福(旗农牧业局局长)
盖占江(旗林业局局长)
王义夫(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祁宏明(旗民政局局长)
郭少敏(旗审计局副局长)
赵福国(大杨树镇镇长)
阿宏光(诺敏镇党委书记、代镇长)
孟玉珍(古里乡乡长)
苏亚洲(乌鲁布铁镇镇长)
邵宏君(阿里河镇镇长)
白立军(托扎敏镇镇长)
杨玉清(甘河镇镇长)
XXX (旗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水务局,主任:XXX(兼),工作人员:连俊国,联系电话:************
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旗城镇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旗城镇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鄂政办字[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旗城镇规划委员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0〕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旗城镇规划工作,提高城镇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旗城镇规划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需要旗委、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规划方案及民族特色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对全旗的城乡规划与建设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向旗委、政府提出决策参考和重要建议。
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莫日根布库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副主任:孟锁柱旗政府副旗长委员:李阳明旗政府办公室主任鲍文昌旗监察局局长赵国庆旗人大财经委主任陈怀金旗建设局局长王义夫旗国土资源局局长敖丽旗环保局局长张宪海旗财政局局长赵刚旗发改局局长吴凯旗经济局局长何洪伟旗公安局政委敖杰旗交通局局长苏勇旗水务局局长盖占江旗林业局局长孟玉杰旗商务局局长何丽英旗旅游局局长吴莽旗文体广电局局长鞠显智旗教育局局长王良涛旗卫生局局长刘雷旗科技局局长赖淑梅旗建设局副局长练刚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福国大杨树镇政府镇长邵宏君阿里河镇政府镇长杨玉清甘河镇政府镇长白立军托扎敏镇政府镇长苏亚州乌鲁布铁镇政府镇长孟玉珍古里乡政府乡长武XXX 宜里办事处主任何雪峰托河办事处主任金绍辉克一河办事处主任侯杰诺敏镇政府副镇长特邀顾问:巴·敖日格勒内蒙古蒙古文书画学院院长何青花城镇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建设局,办公室主任:陈怀金(兼),副主任:赖淑梅(兼)。
今后委员会成员若有变动,由委员会办公室自行调整,旗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字[2010]92号
【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
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各垂管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李阳明主任协助旗政府领导处理旗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政府办全面工作,分管督查调研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财务、后勤工作。
联系旗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协调旗内各大企业。
涂立志副主任协助李阳明主任工作,负责旗信访局工作。
鲍文昌副主任协助李阳明主任工作,负责鄂伦春自治旗驻呼和浩特办事处党务工
作。
包久今副主任协助李阳明主任工作,负责旗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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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旗政府决定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邵宏君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徐立群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孟玉珍旗政务服务局局长
成员:王文峰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丁雷旗委组织部副部长
巴特尔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奕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盖占江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局长
鲍洪文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吴波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崔玉兰旗民政局副局长
任佳佳旗司法局副局长
郭越旗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许宏岩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金生旗统计局副局长
达古拉旗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代祥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德雪雷旗公安局副局长
唐胜利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阿利伟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姚旭东旗农牧水利科技局副局长
好比斯旗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于占君旗审计局副局长
夏怀田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小斌旗扶贫办副主任
阿晶旗财政局副局长
白鹏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练刚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霆旗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孙宇峰旗网信办主任
尚嘉有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副行长金绍辉阿里河镇党委书记
王兴扬大杨树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肖忠国克一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李刚甘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孙娟吉文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王晓彪乌鲁布铁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德庆东宜里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阿冬诺敏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田昱托扎敏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白鹏英古里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二、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旗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二是落实全旗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三是对全旗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提出实施方案;四是协调各乡镇、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五是完成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政务服务局,办公室主任:孟玉珍(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今后,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旗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2020年3月2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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