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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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系统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系统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系统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
1. 政务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1) 政务信息的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

信息发布前应经过审核和核实,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政务信息的发布渠道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台、广播等。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发布渠道发布信息,并确保信息的传达效果。

2. 宣传报道的组织和管理
(1) 宣传报道的组织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报道的主题、内容和时间等。

(2) 宣传报道的组织中应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每个责任人应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要求。

同时,应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报道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宣传报道的内容应客观、科学、准确。

报道中应明确政府工作的目标和效果,并重点突出政府工作的亮点和成果。

(4) 宣传报道的方式多样化,可以使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可以采用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会、采访等方式进行宣传报道。

三、保密工作
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涉及机密信息的,应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

四、监督检查
上级部门对系统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对严重违纪的人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在本办法施行后废止。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一、引言政务工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政务工作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及发展。

为了规范公司政务信息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本文介绍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二、定义政务信息:公司内部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

政务信息管理:对公司政务信息进行分类、存储、检索、使用、共享等工作的系统性管理活动。

三、政务信息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政务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传递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性原则。

政务信息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政务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公开透明原则。

公司应主动公开与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提高信息公开度,保证公众权益。

4.效率性原则。

政务信息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并对重要信息进行快速反应和处理。

四、政务信息管理流程政务信息管理流程分为四个步骤:1.收集。

政务信息的确定、收集、整合,可以使用电子数据、文档管理等方式。

2.存储。

政务信息存储的方式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文档、影像等,应取决于政务信息的特点、数量、使用频率等。

3.检索。

政务信息的检索应该方便、快捷,针对不同的信息需求选择适宜的检索方式。

4.使用。

政务信息的使用应具有一定的可控性和审查性,重要政务信息应严格授权,并通过审批流程。

五、政务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政务信息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政务信息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政务信息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2.政务信息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3.在政务信息管理中涉及的流程、程序、要求的规定。

4.政务信息管理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规定。

5.对违反政务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措施的规定。

六、政务信息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管理的建设应当基于信息化工具与系统的支撑,建立统一而完备的管理系统,并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

1.系统建设: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以现代化的信息化系统为基础,建立全面、完整、快速和灵活的信息支撑平台。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云阳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云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五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有收入、各级财政性资金(含国有资金)建设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通信网络、云服务平台、行业信息化应用、数据开发利用、云服务、信息安全保障和系统集成等)以及信息化项目的运维、技术支撑等信息化服务。

不含计算机、非定制化办公软硬件设备和网络线路、耗材等的购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对县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升级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已建信息化项目整合、改造)进行申报、立项、建设、验收、应用、运维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共享、数据整合、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构建统一咨询设计单位、统一建设集成单位、统一运行维护单位的管理体系,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打牢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数字底座。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2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2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6日银办发[2005]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的政务信息工作,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支持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反映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为人民银行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开展政务信息调查研究,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服务;关注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及其贯彻执行情况,为依法行政服务;注重反映内部行政监督情况,为加强行政监督服务;发挥沟通情况、指导工作的作用,为提高行政效能服务。

第三条人民银行政务信息报送的基本内容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重要决策的反映及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和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开拓金融市场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经济金融动态及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信息。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方法(暂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清分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方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局各科室和药检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局政务信息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了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状况,收集、加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向局机关和药检所通报本局和药检所重要活动、工作动态,向区委、区政府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状况,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供应准时、精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作好局机关政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局工作的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准时、精确、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是局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并归口管理本局政务信息的汇总、加工、传输和对各科室、药检所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局机关各科室、药检所应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科室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工作。

同时各科室、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每个岗位都负有职责范围内信息的采集、编写、供应的职责,科室负责人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作好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政务信息员的基本任务(一)作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等工作;(二)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市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状况和落实工作部署状况,以及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二)各科室、药检所工作的新思路、新阅历、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果;(三)在执法过程中查处案件的问题和状况;(四)关系人民、饮食用药平安的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大事、重大事故以及大事进展和处理状况;(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状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7施行日期2014.03.27文号晋政办发[2014]1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7日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参谋助手、指导交流、窗口形象、监控预警作用。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服务大局、保守秘密以及分层次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省政府各部门要把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和队伍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及人员,选调政治敏锐性强、政策水平高、具有较强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负责信息工作。

(一)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现有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

(二)各县级政府办公室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工作,并配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范围1. 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责范围和职能等相关信息2. 政府工作报告、决策文件、公告、通知等政府行政文件3. 政府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信息等财务管理相关信息4. 公共事务的规划、实施和评估等相关信息5. 政府实施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6. 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信息7. 其他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1. 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在线查询和功能2. 制作政府信息公告牌或公示栏,以便公众方便查阅3. 举办政务信息公开相关的培训、讲座和座谈会,增加公民的政府信息获取能力4.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移动化,通过方式应用等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5. 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交网络等渠道,发布政务信息的相关报道和推送。

四、政府责任1. 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2. 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扭曲事实3. 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并主动提供政务信息的查询和获取途径4. 对个人和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要及时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5. 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

五、公众权利1.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2. 查询和获取政务信息的途径3.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监督政府的公开工作4. 反映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和投诉。

六、信息保护政府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应注重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经过适当的脱敏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投诉。

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相关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

八、其他事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通辽市正度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2月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努力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逐步实现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知道工作服务,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的原则。

以服务市政府领导为重点,同事做好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及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集中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汇集、处理全市政府系统上报的各类政务信息,指导全市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指定一个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一)依据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指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关心的重要问题,及时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反馈和存储。

(三)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积极做好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

(四)有针对性地组织信息调研,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专题信息。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对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需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地报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重大的社会经济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思路和新举措。

(二)各地区、各部门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有参开价值的各种专题调研报告及领导需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

(三)重大政策和措施出台后,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安排和措施,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实施政策中取得的成效、出现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决策实施一段后的总体情况。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的报送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安全,提高政务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政务信息报送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是指与政务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数据、报表、统计资料等。

第四条政务信息报送是指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送要求第六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及时报送。

第七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准确报送。

第八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完整、清晰、有序,避免遗漏和混淆。

第九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三章报送程序第十条政务信息报送应当由相关单位负责,各级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报送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报送程序包括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传送等环节,每一环节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间和频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来确定,不得随意延迟或增加报送次数。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政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补报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篡改政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图附件二、政务信息报送格式范例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政务信息报送流程图附件二、政务信息报送格式范例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政务信息:指与政务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数据、报表、统计资料等。

2:报送:指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9•【字号】宁政发[1991]110号•【施行日期】1991.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日宁政发〔1991〕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凡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均属政务信息的范围。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

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各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

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八条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专职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第九条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工作。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一、引言政务信息化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发展对于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便民服务、推动政策实施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制定本《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以确保政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推动政务信息化工作全面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

三、政务信息化基础建设3.1 规划和建设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制定包括发展规划、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3.2 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应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建设过程中,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

四、政务信息化数据管理4.1 数据收集与整理政务信息化单位应按照规定责任范围,负责政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数据共享与开放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数据共享与开放工作,提高政务数据的利用价值,促进政务信息的互通互联互用。

五、信息安全保护5.1 安全保护体系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防护措施。

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修复。

5.2 信息安全运维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存储。

同时,应及时更新和升级系统软件,以防止安全漏洞被利用。

六、政务信息化应用推广6.1 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理政务事务。

6.2 信息化培训与普及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政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技能和意识。

七、法律责任7.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系统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发挥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在******系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原则。

要紧密围绕全面贯彻***省***系统的中心工作,加大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针对性、时效性、系统性、主动性、真实性和保密性的工作力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的主要任务。

必须是反映******系统中心工作及发展中的重要情况,针对全系统的改革与发展、全局工作的部署和科学决策的实施,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服务;为贯彻落实******“1134”发展战略,特别是要围绕打造“诚信***、数字***和文化***”做好宣传服务。

三、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的主要职责。

依据党和国家及***系统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和各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和有影响力的宣传报道稿件;组织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工作,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培训。

四、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内容及质量要求。

一是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系统工作部署情况。

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

主要是“两烟”经营工作、专卖管理和全系统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问题和新经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事件;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重要信息资料。

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以及云浮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助力“乡村振兴”走全省前列的各项要求,为实现云浮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条线化管理向整体化管理转变、由政府投资建设向购买服务转变,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采购、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号)以及《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验收、统一运维、统一监督、统一评价,原则上市直各单位不再单独、分散建设。

第三条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政务信息化项目。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

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直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第四条市级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批,统筹组织服务资格采购,并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类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汇总、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磋商谈判、签订合同、监督执行、组织验收等,为全市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的服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6•【字号】黑政办发[1996]38号•【施行日期】1996.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3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1992年发布的《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1992]8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运行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引导作用。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第六条各行署和地级市政府办公部门必须设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配齐专职信息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政务信息机构(信息科或信息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黑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2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政务信息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黑政办发〔1996〕38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5月11日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决策参考作用,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履行职能、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三服务”的原则,在为本级政府做好服务的同时,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并确定分管领导。

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服务水平,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政务信息工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有企业的各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开透明、便民利民、依法治企”的原则,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国有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和推广“互联网+政务信息服务”模式,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和服务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政务信息公开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计划,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领导班子、投资人、投资状况、财务状况、经济运行情况、职工人员、招投标、工程建设、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注意如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二)重点突出:突出公众关切和关注的问题,以提高政务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三)实事求是:政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歪曲、隐瞒和虚假。

(四)适度公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公开、有条件公开、非公开等方式,保障国家和国有企业的保密工作,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社会和经济安定。

第三章政务信息服务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政务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国有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政务信息服务工作,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便于政务信息的查询、咨询和使用。

第八条政务信息服务内容应当涉及国有企业的业务办理、政策解读、咨询回复等方面的服务。

《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加载中...××××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政务信息工作,适应公路信息化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传递我局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信息,反映基层、直属各单位、公司工作情况,为我局的发展提供准确、及时和系统的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工作”范围包括重要政务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工作;内部政务信息报送和交流工作;对外政务信息报送和反馈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保证政务信息渠道畅通。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简洁准确、及时高效、交流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局政务信息工作,并接受省公路局、省交通厅、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局办公室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政务信息收集、分析、加工、传递等日常工作。

(三)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指导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四)组织政务信息工作培训。

(五)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第三章队伍建设第七条全局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信息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品德好,事业心强,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二)熟悉公路行业的方针、政策,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三)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并能运用现代化的政务信息网络手段加工、处理和传递政务信息。

第四章政务信息报送第八条各单位每周至少向市局报送政务信息一次。

重要政务信息要做到随时报送。

向系统外报送的重要政务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局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各单位要与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固定的政务信息交流渠道,加强横向政务信息沟通。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报送效率,保障报送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及相关部门在政务信息报送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政务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报送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报送、数据报送、会议报送等形式。

各级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形式的报送要求。

第五条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应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及人员支持。

第二章报送材料和要求第六条政务信息报送材料应包括必要的材料和附件。

第七条报送材料应按照文件规范要求进行编排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八条报送材料应明确标注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报送目的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批复、意见等。

第九条报送材料的格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各级及相关部门应按照报送要求,定期、定点、定稿地进行政务信息报送。

第三章报送流程和责任第十一条政务信息报送应遵循事先报备、报送审核、报送确认、报送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各级及相关部门应设立报送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报送的统筹协调、审核核实、督促反馈等工作。

第十三条报送单位应积极配合报送管理机构进行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报送单位应按照要求,提前准备好报送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报送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报送材料,对不合规的材料提出意见和改正要求。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机构应及时确认报送材料,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报送单位。

第十七条报送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报送材料的审核结果和意见,并协助报送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报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报送材料错误、遗漏、虚假等情况。

第二十条报送管理机构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罚。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政务信息管理,提高公司政务信息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政务信息是指公司内部的各类行政管理、业务流程以及相关材料、文件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应以科学、规范、高效为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安全和方便使用。

第四条公司内的政务信息应统一交流与管理,并进行合理的分类与归档。

第五条公司政务信息的获取、存储、使用、修改、传递和销毁等活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政务信息获取与存储第六条公司政务信息获取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干扰公司日常运营。

第七条公司政务信息存储应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

第八条政务信息的存储应按照机密程度和重要性作出区分,并进行不同级别的权限管理。

第九条公司政务信息的电子存储应使用专用的存储设备,并规范使用命名和存放位置。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存储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政务信息传递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司政务信息的传递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传递政务信息应使用公司内部规定的传递渠道和安全通道,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或外部设备传递。

第十三条公司政务信息的使用应符合所属部门和岗位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权限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政务信息的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泄露、传播或篡改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人员使用政务信息应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客户为出发点,不得利用信息进行非法活动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政务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政务信息的获取、存储、传递、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政务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维护,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岗位。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应设立政务信息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政务信息的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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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清分局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局各科室和药检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局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了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情况,收集、加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向局机关和药检所通报本局和药检所重要活动、工作动态,向区委、区政府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作好局机关政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局工作的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是局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并归口管理本局政务信息的汇总、加工、传输和对各科室、药检所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局机关各科室、药检所应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科室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工作。

同时各科室、
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每个岗位都负有职责范围内信息的采集、编写、提供的职责,科室负责人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作好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政务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作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二)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落实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各科室、药检所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三)在执法过程中查处案件的问题和情况;
(四)关系人民、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动态、简报等有关政务信息刊物、电子数据和政府网站等。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的刊发须经局领导批准,原则上,各科室不能设置简报、信息刊物,必须设置的,经办公室审查,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动态的,需由承办部门与办公室协商,并将方案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

第八条办公室要及时将各科室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汇编,一般每两周汇编出刊一期政务信息简报。

各科室和药检所应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报送局办公室。

第九条向上级报送一般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发,并视其内容确定发送的范围。

上报重要的简报、动态须经局主管领导审签。

第十条对区政府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定的政务信息,要按时报送。

对于紧急事件、重要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在6小时内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或邮寄报送;紧急内容可通过电传报送;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采取密传的途径上报。

上报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各科室和药检所向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和动态,须经本处室和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各科室和药检所对所编辑的工作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质量。

所报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真实,事例、数字准确,时效性强;
(二)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一般信息不超过200字,重要信息不超过600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
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三条对局领导批示转发有关科室、药检所的信息简报,并要求有关科室和单位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对局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有关科室和单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将每季度对各科室和药检所上报信息和采纳信息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凡印发、报送的政务信息,均采取固定的格式,科室报送信息一律使用《信息单》。

印发的信息与领导签发的原稿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七条信息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印发、传输。

第十八条局各科室和药检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
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部门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用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要逐步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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