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司法拍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我国司法拍卖制度源于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拍卖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司法拍卖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拍卖机构,由竞买人通过竞价取得该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活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是司法拍卖的法律细则,对司法拍卖的程序、规则、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司法拍卖的适用范围司法拍卖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其财产。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其财产,以履行义务。
3.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其财产。
4.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依法没收、追缴后,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其财产。
四、司法拍卖的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查,确认财产可以拍卖。
2.财产评估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
3.公告拍卖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地点、竞买人资格等。
4.竞买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参与竞买,以竞价方式取得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粤高法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来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全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3•【文号】法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doc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粤高法[2002]4号发布日期:2002-1-8执行日期:2002-1-8生效日期:1900-1-1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个案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保留底价,一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的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拍卖保留底价应当保密。
第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一)《××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二)《××法院委托拍卖移送表》;(三)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四)拍卖标的物评估报告副本;(五)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六)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七)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八)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进行移送登记;(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八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九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法院对外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十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拍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
第十二条个案委托中拍卖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拍卖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拍卖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拍卖机构各派一名代表;拍卖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三条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拍卖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四条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
第十五条每一宗标的物原则上应当摇出一家拍卖机构,但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评估价格为1亿元以上的,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摇出两家以上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
第十六条拍卖机构或者拍卖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委托拍卖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拍卖的。
第十七条在每一轮司法委托拍卖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拍卖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拍卖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司法委托拍卖的摇珠。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并附该案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资料。
委托书应当包括:拍卖标的物的名称、位置、来源、瑕疵情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支付方式、指定账号、委托拍卖期限、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等内容。
委托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第十九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选定拍卖机构后3日内将选定结果告知审判、执行部门,由审判、执行部门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拍卖机构了解拍卖时间、地点等事宜的,拍卖机构应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受托拍卖机构应对委托法院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受托拍卖机构发现实际交付拍卖的标的物与委托书载明的拍卖标的物状况不相符的,应书面向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转交审判、执行部门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拍卖机构受托后应制作拍卖方案,并送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审查。
拍卖方案应当包括:(一)拍卖地点、时间、方式;(二)拍卖起拍价、叫价幅度;(三)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四)拍卖公告内容、拟刊登媒体、时间;(五)佣金标准及拍卖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六)对产权变更中费用承担的约定;(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应在收到拍卖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层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拍卖机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批准的拍卖方案后5日内在拍卖方案规定的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法院名称、监督电话;(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址;(三)拍卖会举行的地址、时间、方式;(四)保证金数额、缴纳方式、报名方式;(五)拍卖机构的联系方式、咨询电话;(六)其他应当刊登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标的物清单,委托法院代管账号以及拍卖成交后拍卖款直接汇入委托法院账号的提示,并注明该条款为不可更改条款;详细、如实解答竞买人咨询,不得隐瞒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7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15日公告。
拍卖机构应在拍卖公告刊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刊有拍卖公告的报纸送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获悉拍卖时间后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并派员参加拍卖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拍卖前5日,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拍卖会。
第二十七条拍卖保证金由法院代收。
保证金的数额由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确定,其数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不得超过评估价或者市价的10%。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但应在拍卖前向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动产经两次公开拍卖,不动产经三次公开拍卖无法成交的撤回拍卖委托,标的物由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交还审判、执行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审判、执行部门要求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应书面通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通知受托拍卖机构,受托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情况紧急的也可口头通知,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交一式两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拍卖现场记录、音像资料、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审判、执行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买受人付款期限一般为10天,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须经委托法院审判、执行部门批准同意。
买受人全额缴清拍卖款后,审判、执行部门才能办理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变动及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拍卖未成交或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需退还保证金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三条案件当事人因自身原因申请撤销拍卖,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撤销拍卖的,由提出申请的案件当事人支付拍卖机构的支出合理费用。
拍卖未成交的,由被执行人负担拍卖机构因拍卖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拍卖机构违法或违规而撤回或撤销拍卖的,不支付拍卖机构佣金或实际支出费用。
第三十四条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二)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四)检查拍卖机构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五)审查拍卖机构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七)监督拍卖中优先购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八)同时拍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拍卖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九)根据审判、执行部门通知撤回、暂缓、恢复拍卖等事项;(十)审核拍卖报告内容及所附材料;(十一)监督拍卖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委托法院发现受托拍卖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委托或者撤销拍卖:(一)拍卖公告不符合规定或者不作公告的;(二)未按照规定展示标的物,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物瑕疵或擅自夸大拍卖标的物瑕疵的;(三)未经委托法院同意,擅自降价拍卖的;(四)未经委托法院同意,擅自取消或者暂缓拍卖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买人参与竞买;(六)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七)委托法院认为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委托拍卖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委托拍卖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本细则未涉及的有关委托拍卖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fg/detail527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