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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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2012版)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我行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贷款对象,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贷款利率定价的对象,包括已在我行发生贷款业务或即将发生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能够覆盖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四)依法合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由董事会、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组成。 (一)

董事会是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定贷款定价政策、模型、定价授权等方案。 (三)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具体执行定价管理政策,收集贷款客户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业务拓展部、财务主管是贷款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财务主管提供年度贷款的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税业务拓展部根据定价办法与客户商;负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以前年度亏损等.

定贷款利率,提供市场利率信息;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对我业务拓展部的利率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我行贷款利率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单位进行贷款利率定价方面的沟通联系。第七条贷款利率定价采用贷款基准利率加浮动调整系数的定价方法。基本公式为: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最低浮动系数+浮动调整系数)。

第八条最低浮动系数是指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行的信贷资金付息成本率、平均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风险补偿率、最低目标利润率确定。最低浮动系数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如因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或市场环境发生明显变化,经董事会审定可以进行调整。2012年度最低浮动系数暂

定为0.65。

第九条浮动调整系数根据担保方式、综合业务收入率等因素确定。 (一)担保方式调整系数:指根据贷款担保方式不同,将我行贷款分本行存单质押类、其他质押类、房地产抵押类、其他抵押类、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类、普通保证类、无抵押无担保保证保险类、信用类等八大类。除本行存单质押类、无抵押无担保保证保险类另行规定外,其他各类贷款浮动调整系数如下:

序号担保类别浮动系数

1 其他质押类 0

2 房地产抵押类 0

3 其他抵押类 0.1

4 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类 0.1

5 普通保证类 0.2

6 信用类 0.3

(二)综合业务收入率调整系数:指根据借款人近1年内给我行带来的综合业务由我行代发工资、代理保险、日常:综合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收入与贷款余额之比。.结算等带来的手续费收入以及存款净收益等。其中:存款净收益=(普通存款日均+表外全额类保证金存款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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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对首次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可根据客户及业务拓展部门的贷前承诺等预测放贷后1年内的综合业务收入,据此测算综合业务收入率调整系数。如放贷后综合业务收入未达到测算值的,将调整下次贷款利率定价浮动系数。综合业务收入率浮动调整系数如下: 序号综合业务收入率浮动系数

1 <0.5% 0.15

2 ?0.5% 0

3 ?1% -0.15

4 ?1.5% -0.3

5 ?2% -0.45

………

第十条特殊贷款利率定价规定为了使我行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对下列贷款进行单独定价: (一)以本行存单质押的贷款,其定价原则可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九折的规定。 (二)无抵押无担保保证保险类贷款的利率按照政府及保险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贴现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第十一条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我行贷款利率应不低于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标准测算的利率。业务拓展部门在确保符合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有关贷款利率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浮动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经董事会审议,对下列贷款可以进行优惠: 1、政策类贷款如教育助、用途为农业种养殖或用于综合消费,且单户金额在; 2学、弱势群体创业等贷款3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 3、业务部门认为确有需要的其他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以行长提案方式报董事会审议。业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议结论执行优惠。第十三条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一)我行贷款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贷款按月结息,利随本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二)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 1、短期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在贷款发放时进行利率定价; 2、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发放时进行利率定价,然后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调整时仅调整基准利率,浮动幅度不变。 (三)对借款人的贷款展期或提前还贷行为,可通过提高利率上浮幅度进行约束,但必须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四)贷款罚息 1、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

3、对逾期或挪用贷款用途的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

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贷款利率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对各级相关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在贷款定价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贷款利率定价办法由第一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x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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