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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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利率定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竞争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在遵循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贷款的风险度,同时参考资金成本、业务综合收益贡献率等最终确定贷款利率价格,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三)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机制,使贷款利率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能扩大有效的市场份额。
(四)差别化原则。根据客户对本行的贡献度、忠诚度、信誉度,将客户细分为战略客户、黄金客户、基础客户,并实行不同的利率档次。
(五)规范管理原则。严格遵守贷款定价流程和授权的有关规定,不准擅自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第三条贷款利率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经利率定价委员会审定通过后
实施。贷款利率的具体定价由贷审会执行。
第四条定价流程
(一)基准利率确定。本行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二)浮动幅度确定。本行贷审会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上、下浮幅度并设定不同利率档次(因特殊情况可研究调整)。执行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三)贷款利率定价的确定。按照贷款审批流程随同贷款审批同时确定。客户经理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资金回笼、利息收回、贷款期限等要素,按照本办法计算贷款利率,向贷审会提出执行利率意向,由贷审会审批同意。给予客户优惠贷款利率的条件要素由客户主动提供,我行审核后确认。
第五条利率定价
(一)公司类客户的贷款利率定价: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户,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值有效的单位,且在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任何不良记录,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0-80%之间定价,即:如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的5%以下,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执行;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5%(含)以上,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执行,在此基础上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每递增10%,利率下调20%,最低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详见附件)。
2.对在我行开立非基本结算户,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值有效的单位,且在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任何不良记录,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0-120%之间定价(一年内的客户按基
准利率上浮130%执行),即:如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的10%以下,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20%执行(一年内的客户按基准利率上浮130%执行);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10%(含)以上,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10%执行,在此基础上日平存款占用信总额每递增5%,利率相应下调10%-20%(详见附件);存款占用信额度最低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3.公司类客户存款仅指在我行开户并属客户名下的全部存款,包括子、母公司,但不含其他关联企业。
(二)个人类客户的贷款利率定价:
1.对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户,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额有效的个人,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0-130%之间定价,最低按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详见附件)。
2.个人类客户存款仅指在我行开户并属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名下的全部存款。
(三)小额再就业贷款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个人首套住房按揭,首付比例20%且信用良好,最低可按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二套房按揭,首付比例30%且信用良好,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抵押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30%定价。
(六)对用本行存单质押的贷款,统一按基准利率上浮20%定价。
(七)永州市农信系统内的股权质押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60%定价。
(八)福祥便民卡统一按基准利率上浮68%定价,集团授
信便民卡利率按一至五年期基准利率定价。
(九)福民卡初始利率定为2‱,即月利率为6‰。一年期满客户日平存款回报率达授信额度的30%(含)以上,且用信情况好,则在下一年度实行日利率1.5‱,即月利率为4.5‰。
(十)对本行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黄金客户、战略客户,其贷款利率由贷审会研究决定并定期报董事会备案。黄金客户是指与我行已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对本行贡献力度较大,且合作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经贷审会集体研究确定的客户;战略客户是指愿与本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未发现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对我行预期贡献度大,经贷审会集体研究确定的客户。
第六条利率的调整
(一)遇人民银行政策性利率调整:一年期以内(含)的短期贷款,原则上不予调整;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
(二)已实行优惠利率的中长期贷款,若贷款后能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正常收息,并能维持贷前优惠标准,在贷款期限内可维持原利率不变。维持不了优惠标准的,三个月后本行有权取消优惠利率。
(三)未实行优惠利率的中、长期贷款,若贷款三个月后,能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正常收息,并达到了我行贷款优惠利率相应标准,贷款客户可申请在贷款剩余期内实行相应的优惠利率,在优惠期内,维持不了优惠标准的,三个月后再次取消优惠利率。
(四)凡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息的贷款,累计欠息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待利率调整时,调至同类贷款最高利率。
第七条结息方式及罚息
(一)结息规定。贷款一般按季结息,贷款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月结息。
(二)逾期贷款执行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借款人未按借款用途使用的,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收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八条监督检查
本行稽核审计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